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及 自行復耕農地申報「種植登記」作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北區分署 苗栗辦事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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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及 自行復耕農地申報「種植登記」作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北區分署 苗栗辦事處 1

簡報大綱 壹、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 貮、休耕資格之復耕認定原則 參、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作業 肆、糧政系統配合(預計)事項 伍、其他注意事項

壹、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3項) 一、農地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以經濟栽培方式種植作物, 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始得受理申辦休耕措施;惟土地及可申請面積仍須符合基期年資格。 二、承租公有地僅得申報轉(契)作或種稻,不得申辦休耕。 三、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為3公頃。(大佃農租賃農地擇一期休耕,與一般農友承租或代耕申報非自有農地,均不在此限)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3 3 3

貮、休耕資格之復耕認定原則(1/4) 一、規定要件 (一)「前兩個期作」至少有1個期作復耕   註1:105年1期休耕→104年1期或104年2期復耕   註2:105年2期休耕→104年2期或105年1期復耕 (二)復耕面積對應後續可申報休耕面積   註3:仍需符合農地該期作之基期年面積 (三)為認定復耕,耕作當期作必須申報或「種植登記」有案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4 4

貮、休耕資格之復耕認定原則(2/4) 二、復耕定義:以農地實際種植作物與否認定(不含綠肥及景觀),並依實際種植面積為復耕(可休耕)面積,前兩期作採其大者。 三、復耕樣態 (一)申報種稻繳交公糧 (二)申報轉契作 (三)自行復耕未(無法)申報農地:向公所申辦種植登記 (104年2期) (單基期年、種植非獎勵作物、種稻未符合繳交公糧資格、多年未申報往來之基期年農地)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5 5

貮、休耕資格之復耕認定原則(3/4) 四、申報轉契作之復耕面積認定(併現行勘查) (一)勘查合格=復耕 (二)勘查不合格,依下列原則認定: 1.申報不符-實際種植面積視同復耕 (申報未扣除變更使用面積、未依申報作物種植) 2.作物成活率未達80%標準 (1)天候因素:經縣府、公所、改良場及分署會勘認定屬實,比照天然災害認屬合格核發補貼,視同復耕 (2)其他因素:無法領取補貼,惟正常整畦、栽培管理及病蟲害防治良好,視同復耕  3.勘查結果併登錄復耕作物種類、面積 4.申報卻完全未種植-不核予補貼、未復耕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6 6 6

貮、休耕資格之復耕認定原則(4/4) 五、無需申報種植登記之土地 (一)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 (二)非自願性不耕作之休耕農地:核定暫無法復耕之耕作困難地、紅火蟻防治農地 (三)特殊耕作習性之水稻育苗中心綠化場 六、申報景觀作物:不認定為復耕農地 (一)105年起每年限申報1個期作 (二)仍須於申報當期作「前兩個期作」至少1個期作復耕認定有案,才能辦理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7 7 7

參、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作業(1/4) 一、申報作業(公所受理) (一)申報期及應檢附文件:同申報轉(契)作、休耕。 (二)申報自行復耕項目:水稻 (未至農會報繳公糧者) 、雜糧、果樹、蔬菜、其他(藥用及特用作物)等5類【登載方式:「自行復耕(雜糧)○○公頃」】 (三)以正期作期間認定為準 (四)申報期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登錄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8 8 8

參、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作業(2/4) 二、勘查作業 (一)出耕農地無須辦理登記資料移送 (二)抽查:(縣市政府抽選、公所現勘)  1.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隨機抽選該鄉鎮總申報筆數1%以上(不得低於10筆),由土地所在地公所勘查 2.勘查核定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由勘查公所通知農戶並註明提出異議期限,確認後將全鄉勘查結果通知縣市政府,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9 9 9

參、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作業(3/4) 二、勘查作業(續) (二)抽查(續): 3.針對現勘土地於系統勘查結果,輸入其自行復耕農作物種類、面積  3.針對現勘土地於系統勘查結果,輸入其自行復耕農作物種類、面積 4.自行復耕勘查認定方式 (1)實際種植農作物(排除綠肥、景觀花卉),正常整畦、栽培管理及病蟲害防治良好 (2)申報不符,依實際種植種類面積認定 (3)投機虛報完全未種植,取消次年申報休耕資格,以建立農民覈實申報觀念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10 10 10

參、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作業(4/4) 二、勘查作業 (三)複查:(縣市政府、分署及改良場) 1.縣市政府邀集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組成縣市推動小組,每期作抽選縣內四分之一鄉鎮數,就公所勘查土地抽選每鄉鎮至少1筆進行現勘複查。 2.複查該鄉鎮不合格比率需為10%以下,超過時退回該鄉鎮重新抽查,再由縣市推動小組複查,至合格情形改善為止,次期列入重點鄉鎮加強查核。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11 11 11

肆、糧政系統配合(預計)事項(1/2) 一、已上線: (一)農戶耕地管理系統→報表列印→未申報復耕農戶土地清冊 (二)共同申報處理系統→申報資料處理→「自行復耕申報」功能項、印本戶申報書(與轉作、休耕措施同欄)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12 12 12

肆、糧政系統配合(預計)事項(2/2) 二、待建置: (二)勘查結果輸入-調查作物項中 1.轉契作勘查不合格或部分面積合格,併輸入「復耕」認定面積 2.「種植登記」勘查清冊產製功能(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及勘查結果輸入(土地所在地公所) (三)系統勾稽:休耕面積上限、104年1期之航照判釋及停灌補償資料匯入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13 13 13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104年2期申報休耕、104年1期未申報之農地,因種植登記作業不及,104年1期採權宜措施,由航照判釋復耕面積。(農糧署) 二、農糧署以103及104年申報有案之農地為對象(核定耕作困難地除外),而104年兩個期作均未申報復耕者產製清冊、通知書寄發通知,請農戶於補(變更)申報期間至公所辦理「種植登記」;惟已知仍有未復耕農戶未收到通知,仍須再向農友宣導周知。 三、104年1期申報水利會停灌補償辦理休耕、2期續申領本計畫休耕給付者,105年1期不再予申辦休耕。 政策說明 1.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 2.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不合理情形。 3.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以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自有農地面積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定為3公頃。 14 14 14

簡報 完畢 敬請 指教 0800-015-158 農糧署網站-活化農地專區 簡報 完畢 敬請 指教 0800-015-158 農糧署網站-活化農地專區 http://www.afa.gov.tw/ActFallowLand.aspx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