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黄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夏国银
一、招标投标概述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一、招标投标概述 1、什么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习惯上一般称为招标,招标投标是相互对应的一对概念,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货物、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照公开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招标投标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招标人为主导的有序竞争采购方式。
一、招标投标概述 2、招标投标的起源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1782年起源于英国。英国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公共采购的开支主要来源于税收。如何管理好使用好纳税人的钱是涉及到对公众利益负责的根本问题。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部门有义务保证其采购行为的合理有效,保证其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应运而生,最先用到这种采购方式的是办公用品的采购,随后又应用到政府机构所需的其他物资及公共工程的采购当中。此为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端。
一、招标投标概述 1830年,英国政府正式明令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861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 1868年国会立法,确立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 随后的若干年这种采购方式被西方国家政府广泛采用,许多国家的法规当中都有关于招标投标的详细规定。
一、招标投标概况 3、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实践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广告,公开招标。 1929年,当时的武汉市政府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3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
一、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的第一个里程碑: 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 1981年6月,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经国家批准列为国家重点工程 。1982年7月,国家决定将鲁布革水电站的引水系统工程作为利用世行贷款的工程,鲁布革工程向世界银行贷款总额度为1.454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要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日本大成公司中标。
一、招标投标概述 事件过程:承包方日本大成公司30人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管理,施工人员是我国水电十四局的500名职工。在建设过程中,水利电力部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工程师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等管理办法。1984年11月引水系统工程正式开工,1985年11月截流,1988年7月日本大成公司承担的引水系统工程全部完工,历时4年。1988年底第一台机组发电,1990年电站全部竣工。
一、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过程:水电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本工程面向国际进行竞争性招标。从1982年7月编制招标文件开始,至工程开标,历时17个月,其中招标文件执行世行导则,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三版编制。
一、招标投标概述 标 底:14958万元; 工 期:1579天 日本大成公司: 8463万元(比标底低43%) 工 期:1545天 标 底:14958万元; 工 期:1579天 日本大成公司: 8463万元(比标底低43%) 工 期:1545天 中标实际结果: 9100万元(为标底61%) 工 期:1423天 质 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一、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投标的第二个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9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一、招标投标概况 招标投标的第三个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2月20日签署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招标投标概述 4、招标与采购的关系 采购有多种方式,如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比选等,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常用的主要的竞争采购方式; 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如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也有出售或出让行为,如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科研成果等的出售或出让; 采购活动中,采购供应双方的行为及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合同法》约束;招标活动中,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及责任和义务受《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约束。
一、招标投标概述 采购的原则 基本原则:按照竞争、择优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供应商、适当的质量、适当的价格、适当的数量、适当的方式(方法、手段、时间、地点)。
一、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政府采购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一、招标投标概述 5、招标与拍卖的关系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主要适用于出售标的,购买者之间相互竞争,可以多次竞价、公开竞价。 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倾向于规范购买标的的招标投标活动。投标者之间相互竞争,实行一次性报价和密封报价。
一、招标投标概述 6、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没有价格要素,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一、招标投标概述 7、总结: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性 (1)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2)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适用原则 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各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一)从国家层面看,分四个层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规章,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9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30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4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等等。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令第56号)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发办[200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重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 《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20号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从省里层面看,分三个层次: 1、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湖北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中)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规章: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306号令)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308号令)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制定出台《条例》目的。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1-6条) 第二章 招 标(第7-32条) 第一章 总 则(第1-6条) 第二章 招 标(第7-32条) 第三章 投 标(第33-43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44-59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60-62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63-82条 ) 第七章 附 则(第83-85条 )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3、《实施条例》的三大亮点: 亮点一,《实施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而且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例如: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细化了资格预审制度,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行为,引入了两阶段招标形式,细化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履职行为要求,增加了保证评标时间的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列举了否决投标的7种具体情形,细化了投标文件澄清的条件和要求、明确了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等。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亮点二,《实施条例》突显了直面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实施条例》细化并补充完善了许多了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规定。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例如,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纪律规定;细化了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约束;对于原先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罚的几类典型招投标违法行为,包括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都分别列举了各自的认定情形,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亮点三,《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 《实施条例》展现了开放的心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兼收并蓄。《实施条例》建立了质疑、投诉救济机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从已知或应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建立了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4、《实施条例》对招标行为的规范: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5、《实施条例》对投标行为的规范: 《条例》第39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有: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条例》第40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条例》第41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6、《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的规范: 一是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是规范评标行为。 《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7、《实施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范: 《条例》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8、《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范: 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方面,条例第六章用长达20条的篇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填补了《招标投标法》的空白,使“有规定无处罚”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观。比如:当事人不遵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等等。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9、《实施条例》对相关问题的规范: (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对于工程定义, 《实施条例》第2条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0、《实施条例》的局限: ⑴部门分割的局面没有突破。 ⑵对于低于成本价的确定没有涉及到。 ⑶市场过度开放。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1、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也称打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招标文件需评审的要素(报价和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记分,以标书综合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的评标方法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了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一般由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综合标评审组成。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内容一般有: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协议、报价唯一等。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形式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形式评审的情况的。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响应性评审 响应性评审内容一般有: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和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价格、分包计划等。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工期、质量目标(合格)、投标有效期的未作实质性响应的;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二)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五)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的情况的。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3、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内容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业绩、施工能力、财务能力、信誉等。 投标文件不能提供以下有效条件的,资格评审不合格: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登记表原件;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案例 1:资格预审评审案例 【背景】 某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于2009年6月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编制,审查办法为合格制,招标人受理了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申请人12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受理的12份资格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过程如下: ①申请人1同时是联合体申请人l0的成员。审查委员会确认申请人1的申请不合格; ②申请人2采用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审查委员会认为母公司采用子公司资质申请有效;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③申请人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3提交重新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3重新提交了其重新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确认合格; ④招标人临时要求核查申请人资质证书原件,申请人4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但未按照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供审查委员会核查。审查委员会据此判定申请人4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⑤申请人5在2008年10月投标过程中参与了串通投标并受到了取消投标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认为其他外部证据不能作为审查的依据,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判定申请人5通过了资格审查。 其他申请文件均符合要求。为此,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2、3、5、6、7、8、9、10、11和12通过了资格审查。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1)申请人2以子公司的资质申请,判断其通过审查合格不妥;理由:申请人名称与资质不符,不能通过审查。 2)要求申请人3提交其重新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妥;理由:申请人3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已经过期,不能允许其重新递交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请人4未按照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供审查委员会核查,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妥;理由: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核查原件是招标人临时提出的,是否提交资质证书原件不能作为能否通过资格申请的条件。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4)判定申请人5通过资格审查不妥:理由:申请人5在2008年10月受到了取消投标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到本次资格审查不足一年,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5)申请人l0不能过资格审查,理由:申请人1同时是联合体申请人l0的成员,申请人1和联合体申请人l0同为无效申请。 6)申请人12不能过资格审查:理由:申请人12的资格申请文件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送达,为无效申请。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社保关系证明的原件,否则视为无效; (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七)联合体投标必须符合《黄冈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评审条件。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4、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含以下内容: (一)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四)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五)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六)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七)资源配备计划;(八)其他。 工程技术标评审标准分合格与不合格,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5、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的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和报价错误扣分组成。 工程招标设招标控制价、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最低限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应的工、料、机单价、将作为主要的评标基数,对各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投标人商务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商务标直接评零分,不得参与商务标评审: (一)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的; (二)低于合理低价的(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低于合理低价的例外); (三)对规费、税金、其他项目和材料暂估价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出现部分项目未计或作下浮处理的; (四)对分部分项清单、措施费用出现漏项或擅自更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6、综合标评审 综合标一般评审项目部配备、质量目标、施工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业绩等因素。 项目部配备含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 业绩包含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综合评估法评标实行百分制,评标得分由商务标和综合标组成,其中商务标85分,综合标15分。 商务标得分85分,由投标报价得分和报价错误扣分组成。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一是计算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材料暂估价)×[1-(固定下浮系数+浮动下浮系数)] ×100%+其他项目费+材料暂估价。 二是确定评标基准价: A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B若所有招标报价都低于合理低价,刚按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平均值确定。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三是计算投标报价偏差率: 投标报价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85-偏差率每高于或低于1%扣10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报价错误扣分 报价扣分因素一般应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单价,计算,填写等。 报价错误扣分将商务标得分扣完为止。 报价错误扣分包括按报价错误百分比扣分和按报价错误处(个)数扣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按报价错误百分比扣分: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单位工程中单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费用的比重,在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当有多个单项工程时取造价最高的)从高到低各抽取不少于15项(清单项目少于15项时全部抽取),与评标基数进行比较,高于+5%或低于-20%时,每超过±1%扣1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按单位工程占全部人工、材料、机械的比重,在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中从高到低各抽取不少于10项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与评标基数进行评审,高于+5%或低于-20%时,每超过±1%扣10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按报价错误处(个)数扣分: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单价与其数量相乘的总和,应与投标报价汇总表总价及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相符,不符的每处扣0.5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3、对未抽取进行评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5%低于-20%的,每处扣0.5分; 4、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中未被抽取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投标单价(单项材料合价低于500元的除外),当高于评价基数+5%或低于评标基数-20%的,每处扣0.5分; 5、各项措施项目单价高于评标基数+5%或低于评标基数-20%的,每处扣0.5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5综合标评审 综合标评审得分为15分,具体标准如下: 1、质量目标得分1分; 2、施工工期得分1分; 3、业绩得分6分; 4、项目部配备得分7分。 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造价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达开标现场,被视同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和造价员缺证,在综合标得分中分别扣除2分和1分。 投标文件必须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未标明者在综合标得分中扣1分。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案例2】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某机水利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价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 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取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存在两种意见: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第1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 举手表决的结果是大多数评委同意。于是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发放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为什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其违规组织评标活动。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在评标结果汇总后,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讨论是否重新发放表格,也没有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此事进行投票。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本案评标委员会的两种意见,均违背了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即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这种评审时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台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一种越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与义务。 (3)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要求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其上签字,进而完成整个评标活动。不能许可评标委员会修改已经完成的评标结论,否则就形成了对已经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案例3】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 某政府部门招标回填一个矿坑,某承包商的标价最低。但该政府部门在认真审查和比较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措施和承包商标书的有关内容后,发现标书有下列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情况:一、标书中没有提供有关承包商推荐的设备供应商的有关设备适用性的说明文件;二、标书中没有提供有关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的充分并符合要求的资料;三、标书没有提供灌注泥浆的有关资料;四、标书没有提供要求列明的分包商名单。该政府部门要求承包商给予澄清,并给承包商一个补正的机会。但承包商提供的资料比原来的标书没有实质性的改进。于是该政府部门拒绝了承包商的投标。 承包商起诉政府部门力图阻止政府授标给次低报价的投标者,而将合同授予自己。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承包商的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差距,但还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违反,所以政府部门拒绝承包商的投标是不适当的。 一审法院认为只要承包商在授标后法院的诉讼中能够证明自己胜任招标的工作,其提交的投标与招标文件的差距就应认定为微不足道的。判决政府部门将合同授予该最低价承包商。 政府部门上诉。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的原则是,对于政府部门发包的公共合同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人的指导。政府部门负有责任依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一个标书。进行招标需要广泛的知识和高超的技术,行政机关应该有广泛的权限去作出判断和决定。 如果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没有欺诈、恶意串通、反复无常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为,判断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评析】 标书应当满足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将被视为废标而失去中标机会,进而失去合同。但是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判断一个标书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一项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其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也非常多,要求标书一点疏漏也没有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具体判断标书疏漏的性质是否严重,以便确定标书是否合格。由于法官均不是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法院作出审查和判断也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观点,必要时听取专业人员的证词,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判断标书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该标书疏漏的存在是否违背了《招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原则。如果允许该标书疏漏的存在将导致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正和不公平,那就应当认定该标书是不合格的标书。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政府部门作为业主进行招标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政府部门是有法定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对其管辖的事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二、相对于法院,政府部门对其管辖的业务更加熟悉和精通。因此法院在审查政府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决定时应当谨慎一些,尽量尊重政府部门的决定。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政府部门所做的决定有不诚实、欺诈或者串通等行为,或者所做决定有恶意、没有任何根据的武断和反复无常,或者所做决定明显违法和不合理,那么法院就可以考虑判决推翻政府部门的决定。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案例4】标书有错误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标书明确注明每一工作的单价。在评标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单价,而只是根据分项总计核实了总标价。结果业主将合同授予了一个最低价承包商。后来发现了计算错误,如果按单价计算,该承包商并不是最低价的承包商。于是业主取消同原来承包商的合同,而将合同授予了另一个承包商。 原来的最低价承包商起诉业主要求业主将合同授予自己。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业主。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本案涉及如何评标和授标的问题。评标过程也就是确定最低价标书的过程,这通常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但如何“择优”,《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招标投标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最低价标书的确定规则(即评标规则)。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就应当对评标规则作出规定以解决在评标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例如,当投标文件包括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法时,如果二者发生冲突以哪一个数据为准;在一个报价中,有单价、分项总计和总报价时,如果发生冲突和矛盾时以哪个数据为准等等。对于这类问题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招标文件就是不完善的,投标人可能根据有关法律提出异议。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案例5】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浮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 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问题]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 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很明确的限制。《招标投标法》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递交投标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限,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