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的職權 報告人:蔡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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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的職權 報告人:蔡文凱

行政院的職權 壹.行政院長之職權 貳.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職權 參.行政院會議之職權 肆.一般性的職權

行政院長之職權 一.提請任命權 二.代行總統之權 三.主持行政院會議 四.總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提請任命權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行政院的閣員皆向 行政院長負責,否則政治理念無由實現,閣員與院 長若有理念不合,可由院長提請總統免職之。 Ps:不管部會:該項業務不確定隸屬任一部會,或 因其狀況特殊,跨越數個部會所管轄,所以由行 政院長任命一位政務委員全權負責,或由該政務 委員成立臨時編組,統籌調派指揮及督導。

代行總統之權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或總統任滿 解職後,如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之職權,但其期 限不得逾時三個月。

主持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長為會議的主席,又由於與會的人員都是行 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之,要是與會人員與院長意見 發生衝突,甚至認為不能合作時,理應自行辭職。 開會的議題也是院長核定,既然院長能決定院會的 進行,議案及結論,故表決與否已失去其重要性。

總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有指揮監督權。行政院為一國之行政中心,職權極 為龐大,行政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及 行政院長得指揮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職權 一.行政院副院長職權 二.兼管部會首長的政務委員職權 三.不兼管部會首長的政務委員職權

行政院副院長職權 行政院副院長的主要職權,在於代理行政院院長的 職務.代理有兩種情況: 一.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 職務。 二.行政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兼管部會首長的政務委員職權 行政院設八部及二委員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 員,兼管部會的政務委員一方面以政務委員之資格 ,得參加行政院會議,提出議案或表決議案,他方 面得以部會首長之資格,提出有關其主管事物的議 案於行政院會議,復對其主管事務負執行及指示監 督之責。

不兼管部會首長的政務委員職權 行政院設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至七人。不管部 會的政務委員僅能以政務委員之資格,參加行政院 會議,提出議案或表決議案。至於採用不管部會政 務委員之理由,約有三點: 一.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無自己部會之利害關係,能 以超然地位顧全大局,使行政政策協調融洽。 二.此等委員有餘暇,得輔佐行政院長助理國務。 三.可羅致政治人才,並調劑各黨派間之利益。 羅致:指招致人才。

行政院會議之職權 一.行政院會議應議決事項 二.行政院會議無法裁定之事項 三.行政院會議之舉行條件

行政院會議應議決事項 行政院應議決事項有兩類。其一為提出立法院之事 項 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在未提出立法 院前,需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其二為涉及各 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行政院會議無法裁定之事項 凡行政院職權內之重要事項,院長或所屬各部會長 不能決定者,均應提出於院會。如行政院各部會或 其他所屬機關的裁併增設。又如決定重要決策、行 政方針、簡任以上官吏之任免等。 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編制的公務員官等之一, 屬於10~14職等,職等在特任官之下,薦任之上。

行政院會議之舉行條件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但必要時行政院長得召 開臨時會議。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 數,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但院長或主管 部會首長有異議時,則由院長決定之。此點可表示 我國行政院會議近似首長制,因行政院長握有決議 最後決定權。

一般性的職權 一.副署權 二.施政報告權 三.法案提案權 四.移請覆議案 五.增裁機關權 六.預算決算提出權 七.決策,監督指揮權

副署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 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此外,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 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所以總 統發布緊急命令或為緊急處分,須經行政院會議 議決並副署之。

施政報告權: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 意見。 法案提案權: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之權。

移請覆議案: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認可,於該決議 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增裁機關權: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或裁 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預算決算提出權: 行政院亦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 於監察院。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 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決策、監督指揮權: 行政院會議議案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倘若對於議決事項,院長或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 由行政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