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租稅 竹南國中 作者:徐怡梅
1.瞭解索取統一發票的重要性 2.瞭解正確租稅的觀念
統一發票的由來 該憑證除了載明憑證的流水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 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金額與商店地址之外,還必須記載開立商店的統一編號。該編號,乃是該商店於台灣營業機構的個別法人身分代號。也因為其票據上印製統一編號的特色,該發票才定名為「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種類 1. 機器開立的統一發票 中華民國開立的統一發票憑證種類除了三聯式發票與兩聯式統一發票, 1980年代該國財政部還新增專供機器開立的收銀機統一發票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1990年代之後,因為台灣便利超商漸行普遍,統一發票的開立漸漸以收銀機統一發票數量為最多。其中,又以統一超商(7-11)最多。另外,隨著網路商務的普遍,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也日漸增多。 比較特殊的是,1990年代中期,該國政府修法,允許商家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因此,部分自行印製發票的商家,會在統一發票的正面與背面某些版面印製該商店的廣告。
電子統一發票 2000年代起,電子商務逐漸盛行,部分電子商務的網站除了買受人有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的發票(即買受人為營利機構)之外,印有中獎的統一發票寄給客戶以供客戶兌獎。這樣可大幅節省商家列印與郵寄發票的成本。2004年,光是前三大電子商務公司就可因此節省632萬張統一發票的印製費用,節省金額達新台幣189,600,000元,而到2005年,據估計更可省下328,000,000元。
關於法律 貨物稅稽徵規則 (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46 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關於法律-2 營業稅法 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稅務法律-3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稅務法律-4 第 33 條 (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其憑證之種類及應載事項)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 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 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發票用途 統一發票屬於會計憑證的一種,應係用來證明貨物買入或售出的品名、價格的證明,故而不論係貨物稅或營業稅或都可能以此作為課稅參考,惟應非唯一依據,尚可憑藉其他會計憑證作為課稅稽徵的標準。
統一發票用途 1 有消費的人可以享受兌獎的樂趣及中獎的喜稅 2 可以避免一些商店、大賣場…逃營業稅 3 如果買到不良品,可以憑發票退貨 4 如果買的是家電、電腦…如果沒有保證卡,該如何證明,答案就是拿當初開立的發票。 5 可以將發票捐給弱勢團體,可以積陰德 6 發票可以拿來當美工用品,例如做一隻花瓶… 7 如果你是團體消費,可以拿來跟所有朋友分攤費用 8 可以先購買物品,再憑發票向公司請款。
統一發票實施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規定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設置專責單位 (以下稱專責單位) 負責執行。 第 3 條: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一個及其他各獎三至十組之中獎號碼,其獎別及獎金如左:
獎賞!! 特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 幣二百萬元。 二 其他各獎: (一) 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二) 二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七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幣四萬元。 (三) 三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六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幣一萬元。 (四) 四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五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幣四千元。 (五) 五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四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幣一千元。 (六) 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三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台幣二百元。 前項開出之中獎號碼,除特獎外,其他各獎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 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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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租稅觀念 租稅是現代國家人民在經濟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且是與生俱來,無處不在的。建立正確的租稅觀念有助於租稅問題的處理,從被 動轉化為主動,操之在我,勝任愉快。 正確的租稅觀念,先從瞭解租稅做起,從租稅制度和稅務法規中知道租稅與自己的關係,做一個守法納稅,善盡基本義務的好國民。然後再深入其中,探求與妥善規劃合法節稅的方法,做一個快樂的納稅人。
行有餘力,就應該對現行稅制、稅法、稅政找出不合理、不完善處,如直接稅與間接稅的配置,是否與國民所得的分配適合;國稅和地方稅的劃分,是否與租稅原則符合?是否與政府職能分配相當。進而分析整體和個別的租稅制度是否公平與合理?稅法規定是否有效率與便民?有無重複課稅造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利與人民負擔的不當?提出改進的具體意見,促進稅制、稅法與稅政的改革,做一個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智者。
對不加稅政策應有的認識 (一)不加稅政策涵意的界定 不加稅即是不增加人民的納稅負擔,最粗淺的解釋,就是不提高稅率和不擴大稅基。這是不理性與不科學的說法,因為不提高稅率不表示現行的稅率是公平而適宜的;不擴大稅基不代表現行的稅基是合理而完整的。對於不公平合理的稅率和稅基所產生對人民不當的租稅負擔分配,如果不加以公平合理的調整,將會使所得高財富多的人稅負繼續偏低,而貧苦大眾的稅負則相對偏高,這是違反租稅原理的不良政策。 人民個別稅負的變動,有兩種不同的原因,一種是透過政治力量修改稅法、變動稅率、稅基及徵免規定,產生修改稅法以前和以後的不同稅負。另一種是經由經濟景氣變化所形成,稅法並未修改。
經濟成長時,個人財富或所得增加,稅負就會提高,經濟衰退時,個人財富或所得縮減,稅負就會減少。因此,在不加稅政策下,雖然不修改稅法,人民的稅負仍會隨著經濟的成長而自然增加。 從整體稅收觀點來看,不加稅就是指不增加總的稅收。由前述經濟變化因素而言,不修改稅法時,經濟繁榮一定使總稅收增加,這是良性的結果,並非不加稅政策能控制的。 綜上,不加稅政策的正確涵意,是排除經濟變化因素,在總稅收不增加的範圍內,調整現行稅制結構和稅法規定,達到人民稅負的公平合理。
(二)不加稅政策可能產生的效應 不加稅政策如果不依照前述正確的定義去執行,固執於不提高稅率不擴大稅基的錯誤觀念,在政府其他財政收入不變的情形下,可能產生下列狀況: 1. 政府財政收入固定,無力舉辦有利於人民的新興施政,無法增進人民的公共福祉。 2. 稅制僵固,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繼續存在,大多數人民稅負相對偏重的缺失無法改善,稅收不能合理成長。 3. 經濟不景氣時期,人民對社會救助的需要增加,由於缺乏財源支應,必須增加舉債,在不加稅政策限制下,政府無力償債,形成債上加債,遺禍子孫,甚至引起財政破產,今生後世人民將同受其害。 4. 在不加稅的總財政規模下,最佳的做法,是調整財政支出內容,廢除不經濟、低效率的施政項目,將財政資源作最有效率的分配,以造福人民。
(三)不加稅政策的正確作為 成功的不加稅政策,絕非執著於不提高稅率不擴大稅基的不當設限,而是在總體稅收水準不增加的規劃下,合理調整租稅制度的結構與稅法規定,使人民的稅負公平。同時在總體財政規模不變的範圍內,根據成本效益分析,決定施政優先次序,合理分配財政資源,增進施政效能,以增進人民的福祉。
3.認識租稅優惠 國家向人民課徵租稅,以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為主要目的,近代國家皆以賦稅收入為主要的經常收入。賦稅政策也是經濟政策的一環,在達成整體經濟發展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項政策工具。經濟快速成長,往往伴隨產業與社會結構的急劇變遷,為維持整體經濟持續穩定成長,並促進社會和諧,租稅制度亦須相對因應調整。租稅收入提供政府施政的財源,是為租稅的財政功能;其次,藉由租稅優惠政策獎勵民間投資,促進產業發展與經濟持續成長,乃為租稅的經濟功能;再次,對身心殘障者及弱勢族群之租稅減免,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則為租稅的社會功能。 國家運用賦稅政策作為各種重要施政的工具,使得賦稅措施趨於多元,除維持原有的財政收入目的外,同時擴及經濟發展及社會政策等目的。我國過去在開發中國家階段,以經濟發展、快速成長為導向,賦稅政策也配合實施各項獎勵措施,其中大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為主要減免項目,以誘導投資並促進產業發展,以致造成稅基嚴重腐蝕,社會不同成員間的租稅負擔偏頗,租稅公平原則面臨挑戰。
因此,各項租稅減免條款訂定之後,應定期檢討成效,對於不合時宜、達成政策效能不佳、或已達成目的及階段性任務之減免項目,應考慮縮減取消,以避免侵蝕稅基、損害租稅公平。 租稅減免優惠又稱租稅獎勵,政府常用以作為獎勵民間投資、促進產業發展的一種工具。對特定對象減免其租稅負擔,或可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競爭能力,又可吸引投資,有助於產業發展與經濟成長。但此種以租稅獎勵的手段,實際上是變相的以租稅作為補助受獎勵對象,遂被稱為「稅式支出」。所謂稅式支出,是指對於應課徵的賦稅,經由減稅、免稅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不予徵收,等於一種政府的隱形支出。這種經由賦稅體系以稅式讓與的方式,所表現的政府支出型態,稱為稅式支出。由於此種支出並未透過預算的租稅收入與補助支出過程,是一種隱藏式的財政補助,遂發生租稅獎勵之後遺症,舉其要者:
1. 扭曲資源配置-資源分配傾向或集中於受獎勵對象,將使整體社會資源配置產生不平衡,降低全民福祉。 2. 浪費財政資源-財政收入為全民負擔有其極限,減免稅作為獎勵後必將減少財政收入,無法適足支應未減免前之財政支出。減免稅之獎勵,並不能針對缺乏效率及不必獎勵之對象排除於減免範圍之外,確為浪費稀有財政資源之不經濟行為。 3. 造成財政損失-租稅減免愈多,財政收入之損失愈大。政府財政支出規模亦因此而縮減,最後將損害全體國民之福利。 4. 稅負失去公平-受租稅獎勵對象之租稅負擔減少,如政府財政需求不變時,未受獎勵之納稅人負擔加重。縱使稅收規模不因租稅獎勵而維持原狀,減免稅與不減免稅之間,亦有稅負不同之不公平存在。 5. 造成稅制紊亂-稅法以外之行政法動輒增列租稅獎勵條文,使稅法缺乏完整性,稅制之基本原則受到破壞,實不可取。
綜上,稅式支出表面上是租稅減免優惠,實際上是政府的收入減少,此種隱形的支出,對接受減免者而言,是得到了經濟上的利益;而同額的政府支出並不透過預算表現出來,且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民意機關不但不能審核這種支出的適當性,更無法控制其成長的速度。為了防杜租稅減免優惠之浮濫,建立稅式支出控管模式,我國預算法第29條規定,行政院應試行編製關於稅式支出之報告;同法第91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此即租稅減免應具有相對收入之概念,以免稅基腐蝕、稅源枯竭,危及國家財政。
4.認識租稅規劃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相對而言,合法節稅就是人民的權利。 人民為合法減輕租稅的負擔,就要先充分瞭解稅法的規定,在合法的範圍內,有計劃的安排經濟活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這種行稱作租稅規劃。 租稅規劃是合法的節稅,與違法的漏稅完全不同,必須要加以瞭解。
(一)節稅和避稅 納稅是人民經濟的負擔,必須要有合理的規範,憲法所以明定人民的納稅義務,以法律所規定的內容為限。因此,政府非依法律不能向人民徵稅,人民可以不必繳納沒有法律依據的稅捐。進一步說,人民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做到節省或避免租稅的負擔,是憲法所許可的,也就是人民有合法減輕或免除其租稅負擔的權利。 所謂節稅,是在不違反稅法規定情形下,選擇稅負較輕的方式,完成納稅義務的事實。例如,財產的移轉,可以採取保險、信託、買賣、贈與等不同的合法方式加以完成。由於不同方式的財產移轉可能有不同的租稅負擔,納稅人選擇稅負最輕或較輕的一種方法,完成其財產移轉的事實,就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所謂避稅,是在稅法並無限制或並不要求的情形下,透過某種方式來完成一定的事實行為,達到免除租稅負擔的目的。
例如:印花稅法規定,書立銀錢收據應課徵印花稅,但並未限制收受銀錢必須書立收據,如果這項銀錢交付及收受,實際上並未書立收據,也就不產生印花稅繳納的問題,這就是合法的避稅。 節稅和避稅都必須是在不違反稅法或稅法并無要求或限制的條件下,才算合法。如果節稅做到完全不必繳稅,就成為避稅,所以,節稅和避稅是有可能相通的。 節稅和避稅是否合法,還要根據事實來認定,如果事實上在收受銀錢時有書立收據,或收據性質的文書,謊稱未書立收據逃避稅負,就是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偷)稅,而不是節稅或避稅。
(二)逃稅和偷、漏稅 一般稱作「逃稅」、「漏稅」和「偷稅」,是不同的名詞,相同的意義。凡是違反稅法的規定,應該繳稅而不繳稅的,就構成逃稅、漏稅或偷稅的行為。在稅法所使用的名稱:稅捐稽徵法對於內地稅的逃漏,稱為「逃漏稅捐」;關稅法對於關稅的逃漏,稱作「偷漏關稅」。 人民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義務,是踐行公法的行為。不論納稅人對稅法規定的內容是否事前知曉,或是否有不同意見,祇要違反稅法的規定,應繳稅而不繳稅,構成逃(漏、偷)稅的事實,就要接受稅法規定的處罰。如果用不正當方法或詐術逃(漏、偷)稅的,還要接受刑事處罰。所以,納稅人為維護合法的權益,或避免因過失而違反稅法,要多注意去瞭解有關稅法的規定,隨時向稅務機關索閱及查詢稅務資料,以免不明或誤解稅法規定而受到處罰。
(三)租稅規劃 租稅規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範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選用對其經濟利益損失最小,稅負最輕的納稅方案。 一般而言,租稅規劃是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以稅法為依據,并且不違背稅法精神的情形下,所做的稅負最低的選擇。同時,租稅規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以前所做的安排,不可在經濟行為發生以後,再加以扭曲、掩飾或改變等不正當方式,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所以租稅規劃是一種合法節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