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建筑业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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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建筑业 2016年4月

目录 01 关于增值税 02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 03 注意一些共性问题

关于增值税

税种分类 我国 税种 分类 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 房产税 印花税 契税等 营业税 消费税 ……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

具有“中性”效应,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具有间接税的 税负转嫁性 增值税的特点 具有“中性”效应,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具有间接税的 税负转嫁性 奉行多环节普遍征收的原则,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增值税能够实现较为彻底的出口退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 增值税的优势 道道征收 环环抵扣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

纳税人分类管理 一般 纳税人 小规模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 一般纳税人 A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B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发票的种类和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 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仅限一般纳税人购买、自行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代开

一般计税方法的抵扣管理 抵扣凭证 购进扣税法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完税凭证。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

增值税在中国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2012年1月,上海率先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逐步推广,于2013年8月起全国试点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1994年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 房地产业 邮政 电信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面推进 营改增试点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业 建筑业 金融业

试点实施办法 过渡政策安排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4 跨境零税率和免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

配套征收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3号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14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跨县(市、区)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房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 配套征收 管理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变化:增加了“建筑物平移”;将“扩建”纳入“改建”;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兼营业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1 2 3 建筑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1 2 3 建筑服务的过渡安排 ——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 提供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特别提醒 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别提醒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 01 02 03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0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0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抵扣时限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抵扣注意事项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一般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1 2 3 4 跨区县预缴需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跨县预缴管理要求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 2 3 可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6月30日前) 纳税人可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6月30日前)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简易计税项目的开票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纳税期限 1.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跨境建筑服务免税规定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注意一些共性问题

抵扣范围扩大 一般纳税人应注重进项税额的取得,并按规定合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已经覆盖原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纳入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注重进项税额的取得,并按规定合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新增不动产分两年抵扣 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 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不动产,以及在施 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 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无形资产范围变化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 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 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 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 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 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混合销售与兼营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混合销售与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确定: 1.兼有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规定1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规定2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红字发票 涉及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的方法处理。

关于红字发票 区分不同情形: 购买方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 购买方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关于利息抵扣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包括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已调整至贷款服务项下)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人员管理 2.采购模式 3.内部流程调整 (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发票的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的改变;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