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农产品风险管理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标准操作程序 风险监控 监督管理 出证放行 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杨振宇 2015.6.26
监督管理改革的三个疑问: 为什么?——为什么改,改革目的 是什么?——改什么,改革内容 怎么样?——怎么改,改革措施
为什么改:监督管理模式与贸易自由度的矛盾 (一)现行监管要求与人员配置不匹配 (二)现行监管模式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三)现行监管模式不能满足快速放行要求
改什么:如何改革,突破现行规范 (一)使监管重点由批次管理转向对企业管理体系的监管,解脱出人力资源,提升监管效果和效率。 (二)促使企业从被动报检向主动负责的观念转变,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共同把控风险。 (三)通关便利,提升企业贸易便利化和竞争力。 (四)以“四个认同”为目标,程序文件的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到所有出口农产品
怎么改:监督管理改革探索 秉承“决策有程序、操作有指南”的原则,以“四个认同”为方向,处理好“四个关系”,以“6个有利于”为标准,探索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可复制的监管模式改革,解决人少、规范难操作、风险不把控等问题。
怎么改:监督管理改革的具体内容 目的 1 适用范围 2 职责分工 3 操作程序 4 实施 5
一、目的 在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落实监管分层,实现对不同分类类别企业、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差别化监督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风险监控为手段、信用管理为保障、由终产品判定向过程监管判定转变的综合监管制度,有效提升监管成效,最大化提高企业贸易自由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4]618号)文件要求,结合质检总局通关改革思路和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实际情况,加快口岸快速验放,提升贸易便利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浙江局辖区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 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竹木制品、水果、宠物食品、供港活猪、水生动物、种苗花卉、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三、职责分工 (一)浙江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负责辖区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提出风险监控计划。 (二)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结果,对产品分级、企业分类和监督管理实施动态调整。
四、操作程序 浙江局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为重要手段,特殊情况下实施出口前抽查为辅助措施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 浙江局结合质检总局通关模式改革思路和辖区实际情况,在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落实监督管理分层,实现对不同类别企业和产品差别化管理。 浙江局具体监督管理内容包括风险监控、监督管理和出证放行。
四、操作程序(一)风险监控 (一)风险监控 目前,出口木制品等疫病、有害生物风险监控数据较少,对于以技术执法为手段的检验检疫部门,如何体现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权威性?风险监控的大量数据和预警信息等才是检验检疫社会公信力、专业水平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风险监控是检验检疫工作体系有效性的重要支撑。 风险监控为官方实施;企业的自检自控(主要为有毒有害物质)由企业实施,具体落实在企业风险管理计划之中。
四、操作程序(一)风险监控 1.风险监控定义: 2.风险监控实施: 风险监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辖区出口农产品企业分类类别、产品及行业风险分析报告、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等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是否出具相关证书等情况,明确具体风险监控的抽检频率及项目,实施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控。 2.风险监控实施: 浙江局动植处——指导辖区出口农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分支局——制定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四、操作程序(一)风险监控 3.风险监控频次: 4.风险监控结果: 各分支局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分类类别设置出口产品风险监控频次。 官方风险监控是检验检疫工作体系有效性的重要支撑,可作为产品分级、企业分类、行业分析及出证放行的主要依据。
四、操作程序(一)风险监控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2.7.1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地位: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把关的主要手段。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疫工作中涉及的采样、送样、检测、结果判定等应完全按照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实施;安全风险监控结果作为评价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指标是否合格的依据。 2.8.1判定和不合格货物处理:对于出口货物,监控物质应满足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重点监控物质应作为合格判定的依据,一般监控物质监测结果可作为合格判定的依据。如果监控计划规定的执行限量与该批产品实际输入国家或地区限量标准不一致的,以实际输入国家或地区限量标准为依据进行出口前的合格判定(我国在该产品中禁止使用的除外)。
四、操作程序(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内容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质量安全制度和风险管理计划、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环境卫生和防疫体系的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遵纪守法和诚信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运行情况; (2)厂区卫生防疫和生产车间现场管理情况; (3)企业开展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自控,建立企业风险管理计划情况; (4)防疫药品、器械及除害处理设施工作情况; (5)人员职责情况; (6)企业质量不合格及行业重大质量安全相关情况; (7)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情况; (8)检验检疫部门关注的其他情况。
四、操作程序(二)监督管理 2. 年度监督管理方案 各分支局对辖区出口农产品企业制定年度监督管理方案,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管、分类管理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执法稽查、认证有效性检查、现场查验、抽样监测等。
四、操作程序(二)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记录 监督管理和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可同时开展,相关记录详见《出口农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暨监督管理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不需要按分值打分,对不符合情况要求企业整改。
四、操作程序(二)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频次: 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设置出口企业每年1-3次的监督管理频次;若辖区内出口同行业农产品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在保障总体产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前提下,也可根据当地具体产品的行业状况,按照同行业的企业数量的百分比开展监督抽查。 产品风险等级 企 业 分 类 别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一类企业 1次 1~2次 二类企业 2~3次 三类企业 2次
四、操作程序(二)监督管理 各分支局对辖区农产品企业监督管理的频次原则上与上表一致。各分支局根据具体情况对监管频次进行调整,必要时报浙江局动植处备案。 ①辖区内出口同类农产品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的各分支局,在保障总体产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前提下,也可根据当地具体产品的行业状况,按照同行业的企业数量的百分比开展监督抽查,建议低风险产品监督抽查比例设为总企业数量的10-30%,中风险产品监督抽查比例设为总企业数量的30-60%,高风险产品监督抽查比例设为总企业数量的60-100%。 ②同一企业包含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监督管理频次按照高风险产品执行。 ③年度出口批次低于设定的最低监管频次的企业,以及辖区内首次报检的企业,对出口报检批实施现场查验。
四、操作程序(二)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的动态调整 监督管理应根据产品风险和企业分类类别的变化动态调整监督管理措施,动态调整遵从下列要求: (1)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影响企业分类类别的重大变化,需动态调整监督管理频次。由于企业自身问题导致降级管理的出口企业,不符合项得到有效整改6个月后方可恢复原监督管理频次。 (2)风险监控检出不合格或监控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经审核企业安全卫生控制或防疫体系存有重大不符合项,需调整企业风险监控方案,并加严产品监管,不符合项得到有效整改6个月后方可恢复原监督管理频次。 (3)各分支局结合监督管理工作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分类类别进行监督审核,对涉及的相关风险因子、管理要求进行验证,如有变化,相应调整企业监督管理频次。
四、操作程序(三)出证放行 (三) 出证放行 1.出证放行的方式 对出口农产品企业的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分为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四种方式。 申报放行指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机构即予以放行; 验证放行指企业须在申报时或申报后提交相关检验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抽样放行指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机构抽样后即予以放行,其抽样检验结果作为今后调整该企业监管方式的依据; 监管放行指企业申报后,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对检验报告进行判定,判定合格的予以放行。
四、操作程序(三)出证放行 2.出证放行方式的设定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分类类别来设置企业出口产品的放行方式。一般监管放行方式为申报放行和监管放行 。 产品风险等级 企 业 分 类 别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一类企业 申报放行 二类企业 /监管放行 三类企业 监管放行
四、操作程序(三)出证放行 出证放行方式设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类企业产品、二类企业的低、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实行申报放行,出口报检批不开展现场查验。 (2)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实行申报放行或监管放行。根据行业风险分析报告和企业的综合情况,对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需要加严监管的企业,放行方式为监管放行,其余企业实行申报放行。 (3)三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实施监管放行,抽批比例由各分支局设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最低抽批要求的产品,不得低于上级要求。
四、操作程序(三)出证放行 3.出证放行方式的动态调整 出证放行方式实施动态调整,当产品风险等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发生改变,按调整后的结果设定出证放行方式。 特殊情况下,如当企业需要出具熏蒸证书、监装证书、同类产品遇到国外通报时可采信第三方的相关报告实施验证放行(出口埃及强制性标准清关新政、木制品CARB认证等 );当相关产品质量问题被通报、退货,以及对产品开展风险监控抽样时实施抽样放行(供港活猪);当遇到质检总局警示通报、进口国或地区命令检查、特定企业发生出口退货、企业被处罚、产品检出不合格等特殊情况时,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监管放行。
四、操作程序(三)出证放行 涉及需要对出证放行方式进行动态调整的特殊情况如下: (1)质检总局发布警示通报,产品存有安全风险隐患的。 (2)监管中发现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注册登记(或备案)要求不一致的,存在重大不符合项情况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3)出口产品连续检出检验检疫不合格。 (4)出口产品需要出具相关证书。 (5)信用管理:企业有不良行为,被检验检疫部门诚信扣分,或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6)举报投诉:企业因相关产品质量问题被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通报、被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且属实的。 (7)国外通报或退货:出口产品因疫情或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被国外通报或退货。 (8)境外对进口产品实施加严检测或监管。 (9)其他需要加严监管特殊情况。
五、实施 各分支局主管部门提出出口农产品风险监控频次、监督管理频次和出证放行方式等具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经局专业小组讨论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实施,报浙江局动植处备案。
监督管理程序的特点 1.监督管理模式分为风险监控、现场监管和出证放行三个环节来体现,明确了监管职能。 2.放行模式与总局通关改革思路相一致。放行模式分为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四类。 3.对出口低风险产品快放和高风险产品严管找到了管理依据和统一做法。 4.探索实施从微观检验到宏观管理的转变。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