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與休閒遊憩 資源規劃 老師 製作
Chapter 16 遊憩設施計畫
延伸閱讀: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 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 原則。 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 鄰單位設置,每一計 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 最 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 小面積不得小於四 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 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
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 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 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 畫面積, 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 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 此限。
觀光遊樂業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 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 、遊樂之設施。
第十九條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遊園 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保養或維修項目, 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 站者 之網頁及其他適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 同。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 及觀光遊樂設施保養或維修期間 達三十日以上 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 局。
第三十二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 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 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 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 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 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 、 使用限制之標誌。
第三十四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 管理、維護、操作,並應 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 救生器材。 觀光遊樂業應對觀光遊樂設施之管 理、維護、操作、救生人員實施訓練, 作成紀 錄,並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 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 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 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 管機關備查。
遊憩設施乃是設施提供作為遊憩使用,如 遊樂區的摩天輪、碰碰車 公園內的兒童遊具、戲水池、網球場、籃球場 休閒農場的露營場之烤肉、營火設施等等 依據遊憩據點之活動類型設置遊憩設施的種類。
1、設置遊憩設施首重安全性 2、環保性及衛生性 3、易維護 4、實用性 5、景觀性 6、遊憩設施的設置不干擾到周邊的環境
、設置遊憩設施首重安全性 在規劃區域內任何遊憩設施的提供,均是希望 提供給遊客安全愉快的遊憩環境;由可得以享受遊 憩設施的方便性與樂趣達到身心舒暢的旅遊效果。 因此,遊樂過程設施的安全性,是讓遊客安心使用 的重要因素。
二、環保性及衛生性 由於遊憩設施之設計製作會使用到材料,建議 採用環保可循環使用之環保材料製作,避免資源浪 費;如兒童遊具之顏色塗料注意安全品管及衛生, 勿採用有毒顏料以防孩童遊戲過程接觸或誤食。而 在戲水池或游泳池則要注意水質,定期檢驗戲水池 之水體衛生和安全。
圖為金門一處景點,遊客可在水池賞景及活動。
三、易維護 遊憩設施若是無人管理又 需長時間放置於戶外者,建議 設施簡單化、如此較容易維護; 然也勿矯往過正。例如政府單 位管理的公園遊具若設計為不 鏽鋼材質,雖然容易維護但在 炎熱天氣坐在不鏽鋼座椅上反 而不適合久坐。
四、實用性 提供遊憩設施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遊客賞心悅目 的環境並樂於使用。因此遊憩設施的使用率高,本 身又具有景觀性得以創造遊憩的價值,帶給遊客在 使用設施上美好的回憶。設施創造遊憩效果,遊客 樂於前來旅遊使用,也同時達到設施設置的目的。
五、景觀性 遊憩設施的景觀 性是在設施的顏色、 材質、造型、創意及 實用性上與環境符合 並創造吸引力。 圖為金門一處景點之 休憩設施。
六、遊憩設施的設置不干擾到周邊 的環境 而土地利用允許高密度開發之遊樂區設置機械式 遊樂設備,此類型之機械式遊樂設施周邊,需要 設置緩衝綠帶,避免噪音干擾附近居民,或其他 如旅館之設施。 低密度開發之地區設置遊憩設施,需注意設施之 承載量,避免干擾生態棲息地造成環境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