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99年08月12日 行政中立法規與實務研討 引言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99年08月12日
目 錄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沿革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引用法令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目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內容 目 錄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沿革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引用法令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目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問題 結語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沿革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 銓敘部於80年8月提出研究建立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制度的基本架構,乃於自83年11 月草擬至98年完成立法期間,歷經五任銓 敘部長、四任考試院長、五屆立法委員, 終於在98年 5月間完成通過立法。從提出 構想,至完成立法建制,歷時將近18年。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引用法令 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制定〉 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制定 〉 3.公務人員保障法 4.公務人員考績法 5.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引用法令 6.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7.政治獻金法 8.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9.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0.政務人員法草案 ……等
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目的 •為使公務人員有關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 、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 資遵循,俾使其於執行職務時,能做到 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政治中立,並適 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不偏袒 任何黨派,不介入政治紛爭,以為全國 人民服務,且有助於提昇政府效率與效 能,進而健全文官體制。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內容 依中立法第1 條規定,該法未規定或其他 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 律規定辦理。 例如政治獻金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務人員法草案 等。
․ 適用人員 依中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 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準用人員 依中立法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 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之教師。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 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 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 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 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 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 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 察人。 •依中立法第18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 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 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 例外規定 •中立法是以常任公務人員為規範對象,而政務人 員係政治性任命人員,因此,基於其身分屬性及 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政務人員之行政中立則於考 試、行政兩院本(98)年4 月3 日函請立法院審 議的政務人員法草案加以規範,立法政策上並未 疏漏。 至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以其係民選方式產生,亦 與常任文官有別,其應遵守之行政中立事項,依 政務人員法草案第29 條規定,準用該法第10 條 至第18 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
․ 補充說明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本法第17條第6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本法第17條第8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 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 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 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 行政中立之原則 中立法第3條規定: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 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中立法第4條規定: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 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5條規定: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 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 之職務。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45條規 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治團體,指依 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指依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 副總統之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6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 治團體〈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4條〉。 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 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政務人員法草案未定〉。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6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 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 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 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8條規定:〈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5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 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 之捐助。 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第8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 規定認定之。 •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 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10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 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本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 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 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7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 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 動之時間。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本法第 7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召集之活動 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 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 種黨務活動等。 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9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 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 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 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 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 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 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 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 等資源。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本法第 9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 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助講之 行為。 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 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 講之情形。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 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 相關職務。 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 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 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6條規定:〈適用民選首長〉 政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 政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 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在辦公場所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 其他宣傳品。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 服飾。 三、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四、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第11條規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 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 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 絕。 〈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7條〉
․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依本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 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間,有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 規定假別請假。
․行政資源的運用應一視同仁 •中立法第12條規定: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 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 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機關對於選舉活動之處理規定 •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 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 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 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不利對待之禁止 •中立法第14條規定: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 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 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 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 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不利對待之禁止 •中立法第15條規定: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 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 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 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不利對待之禁止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 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 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 法之行為。
․不利對待之禁止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 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 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 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
․違反行政中立之責任 •中立法第16條規定: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 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 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者 ,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訓練宣導 •中立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是否為中立法 之適用對象? 答:不是。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與公營事業機構間,以及 行政機關技工、工友與行政機關間,均同屬私法僱傭關 係,渠等行為義務亦均係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且均 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以及審酌本法第17條所列 舉之其他各款準用對象,均未將從事事務性、勞務性工 作之人員納入準用範圍。因此,本法第17條其他各款均 未將從事事務性、勞務性工作之人員納入準用對象之立 法政策一致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法第17條第6 款所稱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中立法何以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 答: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 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之教師,其行為義務本即受公務人員相關法 令之規範,復以其兼任行政職務,亦掌有行政權 限或行政資源,為避免有不當動用之可能,爰於 中立法第17條第1 款明定其為準用對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中立法 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答:不是。以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 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 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 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 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 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教師法第 17條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 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 精神。 …………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查立法院於本(98)年 5月19日制定本法時, 業通過以下附帶決議:「請教育部研擬教育基 本法修正草案時,應將教師中立條款納入,並 於本年9月以前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準此,未來教師之行政中立事項將於教育基本 法中另予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法官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是否適用 相同之規定? 答:法官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惟其他法律 對法官之行政中立有更嚴格之規範時,適 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軍人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答:不是。依憲法第138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139 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故要求軍人行政中立之標準,理應高於公務人員,且基於文武分治原則,自應依據憲法及軍人職務特性,於相關軍事法令中另予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可以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嗎 ? 答:可以。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 治團體。但是,無論請假與否,均不可以 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黨 政派系紛爭。也不可以兼任公職候選人競 選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可否於下班時間或請假,從事政黨或其 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答:可以。鑑於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本應 盡忠職守,為全體國民服務,因此,中立法第 7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至於下班時間或請假,除非有違反中立法第 9條 有關公務人員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等情 形外,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 準則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立法委員與其助理、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得分別於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成立或運作 其所屬政黨之黨團,且是類人員尚非本法適用或 準用對象,因此,本條所稱不得於政府機關內部 ,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等組織,不包括上開立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三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情形。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可以捐款給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抑或替其募款嗎? 答:可以。但公務人員不可以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 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 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政治獻金法第15 條規定: 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政治獻金法第16 條規定: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而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 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何謂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及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答: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包括黨內初選 與徵召,以及政治團體以某公職候選人勝選為目 的,所舉辦之造勢活動等均屬之。 所稱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如遴選黨中央之 黨主席、各委員會委員、黨員代表,以及地方政 黨分支機構之縣市黨部主任委員、委員、區黨部 主任委員、小組長等各項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 務之選舉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何謂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 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答: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各類電子通訊 傳輸工具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此行為不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可否參加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召集之集會或連署等活 動? 答:可以;但應請假或於下班時間為之。中立法 第9 條第1 項第3 款並未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 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 、召集之集會或連署等活動。惟該法第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 事上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於下班回家後,能否於網路上發表不同的言論,倘若私底下 匿名所發表之言論與公事無涉,但涉及其他爭議性問題,該行為是否 違反行政中立之分際?其認定違反之標準為何? 答:中立法主要係規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 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如:不得介入黨政派系 紛爭、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以 及不論是否為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中立法第9 條第1 項所禁止之政治活動 或行為等。 公務人員於如未於上班或勤務時間(第 7條)、未具銜或具名(第9 條第1 項第4 款)、未動用行政資源(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縱然 於網路上發表不同的言論及觀點,或私底下匿名所發表之言論而與公 事無涉,但涉及其他爭議性問題,均無違反中立法之相關規定。 至於上開行為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有關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府機關機密之義務,或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等規定,則仍需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違反中立法之處罰何以採懲戒罰,而不採刑事罰? 答: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 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 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主 要係考量公務人員及其長官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 範時,雖有加以處罰之必要,惟以其違反事項並非反 社會、反國家之行為,僅係服務義務之違反,故依公 務員懲戒法課以懲戒責任即為已足。倘若其行為另已 觸犯相關選舉、罷免法律或刑事法律時,本應依各該 法律處斷之,無需於中立法規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可否從事中立 法禁止之行為? 答: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 條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於該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 分,因此,仍不得有違反中立法規定禁 止之行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案例分析 •為何要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 之宣導或講習? 答:為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能廣為周 知,俾強化公務人員之保障,以及避免公務 人員因不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觸 法之情形,爰明訂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 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 講習(如利用各種集會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 練辦理講習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問題 •關於將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是否一 體準用的問題: 中立法第17條第 1款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之教師納入準用對象,但第17條 第 3款卻規定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不管有無 兼任行政職務,均一體準用,有違教育與 學術人員一視同仁之原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問題 •關於準用人員是否應該擴大的問題: 本適用範圍僅以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 員為限,而準用人員又限縮於某部份公務 員。 總統、副總統、政務人員、民選首長、民 意機關首長、政府出資成立的財圑法人、 基金會從業人員、各機關基層服務人員皆 未納入準用範圍。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問題 •關於長官是否應加明確定義的問題: 公務人員之長官有可能是公務人員、公立 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皆為適 用及準用之人員,並無爭議。 總統、副總統、政務人員、民選首長、民 意機關首長等不在準用範圍,如拒不依中 立法辦理時,又該如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問題 •關於命令禁止行為可否處罰的問題: 中立法第 9條以列舉方式禁止公務人員從 事部分政治活動,最後再以概括方式,總 括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 行為。 是否與法律保留相牴觸;另形成依法律去 處罰違反行政命令的不通之處。
結 語 中立法的制定過程可謂備極艱辛,但完成立 法後,確實是值得肯定的價值,也絕對是劃 時代的里程碑;儘管本法仍有不週延之處。 但已經跨出了第一步,建立了公務人員遵守 行政中立事項的專門法律,規範公務人員動 用行政資源或行使公權力的中立性。期盼早 日看到本法實施的成效,並樂見政務人員法 早日通過立法及本法修得更符合實際需要。
引言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