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企業經營倫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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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1 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觀念。 了解企業因應個資法之道。 2 了解著作權法觀念。 了解智慧財產權觀念。 3 了解專利權法觀念。 4 5
大立光控告三星侵權 章首案例 台灣股票市場股價最高,號稱股王的企業是大立光,這是手機鏡頭的製造廠商。 為了捍衛專利權,大立光在美國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三星及其美國子公司製造的GALAXY Note 2智慧手機,侵犯大立光6項光學鏡頭專利,除要求三星停止侵權,並將要求賠償損失。
全球智慧型手機鏡頭龍頭廠 大立光是全球智慧型手機鏡頭龍頭廠,三星(SAMSUNG)則是全球智慧型手機龍頭,就雙方資本及營業規模來看,雖被外界視為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戰爭,但法人認為,大立光敢對三星提告,證明對其專利技術深具信心,也盼透過專利訴訟戰對三星施壓,若能勝訴,除可取得專利授權金,甚至有機會進一步取得三星智慧型手機鏡頭訂單。
侵權訴訟官司 大立光主管解釋,為保護專利不受侵犯,會主動留意市面上有哪些產品侵犯公司專利,一旦發現侵權,就會主動與對方聯絡,進一步洽談授權事宜,若雙方無法針對授權達成共識,才會提出侵權訴訟官司。
建立專利牆 大立光執行長林恩平之前在法說會就曾透露,透過專利訴訟,公司得以建立專利牆,讓競爭對手難以追上,但公司對訴訟不是很積極,只有在對方真正侵犯到專利時,才會有所行動,若廠商用正常程序進行專利授權,公司都會同意。
重視本身研發專利 企業經營必須重視本身研發專利,政府的專利法令,可以有效保護企業研發成果。 本章將介紹企業經營倫理之個資法、著作權、專利權等議題。
當你和同學或朋友們在KTV唱歌時,你知道你點播的歌手歌曲,也正在為這些歌手們賺錢嗎?如果KTV業者不重視智慧財產權,也不遵守智慧財產權法令,那這些嘔心瀝血創作的歌手和作詞、作曲者,就無法有收入,也就沒法繼續創做好聽的歌曲給你欣賞和演唱了!
4.1個人資料保護法 想想看妳旅行時,發現路旁有帥哥(或正妹),妳拿起相機拍攝了,是否在拍攝前,需要先徵詢對方同意呢?妳可能在拍攝前想到個人隱私或腦海中閃過「個資法」這個觀念,因而,妳拍攝前會有些顧慮和拍攝後的疑慮。
個資法第51條 從個資法的角度來看,人的面貌也是一種直接身分識別,因此算是個人資料的一種;為了避免造成一般民眾生活上的困擾,個資法第51條規定,只要是單純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而去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不在個資法的限制條件內。換言之,只要不在公開的照片上,標註被拍攝人的個人詳細個人資料,基本上那是不會觸犯個資法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府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因此,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並在2012年10月1日公布實施。企業經營牽涉到員工與顧客個人的基本資料的登記與紀錄,因而,必須對於個資法有所了解。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的前身,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院為了呼應保護個資的世界潮流,參考歐盟規定後,提出被部份法界人士視為「全世界最嚴格個資法」的草案,而在立法院通過之後,才發現有些法條窒礙難行。這是因為在修法時,許多受影響的產業並未參與,等過修法過後,才發現問題重重。
個資法第六條 例如:「個資法第六條有關病歷等機密敏感性資料,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可以蒐集。因為,根據保險法規,如果無法取得投保人的病歷或健康資料,民眾根本無法投保,保險公司也無法據以理賠。」
事後的處理 事後的處理,就是保險業達成共識,由主管的保險局推動修改保險法,讓保險業可以在經投保人書面同意下,合法取得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資料。否則,保險業者根本無法進行日常作業。
企業觸犯個資法的案例 企業觸犯個資法的案例,2013年中信銀爆發網路銀行繳費平台疑似遭駭客入侵,導致3.3萬件繳費案中有數千筆個資外洩(廖珮君、陳瑩欣,2013)。該年中信金網站繳費中心被網友發現網路可上查詢到包含繳費用戶的姓名、手機號碼、身分證號碼、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共有33,320用戶,共計57,297筆資料受到影響。
裁罰400萬元 金管會在接獲中信金回報後,要求中信金內提出整體事件調查報告給金管會。不過,金管會徹查此事件後,依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與第129條第7款規定裁罰400萬元。
(1)個資法目的 個資法的訂立目的,就是要「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個資法的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在1995年8月11日制定公佈,個資法則是在2012年10月1日公佈實施。在立法精神從嚴,且要跟上時代潮流的考量下,對於個人權益之保障,相對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完整。
(2)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為何? 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表4-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資法 規範個資內容比較 表4-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資法 規範個資內容比較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 個人資料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 徵、指紋、婚姻、家庭、教 育、職業、健康、病歷、財 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 姻、家庭、教育、職業、病 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檔案 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 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 個人資料之集合 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 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 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3)個資法規範之個資運用 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之運用,主要有以下三個規範項目: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4)個資法罰則 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當企業未遵照第5條規定,就會遭受處罰。
個資法第32條 個資法第32條規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符合特定要件者,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隱私權益遭受侵害之當事人進行民事或行政訴訟。
個資法第34條 第34條則明文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以鼓勵當事人透過團體訴訟求償。
請求損害賠償 當被害人無法判定實際損害,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二億元為限,若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5)企業因應個資法做法 個資法之實施,企業也要定有相關執行辦法。並且要由組織來推動,以台灣某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即先定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並成立以下之小組架構來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個資小組),個資小組由最高管理階層指派管理代表、管理小組、內評小組。」
個資小組之任務-1 個資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 本公司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 本公司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 本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 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 之擬議。
個資小組之任務-2 (五) 本公司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 本公司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 議及評估。 (七) 本公司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應變、處理、通報及演練。 (八) 其他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4.2著作權法 著作是人類的智慧結晶,沒有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時,創作人的權益就會受到侵害。台灣的著作權法是在中華民國17年5月14日,由當時的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經過87年來的演進,直到104年1月22 日還在修訂,當時由總統發布命令修正了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八十條之二、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
(1)著作法目的 著作法的目的,在該法第一條寫著「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而著作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成大學生MP3盜版事件 倫理櫥窗 大部分年輕人都喜歡聽音樂,但是,有沒有注意音樂的取得是否合法呢? 成功大學學生宿舍因一封匿名信檢舉有學生從事盜拷光碟遭檢警方進入搜查,十四名學生的電腦內因為有MP3軟體而遭檢方查扣,國際唱片交流協基金會(IFPI)仍未排除控告十四名學生的可能。
「挑軟柿子吃」 著作權法上的爭議加上檢方的舉動,引起校內學生族群的恐慌,期間不少學生團體主動聲援十四位成大學生、學生發起抵制「國際唱片交流協基金會」IFPI的舉動,網路上更是充斥著對檢方高分貝的批評。 拿學生開刀抓盜版,檢方的作法被批評為「挑軟柿子吃」,其未持搜索令進入校園偵察的爭議,引起法務部的關切。
爭議連連 十四名被檢方宣稱涉嫌「重製罪」的學生會不會只淪為政府及唱片業打擊盜版政策宣示下的代罪羔羊? 檢方自認合法的搜索行為,用在校園中是否過當? 在校園自主的精神下,校方在陪同警方進入宿舍搜查時,是否善盡保護學生的責任?
(2)著作法之著作為何?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 智慧財產權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八項: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2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 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 產生之權利。
(3)著作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則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說法:「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用以保護「文藝性」創作或者是文化創作的主要方式。所以,這是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
「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著作法第10條 著作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由於我國採取此種「創作主義」(著作人依照創作完成的事實,依法自動取得法律保護)。 而非「註冊主義」(著作人創作完成後,需向政府主管著作註冊機關申請,方能取得註冊權),因此,創作完成時,創作人即有著作權。
(4)保護期間 著作人的著作權保護期間,依據著作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有共同著作人狀況 著作有共同著作人狀況,依據著作法第19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也就是說有共同著作人時,則要有共同著作人之一致同意,方能行使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依據著作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不是著作人生前發表 著作不是著作人生前發表,則是同樣依照第30條規定:「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因此,就是有五十年是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是共同著作狀況 著作是共同著作狀況,存續期間依據著作法第31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所以,同樣也是有五十年的保護期間。
著作人如果是跟法人一起著作 著作人如果是跟法人一起著作,依照著作法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這是跟合著一樣的狀況,就是以五十年為限。
4.3專利法 企業最寶貴的資產之一,就是各項研發專利。以台灣手機之光HTC與蘋果的專利訴訟為例,2010年3月,蘋果向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控告宏達電總計侵犯20項專利。 2011年11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訴訟的部分做出裁定,雖然最終判決蘋果獲得勝訴,但蘋果提出的10項侵權專利當中,僅有一項認定被侵權。
表4-5宏達電(hTC)、蘋果訴訟史 2010 年3 月2 日 蘋果一告宏達電侵權,2011 年12 月判決蘋果勝訴,宏達電侵犯蘋果一項專利。 2010 年4 月27 日 宏達電與微軟達成專利和解,宏達電每銷售一支安卓系統手機,必須向微軟支付5 美元的權利金。 2010 年5 月12 日 宏達電控告蘋果侵犯5 項專利,2012 年2 月判決宏達電敗訴,蘋果並未侵權。 2010 年6 月21 日 蘋果二告宏達電侵犯4 項專利。 2011 年4 月2 日 宏達電以7,500 萬美元(約台幣22 億元)的價格,向美國無線通訊公司ADC 購買82項專利。
2011 年6 月14 日 蘋果與諾基亞達成專利和解,蘋果必須支付一筆賠償金,並持續支付專利使用費。 2011 年7 月1 日 蘋果與微軟、索尼共同以45 億美元的價格,取得加拿大北電網路6,000 項專利。 2011 年7 月7 日 宏達電宣布以3 億美元,向威盛電子買下顯示卡公司S3 Graphics,並取得235 項專利。 2011 年7 月8 日 蘋果三告宏達電侵犯5 項專利。 2011 年8 月15 日 谷歌宣布以125 億美元的價格,併購摩托羅拉移動,並取得超過17,000 項專利。 2011 年8 月16 日 宏達電二告蘋果侵侵犯3 項專利。 2011 年9 月7 日 宏達電三告蘋果侵犯4 項專利。
2012 年6 月21 日 蘋果四告宏達電濫用4G/LTE 無線通訊專利。 2012 年7 月4 日 英國法院裁定宏達電並未侵犯蘋果專利。 2012 年11 月11 日 宏達電與蘋果達成專利和解 資料來源:天下雜誌網站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 ? id=5044756143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以規範企業的種種行為和專利研發。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1933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於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台灣並沒有所謂智慧財產權法 台灣並沒有所謂「智慧財產權法」,而是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營業秘密法等法令,構成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網。
圖4-1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權 專利法 商標法 著作權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營業秘密法
2020東京奧運會徽涉抄襲 倫理櫥窗 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準備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展開。不過,一開始就遇到展館設計問題,現在連會徽設計也出問題了。 日本設計師佐野研二郎設計的東京奧運及殘奧會會徽,被質疑酷似比利時劇場的標誌等,東京奧運會組織委員會(奧委會)決定停用該會徽。
牽扯出更多抄襲的嫌疑 43歲的佐野為證明自身清白,8月5日召開記者會強調是他的原創作品,並向東京奧委會提出設計原案,沒想到反而牽扯出更多抄襲的嫌疑。
佐野的設計雷同其他設計 佐野的設計原案還被指出與日本其他展覽會的海報有部分雷同。 佐野提出的機場及市街上掛奧運會徽的示意圖,被指是盜用他人部落格中的照片加以竄改。 結果佐野的示意圖與該照片一比對,除會徽部分,完全一模一樣。
(1)專利法目的 專利法的立法目的,第 1條寫著係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 鼓勵之原意來自於專利可以受到保護,研發專利的發明人,會因為受到保護,可以利用發明來販售或獲利,因而受到鼓勵,繼續研發更多專利,造福社會。
(2)專利為何? 依據專利法第 2 條,專利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物之發明包括: 1. 物質:例如化合物 A。 2. 物品:例如螺絲。
方法發明包括: 1. 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 A 之製造方法或螺絲之製造 方法。 2. 處理物的技術方法:例如空氣中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或 使用化合物 A 殺蟲的方法。 3. 用途發明(物的新用途):例如化合物 A 作為殺蟲之用 途(或應用、使用)。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不予申請發明專利對象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圖4-2不予申請專利對象
(3)專利保護期限 專利法分為三種專利,而三種之保護期限也不同: 一、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 二、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年。 三、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
發明專利權讓與和轉讓 發明專利權是可以讓與,也就是轉讓的,這是依據專利法第 62 條:「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情況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情況,則是要經過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才能處理。 在專利法第 64 條規定為:「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
發生戰爭 當發生戰爭時,專利權還可展延五至十年。 這是依據專利法第 66 條:「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
「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方面之重要法條,新型之定義,可依據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同樣的某些新型是不能登記的,這是根據專利法第 105 條「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之申請 新型專利之申請,可以根據專利法第 106 條:「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新型專利權期限 新型專利權期限,按照專利法第 114 條規定:「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也就是說十年是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
設計專利權期限 設計專利權期限,按照專利法第 135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因此,十二年是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
中國專利權狀況 倫理櫥窗 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一、專有性 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
二、地域性 指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專有權或獨占權。
三、時間性 所謂時間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 這樣,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