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业务培训.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00003-E-1 – December 2005 《 2005 年艾滋病流行最新报告》部分数据摘要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 2005 年 11 月 21 日 报告全文(英文)可以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网站 获得
Advertisements

2008 年物理所 计划生育法规综合培训 2009 年 12 月. 主要内容 ◆ 晚婚晚育 ◆ 女职工晚育 ◆ 女职工产假 ◆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 集体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 新生儿入户 ◆ 随父入户问题 ◆ 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规定 ◆ 婚育证明.
人事科工作汇报 宗 旨 尽心尽力服务好每位职工 尽职尽责做好每一件事情 职工总人数: 1077 人 在编职工 452 人 编外职工 293 人 江大编制 14 人 返聘 23 人 离退休 316 人.
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 年 6 月. 说 明 从事计生工作一年多来,小编对计生工作有了更深一 步的认识:往大的方面讲,计划生育是国策,人口问题是 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往小处说,计划生育关系到每个 家庭,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幸福。 但是,同时小编也深切地感受到这一国策在当下仍然 不为人所熟知的尴尬,搞好一域的计划生育,其当地群众.
各职能部门资料样本 教育 社保 计生 卫生.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样本 教育 职 业资格证书 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等级分类: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 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内容分类:
关于规范填写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报材料 1 送审表的填写要求 3 申报人员名册填写要求 4 通过人员名册的填写要求 5 评审表的填写要求 2.
大至正中诚以至运大至正中诚以至运 上规上限企业培训讲座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山分所 主讲:李治球.
翁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 年 9 月 9 日. 第一部分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依据 (一)、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 部发〔 2006 〕 70 号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 2006 〕 87 号 (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
区内事业单位人员流出区外手续办理流程图 主管部门流入地主管部门 流出单位流入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流入地人力社保局 流动人员 步骤 2 盖章 步骤 3 盖章 步骤 1 领取流入地 人员流动登记表 一式三份 步骤 4 盖章 步骤 5 盖章 步骤 6 盖章 步骤 7 发调档函和调令 步骤 12 邮寄档案和开具.
财务管理 / 第六章 / 第三节 sv.hep.com.cn sve.hep.com.cn 第三节 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必须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增强企业后劲。 必须坚持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完整。 必须适当考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利益。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生奖励实务 城镇计划生育奖励的发展 历时 22 年 退休金加发阶段 历时 5 年又 4 个 月 退休时一次性 奖励补助阶段 至今 按月定额奖励阶段 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
商学院教学办 工作汇报 王景峰 2014年6月25日.
二胎政策 Two-child policy By jennifer & elena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最新修订案的 发言.
从开放二胎说开去——五律协同看我国人口政策变迁
2011年统计年报材料(之一)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农垦调查队 黄信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面试公开课 封面 山西省考面试QQ交流群: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 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15日.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关于全面二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1、、哪些夫妻可以“再生一胎”?
第十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节 我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流程简图 一、申请入党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以“职业人格”为核心, 全面构建“双四维”德育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毕业生派遣事宜.
法律加油站 ——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4年08月15日 合规宣[2014]08号.
调入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承办人员登录全国调转平台核对申请人电子信息和调转材料是否一致。
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解读
中检集团在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 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解读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处 2013年5月.
执行董事批准/总经办审核/用人部门/人事处签署意见
数据采集软件 使用介绍 2011年11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规范广州市属地内机团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1.年度报告公开流程示意图 2.事业单位填报 3.事业单位附件上传 4.举办单位审核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中科院人口计生办 二○一三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决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 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后期讲座预告 !课程咨询加群 ! 吉林教师考试微信:jljsksw.
单独两孩及 与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计生政策
学府小学2008年春季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工作会 学府小学教导处 周江华 2008年2月29日.
目标导航 【认知目标】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了解国家宪法日的来历,十八大以来的法治进程。 【能力目标】能初步分析判断日常生活中的违宪行为,正确行使权利,严守权利边界。 【情感目标】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014年第四季度中心组学习 湖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超级马力 先锋杯PPT XX 返回 今天11月9号,知道是什么日子吗? 知道,再过两天就伟大的光棍节了 就知道光棍节,活该你单身!伟大的三中全会都不知道 三中全会?难道是 第三中学全体大会? 这觉悟…… 你去问问其他大学生看看,看看他们觉悟多高?
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收入管理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庞力.
7.2.4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是:基金财团。
中国药物GCP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李见明         北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工 会 2014年12月.
第一节 旅游规划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旅游规划的内容 第三节 旅游规划的编制 第四节 旅游景区规划
美国残疾政策.
一体化平台应用系统解读 1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重点功能解读-中标备案
河北大学申请博士生导师 人员基本情况 彩色照片 小二寸 免冠 一、近五年科研项目情况 姓名:张 芳 出生日期: 职称:
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史上的邪教、帮会经人民政府的打击,退出了历史 舞台。
成绩是怎么算出来的? 16级第一学期半期考试成绩 班级 姓名 语文 数学 英语 政治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总分 1 张三1 115
申请者基本情况 姓 名: 导 师: 学 科: 论文题目:.
申请者基本情况 姓 名: 导 师: 学 科: 论文题目:.
六盘水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资产使用部门 1、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 技术鉴定
OWASP中国介绍 作者:RIP 时间:
户名:CIRS KOREA 账号 :WOORIBANK
两会精神学习参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中国适应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专家研讨会 ACCC Workshop: Climate Change Impact and Risk Assessments 内蒙古 Inner Mongolia.
“中国梦”要“热宣传”更需“冷思考”.
户名:CIRS KOREA 账号 :WOORIBANK
国 际 法 第 一 讲 主讲人: 兰州大学法学院李晓静.
环境保护 / 能源 / 绿色城市 / 生态环境 / 林业局
The 15th 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 Chemistry of China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 1. 中国人口政策发展历程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3.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办证流程

中国人口现状 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339724852人。 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339724852人。   性别构成:男性:51.27%, 女性:48.73%,总人口性别比 为105.20。(103~107)   年龄构成:0-14岁占 16.60%,比2000年降6.29个 百分点;60岁以上占13.26%, 比2000年升2.93个百分点, 其中65岁以上占8.87%,比 2000年升1.91个百分点。

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鼓励生育阶段(1949年—1953年) “中国人口众多是件极大地好事。” ——毛泽东

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 ——毛泽东 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3年—1969年) 1953年新中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总人口超过6亿,大陆 人口将近5.9亿,大大超出大家对人口总数为4.5亿的估计,这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虽然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人口政策表现出了重视,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人口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限制生育阶段(1970年—2010年) 70年代,“晚、稀、少”政策时期,这一政策执行的结果是: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71下降到1980年的2.24,成效显著。  80年代,“一孩化”政策时期,1980年,中共中央、团中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结果,欲速而不达,过度从紧的人口政策引起生育率的大幅度反弹。 1981—1982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回升到2.63和2.86,这一结果一直影响到90年代初。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90年代,“少生优生”政策时期,对人口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胎,并将2000年的人口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2亿调整为13亿,此后,我国人口生育率进入平稳下降时期。 

中国人口政策的发展历程 严格计划生育政策松动阶段(2010年以来) 2011年7月10 日,广东省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公开表示,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的申请。所谓单独,即父母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妻一胎政策有望松动。

计划生育政策完善 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正在组织调研我国人口数量、素质 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2013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宣布:正在组织调研我国人口数量、素质 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2013年11月12日,备受期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为期4天的全会听 取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 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 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规定,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但启动 时间间隔不宜设置过长。

2月27日,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调 整完善生育政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各级政 府及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坚持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的同时,按照总体稳定、城乡 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周 密安排,加强服务,扎实稳妥有序地推 进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把好事办好,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刘延东强调,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人口与经济社会全 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立足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 略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 政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复杂性,增强责任 感、使命感,把计划生育工作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一部国家法律,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行政法 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于2001年6月13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于2002年8月2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57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于2009年5月1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 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 女。

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 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晚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民 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 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 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 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 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 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 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 以生育两个子女。

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 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 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 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 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现行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 定。

流动人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 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五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 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 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交验婚 育证明。

流动人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持有其 第三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持有其 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除持有婚育证明外, 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 育服务证》,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 生育。

奖励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 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 第四十一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 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 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 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 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奖励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 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旗县级人 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 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前两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 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 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 责。

奖励与社会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 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 止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

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 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 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 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 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 五年内不得评为劳动模范; (三)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办证流程 婴 儿 上 户 流 程 → → → →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上 一孩需带夫妻 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本 》、婴儿《出 生证明》;二 孩的加带《生 育服务证》; 收养的加带《 收养证》(以 上材料携带原 件及复印件) 和本单位兼职 计生干部出具 的《婚育证明》 婴 儿 上 户 流 程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上 到学校人 口与计划 生育办公 室开具本 校教职工 《婚育证 明》、婴 儿上户介 绍信 街道办 事处计 生办开 具呼和 浩特市 婴儿上 户介绍 信 到户籍 所在地 居委会 开具婴 儿上户 介绍信 → → → →

办证流程 申请二孩审批流程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 出申请,并填写《生育二孩审批表》,携带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 本》原件、复印件及各单位计生兼职干部出 具的《婚育证明》 ↓ 男女双方单位审核并批注意见后加盖公章 ↓ 居住地居委会审核批注意见后盖章 ↓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相关材料后盖章 ↓ 赛罕区计生局审核发证

办证流程 《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流程 携带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三张,《身份 证》、《结婚证》、《户口本》和本人婚育 情况证明 ↓ 到居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表,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 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

办证流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子女未满14周岁,父母携带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 明》和单位兼职计生干部出具的婚育证明 ↓ 到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籍 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无误后发给《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谢谢大家! 办公室:田楼705 电 话:4392595 158491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