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货物检验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一、准备工作 (1)准备不同类别进口服装若干。 (2)准备相应检验的各种证书。 二、需要的设备 (1)检验服装用的皮尺8个。 (2)检验服装用的比色卡8个。 三、技能训练 (1)全班按照5~10人一组进行分组,每组选出组长。 (2)每组分得一定量的服装。 (3)每组成员按照进口货物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四、作业展示及点评 根据技能训练活动要求以及作业展示的内容与质量进行评分,并将得分填入表2-6中。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四、作业展示及点评 根据技能训练活动要求以及作业展示的内容与质量进行评分,并将得分填入表2-6中。 表2-6 物资验收实训评分表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 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所进行检验鉴定,以便确定是否合乎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损、短缺或装运技术条件等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他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见表2-7。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表2-7 进出口检验检疫主要的法律法规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四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买卖合同、成交小样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进行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程序。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货或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货或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 【文 件 号】国检务(1989)44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㊀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经其他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量许可证。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三、申请鉴定业务的报验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应附交有关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商务记录、重量明细单、拟装货物清单、舱单、配载图、船方函电或书面说明、海事报告或其他有关证明。 四、申请危险品包装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危险品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等有关资料; (二)申请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五、申请委托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样品、列明检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 (二)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第四条 报验时限和地点 一、报验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报验的检验申请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加盖报验单位公章; 二、报验人对所需检验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检验申请单上申明; 三、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四、报验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商检有关的条款,报验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商检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六、报验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验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 七、报验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各类证书应各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任务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 第六条 证单的更改 一、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验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商检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商检机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二、内地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验人与原签证商检机构联系处理; 三、报验人须严格遵守商检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商检证单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和非法转让。 第七条 出运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