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介绍 贾贺峰 2011年10月23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主 要 内 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简介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发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四 监督管理 五
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简介 (一)发展历程 月 4.完善创新阶段(2001年7月起至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颁布 3.统一管理阶段( 1998年11月-2001年7 ) 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2.发展和调整阶段( 1984年4月-1998年11 ) 各部门审查发证,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 1.产生阶段(1980年8月-1984年4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1984年4月7日,国发[1984]54号)
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简介 (二)组织机构形式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产品检验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审查部 产品检验机构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四)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1.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七月九日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2.条例的主要内容(共7章70条8000多字) 第一章 总则 共8条 主要规定了条例的宗旨、产品范围、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工作原则及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共5条 主要规定了生产企业的申请以及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共14条 主要规定了企业取证的必备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许可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及工作程序,体现了依法行政和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共8条 主要规定了证书内容、证书变更注销标志的使用、标志的查验以及对证书、使用标志过程中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条例宗旨(《管理条例》第二条) (1)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 (2)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产品范围(涉及六个安全的产品) 《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 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 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 品。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经营活动中使用说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例如: 房地产商自己生产水泥用于商品房建造并销售,就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生产水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自己生产水泥用于商品房建造,否则应当外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例如:体外诊断试剂企业使用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体外诊断试剂,如果企业自己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应当购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2.条例的主要内容(共7章70条8000多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共9条 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的机构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权限等。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制度。 第六章 法规责任 共21条 主要规定了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伪造和冒用证书、涂改、转让证书、骗证以及工作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共5条 主要规定了收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管理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管理,实施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2005年9月15日 2010年4月21日修订,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130号令颁布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2.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共十章123条1.3万余字)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例没有涉及) 条款数 第一章 总则 1-10共10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11-50共40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条例第二章,全许办[2005]51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条例第三章) 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全许办[2005]54号) 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例没有涉及) 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条例没有涉及) 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全许办[2005]52号) 51-65条共15条 第四章 审查机构的管理 66-71共6条 第五章 检验机构的管理(全许办[2005]53号) 72-79共8条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条例第四章,全许办[2005]58号) 80-92共13条 第七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条例附则68条) 93-99共7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100-106共7条 第九章 罚则(条例第六章) 107-119共13条 第十章 附则 120-123共4条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新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实施) 旧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2002年3月15日实施) 涉及危险化学 品生产许可主 要内容对比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五条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四)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报申请材料规定》(全许办〔2005〕50号) 2、《许可证申请、变更 、补领、备案申请文书格式》(全许办〔2005〕51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全许办〔2005〕52号)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全许办〔2005〕53号)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全许办〔2005〕54号)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格式及填写要求》(全许办〔2005〕55号)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通知》(全许办〔2005〕56号) 8、《关于做好柡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过渡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5〕58号) ……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四)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通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1、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99号) 2、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3、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5]54号) 4、关于严格按时限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9]01号) 5、关于长效监管机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6]80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7]73号)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1、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37号) 2、关于做好标准修订与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修订衔接工作的通知(许可中心[2009]43号)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5]54号)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17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规定 1、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5]52号) 2、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晋级考核规则》的通知(许可中心[2007]51号) 3、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8号) 4、关于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暨第二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培训申报工作的通知(许可中心[2009]34号) 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申报材料的说明(许可中心[2010]8号) 6、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教师面试规则》的通知(许可中心[2010]14号)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已起草未发布) 检验机构文书格式(全许办[53号])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18
二 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法律依据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7 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证书管 理规定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第93号令) 2、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报申请材料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5]50号) 3、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过渡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5]58号) 4、关于省级发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6]81号) 5、关于省级发证需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7]57号) 6、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6号) 7、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的有关要求(一)(许可中心[2008]34号) 8、关于上报《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的补充说明(许可中心[2006]83号)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许可中心[2007]50号)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二)(许可中心[2007]83号) 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三)(许可中心[2008]32号)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四)(许可中心[2009]87号) 13、关于审查部上报材料补充规定的通知(许可中心[2009]67号) 8 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信息管 理规定 1、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2、关于省级发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6]81号) 序号 新颁8个 管理规定 原有规定 返回 19
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发证情况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产品目录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产品范围会随着国家的政策不断的调整。 2001年统一到国家质检总局时产品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74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90号公告 487类 84类 66类 64类,其中20类省局发证
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发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四批发证目录: (1) 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25号) (2)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273号) (3) 关于公布第四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822号) 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及安监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发证范围。 分批实行省级发证: 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9号)——溶解乙炔、压缩液化气体、化学试剂、有机Ⅰ类、无机Ⅰ类、硫酸下放省局发证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下放其余所有危险化学品
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发证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例 项 目 类别 获证 企业(家) 占总 数比 (%) 61 项 目 类别 获证 企业(家) 占总 数比 (%)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61 64458 国家发证的产品 42 27881 43.25 省局审批发证的产品 20 36577 56.75 危险化学品发证的产品 1 6614 10.26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相对稳定 动态修订 (一)产品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对列入目录产品制定统一的审查要求,包括统一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对申请取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工作。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相关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并发布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技术要求,即产品实施细则。现行有效的细则有101个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危险化学品产品涉及的产品实施细则有以下22个: (见下页) 下载途径: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相对稳定 动态修订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1 2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序号 61类产品名称 23个实施细则名称 国发 省发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压缩、液化气体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无机产品(I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无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氯碱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工业硝酸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7)(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8)(硫酸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1)(有机产品(I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3)(涂料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4)(无机产品(Ⅲ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5)(硅铁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6)(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7)(油墨产品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石油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胶粘剂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1)(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2)(化学试剂产品部分) 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细 则 框 架 6 证书和标志 1 总则 6.1 证书 2 工作机构 6.2 标志 细 则 框 架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4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4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 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附则 附件1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2××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5 检验报告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二)企业申请生产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有关要求准确填写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覆盖申请产品、有效期)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企业) (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名称、产品覆盖、有效期) (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 (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7)省级以上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部分要求) (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污许可证的复印件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有关规定,例如: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部分要求)
省局会给企业一张反馈表,企业开始全程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四)企业申请许可程序(取证时企业应注意) 企业满足条件后向所在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地方局提出申请 省局会给企业一张反馈表,企业开始全程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地方局受理 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地方局组织实地核查 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抽封样品 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抽样,合格抽样企业应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按不合格处理。 产品检验 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7日内将封存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汇总上报 企业到省局领取证书并备案 省局 审 核 公布获证信息(各省网站),并通报总局 省局 审 批 打印寄送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五)证书(取证时企业应注意) 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和插页 证书正本式样 正本载明: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 效 期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五)证书(取证时企业应注意) 证书副本式样(如图) 副本与正本内容相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五)证书(取证时企业应注意) 证书插页式样 载明: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产品明细 所属单位 监督检查情况 证书变更情况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六)证书标志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30号令的规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变更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的规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即到2012年12月1日起不能在使用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质量安全 生产许可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七)证书编号 省级发证的证书编号: ( ) XK 13 - 011 - ××××× 许可 行业编号 - 产品编号 - 企业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一企一证一号,终身制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九)证书标志编号管理 A 标志和编号应标注到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半年内完成 标志与编号的标注。 B 证书有效期5年。到期提前6个月申请换证。 C 许可证注销后其证书编号作废,不再启用。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十)许可收费(取证时企业应注意) 收费项目:审查费,产品检验费 审查费收费依据:财综[2006]69号 审查费收取费用:2200元,同一次每增加一个单元加收20%,即440元。 审查费收取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检验费收费依据和标准: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 69号文规定 产品检验费收取单位:企业直接向检验机构交付 获证信息公告不收费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十一)危险化学品产品发证数和获证企业数 625 623 166 164 96 913 912 65 415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发证数 企业数 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625 623 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66 164 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 96 4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913 912 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 65 6 硫酸 415 7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 327 8 民用硝化棉 11 9 碳化钙(电石) 290 10 涂料 748 746 氯碱 557 556 12 工业硝酸、铅酸蓄电池用腐植酸 49 13 压缩、液化气体 960 957 14 硅铁 88 15 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 16 油墨 27 17 石油 85 18 胶粘剂 19 合成树脂 21 20 化学试剂 258 溶解乙炔 715 22 染料中间体 205 总计 6625 6614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十二)注意事项 1.遇到下列情况时,企业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收到证书后,应仔细核对证书信息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如有错误,及时提出更正。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将变更材料上报审查中心。 (3)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改造),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重新组织审查。 (4)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申请,省局将补领材料上报审查中心。
四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程序 3.企业提交申请后意味着随时迎接审查组的实地核查和样品抽取,提出申请的时候一定要严肃认真的学习细则,做好充分准备。 4.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应执行新标准。 5.在换证、变更前要依据产量印制适量说明书和包装。
五 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号 38
1 五 监督管理 (二)质监部门7项监督措施 第一项措施 日常管理之 年度审查 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所在地部门进行审查、市级以上部门负责盖章 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检查 对年审中发现的11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一项措施 日常管理之 年度审查 1
五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建立获证企业数据库 和质量档案 辖区负责 动态管理 第二项措施 日常管理之 建档管理 2
3 五 监督管理 第三项措施 日常管理之 信息管理 企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质量信息 基层局向上级部门报告年度监管信息 省局向总局报告年度监管信息 第三项措施 日常管理之 信息管理 3
4 五 监督管理 第四项措施 监督检查之 日常检查 两种形式:巡查、回访 检查原则:依法、规范、有效 巡查:比较全面、每年至少1次、6项内容 回访:不合格后处理,重在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项措施 监督检查之 日常检查 4 依法: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条例规定的后续监督检查有关规定 规范:行为有规有矩,要制定巡查计划,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 ,2人以上,文书记录完整 有效: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核心是保证企业持续保证必备条件,保证企业出现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到位 出现产品省局4项职责: 组织实施(宣贯、受理、审查) 推荐目录 后续监管 违规查处 “规范”与以往的有关规定相比,对总局、省局工作职责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首次对市县局在免检制度实施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使得免检制度实施中各级监管职责更为清晰、完善。第1章第3条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免检制度职责要求,包括有关政策、要求、规划的制定,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实施免检产品的具体要求,免检申报材料的审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布, 免检证书的颁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组织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等一系列职责。 受理申诉举报 参与后续监管 提出工作建议 第1章第5条明确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免检制度中的主要职责任务。这一条是我们在免检制度实施过程中了解到,用户、消费者往往是直接向一线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具体细化完善,赋予市、县基层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责,同时,也在这里进一步明确市、县局没有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必须向省局报告,经省级局委托,在省局组织下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或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另外,还赋予了市、县局对免检工作的建议权。这一条规定,在以往的免检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具体明确,在这个规范里明确界定了市、县局在免检制度实施中的工作职责,确保了免检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 五 监督管理 第五项措施 监督检查之 专项检查 检查6种情况 重点产品 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 重点问题 举报、曝光、制假售假、重大质量事故、后续监管质量抽查、上级交办的检查
五 监督管理 根据监督需要,实施抽样检验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检验 由省局统一领导 第六项措施 监督检验 6
7 五 监督管理 第七项措施 证书的撤、吊、注管理 撤回生产许可的四种情况: 撤销生产许可的八种情形:被许可人(3种)和许可部 门或许可工作人员(5种) 吊销生产许可的四种情形: 注销生产许可的五种情形: 第七项措施 证书的撤、吊、注管理 7
五 监督管理 证书的撤、吊、注销区别与联系 1.撤回:许可行为无过错,许可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 具备许可条件 2.撤销:许可行为无效,被许可人欺骗、贿赂、或不再 保持许可条件,以及许可人违法违规形成的许可 3.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由所在地部门按办案程序执行 吊销后三年内不能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注销:实质是取消记录在案的许可事项;以公告形式; 非撤、吊原因注销的,由省局提出办理并报文书 证书的撤、吊、注销区别与联系 总局5项职责: 统一管理 确定目录 审定公布 颁发证书 监督检查 省局4项职责: 组织实施(宣贯、受理、审查) 推荐目录 后续监管 违规查处 “规范”与以往的有关规定相比,对总局、省局工作职责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首次对市县局在免检制度实施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使得免检制度实施中各级监管职责更为清晰、完善。第1章第3条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免检制度职责要求,包括有关政策、要求、规划的制定,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实施免检产品的具体要求,免检申报材料的审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布, 免检证书的颁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组织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等一系列职责。 受理申诉举报 参与后续监管 提出工作建议 第1章第5条明确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免检制度中的主要职责任务。这一条是我们在免检制度实施过程中了解到,用户、消费者往往是直接向一线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具体细化完善,赋予市、县基层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责,同时,也在这里进一步明确市、县局没有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必须向省局报告,经省级局委托,在省局组织下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或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另外,还赋予了市、县局对免检工作的建议权。这一条规定,在以往的免检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具体明确,在这个规范里明确界定了市、县局在免检制度实施中的工作职责,确保了免检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五 监督管理 (三)获证企业4项接受后续监管的责任义务 第一 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 主动报送企业生产和质量信息 第三 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自查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自查报告》(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配合:指定专人,提供资料,回答询问,协助抽样 落实整改: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按?处理,可以按监督抽查吗? 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第四
谢 谢! 贾贺峰 Tel:(86)010-58811770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