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二节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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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二节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五届人大通过,2001年4月9届人大常委会修订。 婚姻法具有普遍性和伦理性的特点。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概念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者结婚; 禁止患有某些疾病者结婚。

(四)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的程序 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五)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被胁迫结婚的,自登记之日或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六)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1、姓名权; 2、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2、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2、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3、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4、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5、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6、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七)离婚的原则 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婚姻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终止。 离婚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体现的基本精神,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点。 离婚的法律途经 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七)离婚的程序 1.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也称作两愿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因该离婚方式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承袭办理离婚登记,又称作登记离婚或行政程序离婚。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 双方当事人自愿。 (2) 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七)离婚的程序 2.裁判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 申请。 (2) 审查。 (3) 登记。 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的离婚纠纷,即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也称作判决离婚或诉讼程序的离婚。

(七)离婚的程序 裁判离婚的程序。 (1) 调解。 (2)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七)离婚的程序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而知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

(七)离婚的程序 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 1.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消除。 2. 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概述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分割与处理 今日说法案例:孤儿与百万遗产

一、继承法概述 1、继承法与继承权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继承法。

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把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是指按照财产继承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 继承人:是指按照财产继承制度,接受遗产的人。 遗产:是指按照财产继承制度,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 3、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 4、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团结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继承法概述 3、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继承法概述 4、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的放弃 继承的接受

一、继承法概述 5、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适用于以下情况: 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及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讨论分析:继承法案例一

二、法定继承 4、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所指定的一个或数个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是遗嘱人。 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是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的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的特征 (1)可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接受按遗嘱得到的遗产后,仍有权按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加处分的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4)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替代,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遗嘱的有效条件 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或者对其他身后事务预作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遗嘱人立原著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遗嘱继承 4、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继承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讨论分析:继承法案例二

5、遗赠 遗赠是立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具有以下特点: (1)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2)受遗赠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只是从继承人或其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 (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4)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领其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时生效;遗赠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四、遗产的分割与处理 1、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遗产的分割与处理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3、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