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 反對!! 2 王安欣 6 吳宣萱 11 李婉瑜 17 林佳錚 30 陳玫蓁 39 歐陽青昀
目錄 定義 代理孕母的法律概念 反對理由 新聞實例
定義 嚴格意義下的「代理孕母」: 藉由取卵,然後與男性的精子在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植入第三者完成。
代理孕母的法律概念 現行民法並無適當之規範 對於出借子宮的第三人而言,因為子宮是身體的一部份,非民法上之物,故不能適用租賃或借貸之法律關係 孩子是由第三人所生,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生母與子女之關係乃源自分娩,孩子因非提供卵子者所分娩,故無從以提供卵子者為母 所以要承認代理孕母制度,現階段唯有以特別法或例外規定之方式,直接承認孩子為提供卵子者之子女,並否認代理懷胎者因分娩所建立之親子關係,始能解決民法上所遇到的相關問題
反對理由 技術雖已臻成熟,然而代理孕母行為事涉親子關係 其所涉問題層面極為廣泛(如倫理、法律、心理、甚至宗教等層次),均十分困難而複雜 並非僅以立法技術將代理孕母行為合法化即可盡行解決 從女性主義的角度出發,對於女性生殖經驗的商業化,是對代理孕母人格的貶抑
法律方面之外,代理孕母懷孕期間,委託夫妻、代理孕母與醫療機構三角之間,就可能衍生很多問題: 如懷孕至一定階段後,代理孕母是否要因此禁慾? 為了小孩的健康和胎教,委託夫妻是否有權要求代理孕母改變生活習慣? 反之,如果代理孕母以自殘行為(打肚子、不吃不喝、菸酒不拘)來要脅委託夫妻多付錢, 又該如何規範? 此外,一般人疑慮最多的是,如果代理孕母反悔不交出小孩,該怎麼辦? 而這些,是立法機構尚未規範的。
新聞實例 女兒當媽代理孕母 英國一名育有4名子女的37歲婦人,想要和第二任丈夫生小孩,連續兩次懷孕均告流產後,她的18歲女兒毛遂自薦,表示願擔任代理孕母,消息傳出後引發激烈爭議,提倡代理孕母權益的組織也勸這名母親三思。 安德森和第二任丈夫對媒體的報導不願置評,英國孕母組織勸告安德森應先嘗試人工受精,萬一失敗再考慮找女兒做孕母。格拉斯哥市一所醫院的精神醫學顧問表示,女兒若擔任母親的代理孕母,孩子出生後將對所有家人造成極為嚴重的心理影響。 990304 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