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法律 基本常識宣導 1.都是手機惹的禍
「噹!噹!噹!」這節考試時間已經結束。 李老師:「各位同學請停止作答,答案卷請放在桌上並且離開教室,老師要收考卷了。」
「咦?大茂,你怎麼還在寫啊?你拿著手機做什麼?」 監考的李老師迅速走到大茂的旁邊,嚇得大茂直發抖,手機不慎掉落地上;李老師快步檢起手機,發現簡訊裡盡是1,2,3,4。
李老師:「大茂!這是…?」 大茂:「這…這…這…」李老師:「這是考試的答案,對不對?」大茂低著頭不敢回答,李老師:「說實話,做錯事要勇敢承擔才好。」
大茂掉著眼淚:「老師!對不起!我上次考不好被爸媽罵,所以…」 李老師:「所以你考試就可以舞弊?」 大茂:「老師,對不起!我下次不敢了。」
李老師:「還有下次?那告訴老師,是誰傳答案給你的?」 「是…是…」,大茂的舌頭直打結:「是小胖!」只見李老師瞪大了雙眼:「小胖!」大茂:「對一題給他10元,而且要先付定金500元。」
李老師:「定金?」 大茂:「後來打對折,又少算我50元;我先給他200元。」 「你給他了?」「給了!」李老師:「小胖!你這傢伙… 」
本件案例中,大茂應依約按答對之題數計價給小胖,惟此約定建立在考試作弊上,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大茂與小胖此種法律行為應屬無效,小胖無權要求大茂給付價金。
至於大茂已經給付的定金200元,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乃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故大茂亦不得向小胖索討已支付200元訂金。
下列情事的正當性 與合法性:
不正當、不合法。 考試時間結束,大茂繼續作答。 考試時使用手機。 考不好會被爸媽罵,所以舞弊。 以口頭約定,答對題數給付定金。 正當、合法 做錯事說實話。
102學年度法律 基本常識宣導 2.青春要「high」、不要害
即將過16歲生日的的阿亮想邀請好朋友來慶祝,有人提議去速食店慶生,但小王另出主意:「不然,去汽車旅館開轟趴好了,那裡可以唱歌。對了!我還會帶special的禮物,讓你們開開眼界、high一下!」
有人提議喝酒、抽菸來助興,就在酒精的催化、吞雲吐霧中,這一群青少年越玩越瘋狂。 這時,小王拿出一包藥丸,神祕的說:「想不想試試當神仙快樂的滋味?」
大夥一頭霧水看著小王,「你們真遜吔!這就是搖頭丸啦!」,「什麼?那不是毒品嗎?」。接著小王說今天可以免費給大家試用,如果以後有需要可以透過他向「龍哥」來買,保證有優待。
從來沒有嘗試過毒品的阿亮,禁不住死黨的慫恿,和其他幾個人都吃了幾顆藥丸,之後隨著振耳的音樂大家瘋狂的又叫又跳,
情緒high到最高點時,警方接到汽車旅館其他房客的檢舉,將阿亮一行人帶回警察局偵訊,阿亮心中真是悔不當初。
搖頭丸在我國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第一次施用搖頭丸者,會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五年內第二次施用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吸用僅持有搖頭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搖頭丸,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合併科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案例,小王拿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免費提供給人吃,法律上構成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吃搖頭丸的人,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第一次施用接受觀察勒戒(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20條)。
請仔細詳讀以下試題,投影片播畢後,將進行相同題目之測驗
(×)1、使用搖頭丸不會傷害身體健康。 (O)2、搖頭丸是屬於第二級毒品。 (O)3、第一次施用搖頭丸要先送觀察勒戒。 (×)4、因為好奇而將同學給的搖頭丸帶回家收藏,如果沒有使用不會犯罪。 (O)5、為了避免染上毒癮,不要涉足網咖、舞廳及電玩店。
102學年度法律 基本常識宣導 3.小美的部落格
小莉和小美小學就認識,國中又同班,是好朋友,彼此也有對方FB的帳密,最近因小莉洩漏小美心儀對象,讓她難堪,對小莉非常不諒解。
某日,小美在FB以『大嘴賤人』、『醜八怪』等字眼辱罵小莉,不少同學都看到,小莉感到羞辱難堪,最後經同學報告導師後,邀請雙方家長面談,說明法律責任後,加以制止。
在網路空間任意謾罵他人,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若意圖散布主觀想法並以文字謾罵,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法律解析 在網路空間任意謾罵他人,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若意圖散布主觀想法並以文字謾罵,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1. 好朋友們有對方部落格或遊戲帳號密一起練功打怪,是情義相挺的展現。 (O)2. 網路是公開的空間,在網路上發言必須謹慎。 (×)3
(×)4. 在別人FB罵人,因帳號是別人的,不需擔心被抓。 (×)5
請注意以下說明 請每一班邀請兩位同學作答, 並將評量結果送回學務處。 本成果將公告於大廳。
開始測驗! 測驗完成後,於下一張投影片有標準答驗
一、 二、 學習單送學務處訓育組 一、 二、 學習單送學務處訓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