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湖 县 司 法 局 王 霞 电话:4160357 邮箱:sfjbgs9569@163.COM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太 湖 县 司 法 局 王 霞 电话:4160357 邮箱:sfjbgs95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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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湖 县 司 法 局 王 霞 电话:4160357 邮箱:sfjbgs9569@163.COM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太 湖 县 司 法 局 王 霞 电话:4160357 邮箱:sfjbgs9569@163.COM

什么是婚姻 恋爱是一阵子,婚姻是一辈子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是我们身边的法,但对于它的掌握和理解来说,我们很多人仍旧是有距离的。 一个在风风雨雨中悲欢离合、既私密、凝聚又具个性特征的“家”,同时也折射出社会脉动的起伏和跨度 。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是我们身边的法,但对于它的掌握和理解来说,我们很多人仍旧是有距离的。

当前社会的婚姻状况

主 要 内 容 一、婚烟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构成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婚烟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构成 1、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 的婚姻法在 1980年9月颁布,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 2、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 (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 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 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一、婚烟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构成 3、婚姻法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 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 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 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 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4、婚姻法解释(三)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 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 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 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 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 释。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1980年《婚姻法》,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夫妻财产制作了必要的调整,主要 是将原来的一般共同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 2001年《婚姻法》的实行,更加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婚后独立存在,且取消了转化年限。 其第十八条不但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直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且婚后个人独立 拥有的财产还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至此,我们婚姻法较全面地明 确承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共同财产外,个人独立财产的合法存在。 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可以合法拥有独立的财产,那么必然会引出 一系列复杂的财产问题。由于个人独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所以个人独立财产尤其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关注。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较大争 议基本上都与个人独立财产有关。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2、事实婚姻的效力 (1)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 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 补办结婚登记。 (2)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 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 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2)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a、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b、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c、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d、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e、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必须以法律明文 规定为限。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 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婚 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 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 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法定期间”是指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 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 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 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 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 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三)婚前财产 1、定义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 经取得的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 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 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 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 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 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 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 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 产。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 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四)夫妻个人财产 1、定义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 财产。 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 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 的个人所有财产。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四)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 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的财产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五)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 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协议 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 财产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排除适 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六)夫妻共同财产 1、定义:所谓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 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 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 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 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 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 偶的同意。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六)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 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 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 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六)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 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 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 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 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 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 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 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 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七)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 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发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 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 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子女同等的 权利,非婚子女的生父母同样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 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教育未成 年子女是父母的职责,父母应该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严格约束子女 的行为。同时,父母必须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他们的 合法权益,并且承担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 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帮助以及精神上的关心 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如给付生活费、医疗费,照料父母的生活,给予 父母感情上的慰藉等。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七)父母子女关系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 和子女同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一 方去世时,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有 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和自由,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 婚及婚后的自由。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减少或消除。     6、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后,如果没有 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理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不得制止或限制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正当要求。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和 历程 2008年至今,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 第一、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 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 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个 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 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 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 的方法和措施。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 2、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 3、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4、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5、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 第二部分: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 2、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3、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 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 5、关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6、关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7、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 8、关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问题。 9、关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 1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 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 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 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 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 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结婚 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起诉 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 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导致当事 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无法实现离婚目 的,故需要给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 途径,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 纷。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 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 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 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 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 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 究和认证。对于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 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 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 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 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 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 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3、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 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 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 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 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 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 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 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 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 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 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4、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 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对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进行了 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 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 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 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 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 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5、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 由请求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 法院支持的。但夫妻双方因此 致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的, 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 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为依据,确定夫妻 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 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现在随着经 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 司法解释一、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所以司法解释三还 做了进一步规定。 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 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 女方要钱男方不给,或者是男方要钱女方不给。 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 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3、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 题。 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 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 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 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 仍然是空白。 司法解释(三)明确:夫妻一 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4、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 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 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 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 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 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 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 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 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5、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 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 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 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 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适用该条解释,上述房产当 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 七条还对双方父母在婚后均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夫妻双方 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该不动产按份共有。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6、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 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认定为 此个人的,尚未支付的按揭认定为其个 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是共 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考虑离婚时的市场 价格,对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来分 配。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7、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 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 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8、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 问题。 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 问题,夫妻出了钱买了房改房,离 婚的时候房子该怎么处理?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 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购买 房改房的钱可作为债权来处理,但 是不能对房屋要求分割。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9、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 议问题。 分割协议达成后,又没走登记 离婚程序,起诉离婚了希望法院 按照原来的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 割,这样有一方就会不愿意按照 原来的协议。处理方式:一方主 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分割的不予支 持。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分割、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 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 人名义举债的问题。两种观点对立。有学者认 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 为共同债务的,应于准予;也有学者认为,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 举债认为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去必要共同生 活的应为个人债务,但若证明夫妻合意的除外。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六大焦点 1、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 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 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 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 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的,离婚时该 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 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 有购房却 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六大焦点 2、“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 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 该归谁?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 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但这个约 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 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 的规定更为合理, 也更符合国情。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六大焦点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3、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 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 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 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 尤其是长年 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一方面 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可以 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六大焦点 4、“小三”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 此次被删除。 【条款】《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 补偿 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 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究其原因,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 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中国法学 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 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 “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 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 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 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六大焦点 5、生不生孩子 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5、生不生孩子 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 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 这一点。”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 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 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 自己独立享有的。 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 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六大焦点 6、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 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第 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 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 的主张成立。 【解读】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实际以往的司法实践 中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 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三)实际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

三、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四)几个遗憾 1、某些条款徒增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负担。 2、对现今经济转型期的妇女权益尚存保护不够的缺陷,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 方面还有欠缺。 3、在维护共同财产制方面需要改进。

物质与感情相分离 婚姻关系不同于纯粹的恋爱关系,除了 感情,不可回避的是要面对财产问题,因 此,谈钱只要不只看重钱,就不是错误, 看护自己的财产也有利于看护自己的感情,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物质第一性,意识第 二性,二者缺一不可。

经营美满婚姻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 权利与义务 信任与责任 关注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婚姻的美满取决于 夫妻的感情,而感情的事情, 法律无能为力。婚姻法的主要 作用不是保证婚姻的美满,而 在于公正地解决不美满、破裂 的婚姻产生的身份和财产纠纷, 特别是财产纠纷。 经营美满婚姻

。 再见! 王 霞 太湖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