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之免稅規定探討 組別:第二組 指導老師:張勝文老師 財政三 吳周蓉 102205036 財政三 林詩穎 102205061 財政三 吳周蓉 102205036 財政三 林詩穎 102205061 財政三 陳郁婷 102205094
研究動機 “ 身心障礙者權力的重視 組員家中有身心障礙者 使用牌照稅的繳稅時間為四月 ”
Content 使用牌照稅之介紹 身心障礙者之免稅規定 法規之漏洞與不完善部分 改善建議
使用牌照稅之介紹 A. B. C. D. E. 課稅對象及範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法1-3) 法源:《使用牌照稅法》 納稅義務人: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 稅率:根據交通工具類型、排氣量或馬力繳納規定之稅額 繳納期限: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稅額表(以新北市為例) 小客車(乘人小客車:每輛車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 汽缸總排氣量 自用車年繳稅額 營業用車年繳稅額 500cc 以下 1,620 900 501cc - 600cc 2,160 1,260 601cc - 1200cc 4,320 1201cc - 1800cc 7,120 3,060 1801cc - 2400cc 11,230 6,480 2401cc - 3000cc 15,210 9,900 3001cc - 4200cc 28,220 16,380 4201cc - 5400cc 46,170 24,300 5401cc - 6600cc 69,690 33,660 6601cc - 7800cc 117,000 44,460 7801cc 以上 151,200 56,700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大客車及貨車(大客車:每輛車乘人座位在10人以上者) 稅額表(以新北市為例) 大客車及貨車(大客車:每輛車乘人座位在10人以上者) 汽缸總排氣量 大客車年繳稅額 貨車年繳稅額 500cc 以下 -- 900 501cc~ 600cc 1,080 601cc~1200cc 1,800 1201cc~1800cc 2,700 1801cc~2400cc 3,600 2401cc~3000cc 4,500 3001cc~3600cc 5,400 3601cc~7200cc . 7201cc~7800cc 11,700 7801cc~8400cc 12,600 8401cc~9000cc 13,500 9001cc~9600cc 14,400 9601cc~10200cc 15,300 10201cc 以上 16,200 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年繳稅額 稅額表(以新北市為例)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年繳稅額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自用 營業 38以下 38.6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0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以上 516.7以上 117,000 44,460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年繳稅額 稅額表(以新北市為例)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年繳稅額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 12以下 12.2以下 12.1-20 12.3-20.3 800 20.1-45 20.4-45.7 1,620
近期修法 調整自用小客車與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考量機器腳踏車為中低收入者主要交通謀生工具,將稅額減輕。 民84年 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享有免徵牌照稅的權益。 修正大眾運輸條例將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使用其他動力之機動車輛應依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及按馬達馬力數劃分課稅等級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民84年 民87年 民94年 民101年
近期修法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同時修正同法第28條違章處罰規定,以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及避免租稅減免浮濫,並使使用牌照稅違章處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由3年延長為6年,以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產業,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 民103年 民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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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法律條文: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領有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以本人所有車輛申請,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免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 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 262HP、265.9PS 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喪失免稅條件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辦理恢復課稅、補稅並通知車主。喪失免稅條件情形。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文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聯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車主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聯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設籍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免稅修法沿革 103年6月18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 84 年 7 月 19 日修正通過增列第7條第1項第9款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 修正通過增列第7條第1項第9款 「專供殘障者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之交通工具。」 立法原意:防止免稅車輛被移用 ”
身心障礙免稅修法沿革 103年6月18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 84 年 7 月 19 日修正通過增列第7條第1項第9款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
立法原意:針對「固定特殊設備之交通工具」做更改,擴大保障範圍。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福利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經各地交通主管機關證明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立法原意:針對「固定特殊設備之交通工具」做更改,擴大保障範圍。 ”
身心障礙免稅修法沿革 103年6月18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 84 年 7 月 19 日修正通過增列第7條第1項第9款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
立法原意:擴大保障制照顧者,並針對汽缸總排氣量做限制。 身心障礙免稅規定 “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原意:擴大保障制照顧者,並針對汽缸總排氣量做限制。 ”
Content 使用牌照稅之介紹 身心障礙者之免稅規定 法規之漏洞與不完善部分 改善建議
法規的不完善或缺點 視障者的更弱勢 政府提供交通福利措施不夠寬廣、城鄉差異 未詳加考量到身心障礙者的差異性
法規的不完善或缺點 免稅造成地方稅收減少 忽略了其餘無車的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身分查核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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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 提供更多元化交通服務 擴大復康巴士營運 針對聽障者駕駛的交通工具,加裝相應警示標幟
改善建議 提供協助予以各種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者 殘障停車位推動更普及化 有效地限縮免稅政策的申請條件
結 語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使用牌照稅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5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http://www.tax.ntpc.gov.tw/core/main/inpage.php?pageId=383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http://www.thb.gov.tw/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http://museum.mof.gov.tw/ct.asp?xItem=3698&ctNode=35&mp=1 番新聞-大成報-上網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省時又方便! http://n.yam.com/greatnews/life/20160420/20160420665228.html 身心障礙者論文http://140.128.103.12/bitstream/310901/1013/1/098THU01636004-001.pdf 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政策問題之界定http://planning.chcg.gov.tw/files/13_1000421_%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8%80%85%E4%BD%BF%E7%94%A8%E7%89%8C%E7%85%A7%E7%A8%85%E5%85%8D%E7%A8%85%E6%94%BF%E7%AD%96%E5%95%8F%E9%A1%8C%E4%B9%8B%E7%95%8C%E5%AE%9A%E5%A0%B1%E5%91%8A%E6%9C%AC%E6%96%8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