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敘薪實務解說 大墩國小人事室 吳莉真 101.09.06 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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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實務解說 大墩國小人事室 吳莉真 101.09.06 2012.09.06

教師敘薪實務解說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一、適用對象: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再聘)、連續代理期間在 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辦理權責: 各校自行核定,副知市府教育局。 三、代理教師進用方式: (一)公開甄選:市府公開甄選或各校自行公開甄選 (二)再聘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網(身份證字號) ◆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四、那些職缺可以甄選代理教師? (一)三個月以上之 1、懸缺(實缺) 2、留職停薪缺(育嬰、進修、服兵役、侍親、依 親、延長病假期滿不能銷假等) 3、延長病假、公(傷)假 【銓敘部79.1.12 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351768 號函暨該部91.12.3 部法二字第0912200233 號書函示:公(傷)假最長一次核給3個月】 4、國小之行政餘額,視同懸缺,可以甄選代理教 師。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四、那些職缺可以甄選代理教師? (二)甄選注意事項: 現職教師留職停薪屆滿後,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繼續申請(延長)留職停薪,應依規定重新辦理代理教師甄選。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五、「再聘」補充說明 (一) 法源依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 「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係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四、「再聘」補充說明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四、「再聘」補充說明 (二)注意事項: 1、上學年度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可再聘為下學年度代理教師(若為99學年度代理教師101學年度不可再聘),再聘教師不以代理同一教師缺為據(可代理3個月以上不同事由之教師缺)。 請特別注意:教育局要求上學年度聘任有案;但口頭詢問教育部表示再聘以【上學期】經本校聘任有案者為限,靜待函釋。(教育部101.08.29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四、「再聘」補充說明 (二)注意事項: 2、再聘代課、代理教師,應先依教育局小、中教 科規定,函文並檢齊資料報局(中小教科)核備 後,再另行辦理敘薪。 3、請依學年度核發敘薪函,併附上該再聘人員經 教育局同意備查函影本、教師證影本、最高學 歷證書影本、聘書影本。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五、代理教師敘薪注意事項 (一)代理教師不予採計職前年資提敘,代理期間取得新學歷亦不辦理改敘。 (二)代理期間如取得合格教師證,得重新改敘。(教育局有訂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改敘申請書) (三)敘薪函須敘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授權等字樣。(請特別注意:第92頁敘薪範例已錄案修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分發之代理教師敘薪函,本學年度請寫分發函文號即可,無須寫上備查函文號)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五、代理教師敘薪注意事項 (四)敘薪函應註明「本案代理原因如消失,台端即應無條件解聘」,故無論係入伍、進修、育嬰、侍親留職停薪缺或懸缺,其代理教師聘期應依當學年度聘期範圍內填註 ,惟如代理原因消失時(如入伍教師退伍返校復職、進修完成學業提前復職等),即應無條件解聘,並於開立服務(離職)證明書時,詳填實際服務日期。 2012.09.06

辦理敘薪應附證件 (詳見臺中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辦理敘薪應附證件 (詳見臺中市公立學校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1.代理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證改敘申請書 2.聘書影本(應註明代理缺別)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國外學歷) 4.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影本。 5.教育局公開甄選者:市府教育局分發函影本 6. 自辦甄選者: 報送市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函 2012.09.06

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 起敘 一般大學畢業(未修畢教育學程、未具教師證者) 170元 學歷(教師證) 起敘 一般大學畢業(未修畢教育學程、未具教師證者) 170元 一般大學校院畢業(僅持有實習教師證或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教師證者) 180元 一般大學畢業修畢教育學程學分(含依92.8.1修訂生效之新制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尚未取得教師證者 一般大學校院畢業(持有教育部教師證者) 190元 碩士畢業(不論有無教師證或實習教師證者) 245元 博士畢業(不論有無教師證或實習教師證者) 330元 代理教師依學歷及是否持有該教育階段、 科(類)教師證書核薪。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別、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發給。 2012.09.06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實例1:丞寬碩士畢業,96年修畢體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但未具合格教師證書,96學年度考取本市某國中體育科代理教師,請問應核敘? Ans:核敘245元,學術研究費打八折。 實例2:思儀大學畢業,96年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99學年度考取本市某國小身心障礙特教班代理教師,請問應核敘? Ans:核敘170元,學術研究費打八折。 2012.09.06 13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實例3:思蘭00技術學院畢業(二技),101學年考取本市某國小代理教師,請問應核敘?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實例3:思蘭00技術學院畢業(二技),101學年考取本市某國小代理教師,請問應核敘? Ans:核敘170元,學術研究費打八折。 實例4:智賢大學畢業99年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100學年度考取本市某國中英語科代理教師,請問應核敘? Ans:應敘170元,學術研究費打八折。 2012.09.06 14

第一單元 代理教師敘薪 敘薪範例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適用對象: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 辦理權責:各校自行核定,並副知市府教育局。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適用對象: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 辦理權責:各校自行核定,並副知市府教育局。 改敘範圍:改(提)敘至「本職最高薪」止。 審定改敘生效日: (一)以教師提出「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檢齊畢業證書及相關證件送達服務學校之人事單位收件日為改敘審定生效日期。 Q1: 以畢業證明代替畢業證書可以嗎? A1:教育部 85.7.16台(85)人(一)字第 85054130號: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應以正 式畢業證書為依據。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審定改敘生效日: (二)當事人如因留職停薪申請復職或畢業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收件日」之後者,仍以該核准復職日或畢業證書生效日期為審定改敘生效日。 Q2: 杏仁師99.08.01~101.07.31留職停薪進修,於101.6.30拿畢業證書向人事室申請改敘,請問她的生效日為何? A2:因杏仁師尚未復職,須請其先申請復職,並以其核准復職日為改敘生效日。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審定改敘生效日: (三)核准復職生效日期、畢業證書生效日期在教師檢齊證件「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收件日」之前者,原則上仍以「送達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收件日」為審定改敘生效日。 2012.09.06

B:曾經採計「職前年資」提敘有案之級數。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士改敘」簡易試算公式 245元+(A+B) A:扣除進修後,服務成績優良之任教年資。 B:曾經採計「職前年資」提敘有案之級數。 因受本職最高薪限制,故 A+B 如大於 14,至多仍採14級至本薪525元止。 如現支薪額高於本職最高薪525元者,改敘後仍應維持其現支薪額【即本薪、年功薪變動,但總薪額不變】。 例如:某師原大學畢業,原敘625元(本薪450+年功薪175),碩士改敘後,現支薪額高於本職最高薪525元者,仍敘625,只是變成本薪525+年功薪100。 2012.09.06 19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五.學歷與薪級差異圖表 博士 碩士 薪 學士 級 學 歷 680 ▲ 650 ▲ 625 ▲年功薪 ■ ▲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五.學歷與薪級差異圖表 博士 680 ▲ ■ 碩士 650 薪 級 學士 ▲ ■ ▲年功薪 ■本薪 ●起敘差異區間 625 ▲ 550 ■ 525 450 330 ● 245 ● 190 2012.09.06 學 歷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六.改敘前後薪資變動說明 學術研究費 本 薪 190 245 230 350 330 475 20130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六.改敘前後薪資變動說明 學術研究費 本 薪 190 245 230 350 330 475 20130 26290 23160 31320 450 ● 大學畢業:本職最高薪450,學術研究費至多晉支26290元。 ● 研究所畢業:本職最高薪525,本薪可跨過450門檻,學術研究費可晉支31320元。 以杏仁師碩士改敘後由本薪370元跳5級至本薪475元為例: 月支數額(39090 - 32430)元 = 6660元 薪資變動 共增加11,690元 學術研究費(31320 - 26290) 元= 5030元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一)碩(博)士改敘,僅得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一)碩(博)士改敘,僅得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 成績優良任教年資 及曾經提敘有案之職前年 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1、師資培育法(83年2月)施行後的實習年資為 取得合格教師證之規定程序,不得重覆採 計。 2、修習特教學分提敘1級: 因係取得特教教師資格,而非經歷。 3、曾經修習40學分結業已提敘之級數(4級)。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4、曾經取得較高學歷,當年辦理改敘時已提敘之級數。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4、曾經取得較高學歷,當年辦理改敘時已提敘之級數。 Q3:凱兒博士改敘 1.初任教職:93學年度(初任) 2.職前年資:92學年度(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 3.初任敘薪:薪額200元 4.碩士進修:94學度~95學年度,96年7月1日碩士改敘為 275元。【245+提敘2級(任教1年+職前1年) 】 5. 博士進修:97學年度~100學年度。博士改敘計算式下列何者正確? (1)330+提敘5級【任教4年(93至96學年度)+職前年資1年】 (2)330+提敘7級【任教4年(93至96學年度)+職前年資1年+碩士提敘2級】 2012.09.06 23 23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5、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與進修時間牴觸者。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5、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與進修時間牴觸者。 (1)意指:已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如公私立代理教師年資、私立專任教師年資…等),如與進修期間牴觸,於改敘時均須扣除進修年資。 (2)教育部95年4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50045537號函: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不得予以採計。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5、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與進修時間牴觸者。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5、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與進修時間牴觸者。 (3)教育部92年9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A號令略以:「自即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5、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與進修時間牴觸者。 Q4: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碩(博)士改敘採計之年資 (二)下列不得重複採計: 5、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與進修時間牴觸者。 Q4: 子奇師大學畢,於100年8月1日起初任oo國小教職,當年辦理敘薪時,已採計職前98、99學年度曾任代理教師年資2年,敘薪210元。子奇並向學校申請准予同意自100年8月1日起開始進修,後於101年6月15日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經人事主任查證結果,得知子奇於初任教職前,也就是99學年度就已開始進修,主任納悶自問採計有案的職前年資也是屬於進修期間,改敘時應扣除嗎? 敘薪應敘多少? Ans:改敘為260元。(245元起敘,併計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1年)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一)進修學位並未有「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 相符」之限制。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一)進修學位並未有「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 相符」之限制。 (二)進修期間: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含寫作論文 時間所涵蓋之各該學年度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 寫作論文期間。 寒暑假出國進修期間。 公餘進修期間。 (三)休學期間:不計入進修期間。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四)育嬰留職停薪:98年6月6日以後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僅准予進修至當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四)育嬰留職停薪:98年6月6日以後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僅准予進修至當 學期為止 ,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教育部98.7.29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函) 。 (五)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進修期間之認定: 雖於7月開課,惟班次仍屬以學年度核定。 (六)取得博士學歷,原碩士進修期間之經歷,無 需扣除,僅需扣除博士進修期間。 (七)進修期間,係指新取得並據以申請改敘之學 歷之進修期間。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八)暑期赴國外進修期間之認定--因國外學制與 我國不同,其入學時間之起算,不得援引。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八)暑期赴國外進修期間之認定--因國外學制與 我國不同,其入學時間之起算,不得援引。 (九)繼續進修與辭職進修之不同 1、繼續進修: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按年提敘。 2、辭職進修:以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方式,應以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或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學位證明書先行辦理改敘。 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十)應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不得出具 學位證明書先行辦理改敘。 (十一)未依規定程序,自行前往進修,得辦理改敘 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教育部86.06.07台人一字第86049910號函)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原則 (十二) 公立中小學教師報考經教育部審查通過之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並取得碩士學歷後,得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學歷改敘。(教 育部95.12.8台人(一)字第0950175597號函)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進修期間」與「任教年資」 進修期間: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進修期間」與「任教年資」 進修期間: (1)係指開始進修之當學年度起至取得畢業證書為止。【不含進修前之學分班修業年資】 (2)寫作論文仍屬進修期間。 任教年資: (1)自初任教師之學年度(含舊制之實習年資)起未曾中斷,至開始進修之前學年度止。 (2)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以上之年資。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進修期間」與「任教年資」 【註1】: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進修期間」與「任教年資」 【註1】: 教育部 70.6.11台(70)人字第18504號函釋:師範院校結業生分發中學實習一年,其實習年資於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准予提敘一級計敘,惟在實習期間經考核結果不予晉級之年資不予採計。 【註2】: 教師服役期間得依服役情形參加年終考核(惟僅能晉級不給獎金),其服役年資得依考核結果(如為晉級時),併計為進修前任教年資提敘。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常犯錯誤 例:碩士畢業,現支本薪230元,採計進修前任教年資2 年。 則245元+2級=275元(正確)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改敘常犯錯誤 1.碩士改敘自245元起敘,提敘級數誤含本數,或誤自現支薪額加疊上去。 例:碩士畢業,現支本薪230元,採計進修前任教年資2 年。 則245元+2級=275元(正確) 245元+2級=260元(錯誤) 以現支230元+2級=260元(錯誤) 2.算式錯誤 例:採計80至88學年度曾任教師年資,提敘8級(錯誤) 提敘9級(正確)→(88-80)+1=9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7、8月改敘生效之差異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7、8月改敘生效之差異 改敘案經各校自行審定後,如生效日在同學年度7月31日(含)以前者,可依改敘後薪級參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並依考核結果(如為晉級獎金時)再晉1級。 如審定生效日於次學年度8月1日(含)以後者,則改敘後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亦不得依考核結果再晉1級。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務必通知教師於7月31日前送件至人事室,否則教師將永遠少一級,影響其權益。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進修須經學校或市府同意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進修須經學校或市府同意 教師進修應經服務學校同意,校長應經市府教育局同意;未經同意而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教師如先前已在某校簽准同意進修,嗣因調校須重新簽請新校准予繼續進修。 教師職前任職私校(職前年資採計有案者),並已在研究所進修,到職後須簽請同意繼續進修,並於嗣後辦理改敘時,自進修年度扣除年資。 教師經同意留職停薪進修者,改敘時須先辦理復職手續。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在職進修具「休學」事實,如何處理? 同學年度休學一年: 不併入進修年資,可採計為任教年資辦理提敘。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在職進修具「休學」事實,如何處理? 同學年度休學一年: 不併入進修年資,可採計為任教年資辦理提敘。 不同學年度休學一年: 如90學年度下學期至91學年度上學期休學,因該兩學年度服務年資均未滿1年,無法採計年資辦理提敘。 就讀暑期在職學位班者: 因其進修係於7、8月間舉行,如其7、8月休學,視為當學年度休學,可採計為任教年資辦理提敘,惟仍須取得休學證明書或於成績單詳細註明。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內外暑期進修,其「入學」如何起算? 例:99年7月(實際為98學年度末)起開始暑期進修,入學如何起算?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內外暑期進修,其「入學」如何起算? 例:99年7月(實際為98學年度末)起開始暑期進修,入學如何起算? ①國內:(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入學起算之依據) 教育部核定為99學年度之研究所招生班別,則 自99學年度起為進修期間。 【教育部92年4月3日台人(一)字第 0920038528號書函】 ②國外:(以實際進修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應自98學年度起為進修期間。 【教育部94年8月3日台人(一)字第0940105505號函】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內外暑期進修,其「入學」如何起算?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內外暑期進修,其「入學」如何起算? ※至於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出國進修,雖於7月(暑假)先行出國,惟其留職停薪及進修事實如確係自8月(新學年度)起始,則非屬上述利用暑期出國之進修,故宜自8月(新學年度)起算進修年資。 2012.09.06

國外學歷採計規定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參考教育部各大學校院受 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外學歷採計規定 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參考教育部各大學校院受 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 國外學歷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辦理。 國外學歷需參考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畢業證 書、歷年成績證明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附 中文翻譯)。 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參考教育部各大學校院受 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 國外學歷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辦理。 國外學歷需參考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畢業證 書、歷年成績證明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附 中文翻譯)。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外學歷採計規定 修業年限:(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入出 國日期證明書【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或護 照影本)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國外學歷採計規定 修業年限:(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入出 國日期證明書【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或護 照影本) 持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32個月; 持碩士學位者至少須滿8個月; 持博士學位者至少須滿16個月 中文譯本須翻譯社加蓋章戳確認;如係自行 翻譯,仍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加蓋章戳。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辦理改敘應附證件 1.「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4.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7.個人入出境證明文件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辦理改敘應附證件 1.「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4.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7.個人入出境證明文件 2.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 5.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 8.歷年成績單影本 3.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6.留職停薪進修同意函及復職同意函影本 9.教師證書影本 2012.09.0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1: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再取得國外學歷辦理改敘浩克係○○國中94學年度教師甄試錄取分發人員,其於未擔任正式教師前,曾於92學年度受聘私立高中專任合格教師2年。浩克到職敘薪自190元起敘,採計職前年資2年,薪額210元。浩克服務滿一年後,自95年8月1日起辦理留職停薪1年赴英國進修,於96年8月1日返校回職復薪,並於97年3月3日取得碩士學位。請問浩克改敘應敘多少? Ans:245元起敘,採計自94年8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止考列四條二款以上服務年資1年,及其到職敘薪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2年,敘薪290元。 2012.09.06 43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2:勝君85學年度師院結業,86學年度分發實習1年(舊制核敘180元),87年8月取得教師證並於8月始任職某國小(年終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其自93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96年6月畢業,並於7月24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當日並檢齊文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多少? Ans:以本薪245元起敘,採計86學年度實習年資1年及87-92學年度之服務年資6年,共計7年,提敘7級,故核敘本薪370元。 2012.09.06 44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3:思思88年8月1日起某國中任教(年終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其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年資2年及公立學校代課(理)教師年資2年,共計4年,業於到職核敘時採計提敘4級,其於93學年度起至研究所進修並於96年7月畢業,並於8月20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 何時生效? Ans:以本薪245元起敘,採計敘薪有案之職前年資4年及88-92學年度之服務年資5年,共計9年,提敘9級,93學年-96年7月進修期間扣除,故核敘本薪410元,並自96年8月20日生效。 2012.09.06 45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4:羅羅於83學年度起至某國中任教,自88學年度起留職停薪至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於90年8月1日復職,又自92年3月起休學至94年2月,於96年6月畢業並於同年7月24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多少? Ans:羅羅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245元起敘,採計83-87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5年及92學年度休學未進修年資1年,共計6年,提敘6級,核敘本薪350元。 2012.09.06 46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5:漢娜89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自91年7月1日起連續4個暑假(91.7.1-91.8.30、92.7.1-92.8.30、93.7.1-93.8.30、94.7.1-94.8.30)赴美國僑港大學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至94年8月底畢業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返台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 Ans:245元起敘,採計89學年度之服務年資1年,提敘1級,故核敘本薪260元。 2012.09.06 47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6:華克於67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小,79至83學年度進修40學分班,於83年6月提敘4級,核敘本薪500元, 92學年起又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95年1月畢業,並於同年3月3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華克申請改敘時現敘本薪500元,年功薪125元,合計625元。請問應核敘? Ans:以本薪245元起敘,採計67-91學年度之服務年資25年,依規定於本職最高薪525元內核敘薪給,故核敘本薪525元,年功薪100元,合計625元。 2012.09.06 48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7:改敘之後薪級比現敘薪級還低,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准予維持原支薪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實例7:改敘之後薪級比現敘薪級還低,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准予維持原支薪 尼洛於78學年度碩士畢業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86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博士班進修至94年1月畢業,並於3月20日取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尼洛申請改敘時現支本薪525元,年功薪25元,合計550元。請問應改核敘? Ans:以本薪330元起敘,採計78-85學年度之服務年資8年,核敘本薪500元,惟因改敘後薪級低於現敘薪級,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故維持現敘薪級,改支本薪550元,年功薪0元,合計550元。 2012.09.06 49

第二單元 碩(博)士改敘 敘薪範例 2012.09.0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