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区通关单电子化试点政策解读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无纸通关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化进出口通关手续,提高珠海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外贸发展,经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拱北海关共同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0日起开展通关单电子化试点工作。 正式通知见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www.zhciq.gov.cn)“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目。
一、操作模式 实施通关单电子化,是指对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发送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检验检疫机构不再签发纸质通关单,海关不再收取纸质通关单。
二、试点范围 (一)货物范围。 适用于经珠海口岸出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检验检疫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海关实施集中申报的货物除外。
二、试点范围 (二)机构范围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拱北海关及其隶属海关(不包括中山海关,关区代码:5720,5721,5724,5725,5726,5727,5728,5729)。 即:珠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工作机构均实施通关单电子化试点。
二、试点范围 (三)企业范围 试点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企业。(目前约77%) 2.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目前约99%以上)
三、注意事项 (一)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联合公告(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的要求,规范填制报关报检内容。
三、注意事项 1. 电子报检时,在“所需证单”中,仍需勾选“通关单”; 2. 企业确认自己在关检双方具备通关单电子化资格的,在报检数据“特殊要求”栏中注明“通关单电子化”字样; 3. 不属于珠海地区实施通关单电子化的货物范围、地域业务范围的,请不要添加“通关单电子化”的字样。
三、注意事项 (二)实行通关单电子化后,检验检疫机构不再签发纸质通关单,但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的作业方式不变。 注意:企业应在企业端软件收取电子通关回执后,按正确的电子通关单号办理报关手续。
电子通关号企业回执示例 “企业电子通关,电子通关单号:*****************,请到 [某某某海关] 办理通关。”
请注意: (1)报检号是15位数字,但通关单号(含电子通关单号)是18位数字; (2)通关单号的编号规则是:15位报检号+重发次数序号(0,1,2...9,A,B...)1位+通关单分证号2位,如: 首次打印的通关单号是: 480060113000123000 第一次修改后的通关单号:480060113000123100 第二次修改后的通关单号: 480060113000123200
除通过企业端电子报检软件查询电子通关单回执外,还可以通过“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www.eciq.cn)”查询。
【通关单状态查询】 可查询简单的状态信息; 【通关单信息查询(KEY)】可查询通关单的明细内容,但需要电子密钥登录,请联系全国客服电话申请:4008108188
三、注意事项 (二)对于需修改通关单电子数据的,按以下手续办理: 1.对应报关单数据未经海关核注/核销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企业更改申请后发送新的通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凭新的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
2.对应报关单数据已经海关核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更改手续;对于确需办理变更且更改内容不涉及检验检疫工作改变的,企业可凭海关出具的《关检业务联系函》向原签发通关单电子数据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后向海关回复《关检业务联系函》,海关凭《关检业务联系函》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三)海关因特殊情况需要企业提供纸质通关单的,海关出具《关检业务联系函》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说明原因,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出具纸质通关单。
三、注意事项 (四)当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故障时,关检双方将根据需要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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