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4—1】 银广夏审计失败案
案例分析目的 通过阅读案例资料和上网查阅相关资料,了解银广夏审计失败案的种种表现,并掌握如何查证收入舞弊以及如何科学控制函证等审计程序。
案例资料
一、银广夏虚构利润 银广夏,全称是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557),于1994年6月17日获准在深圳上市,曾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旗下设有天津广夏、芜湖广夏、上海广夏、天然物产、贺兰山酿酒等子公司。 据1999年的年报披露,银广夏当年实现利润总额1.58亿元,其中76%来自天津广夏。每股盈利0.51元,并实行公司历史上首次10转赠10的分红方案。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4月19日不到半年间,银广夏股价从13.97元涨至35.83元,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 2001年8月7日,《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以下简称《陷阱》)一文披露,银广夏利润赖以实现,以及其神话得以延续的秘密武器在于萃取技术和利用该技术进行的生产销售活动,而所谓的萃取技术和萃取产品是“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
《陷阱》发表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2001年8月8日,三大证券报同时刊登《证监会正式立案稽查银广夏公司事件》。文中称:“就银广夏公司涉嫌造假的事件,中国证监会已于8月3日针对此事正式立案稽查,并于8月5日派稽查组抵达银川。”据调查,发现以下事实: 银广夏公司1998—2001年间共计虚增利润77 156万元,其中,1999年虚增17 781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等。 具体的造假过程包括: 1. 1999年的造假过程 天津广夏的董事长董博承认,1999年11月,他接到广夏财务总监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利润做到0.8元。董博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销售量以及购入多少原材料等数据。
造假首先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 有了原材料的购入,董博又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德国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 这样,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
2. 2000年的造假过程 2000年没有在虚构原材料供货方。据董博称,依旧是接受丁功民的指示,伪造了虚构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以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 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伪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 3. 2001年的造假过程 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像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 4万元,涉及税款3 764.761 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缴纳“税款”500万元。
在调查进行的同时,银广夏股价暴跌,深陷危机。2001年8月4日,银广夏董事局公告称,公司计划于7日刊登有关公告,公司股票于8月6日起继续停牌一天半。到停牌时,银广夏公司市场价格为30.79元,流通市值86.21亿元,总市值155.57亿元,其流通市值仅排在深发展(192亿元)、宝钢股份(90.66亿元)之后,名列两市第三,比四川长虹(80.96亿元)和浦发银行(71.16亿元)还大。8月13日9:30起,公司股票恢复交易。接着,当天再次宣布停牌30天。9月10日,银广夏公司复牌一开始,就被死死地封在了跌停板上,并连续14个交易日跌停,其股票价格一路下挫,银广夏公司从流通 市值86亿元,快速贬值到20多亿元。 在调查形成初步结论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李有强等7名涉嫌银广夏证券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原银广夏公司总裁、副董事长李有强,公司财务总监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公司董事长董博,原天津广夏公司总经理阎金岱以及深圳中天勤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加荣等人。
二、对银广夏审计情况的调查 银广夏案件披露以后,社会舆论在同仇敌忾声讨上市公司的同时,对中介机构的信任也大打折扣。中天勤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作为为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提供鉴证服务的专业人士,却对银广夏的巨额利润造假熟视无睹,并出具持续多年的无保留意见,其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受到人们强烈的质疑,也给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的冲击。 对于社会上的种种质疑,也给中天勤事务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了歉意,并进行了辩解:“根据自查的结果,没有发现有关注册会计师及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与企业串通作弊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事务所与银广夏公司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对审计失败带来的不良后果,有关注册会计师深表歉意。”“银广夏公司存在造假行为,我们也是受害者,但我们不会回避审计失败带来的问题。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审计约定上都是明确的。
一直以来,有关银广夏公司的正面报道颇多,公司在有关萃取产品销售、发张和进一步投资的公告方面,给人民的印象是信息披露及时、全面。这些给社会各界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严重误导了公众包括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对银广夏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怀疑,注册会计师无疑也是收到同样的心理影响,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给予了肯定。” 但是,这样的辩解在社会公众的质疑声中显得苍白无力,他们质问:中国注册会计师怎么了?为什么非会计专家的记着都能发现问题,而自该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却连续多年为该公司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究竟是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不足,还是注册会计师故意不发现问题?注册会计师是造假者的幕后帮凶还是其受害者?是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还是我国现行独立审计准则所提供的方法存在缺陷?等等。
调查发现,银广夏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存在以下重大过失: 1.对财务报告及其相关信息中显示的异常变动缺乏应有的关注 通过分析银广夏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可以看靠,公司在很多重要财务数据及会计信息之间存在着异常变动,如: (1)关键产品投入产出异常。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事务所的工作底稿显示,银广夏公司萃取产品——卵磷脂1999年度的投入产出率为14:1,2000年度投入产出率为3.2:1),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
(2)水电能耗比异常。银广夏公司的生产成本中2000年水电费指出70余万元,1999年20余万元,平均每吨原料消耗水电费50元,公司报表显示生产量很大,且主要生产动力为电能。 (3)人工费、能源费异常。银广夏公司的分月产量统计显示各月产量明显有较大波动,但与产量对应关系的直接人工费用、能源费用无明显的波动。 (4)运输费异常。1999年度天津广夏的运输费用为9.9万元,在2000年出口量剧增情况下,运输费反而下降为0.9万元。 (5)收入利润指标异常。银广夏从1998年以来净利润保持了强劲增长,从1998年的5 847万元增长至2000年的41 765万元,年均增长水平达到了121%,其中2000年较1999年利润增长226%,就同期上市公司的表现来看,这是罕见的。2000年天津广夏主营业务增长5.2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增长4亿元,可以估算出天津广夏毛利率接近80%。对于低成本、高回报的产业,如果不存在非常强的技术壁垒,这种利益将迅速被新的市场进入者瓜分。因此,种种数据都显示银广夏的收入利润指标比异常。
(6)税收异常。银广夏公司2000年度合并报表实现4. 23亿元的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为739万元,综合所得税率仅为1 (6)税收异常。银广夏公司2000年度合并报表实现4.23亿元的利润总额,应缴所得税为739万元,综合所得税率仅为1.75%。另外,公司披露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但从2000年年报中可以知道,公司2000年度的增值税只交5万元,而工业企业性销售收入2000年度为8.27亿元,毛利为5.43亿元,从毛利率判断,公司产品增值比率较大,故应交增值税额也应该较大,若以毛利5.43亿元估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9 000万元。如此巨大的差异没有合理的解释。 (7)巨额合同。银广夏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加5.25亿元,但天津广夏2000年1月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的一单合同,其销售额就达到约4.7亿元人民币,从数量上看,此一合同额就大致相当本年较上年营业收入的增加额。整个企业的收入和利润集中和维系于一家公司上,蕴涵着巨大经营风险。
(8)应收账款异常。2000年年末,银广夏应收账款4亿多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77%,其中最大的欠款单位是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欠款达2 (8)应收账款异常。2000年年末,银广夏应收账款4亿多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77%,其中最大的欠款单位是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欠款达2.6亿元,欠款原因是依合同执行进度付款。而在2000年年末预付账款中,银广夏支付德国西伊利斯公司1.6亿元预付设备款,两笔巨额款项债务人均为德国企业,其真实程度应该思考。 (9)外销免税异常。1999年、2000年,天津广夏披露执行“外销销项税全免,进项税全部内销抵扣”的增值税政策,对于这一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现象,注册会计师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直接依赖了公司的虚假陈述。
2. 重形式而轻实质地执行函证、存货监盘等公认审计程序 对于银广夏公司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也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出现以下问题: (1)1999年度,在对银广夏公司应收德国诚信公司账款(德国诚信贸易公司应收账款占公司全部应收账款的50%)进行函证时,对于收到由客户提交的、来自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回函传真件,而且回函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显属“有迹象显示不可靠的函证”,没有实施进一步的追加审计程序或替代测试,即对该项应收账款予以确认。 (2)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
(3)在审计天津广夏2000年度会计报表时,共发出应收账款询证函14封,至审计报告日未收到任何回函。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虽部分实施了代替测试,但取得的审计证据中没有海关报关单、运输单位的运单、提单等来自公司外部的重要原始凭证,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即全额确认应收账款。 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产品的盘点表显示,注册会计师在2001年年初曾对2000年度报表审计时执行了存货监盘,且经过倒轧计算后账实相符。但如果认真推敲,联系其他几个相关联的审计项目,则很容易就可以发现漏洞:该盘点表显示期末产成品中有卵磷脂24 322.73公斤,而1999年年末产成品存货中无卵磷脂,2000年的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中的生产统计表及出口报关单均显示当年生产卵磷脂200吨都已经销售,期末存货又从何而来?
3.对获取的存有缺陷的证据缺乏专业关注 (1)银广夏年报审计工作底稿曾记录,银广夏公司想德国诚信公司销售货物,却从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收取部分货款计人民币5 400万元,从行文格式和语言文字上,该收货确认书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另外,也有部分应收货款直接冲减了从德国购买设备的预付款,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三资企业进口物品审验通知单》中填列的内容为“从出口萃取产品的应收款中抵扣“,而且该单据并非来自外汇管理局。 (2)向北京瑞杰公司商贸公司等采购的原材料达2.3亿元,但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其供货合同十分简单,仅有六条,共计166字,如此巨额的供货合同,条款却极为简单,甚至连产品的品质条款都没有。执行现场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只是复印了合同,在工作底稿中没有显示出他们对合同产生任何怀疑。 (3)在审计天津广夏1999年度财务报表时,审计工作底稿中同时收集了公司提供的、存在明显差异的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注册会计师对真假两种报关单均予以信赖。在这些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这是明显不符合报送单的填写规定的。 (4)注册会计师仅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的传真件,即确认1998—200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案例分析 1.针对银广夏财务报表中的异常,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2.结合本案例思考如何实质性地执行函证、存货监盘等公认审计程序,以避免其流于形式。
分析: (1)应当执行分析程序,分析数据、指标和事情等的异常波动。 (2)应当调查异常的原因,并跟踪查证。 (3)对于超出注册会计师专业指使之外的领域,应当事先采取措施,如安排咨询专家意见。
分析:在实物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分析程序、询问、检查等谨慎地捕捉以下收入舞弊信号: (1)分析程序表明对收入太高、销售退回和销售折扣过低、坏账准备的集体明显不足; (2)在对外报告的收入中,已收回现金的比例明显偏低; (3)应收账款的增幅明显高于收入的增幅; (4)在根据收入测算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存货急剧呈下降趋势; (5)当期确认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占过去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明显偏高; (6)本期发生的退货占前期销售收入的比重明显偏高; (7)销售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呈背离趋势; (8)与收入相关的交易没有完整和即使地加以记录,或者在交易金额、会计期间和分类方面记录明显不当; (9)记录的收入缺乏凭证支持货销售交易未获恰当授权;
(10)最后时刻的收入调整寄达地改善了当期的经营业绩; (11)销售交易循环中的关键凭证“丢失”; (12)未能提供用以证明收入的原始凭证,或以复印件代替原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13)未能对银行存款往来调节表或其他调节表上的重大差异项目做出合理解释; (14)销售收入和现金日记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 (15)与收入相关的记录(如应收账款记录)与询证证据(如函证回函)存在异常差异; (16)高管层逾越销售交易循环的内部控制; (17)新客户、异常客户未遵循惯常的客户审批程序; (18)高管层货相关雇员对收入货收入异常现象的解好似前后矛盾、含混不清或令人难以置信; (19)存在着禁止注册会计师接触相关设施、雇员、记录、客户、供应商等有助于获取收入证据的行为; (20)高管层在收入确认上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了过分的时间压力; (21)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收入相关信息拖延搪塞; (22)高管层对注册会计师就收入提出的质询做出行为失常的举动(如勃然大怒、威胁利诱等); (23)接到客户、雇员、竞争对手关于收入失实的暗示货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