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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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目录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概念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概念

定义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指在学校及其周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其他引起的严重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种类 校内与学校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学校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物中毒与非食源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食物中毒 2、非食源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A、生物病原体所致疾病导致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B、有毒有害因素污染环境造成的学生群体性中毒 C、自然灾害造成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不明原因引起的师生群体性发病或死亡 按严重程度区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级。(详见应急处置)

(一)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学校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师生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其他引起的严重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周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其他引起的严重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物中毒与非食源性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食物中毒 2、非食源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A、生物病原体所致疾病导致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B、有毒有害因素污染环境造成的学生群体性中毒 C、自然灾害造成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洪水过后,饮用水源被污染,引起师生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D、不明原因引起的师生群体性发病或死亡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特点 突发性:它在发生前经常是无任何先兆或者先兆不明,令师生猝不及防。 传染性:学校人员密集,交往频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可在师生中相互传播,使更多师生的健康受到损害。 群发性: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的病人,且人数和范围不断增大。 低龄性:中小学生人数众多,是低龄化的群体,免疫力和抵抗力均不如成人,常难以承受突如其来的打击,损害的程度也会更重一些。 危害性:会对师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 社会性:处置不当易导致社会问题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 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二)《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 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1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第一章 总则2 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第一章 总则3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第一章 总则4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1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2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1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第四章 疫情控制2 (二)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1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2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1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令发布 (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共六章4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五)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4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局1)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一、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局1)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一、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局2)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一、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局1)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一、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局2)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一、相关部门职责 (疾控中心1)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相关部门职责 (疾控中心1)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一、相关部门职责 (疾控中心2)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一、相关部门职责 (疾控中心2)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相关部门职责 (学校托幼机构1)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一、相关部门职责 (学校托幼机构2)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1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2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3 1、晨检 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4 2、因病缺勤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5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6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7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原则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具体内容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 一次中毒人数 30~100 超过100人 死亡病例 且无 或∨ 并∨或≥10 (2)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何级卫生部门确认的 县级以上 地级以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部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具体内容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 确定的 局限在县域内,经地级以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 局限在县(市)域内 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死亡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具体内容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 一次急性中毒人数 <10 10~50 >50 死亡病例 且无 或<5 或≥5 (8)发生在学校的,经过何级认定的其他 县级以上 地级以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部 (9)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

应急处理程序 各级各类学校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准备,一旦发现可疑的传染病例,通常的工作程序是: 1、在学校指定地点(或校医室内设置)隔离观察;     1、在学校指定地点(或校医室内设置)隔离观察;     2、学校护送或学校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诊治;     3、学校护送人员或班主任及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诊断为传染病(甲、乙、丙类中何种传染病)后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应急处理程序 4、学校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学校要在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已感染人群和易感染人群采取相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群体防护措施),如发生暴发疫情需要形成“防护屏障”实施免疫应急接种,学校应积极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同时,学校要以《告家长书》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6、学校应加强健康教育传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核心是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监测: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报告:报告内容及时限、报告方式 报告注意:报告内容应经学校或当地卫生部门卫生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上报其它部门的病名和数据必须与卫生部门调查的一致。

几个关节点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统一口径 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 疾控中心 报告内容:传染病、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不明原因疾病、其他 报告期限:24小时,2小时 报告部门:中毒 卫生监督所(电话96301) 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 疾控中心 (电话:87848265) 报告口径:与卫生部门相一致(定性、人数、原因、报出时间)

几个关节点 疫情处置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提出的隔离治疗学生、患病学生限时复课、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预防性消毒、预防性服药、健康教育等疫情控制措施。

几个关节点 调查 有序分工 及时汇总 样本采集

学校是我国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场所,而又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发病人数众多,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主要累及小学和乡村学校。因此 ,必须加强卫生、教育两部门间的协作,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各项措施。

学校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一)传染病定义和特征 1、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病毒、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等)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的疾病。 2、特征:⑴传染性。能传播、流行;⑵有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⑶感染后能产生抗体。 因为其传染性,对广大群众造成危害,如2003年的非典;又因为传染病是由细菌、病毒等引起,所以发热是最常见症状;能产生抗体,所以使用疫苗来预防(简单讲一下疫苗)。

(二)传染病流行的基本条件1 1、传染源:指病原体在体内生长繁殖并能将其排出体外的人和动物。包括患者、隐性感染者、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动物。 2、传播途径: 呼吸道传播:如麻疹、水痘、腮腺炎、结核 消化道传播:痢疾、伤寒等 血液、体液传播:乙肝、艾滋病等

(二)传染病流行的基本条件2 日常生活接触:如通过手、用具、玩具等 虫媒传播:蚊子(乙脑,疟疾)跳蚤等 3、人群易感性:对某一传染病缺乏特异性免疫力的人称为易感者。 以上三个条件是 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最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也有三种方法,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三)流行性感冒 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为甲、乙、丙三型流行性感冒病毒。流感病毒、尤以甲型,极易变异,往往造成暴发、流行或大流行。自本世纪以来已有五次世界性大流行的纪载,分别发生于1900、1918、1957、1968和1977年,其中以1918年的一次流行最为严重,死亡人数达2000万之多。

传染源:流感病人和隐性感染者。 传播途径:流感主要在人群密集而且密闭环境中经空气或飞沫传播,亦可通过直接接触患者的分泌物而传播。 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

临床表现 潜伏期:本病的潜伏期一般为1~3日(数小时至4天)。 流感是呼吸道的急性疾病,症状包括高烧(38.5℃以上)、头痛、全身痛、乏力等全身症状和流鼻涕、咳嗽及咽喉痛和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而且,全身症状重,呼吸道症状轻。这些可以与普通感冒鉴别。

并发症:1、继发细菌性上呼吸道感染、气管支气管炎和肺炎。2、病毒与细菌混合性肺炎。 这是流感引起死亡的主要原因。 治疗方法:对症治疗:发热期应卧床休息,多饮水。重症者可用解热镇痛剂,儿童避免使用阿司匹林。大部份人都能在2至7日内自行痊愈。抗病毒治疗:金刚烷胺、病毒唑等。有细菌感染用抗菌素。

【预防】 (一)早期发现和迅速诊断流感 及时报告、隔离和治疗患者。 (一)早期发现和迅速诊断流感  及时报告、隔离和治疗患者。 (二)药物预防  金刚脘胺与金刚乙胺预防甲型流感有一定效果,乙型流感则无效。也可试用中草药预防。 (三)疫苗预防  (四)加强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

(四)流行性腮腺炎 流行性腮腺炎为世界各地常见的传染病。全年均可发病,我国以冬春季多见。在儿童集体机构、部队以及卫生条件不良的拥挤人群中易造成暴发流行。 流行性腮腺炎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有时会影响唾液腺,有时亦会影响神经组织。

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 病程早期时,从口腔、呼吸道分泌物、血、尿、乳汁、脑脊液及其他组织中,可分离到腮腺炎病毒。

【临床表现】 潜伏期8~30天,平均为18天。患者大多无前驱期症状,而以耳下部肿大为首发病象,少数病例可有短暂非特异性不适(数小时至2天),可出现肌肉酸痛、食欲不振、倦怠、头痛、低热、结膜炎、咽炎等症状。

起病急,有发热、头痛、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全身疼痛等,数小时至1~2天后,腮腺即显肿大。发热自38~40℃不等。腮腺肿胀最具特征性一侧首先肿胀,但也有两侧同时肿胀者;一般以耳垂为中心,向前、后、下发展,状如梨形而具坚韧感,边缘不清。局部皮肤紧张发亮,表面灼热,但多不红,有轻触痛。

腮腺肿胀大多于1~3天到达高峰,持续4~5天逐渐消退而恢复正常。整个病程约10~14天。 不典型病例可无腮腺肿胀而以单纯睾丸炎或脑膜脑炎的症状出现,也有仅见颌下腺或舌下腺肿胀者。

【并发症】 1.神经系统并发症 ⑴无菌性脑膜炎、脑膜脑炎、脑炎:为常见的并发症,尤多见于儿童患者,男孩多于女孩。 ⑵偶有腮腺炎后1~3周出现多发性神经炎、脊髓炎,预后多良好。 ⑶耳聋:为听神经受累所致。

2.生殖系统并发症 ⑴睾丸炎:发病率占男性成人患者的14%~35%,有报告9岁患儿并发此症者。一般13~14岁以后发病率明显增高。 ⑵卵巢炎:约占成人女性患者的5%~7%。症状较轻,不影响受孕,偶可引起提前闭经。

⑶胰腺炎:约见于5%成人患者,儿童中少见。常发生于腮腺肿胀后3、4天至1周,以中上腹剧痛和触痛为主要症状。 ⑷肾炎 ⑸心肌炎:约4%~5%患者并发心肌炎。 ⑹其他:乳腺炎(15岁以上女性患者31%并发此症)等

【预防】 1、及早隔离患者直至腮腺肿完全消退为止。接触者一般不一定检疫,但在集体儿童机构(包括医院、学校)、部队等应留验3周,对可疑患者,应立即暂时隔离。 2、预防接种麻-风-腮三联疫苗或腮腺炎疫苗。 3、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

a. 维持良好的个人及环境卫生。 b. 保持双手清洁,并用正确的方法洗手。 c. 双手被呼吸系统分泌物弄污后(如打喷嚏后)要立即洗手。 d 受感染的儿童出现肿胀后9日内不应回校上课,以免传播疾病。

(五)水痘 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所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以较轻的全身症状和皮肤粘膜上分批出现的斑疹、丘疹、水疱和痂疹和特征,本病多见于小儿。

【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自发病前1~2天至皮疹干燥结痂为止,均有传染性。 (一)传染源 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自发病前1~2天至皮疹干燥结痂为止,均有传染性。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飞沫和接触传染,传染性很强,在小儿集体机构中接触后,易感者80%~90%发病,因此必须严密隔离。 (三)易感性 任何年龄均可感染,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发病较多。 本病全年均可发生,以冬、春两季较多,一次患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再次得病者极少。

水痘典型图片1

水痘典型图片2

(一)潜伏期 10~24日,一般为13~17天。 (二)前驱期 成人于皮疹出现前1~2日可先有发热、头痛、咽痛、四肢酸痛、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小儿则皮疹和全身症状多同时出现,而无前驱期症状。

(三)发疹期 皮疹先见于躯干、头部,逐渐延及面部,最后达四肢。皮疹分布以躯干为多,面部及四肢较少,呈向心性分布。开始为粉红色帽针头大的斑疹,数小时内变为丘疹,再经数小时变为水泡,从斑疹→丘疹→水泡→开始结痂,短者仅6~8小时,皮疹发展快是本病特征之一。

水疱稍呈椭圆形,2~5mm大小,水泡基部有一圈红晕,皮疹往往很痒。水痘初呈清澈水珠状,以后稍混浊,疱疹壁较薄易破。数日后从水疱中心开始干结,最后成痂,经1~2周脱落。因皮疹分批出现,故在病程中可见各种皮疹同时存在。

【并发症】 (一)继发性细菌性感染 包括局部皮疹化脓性继发感染、蜂窝组织炎、急性淋巴结炎、丹毒、败血症等。 (一)继发性细菌性感染 包括局部皮疹化脓性继发感染、蜂窝组织炎、急性淋巴结炎、丹毒、败血症等。 (二)水痘脑炎 约1000~10,000个病例中有1例发生脑炎。 (三)原发性水痘肺炎 多见于成人水痘患者和免疫受损者。

(四)其他 水痘与Reye综合征常发生于水痘后期,伴呕吐、不安和激惹,进展到脑水肿,脑部的病理改变与高氨有关,由于阿司匹林也被认为与Reye综合征有关,因此国外认为水痘感染时最好禁用阿司匹林退热。心肌炎、肾炎、关节炎、肝炎等均少见。

预防和控制 预防: 1、学校和托幼机构按规定每天做好晨检工作。 2、条件允许尽量接种水痘疫苗,免疫期10多年。 控制: 学校与托幼机构发生麻疹等呼吸道疫情时,应按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发现病人及时报告;(控制传染源) 2、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3、隔离治疗病人。隔离至出疹后7日; 4、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84消毒液1:100比例 配制)(切断传播途径) 5、课间保持教室通风换气; 6、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出现可疑症状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应急接种水痘疫苗。(保护易感人群)

(六)麻疹 麻疹(measles,rubeola,morbilli)是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症状有发热、上呼吸道炎、眼结膜炎等。而以皮肤出现红色斑丘疹和颊粘膜上有麻疹粘膜斑为其特征。典型麻疹的临床过程可概括为“烧三天,出疹三天,退热三天”。

麻疹典型图片1

麻疹典型图片2

并发症 支气管肺炎:麻疹患儿主要致死原因。 心肌炎:2岁以下儿童多见。 脑炎:0.1%-0.4%发病率 喉炎:1%-4%发病率。

预防和控制 采取以预防接种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预防 1、2岁以下的儿童按国家规定做好疫苗接种。 采取以预防接种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预防 1、2岁以下的儿童按国家规定做好疫苗接种。 2、学校和托幼机构按规定在新生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 3、学校和托幼机构按规定每天做好晨检工作。

控制:学校与托幼机构发生麻疹等呼吸道疫情时,应按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发现病人及时报告; 2、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3、隔离治疗病人。隔离至出疹后5日; 4、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84消毒液1:100比例 配制) 5、课间保持教室通风换气; 6、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出现可疑症状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应急接种麻疹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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