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7月 (注意保存 请勿上网) 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7月 (注意保存 请勿上网)
引 言 中央决定,今年要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一、专项工作的背景 二、商业贿赂概述 三、中央对专项工作的部署 四、教育部开展专项工作概况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 工作的背景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起因 (二)中央开展专项工作的重要举措
(一)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起因 2005年7月,《国内动态清样》第2204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一则题为《商业贿赂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瓶颈》的报道。 报道称:从去年的“朗讯风波”,到今年“建行张恩照个人事件”,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简称FCPA)的制裁。
朗讯公司行贿案 美国朗讯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网络设备提供商。2004年4月,朗讯公司对其在全球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时发现,朗讯中国分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涉外腐败行为法》,涉嫌在中国行贿,朗讯公司迅速解雇了包括总裁和首席运营官在内的4名中国区的高级主管人员,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报告。
德普公司回扣案 美国德普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性诊断试剂跨国公司。1991年,该公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中国分公司。其后的11年时间里,为推销产品,德普中国公司向中国多家国有医院的医生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回扣”高达162.3万美元。德普公司总部2003年2月发现了公司的账面问题并展开调查。德普中国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美国司法部认罪。德普公司因此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近480万美元巨额罚金。
张恩照案 2005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照涉嫌经济腐败被“双规”。早在2004年12月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软件系统进口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著名金融IT服务供应商FNF及旗下子公司FIS成为主要被告,张恩照被列为第三主要被告,张恩照涉嫌收受前者巨额贿赂。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起因 该报道同时指出: 商业贿赂在我国许多行业已经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其中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如不加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瓶颈。该文还列举出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六大负面影响。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起因 胡锦涛总书记和吴官正、何勇同志相继就此报道作出重要批示,确定由中央纪委牵头,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此拉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序幕。
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动态清样》 第2204期上的批示 胡锦涛 2005年7月27日批示: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惩治腐败行为。此事涉及多个部门,请协调有关方面研究一下,作出部署。”
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动态清样》 第2204期上的批示 吴官正 2005年7月28日批示: 一、请认真学习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讨论这期动态清样提出的问题,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认真研究,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 二、请将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清样”复印送请中纪委常委、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医药管理局及各有关金融部门等部门主要领导学习、思考,研究贯彻措施。
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内动态清样》 第2204期上的批示 何勇2005年7月28日批示: 总书记关于坚决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和官正同志关于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的指示非常重要,切中要害,我们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商业贿赂问题,一是危害性大,败坏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二是隐蔽性强,手段多样,查处有一定难度;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有商业贿赂问题,经过治理,时轻时重。因而,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要有总体上考虑和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才能取得实效。 按照官正同志指示,可先把总书记重要批示及官正同志重要批示复印给高检、工商管理总局、银监会、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等部门,请他们先摸摸情况并提出治理意见。到八月上、中旬开专题会议研究这一工作,提出治理意见。
(二)中央开展专项工作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把其作为今年政府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出成效。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这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1、治理商业贿赂座谈会 2005年8月16日和9月2日,中央纪委分别召开治理商业贿赂座谈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出席了8月16日的座谈会并作讲话。会议提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何勇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央国家机关22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第一次会议 2005年10月19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何勇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突出治理的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经过研究,将医药卫生、建设、交通、电信、电力、商贸和金融等作为治理的重点。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讨论稿)》,部署了治理商业贿赂调研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的成员和成员单位联络员。
3、中央政治局会议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2005年工作的汇报,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会议强调,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
4、中央纪委第六次会议 2006年1月6日,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 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吴官正同志在报告中指出: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5、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第二次会议 2006年1月19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何勇同志在讲话中指出: 要明确治理重点,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确定,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5个部位)。会上,李至伦同志传达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李玉赋同志汇报了《意见》的修改情况和办公室近期工作。
6、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治理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2006年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文),从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 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作了部署。温家宝总理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六个部位)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出成效。
8、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第三次会议 2006年3月2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13个部门在会上谈了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何勇同志发表讲话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确保专项工作开好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务必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9、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负责人会议 2006年4月29日,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在北京召开,吴官正、华建敏、何勇在会上发表讲话,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9、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负责人会议 吴官正在讲话中强调: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着重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 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尤其要注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9、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负责人会议 华建敏在讲话中提出6点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2、依法严肃治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3、突出重点,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4、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有效机制 5、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 6、从严治政,认真抓好政府自身的治理工作
10、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第四次会议 2006年5月1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在中央纪委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同志主持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11、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 关于自查自纠和查处案件的实施意见 2006年5月16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中治贿发[2006]4号),对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和查处案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具体部署。 (其内容将在本报告第三部分中详细介绍。)
12、执纪执法部门负责人座谈会 2006年6月12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执纪执法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7个部门参加,何勇同志就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肯定工作初步成效的同时,强调:充分认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商业贿赂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三)特征、客观表现 (四)与职务犯罪的异同 (五)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的涵义: 贿:指财物。亦指赠送财物. 赂:①赠送财物; ②赠送的财物 贿赂:私赠财物而行请托。 《隋书·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 贿赂:①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事; ②指贿赂的钱物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即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学理)。也有专家将其定义为,经营者依靠贿赂手段引诱顾客与之发生交易的行为(最高法院)。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指出,商业贿赂的危害在于: 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币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对商业贿赂的危害进行了专题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商业贿赂的危害归纳为四个方面,下面简略介绍: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2、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一方面,正当有序的竞争能较准确地反映市场需求,生产者能够据此合理安排生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商业贿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这势必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另一方面,商业贿赂为不法经营者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可能,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大诱因,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3、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政府官员。这既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更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和谐和我党的执政能力。商业贿赂对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损害是有形的,可以计算,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损害是无形的,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更是无法估量。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4、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商业贿赂损害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商业贿赂不仅对我国经济带来严重的“内伤”,而且也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际形象。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请看下面的资料
最高人民检查院反贪总局统计资料 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共764人,占当年查处的全国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总数的6.8%。其中受贿717人,行贿47人。 检察机关查处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主要发生部位:(1)图书教材采购;(2)教学设备、校服采购;(3)基建;(4)社会化办学;(5)保险等。
湖北检察机关挖出“教育蛀虫”80人 武汉市今年上半年查处4个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图书、教材等采购上收受贿赂的特大窝串案,包括4个区教育局副局长在内的14人被查处,总涉案金额达240多万元。 据悉,今年1至4月,湖北省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共立案80人,其中涉嫌受贿的案件占75%,涉及高校工作人员的占67.5%,窝案串案占77.5%。 据初步调查,80名“教育蛀虫”总立案金额达914.5万元,人均11.4万元,这表明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人均涉案金额比较高。 ——《北京青年报》2006年6月5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统计 近两年: 全省中小学和各类高校,因收受教材回扣被检察机关立案共计84人. 省教育厅统计近两年来高校因收受教材回扣被检察机关立案共计47人,涉及28所高校.
浙江省教育厅统计 2005年1----12月,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52人,其中副厅局级1人,处级别16人. 发案部位情况: 图书教材采购: 23校 41人; 设 备 采 购: 4校 7人; 基 建: 3校 8人.
河南省教育厅原助理巡视员 靳某贪污受贿案 2005年,河南省查处了省教育厅原副巡视员靳某伙同几名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他们一是利用基教处组织编写、自办发行的幼儿教材、教辅材料之机,将部分书款119万元截流私分。二是靳某受某厂商的请托,利用教具上发行目录的审批权,收受该公司给他个人的“回扣”款累计高达人民币600万元,案发后教育厅和厅直属单位涉案的6人被依法逮捕。
淮海工学院王立信等人受贿案 (本案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06年7月31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15起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江苏省连云港市淮海工学院原院长王立信、原副院长贾军衔、基建处原处长王建中、后勤服务公司原总经理张晋陆、体育教研部原主任陈万章等受贿案。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淮海工学院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多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75.9万余元、美元5500余元。2005年9月至1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六个月。 。
北京市某书店商业贿赂案 今年,检察机关查处了北京市某书店商业贿赂案。该书店通过在教材、图书订购中以回扣、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手续费等方式行贿,总计金额2000余万元,涉及全国24个省(市)、400余所大中小学校,其中150余人因涉嫌受贿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教育部文印中心收发员于璞浩 邮局利用购物划帐,或给予电话充值卡的办法锁定顾客,于收受后用变买贴现的手法贪污公款. 近两年教育部共支付邮局184万余元,其中22万余元被于某贪污. 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特点 1、发案部位相对集中。教材图书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部门和领域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尤其以教材图书采购领域的问题最为突出,最具行业特点。 2、贿赂手段复杂多样。行贿方使用的手段,既有回扣、手续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也有附赠、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考察等方式。 3、违纪违法主体广泛。涉案人员既有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又有普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以岗谋私”的问题并存;单位犯罪或违纪案件突出。 4、 “窝案”、“串案”多发。 5、案件类型以受贿为主。
商业贿赂多发的主要原因 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贪利心里和侥幸心里的驱使; 请托关系与“朋友”关系的错位;
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多发的原因 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多发,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客观背景,直接原因在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 1、教育不扎实。党风廉政和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欠缺,存在不入脑,不入耳的问题,一些党员干部看不到 “潜规则” 背后的危害性。 2、制度不完善。有的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悖;有的单位虽有规定,但不落实,制度形同虚设。 3、监督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不敢于监督。
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多发的原因 原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即(87)教材图厅字002号文〕允许高校从教材、图书总码洋中提取9%至12%作为业务费,并允许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一些高校在实际执行中,利用政策空间拿回扣甚至私分,构成商业贿赂,近而引发职务犯罪。 教育部已于2006年6月30日发文废止了该文件。
(三)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客观表现 1、商业贿赂的特征 2、当前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特点 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4、回扣与折扣
1、商业贿赂的特征 目的:商业目的,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 行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 对象:一般是对方单位或个人,也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2、当前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特点 公开性; 普遍性;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危害后果的潜在性。
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3、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用“红票”冲帐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索贿。
4、回扣与折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的,以行贿论;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回扣”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折扣”是合法的,但必须明示入帐。
1、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联系 (三)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异同 商业贿赂从性质上说是违法行为,严重到触犯刑律程度时,就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当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它同时构成职务犯罪当中的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范畴。
2、关于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通常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行贿人通过行贿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受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和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的贿赂犯罪。
2、关于商业贿赂犯罪 前者由检察机关管辖,范围限于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行受贿犯罪,具体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6个罪名。其中,在受贿罪中,法律还特别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后者由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限于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行受贿犯罪,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最高检察院)。
3、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经营者,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 职务犯罪中的贿赂犯罪或以贿赂犯罪论的主体,自然人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单位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2)贿赂的范围和客观表现不同 商业贿赂的范围是财物或其他手段,一般不要求利用职务的便利; 职务犯罪中的以贿赂犯罪论的贿赂范围刑法规定仅限于财物。
3、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3)监督执法的主体不同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主体不同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3、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4)法律责任不同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同时还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概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这是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其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是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依据。三是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制裁措施,这些规定相对于前两者来说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要优先适用。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贿赂行为的也有规定,这是对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
(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规定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1、《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制裁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 (2)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对商业贿赂、以及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做了具体规定,这是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部门规章。
1、《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 (3)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行政执法中的实际情况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工商公字〔2006〕90号)中明确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刑法》及司法解释对 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做了规定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注:《刑法修正案(六)》已将第163条和164条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刑法》及司法解释对 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至3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的贿赂犯罪做了规定。 《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9条 [行贿罪] 《刑法》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2、《刑法》及司法解释对 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对办理贿赂案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分别做了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32条: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53条规定了制裁措施:导致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44条和56条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规定了制裁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第25条规定:供应商不得以向相关机构、人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72、77、78、79条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贿赂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2年修正)第106条明文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9条规定了制裁措施。第131条还禁止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3、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特别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27条、3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政正当利益。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至第93条对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违纪行为及应受到的党纪处分做了具体规定,其基本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应条文吻合,是党内处理商业贿赂违纪行为的基本依据。
5、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完善 2006年6月29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刑法第163条和164条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专任教师、医生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5、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完善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并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工商总局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和退出,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完善了房屋建设招投标制度,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行业诚信体系标准…
三、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的部署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上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这是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的关键.
三、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的部署 根据中办发[2006]9号文《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专项治理的三项主要工作是: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项工作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不能机械地划分为不同阶段。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 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1、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 2、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3、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4、自查自纠的六个主要环节 5、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6、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几点具体要求
1、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3、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时间范围: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3、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1)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 (2)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 (3)六个领域的重点内容 (4)教育系统的自查自纠重点
(1)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 企事业单位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理、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查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等。
(2)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要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领域最初是5个,后扩大为6个,后又增加了9个,现共15个。
(2)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 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的5个重点领域是: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
(2)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 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将重点领域扩大为6个。
(2)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中要求,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由此确定了以上15个重点领域。
(3)六个领域的重点内容 中央要求,要抓住重点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确定了六个重点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内容。
(3)六个领域的重点内容 1、在工程建设领域,要以建设项目为切入点,围绕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2、在土地出让领域,要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土地整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权评估方面入手,发现问题,认真查处
(3)六个领域的重点内容 3、在产权交易领域,要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转让、规范操作、披露信息等环节,对不按规定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低估或漏估国有资产等问题,进行纠正和治理。 4、在医药购销领域,要着重治理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重点查找药品监管系统评审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关键环节中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3)六个领域的重点内容 5、在政府采购领域,要针对项目委托、招标谈判文件的制订等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环节,纠正有意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重点治理采购机构和人员、评审人员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6、在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要着重检查矿产、海洋等资源的开发权出让,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抓好资源利用项目承(发)包单位和土地、矿权评估单位的治理工作。
(4)教育系统的自查自纠重点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今年全国纠正工作会议上强调:“商业贿赂问题不解决,部门和行业作风就难以根本好转”。并指出:“要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教材销售回扣、药品开单提成和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
(4)教育系统的自查自纠重点 以教材、教辅、图书的编审、印刷、发行、选用、购销为重点,并在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和收受 “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单位帐外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予以彻底清理。
(4)教育系统的自查自纠重点 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是对基础教育课改新教材培训费收取和管理问题; 二是对有交易关系的厂商赞助问题的清理,不能以受赠人对捐赠人的经营活动为回报前提; 三是对一些学校为提高上重点学校升学率搞“回扣”招生问题。
4、自查自纠的六个主要环节 一是进行宣传动员。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做出具体安排。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为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4、自查自纠的六个主要环节 三是查找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等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地区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重点问题。
4、自查自纠的六个主要环节 四是分类作出处理。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意见》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4、自查自纠的六个主要环节 如何分类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4、自查自纠的六个主要环节 五是认真搞好整改。根据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 六是组织评估验收。各省区市和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2007年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5、 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统一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含党的关系由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极其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5、 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其中,实行行业指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统一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中: 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查自纠工作。
5、 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新闻出版署、教育部负责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查自纠工作: 一是教育部直属高校依照教育部的部署和地方的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是各地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别、不同隶属关系的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的教育机构等由地方新闻出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6、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几点具体要求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同时强调: 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搞好组织协调 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中治贿发[2006]4号)指出: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一项重要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手段。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出成效,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1、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要求 2、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3、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4、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5、对查处案件工作的几点具体要求
1、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要求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1、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要求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
1、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审慎使用办案措施和手段,及时纠正办案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
2、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1、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查处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
2、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2、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要查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 3、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3、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 (3)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要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 要全面清理积案,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核查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突破一批大要案。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在查案件,要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 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同时强调: 5、对查处案件工作的几点具体要求 《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同时强调: 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及线索移送和查证工作。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完善查处重大案件协作机制。
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办案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 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办案考核制度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上级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通过案件督办、办案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保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 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 长效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环境氛围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1、加强宣传教育 积极营造反对 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1、加强宣传教育 积极营造反对 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2、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有关立法工作应注意与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3、强化内部管理 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4、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4、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 长效机制 何勇在4月29日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强调,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与当前几项重要工作相结合: 一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 二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 三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
一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惩防体系 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 统筹安排,精心谋划,扎实推进。要加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诚信守法,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投资体制等改革,健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规范施政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二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整顿 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 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寓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之中,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建筑市场和医药市场,严肃财经纪律和规范金融秩序,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顿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 要注意从查办案件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把廉政的要求贯穿到管理和制度建设中去,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教育部开展专项工作概况 1、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下发文件 进行安排部署 3、召开直属机关自查自纠工作会议 4、深入调研 加强指导 5、举办高校纪委书记专题研讨班 6、发文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管理 7、召开视频会 推动全系统专项治理
1、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成立了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周济同志担任组长,袁贵仁同志和田淑兰同志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教育部及所属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部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财务司、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社科司、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下发文件 进行安排部署 (1)下发了《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2006]8号),对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要求: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自查自纠工作;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下发文件 进行安排部署 (2)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厅[2006]1号),就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查自纠的总体要求,领导体制机制,工作重点,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自2006年5月至9月底按学习动员、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下发文件 进行安排部署 (3)明确了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以上两文件中明确了要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以教材、教辅、图书的编审、印刷、发行、选用、购销为重点,并在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和收受 “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单位帐外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予以彻底清理。
3、召开直属机关自查自纠工作会议 5月10日,田淑兰同志主持召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参加的会议,传达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具体部署直属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目前,各单位正在按照部党组的统一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
4、深入调研 加强指导 田淑兰同志对北京、上海等地的40多所直属高校进行调研,了解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滋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治理和整改的措施。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编辑了治理商业贿赂专刊,汇集了相关的领导讲话、政策法规、案例等资料,发放到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
4、深入调研 加强指导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选取近年全国教育系统实际发生的100个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选遍》一书,向机关各司局、各地及各直属高校领导和纪检干部赠送。 为使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法律,请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刘敏处长为机关各司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及高校负责同志做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辅导报告,该报告的光盘已发放各直属单位及高校。
5、举办高校纪委书记研讨班 6月24日至6月30日,教育部在湖南大学举办2006年直属高校纪委书记研讨班,专题研讨商业贿赂在高教领域的反映与治理对策。田淑兰同志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72所直属高校纪委书记、部分省(区、市)教育(高校)纪工委书记、13所省部共建高校纪委书记以及直属高校17个附属医院的纪委书记共计130多人参加了研讨班。通过研讨,大家对商业贿赂这一新课题的认识和把握更加清晰和全面,为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夯实了基础,拓宽了思路。
6、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管理工作,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教育部办公厅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教育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自查自纠和建立防治教育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6、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管理 《通知》对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四条要求:一是各高校要从服务学生和教师、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出发,加强对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同时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二是严禁各高校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为学生代购教材或订购图书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学生。三是加强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四是严肃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6、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管理 《通知》还废止了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87)教材图厅字002号〕文件。 并明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7、召开视频会 推动全系统专项治理 为推动整个教育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7月3日下午,教育部召开“规范高校收费管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视频会。周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田淑兰同志就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教育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国家有关部委财务、教育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其他部委所属高校领导干部出席了会议。
7、召开视频会 推动全系统专项治理 周济在讲话中强调: 各级党委和行政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坚持依法治理、正确把握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他要求,当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高校收费管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高校稳定等紧密结合起来,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教育收费、高校招生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高校政治稳定的大局。
7、召开视频会 推动全系统专项治理 田淑兰在会上通报了教育系统近期发生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分析了案件的特点,并代表部党组对教育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负责范围;二是要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始终;三是要明确时间节点,查找突出问题;四是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五是要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系统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她强调,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对组织自查自纠工作不负责任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负责范围 教育部机关、部直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负责监督检查;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案,按照地方部署进行,在向地方报告情况的同时报教育部;各地要把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联合办学)纳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高校附属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纳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教育系统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出版发行等领域,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2)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工作始终 一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中都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 二要了解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明确“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三要使自查自纠过程成为一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诚信守法、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教育过程,成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过程。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3)明确时间节点,查找突出问题 这次自查自纠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及行业监管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要求,自查自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主要分为六个环节: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考虑到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具体调整为:今年9月底前完成前四个环节,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于今年12月底结束。各个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尽量与当地吻合,各个环节相辅相成,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3)明确时间节点,查找突出问题 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图书教材的编审、选用、购销以及教具学具、学生生活用品采购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领域的问题,要清查单位和个人以“回扣”、“手续费”等各种名义暗中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同时,还要查找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企业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出版发行等其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单位帐外收受财物私存私分、暗中设立小金库的问题要予以彻底清理。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3)明确时间节点,查找突出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1.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学校、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在行政审批、教学评估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4)区别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部党组对教育系统自查自纠的五点要求 (5)规范教材图书采购,清理相关规章制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了1987年的002号文,并对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严禁高校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图书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新规定执行,中小学教材采购改革办法也在酝酿之中。各地各单位要抓紧清理关于教材和图书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要针对教材图书采购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为契机,各单位要全面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各种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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