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上)
本讲主要内容 我国的宪法制度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宪法制度 宪法的概念 —— 列宁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宪法的基本特征 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效力上: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 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 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程序上: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民主集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原则: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34条 政治自由:六大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5条
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狭义的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住宅、通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思考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 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 “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 ——翟小波:“宪法不能司法化” 相反的见解:李燕平:“宪法真的不能司法化么?”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范畴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行政主体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范畴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等 。 行政主体: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相对人:权益受行政行为影 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如:行政立法、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案例:“孙志刚案”——公民权利觉醒的代价 2003年3月17日傍晚,就职于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武汉籍青年孙志刚(27岁,大学毕业)在走向网吧的路上,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强制收容。执法依据为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生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情链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 孙志刚家人面对遗像和骨灰痛哭
法学界对“孙志刚案”的回应 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违宪性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行政处罚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五位知名学者再次以中国公民的身份联名上书,要求就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孙志刚案”的结局 当事人的命运 孙志刚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 6名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至3年。 孙志刚家属:获国家赔偿 法制的命运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公民权利得到了进一步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的概念与体系 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体系:《民法通则》(1986年)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总纲。此外还包括一系列下位法律: 调整财产关系:《物权法》、《合同法》、 《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调整人身关系:《婚姻法》、《收养法》等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丧失胜诉权。 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 真实 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 结婚的条件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之间对财产及债务的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 离婚的方式: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 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继承法律制度之遗嘱继承与遗赠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律制度之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分割财产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二奶”继承案——法与情的较量 案情回放: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抱养一个儿子。1994年,黄结识比自己小22岁的张学英,并很快在外面租了房子,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2月黄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张学英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前伺候。4月,黄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订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并公证处公证。 4天后,黄去世。黄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的时候,遗嘱见证人之一的易某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黄的合法妻子蒋伦芳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执行。 几天后,张一纸诉状交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观点交锋: 原告观点: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的张学英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判决结果 反响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群众:1500余名旁听群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 判决赢得了民心。 理论界:法律屈服于社会舆论,社会公德成为判决依据。 相关连接:泸州二奶继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