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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多少 主講:陳潤根先生 學友社名譽社長
基本法知多少 《基本法》簡介 一國與兩制的關係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有關《基本法》的重要新聞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基本法》簡介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 把中央對香港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 一國兩制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 一國兩制也是鄧小平理論的一個組成部份。
制定基本法 總 則 引 伸 附 件 一國 1. 領土主權 7. 土地資源 10. 區旗,區徽 二.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 七. 對外事務 總 則 引 伸 附 件 一國 1. 領土主權 7. 土地資源 10. 區旗,區徽 二.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 七. 對外事務 八.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附三. 在香港有效的全國性法律 兩 制 2. 高度自治 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 3. 政府組成 四. 政治體制 附一,二. 行政長官,立法機關產生方法 4. 權利自由 三. 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5. 生活方式 9. 法定語文 六. 教育;文化;科學;體育;宗教;社會服務 6. 私有財產權 五. 經濟 8. 本地法律 11. 基本法地位 九. 附則
《基本法》解釋權 《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考《基本法》第158條)
《基本法》解釋權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法》修改權 《基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參考《基本法》第159條)
《基本法》修改權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基本法 就是「一國兩制」方針 實施的依據。
一 國 兩 制 一國 是最大前提 香港屬於中國,不是另一個國家。 解釋權 修改權 官員任免 國防 外交
一 國 兩 制 兩制 是最大特點 1. 行政管理權 2. 立法權 3. 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 除了 國防 和 外交 以外,香港特區享有 高度自治: 1. 行政管理權 2. 立法權 3. 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
一 國 兩 制 香港的自治權在某些方面比美國一個州所享有的自治權還要大。 自行發鈔權 終審權 發出護照權
為什麼要有基本法 ? 保證…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 …得到實踐和監督。 基本法 序言 基本法 序言 基本法的制定:為了「確保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保證…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 …得到實踐和監督。
為什麼要有基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第三條
為什麼要有基本法 ?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基本法第二條>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為什麼要有基本法 ?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 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為什麼要有基本法 ?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 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取代了原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 它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國家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香港具有憲制性地位; 它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法律之上,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據和基礎。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是一本「小憲法」。 基本法之上還有中國國家的 (大) 憲法,既然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那麼香港本身便應有自己的小憲法,以使「兩制」成為可能。 法律 憲法 法例的附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 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居港權 公務員減薪 二十三條立法 政制發展 行政長官繼任人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 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居港權 1999年1月29日 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內文 判決非婚生港人內地及出生時父或母住港未滿七年的子女擁有居港權,令合資格來港定居的內地人人數急升至167萬,特首決定要求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條文作出澄清。
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的基本法條文 《基本法》原文 澄清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居民須先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人應理解為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台灣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的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釋法後,誰可擁有居港權? 條件 終院判決後 人大常委釋法後 登記婚姻 非登記婚姻 出生時父或母住滿七年 出生時父或母未住滿七年
釋法後…… 釋法後,你認為有沒有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釋法後,你認為有沒有影響判決的執行?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19,942 1.72 9000 非本地婦女來港生育的嬰兒數目一直增加 其中父母均為非本地居民的數目: 1995年 = 7338人 2005年 = 人 19,942 1.72 升幅達 倍 2001年 = < 200人 2005年 = > 人 9000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為什麼? 2001年7月20日 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廿四條裁定男童莊豐源擁有香港居港權,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 莊豐源於1997年9月29日於香港出生,父母不是香港居民。 入境處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若要成為永久性居民,則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須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局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受財赤影響,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於2002年5月22日公布薪酬調整方案。 由於大多數現職公務員的合約沒有明文容許政府減薪,為確保能夠確實執行根據既定薪酬調整機制作出的合理決定,政府決定立法減薪。有關草案於2002年6月5日提交立法會。 公務員減薪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有公務員以個人或工會名義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入稟狀指《公務員薪酬調整條例》違反《基本法》,包括保障私有產權的第6及105條;另外,根據《基本法》第100、103及160條,特區政府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下的契約繼續有效。但減薪後公務員的聘用條件明顯不如97前,違反契約精神。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高院判決「立法減薪」沒有違反《基本法》,判辭指出香港過去在順風當中,公務員才免被減薪,不代表在風暴當中,減薪不會出現。 高院法官夏正民認為「立法減薪」能協助政府減輕財困,亦能確保公務員的薪酬與私人機構維持同一水平。 但興訟人提出上訴。結果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指政府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 2005年7月13日,終審法院昨日一致裁定,政府立法減薪沒有違反基本法,判其上訴得直。判辭指出,政府減薪並沒有違反基本法100條及103條的規定,即「公務員僱用條件並無低於回歸前的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2003年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因受到各方激烈反對而擱置,並導致負責官員下台。 二十三條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政府於2004年初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徵詢香港各界有關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意見。 中央政府於3月27日宣布人大常委會將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進行解釋。 2004年4月6日,人大公布釋法內容。 政制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附件中的「二零零七年以後」,含二零零七年。 附件中規定的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此外,修改程序須經 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 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的問題,則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行政長官繼任人任期 董建華於2005年3月10日宣布辭職,由於《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就行政長官任期訂明為五年,卻未有明文規定有關行政長官繼任人任期,引起了關於繼任人任期是剩餘任期或五年之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涉及基本法的重要大事 關於《基本法》新聞的特點: 就是社會各方都會指責對方違反《基本法》 證明了每個人都懂得運用《基本法》來捍衛自身的權益。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政府態度 政務司長英文名稱? 行政長官選舉 宣傳重點 大陸法與普通法的交叉 一國與兩制的關係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政府態度 香港政府沒有認真處理《基本法》的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 政府態度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I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not able to discharge his or her duties for a short period, such duties shall temporarily be assum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Secretary, Financial Secretary or Secretary of Justice in this order of precedence. ”(The HKSAR BASIC LAW-Article 53)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行政長官選舉 第二屆行政長官產生時沒有嚴格按照《基本法》訂明的程序。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附件一第五條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宣傳重點 政府在宣傳有關《基本法》時只強調權利,卻少有提及義務。 《基本法》中第二十三條和第四十二條都是香港人的義務。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大陸法與普通法的交叉 大陸法(成文法)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 普通法是依靠法官判詞的紀錄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 《基本法》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組合而成,因此,《基本法》衍生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有待時間磨合。 大陸法與普通法的交叉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一國與兩制的關係 「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基本法得以體現和落實。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予的,沒有所謂「剩餘權力」的問題。 一國與兩制的關係
關於落實《基本法》遭遇的問題 參考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結 論 實施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項史無前例的偉大創舉,在前進的道路上總會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祖國內地人民和香港同胞在實踐中齊心協力,共同探索。在香港基本法實施的過程中,對一些問題有不同的認識,甚至出現一些爭論,也是正常的。通過有益的探索和討論,會有助於人們對基本法的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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