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利用與自我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高雄服務處蔡凱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於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是近年來新興的法律課題,其所涉及的層面十分龐雜與新穎,其中又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為貼近與密切,更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重要的一環。 有鑑於建立正確的著作權保護與侵害預防觀念的重要性,智慧局投注大量資源在進行相關著作權概念的推廣及教育工作,期盼今天的內容能讓各位同學對於著作權有所認識。
網路著作權相關問題 以下行為均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併予說明。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1 上載 (up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2 下載 (download) 屬著作權之資訊 ( 註 )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3 轉貼 (repost) 屬著作權之資訊 04 傳送 (forward) 屬著作權之資訊 05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憶體 ( ROM )、唯讀光碟片(CD-ROM)、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可寫1次/讀多次光碟( WORM )、可多次讀/寫的光碟 ( MO ) (註)下載:指下列行為: 1、打包離線閱讀 2、直接列印 3、將軟體抓來使用 4、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 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續)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6 網路上提供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7 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不註冊 或不付費於網路上提供共享軟體 (Shareware) 重製 公開傳輸 08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費軟體 (freeware) 公開傳輸 09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為檔案 重製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編輯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8 條 10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改作 改作權 未標示作者 姓名標示權 著作權法第 16 條 文字修改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權法第 17 條
二、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 (一) 網路管理者: 1. BBS站主應張貼聲明,貼文者如未明示同意他人轉貼者,網友 應先行徵得同意始行轉貼。 2. 站主在製作精華區之前,應徵得相關圖、文著作財產權人重製及 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如欲改變著作 內容者,且需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授權。 3.於網路論壇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者,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 的行為。 4. 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其管理之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 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5. 網路管理者對於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進行侵權之情形, 於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之共通免責要件及同法第90條之5至第 90條之8之各別免責要件時,即可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二、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續) (二) 一般利用者: 1.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已成為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者,任何 人均得自由利用,但是在利用時要注意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 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2. 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使用者之使用行為又不符合 合理使用之情形,行為人進行上表在前述表列10種行為之前, 均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二、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續) (三) 於網路上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1. 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88條規 定。 2. 刑事責任:詳見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規定負刑事 責 任,刑期最重者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網路交換軟體 (一)網友使用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P2P)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兩種著作利用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三、網路交換軟體(續) (二)至於提供P2P交換軟體的業者,雖非實際從事「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有誘使網友下載其提供之P2P軟體,並鼓勵網友在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下,進行下載、上傳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而藉此獲取利益,將視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之責任。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四、E-MAIL (一)在網路上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均會造成「重製」他人作品之情形,如果僅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但是,把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朋友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除非所轉寄的屬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法律、命令、公文、標語、表格等作品外(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重製權」。
四、E-MAIL(續) (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此即為所謂之公開傳輸權。在網路上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給許多人時,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情況,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則會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結果。
四、E-MAIL(續) (三)報刊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未禁止公開傳輸的話,以E-mail公開傳輸,屬於合理使用。在合理範圍內,用E-mail傳送政府機關公開發表的著作,也是合理使用。另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照利用的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所佔著作整體的比例、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等等,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因此,在日常生活裡使用E-mail時,只要在符合一般人客觀的合理範圍內傳送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五、「搜尋引擎」 (一)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是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自動編輯功能,使網友可以很快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即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例如Google、百度等,此種搜尋服務之業者所為下載儲存檔案的行為,當然是重製。然而網路業者事先未必取得所儲存檔案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有些人難免會產生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五、「搜尋引擎」 (續) (二)在國際社會著作權領域的實務上,認為「搜尋引擎」重製他人著作,雖未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但因其利用的目的,是為了使網路的傳輸更有效率,而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國際組織「萬維網聯盟(W3C)」對於搜尋引擎的運作,列有詳細的技術規範,基本上,搜尋引擎祇要符合該聯盟的技術規範所作的重製,應該都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五、「搜尋引擎」 (續) (三)網路的世界是無國界的,在網路的秩序和規範方面,我國也必須遵循國際間的標準,因此,「搜尋引擎」之重製行為,不致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應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五、「搜尋引擎」 (續) (四)又此種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只要該等 業者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倘若使用者所連結之網 站張貼目前上映中的院線片供網友觀賞或下載者,難謂為不知情), 以及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者,並配合著作權人 之通知立即取下涉嫌侵權之內容,則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主張免除 「民事責任」。
網友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 一、緣起及發展 隨著網路走入家庭與個人,新的網路應用更是前仆後繼不斷出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廣大網路使用人所共同參與的Web2.0模式,部落格的應用即屬其具體代表之一。據美國iResearch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顯示其快速成長的趨勢。已蔚為全球網路應用Web2.0新風潮。 大多數成功經營的部落格,多由分享個人的心情故事、抒發個人見解與觀點開始,逐漸演化成專業知識、專業領域社群,並進而結合評論或專欄的專業化角度來運作與創作作品,亦與利用他人著作產生密切關係。由於部落格快速成長與使用者大幅的增加,部落格不但受到主流媒體與投資者的注意,也更進一步發展出更新的應用及商業模式,這些新的發展趨勢,也突顯出未來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網友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 二、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就整個部落格之利用型態而言,其組成主要可分為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開版之版主(下稱版主)及上網利用之網友(下稱部落客)三者共同組成,其中,開版給版主及提供部落客留駐歇腳的平台由於僅係平台性質,並非直接創作內容,因此對於由版主自行提供或部落客所創作的各種內容(包括文字、照片、影片、錄音等)相關著作權之歸屬,應先予釐清。 由於平台業者(如Yahoo!無名小站等)與版主或部落客一般並無直接的約定,通常都是透過使用規定或服務條款(terms of use)等定型化契約之規定加以規範,此等網站並非版主或部落客的雇用人或是聘用人,因此就著作權法而言,即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以版主及部落客為其所創作內容之著作權人,而平台業者可取得著作人之授權自由利用該等著作之權利。
網友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 三、部落格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時部落客的責任 將內容上傳部落格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就上傳之內容而言,不論是文字,或是相片,或是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問題,又因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之傳輸將使著作之經濟效益消耗殆盡,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極為有限,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不論其係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 另就版主及平台業者而言,雖相關侵害著作權內容非其直接傳送上網,但如果版主及平台業者與部落客間有共同犯意或教唆、幫助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並非一律不負責任,此應特別注意。
網友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 四、部落客可利用業經授權的著作,以免爭議 部落客如欲在自己的部落格內張貼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時,要注意去取得授權,或者取用已採行創用CC授權(creative common)而在網路上流通的著作,以共同建立部落格的網路秩序,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而誤觸法網。又為使部落客在部落格張貼的自己享有著作權之作品為其他網友使用,部落客亦可在其部落格主頁(如使用規則)或評論頁上標明其同意他人利用其部落格中的作品或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 「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 效果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 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五、 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 過該 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 樂著作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 過該 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 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搜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 過該軟體 「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 樂著作(續)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 過該軟體 「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 樂著作(續) (二)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 律效果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 律效果 (一)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 法律效果(續)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 法律效果(續) (二)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檔案時,除有前述「重製」之情形外,下載後的音樂如果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個人的電腦資料夾內取得音樂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時,此時同時構成「公開傳輸」的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下載行為,因此,縱然民眾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利用交換軟體的公開傳輸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 律效果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 律效果 (一)網站業者於網路上提供各種音樂供人下載,也會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其未事先取得各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亦會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 律效果 (續)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 律效果 (續) (二)另網路平台業者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或其他檔案為誘因,並有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而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軟體(例如P2P),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之檔案,此一提供行為亦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平台業者亦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7條之1及第93條第4款等規定)。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 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 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 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 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五、 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交換軟體此項科技本身不是違法的,真正構成違法的是當事人不當的行為,與其使用的技術無關,一般民眾透過網路,利用別人的著作,與現實生活一樣,仍然應依照「使用者付費」及「授權利用」的市場供需制度,使用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下載及交換的合法網站,避免下載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保護自己不致觸法,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五、 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續) 因為所有的著作都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利用別人所創作的智慧結晶,而謀求一己的利益的話,不但對著作人不公平,且將導致沒有人願意從事創作,進而造成國家競爭力的下滑,文化素養亦將日益低落。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國人都遵守著作權法,建立尊重著作權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不但著作人可因此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樂意繼續從事更新創作,促使著作廣為社會大眾所利用,進而使整個國家、社會均蒙其利。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不但要靠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民眾的支持,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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