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改革 政策宣传 芜湖海关通关科 倪林
长江经济带的概念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指出:“长江流域要加强合作,发挥内河航运作用,把全流域打造成黄金水道。”今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重庆调研时指出,要用黄金水道串起长江经济带“珍珠链”,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建设长江经济带不仅能促进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沿海产业梯度转移,打造一条综合各地优势、具有生机活力的产业聚集带,还可继续向西、向南,与依托欧亚大陆桥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连接,实现沿海、沿江、沿边全方位开放。
长江经济带,东起上海、西至云南,涉及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浙江、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江西、安徽9个省两个直辖市。长江经济带“一条龙”是指上海、武汉、重庆三大航运中心作为串联长江经济带上三大城市群的重要支点,上海处于龙头,武汉等中游地区是龙身,重庆是龙尾。三大航运中心信息及产业等方面共享和互通,将有利促进经济带的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的重大决策,根据海关总署党组的工作部署,在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在长江经济带9省2市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等12个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
8月11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将于9月22日起,率先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内的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全面展开,待试点运作平稳后,逐步有序推广至整个长江经济带12个海关,将海关制度创新的红利辐射至整个长江流域。
一、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改革的目标和特点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 (一)改革目标 形成监管更严密、通关更便捷、流程更科学、运转更高效,覆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
具体目标: 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打造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作业平台(简称“一中心、四平台”),在不改变现行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前提下,通过区域海关通关中心的虚拟化运作,实现企业自主选择报关纳税和货物验放地点,海关执法统一、无缝对接,形成“多地可通关,多关如一关”的一体化通关新格局。 “一中心”是不改变现行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前提下,通过区域海关通关中心的虚拟化运作,实现海关现场一体化作业。
海关通关模式变革过程: 1、传统模式:口岸通关-转关后属地通关 2、区域通关改革:口岸通关-转关后属地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2006年) 3、区域通关深化:口岸通关-转关后属地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2013年) 4、通关一体化:口岸通关-转关后属地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狭义一体化)
广义一体化:实施一体化改革后,无论何种通关模式,均经过跨关区统一审单,可纳入一体化范畴。 狭义一体化:通关仅选择一体化模式,不选择其他四种模式,视为全过程跨关区一体化通关。 “多模式并存,多样化选用” 。几种通关模式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用通关一体化模式去覆盖其他模式
(二)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创新特点 通关一体化改革最本质的变革在于从思想观念上、运行机制上打破了地域限制和关区界线,形成“多关如一关”的一体化管理新格局,是海关改革实践中具有革命性的变革。 通关一体化是区域通关发展的高级形式,是在新时期的升级版。
1、更大的开放性 (1)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点。 企业可在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进出境地及上述两地对应的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报关单的申报口岸
(2)企业自主选择查验地点。 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口报关单需要实施查验的,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海关或属地海关实施查验 (3)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方式。 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狭义一体化)等其中一种通关方式
2、更多的便利 (1)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2)“三预”专业认定、行政许可在区域海关通用。企业在一地办理的“三预”专业认定、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一体化范围内海关通用。
(3)待系统完善后,在总署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基础上,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4)监管证件区域通用,允许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长江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有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除外),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二、狭义一体化通关作业基本流程 企业 申报 (自主 选择) 报关 单审 核 (区域 审单) 现场 接单 货物 查验 (企业 选择 地点) 放行 通关 后作 业
狭义一体化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通关模式之一,其判断标志为报关单申报口岸与进出口岸关区代码前2位不一致,且不为属地申报或转关报关单。 狭义一体化仅限于运输方式为2-水路运输、3-铁路运输、4-公路运输、5-航空运输、6-邮件运输的报关单。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65号公告: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一)狭义一体化进口通关流程 1、预录入 区域内企业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按有纸或通关无纸化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传输随附单证,向海关申报。 2、电子审单 海关计算机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对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系统不接受申报。
3、人工审单 退单及挂起应遵循“一次性告知”原则。操作时会注明原因、审单人员完整工号及联系电话(含区号),并负责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对不能满足审单要求的无纸申报报关单,可通过退单或挂起要求申报人补充相关资料电子数据。 4、发送税费指令 涉税报关单审结后,系统向企业发送电子税费缴款通知,企业可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5、现场接单 审结后的报关单转申报地海关接单现场,按有纸或通关无纸化现有作业规程进行分拣及接单审核处理。 6、查验 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口岸地或申报地实施查验。 企业选择在申报地查验的,应向申报地海关提出转运分流申请 ,申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口岸地海关办理跨关区转运分流。口岸地海关同意转运分流的,企业至口岸地海关办理转运分流手续,按转关方式将货物转往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
7、货物放行 无查验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放行作业。如口岸地海关已使用新舱单系统,由H2010系统根据电子理货信息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 有查验的,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 查验正常的,由查验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并完成放行作业。如报关单尚未完成相关通关手续的,由申报地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并完成放行作业。 查验异常的,由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后续处理,并通知口岸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如需放行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放行作业。 8、货物提取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提取手续。
(二)狭义一体化出口通关流程 1、预录入 区域内企业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按有纸或通关无纸化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传输随附单证,向海关申报。 2、电子审单 海关计算机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对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系统不接受申报。
3、人工审单 退单及挂起应遵循“一次性告知”原则。操作时会注明原因、审单人员完整工号及联系电话(含区号),并负责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对不能满足审单要求的无纸申报报关单,可通过退单或挂起要求申报人补充相关资料电子数据。 4、接单审核 审结后的报关单转申报地海关接单现场,按有纸或通关无纸化现有作业规程进行分拣及接单审核处理。
5、货物运抵 企业在申报后3日内,将出口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电子运抵报告或出具纸质运抵报告。海关在放行环节验核运抵报告。 6、查验 出口报关单被布控查验的,在口岸地实施查验。
无查验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放行作业。如口岸地海关已使用新舱单系统,由H2010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 7、货物放行 企业应凭运抵报告办理报关单放行手续。 无查验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放行作业。如口岸地海关已使用新舱单系统,由H2010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 有查验的,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查验正常的,由查验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并完成放行作业。如报关单尚未完成相关通关手续的,由申报地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并完成放行作业。 查验异常的,由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后续处理,并通知口岸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如需放行的,由申报地海关完成放行作业。 8、货物出运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三、常见问题汇总 1、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通关会有哪些便利? 答:长江经济带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后,跨区域通关变得更为便捷,区域内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物流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申报的海关,实现跨关区的放行。如需要查验,可自行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
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企业的通关效率是否有影响? 答:实施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尊重企业的自由选择,满足企业合理诉求;同时通过为企业提供标准化的监管和服务,充分发挥区域内海关的优势,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口岸清关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答: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而口岸清关模式下,企业必须在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传统转关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答:转关是指进口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在海关监管下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或者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企业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进行转关运输,海关对运输过程实施监管。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办理申报、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对于已在现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运输车辆,而不必使用海关监管车。
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答: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管理类别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时,可向属地海关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企业类别和守法情况有相关要求并需要经海关批准才能适用;而一体化模式适用企业不需向海关申请。 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与“属地申报、属地验放”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答: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指符合管理类别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时,可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对企业类别有要求并需要经海关批准才能适用;而一体化适用企业不需向海关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办理申报、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
7.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能否选用一体化通关模式? 一体化通关适用于企业在一体化区域内各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改革试点初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的货物暂不纳入。 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口货物如何实现实货放行?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选用一体化通关模式的进口货物实施放行电子化,即监管场所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为企业办理提货手续;其他进口货物的实货放行作业照旧。
9.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核销管理的许可证件,其申报要求与未联网证件有何区别? 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应申领对应许可证件,发证机关除签发纸面证件外,同时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实施电子申报时,应将许可证件号码录入报关单对应栏目,供海关核销电子数据。企业到接单现场办理交单手续时仍应提交相关纸面许可证件。
10.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的许可证件共有多少种,各是什么,监管证件代码是什么? 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许可证件共有16种。包括: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出口许可证(代码4)、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x)、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代码y)、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代码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代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代码G)、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7)、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O)、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v)、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码A)、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B)、密码产品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代码M)、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代码P)、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
1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发证机关指定的货物报关口岸仅包括长江经济带一个口岸的联网核销管理许可证件,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向经济带内任一海关进行申报? 可以。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长江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除了有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外,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国家制定口岸进出的货物除外)。 1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舱单修改、删除向哪个关区申请? 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应向接收舱单的海关申请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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