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珮 玲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性別意識、人身安全保護及 相關法令介紹 王 珮 玲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綱 要 壹、性別 vs. 人身安全與兒童保護圖像 貳、父權結構的影響與隱形的暴力 參、性別與人身安全政策法律新視角 CEDAW 綱 要 壹、性別 vs. 人身安全與兒童保護圖像 貳、父權結構的影響與隱形的暴力 參、性別與人身安全政策法律新視角 CEDAW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家暴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肆、結語
全球女性處境 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只要有苦難的情況發生,首 當其衝的受苦者大部分都是婦女和女童: 全世界 14 億每天依靠不到一美元生活的窮困人 口中,其中有百分之七十是婦女,而且女性賺的 薪水通常比男性少一半以上。 全世界有 6 千 5 百萬名女孩無法上學,因此提 高她們生活在極度貧困的環境、因為生產或愛滋 病死亡、以及將那些可能性危險傳給子女的風險 。
全球女性處境 對婦女/女童暴力行為方面 每三個女性的一生當中,就會有一位被鞭打、誘迫進行性行為、或者是被虐待。 每三個女性的一生當中,就會有一位被鞭打、誘迫進行性行為、或者是被虐待。 全世界 15 到 44 歲之間的女性當中,因為性別為主的暴力死亡人數多過癌症、瘧疾、車禍、和戰爭加起來的死亡人數。 每年以性奴隸為目的被走私過國際邊界的 60萬-80萬 名人口中,有百分之八十是女性。其中有些估計甚至顯示這個數字達數百萬人。
性別 vs. 人身安全與兒童保護 台灣圖像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之類型比例 親密關係暴力:約佔55%-60% 兒童虐待:約佔22%-28% 老人虐待:約佔3%-5% 手足間暴力 SPSW of NCNU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之類型比例 親密關係暴力:約佔55%-60% 兒童虐待:約佔22%-28% 老人虐待:約佔3%-5% 手足間暴力 其他家庭成員間之暴力
家庭暴力案件通報被害人(保護司統計) 年 176.3% 117.4% 240.1% 269.5% 160.9% 親密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總計 年 親密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總計 兒少保佔總家暴通報比 男 女 不詳 96 3,304 (8.2%) 36,731 (90.7%) 459 6,890 (48.5%) 6,550 (46.1%) 762 68,421 20.8% 97 3,604 (8.4%) 38,950 (90.5%) 488 8,370 (49.3%) 7,706 (45.4%) 913 75,438 22.5% 98 4,428 (9.2%) 43,046 (89.9%) 434 8,498 (49.0%) 8,044 (46.4%) 794 83,728 20.7% 99 5,287 (9.6%) 49,163 (89.5%) 471 10,679 (49.1%) 10,234 (47.1%) 821 98,720 22.0% 100 5,672 (11.4%) 43,562 (87.3%) 660 11,763 11,889 (49.6%) 334 94,150 25.5% 101 6,512 (12.87%) 43,492 (85.9%) 611 13,877 (49.7%) 13,605 (48.7%) 454 98,399 28.4% 102 5,824 (11.7%) 43,112 (86.9%) 697 16,540 (47.5%) 17,653 (50.7%) 662 110,103 31.7% 計 34,631 (10.3%) 298,056 (88.6%) 3820 76,617 (48.8%) 75,681 (48.2%) 4740 628,959 102/96 176.3% 117.4% 240.1% 269.5% 160.9%
受虐兒童少年人數按性別與年齡分(保護司統計) 年 合計 0-未滿12歲 12-未滿18歲 計 男 女 93 7,837 3,828 4,009 3,032 2,764 796 1,245 94 9,897 5,005 4,892 3,805 3,290 1,200 1,602 95 10,093 5,145 4,948 3,842 3,147 1,303 1,801 96 13,566 6,435 7,131 4,709 4,253 1,726 2,878 97 13,703 6,760 6,943 4,848 3,910 1,912 3,033 98 13,400 6,646 6,754 4,649 3,787 1,997 2,967 99 18,331 8,839 9,492 6,051 5,171 2,788 4,321 100 17,667 8,277 9,390 5,493 4,730 2,784 4,660 101 19,174 9,102 10,072 5,927 4,849 3,175 5,223 102 16,322 7,616 8,706 4,979 4,232 2,637 4,474 102/ 208.27% 198.96% 217.16% 164.22% 153.11% 331.28% 359.36%
兒童少年受虐類型 (複選) (人次) 年 合計 遺棄 身心虐待 其他 計 男 女 93 7,975 3,914 4,061 280 220 兒童少年受虐類型 (複選) (人次) 年 合計 遺棄 身心虐待 其他 計 男 女 93 7,975 3,914 4,061 280 220 2,818 3,044 816 797 94 9,990 5,071 4,919 267 193 3,551 3,610 1,253 1,116 95 10,406 5,313 5,093 266 208 3,878 3,793 1,169 1,092 96 14,133 6,704 7,429 236 227 4,709 5,549 1,759 1,653 97 14,136 6,954 7,182 229 191 5,003 5,447 1,722 1,544 98 14,075 6,995 7,080 217 162 4,841 5,187 1,937 1,731 99 19,179 9,196 9,983 133 197 6,818 7,513 2,245 2,273 100 20,253 9,585 10,668 126 143 7,170 8,325 2,289 2,200 101 21,488 10,168 11,320 112 87 7,266 8,525 2,790 2,708 102 17,649 8,229 9,420 90 5,536 6,821 2,606 2,509 102/93 221.3% 210.3% 232.0% 31.1% 40.9% 196.5% 224.1% 319.4% 314.8%
兒童少年受虐-身心虐待(複選) (人次) 年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93 1,375 1,209 329 400 25 兒童少年受虐-身心虐待(複選) (人次) 年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93 1,375 1,209 329 400 25 447 1,089 988 94 1,917 1,736 372 452 34 355 1,228 1,067 95 2,053 1,689 363 399 48 500 1,414 1,205 96 2,548 2,491 607 707 182 1,154 1,372 1,197 97 2,865 2,355 656 726 110 1,145 1,221 98 2,713 2,223 655 718 134 1,082 1,339 1,164 99 3,750 3,118 1,174 1,118 263 1,907 1,631 1,370 100 4,329 3,853 1,058 1,179 346 2,002 1,437 1,291 101 4,342 3,723 1,156 1,254 367 2,348 1,401 1,200 102 3,308 2,924 849 970 2,096 979 831 102/93 240.6% 241.9% 258.1% 242.5% 1600.0% 468.9% 89.9% 84.1%
兒少遭受身心虐待性別比
施虐者人數按性別與年齡分(人) 年 合計 未滿20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59歲 60歲以上 計 男 女 93 6,977 4,393 2,584 218 144 590 537 1,509 984 1,201 515 87 86 61 94 9,028 5,611 3,417 236 152 570 695 1,858 1,279 1,736 672 300 134 95 70 9,385 5,920 3,465 206 585 647 1,983 1,306 1,739 601 313 120 73 96 12,499 8,132 4,367 370 137 841 712 2,379 1,492 2,265 891 510 174 170 121 97 13,077 8,500 4,577 532 117 719 742 2,594 1,797 2,614 936 547 225 145 101 98 13,016 8,562 4,454 551 132 728 756 2,530 1,693 2,609 918 591 169 110 99 17,704 11,599 6,105 966 242 1,170 1,016 3,506 2,531 3,399 1,219 696 295 201 100 17,637 11,727 5,910 1,181 241 1,042 928 3,551 2,262 3,501 1,382 904 329 237 135 19,447 13,157 6,290 1,577 382 1,230 941 3,982 2,450 3,677 1,365 934 334 260 161 102 16,283 11,064 5,219 1,371 366 998 714 3,244 2,011 3,090 1,120 859 229 158 102/93 233.4 % 251.9 202.0% 628.9% 254.2% 169.2% 133.0% 215.0% 204.4% 257.3% 217.5% 394.0% 359.8% 266.3% 259.0%
102年施虐者性別比
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統計 年 性別 0~6歲未滿 6~12歲未滿 12~18歲未滿 全體性侵被害人數 18歲以下佔該性別總比 96 男 11 81 167 330 78.5% 女 209 464 2719 6037 56.2% 97 19 90 228 432 78.0% 213 510 2958 6647 55.4% 98 16 114 329 573 80.1% 244 528 3349 7218 57.1% 99 28 140 443 765 79.9% 665 4045 8358 59.1% 100 13 185 712 1140 79.8% 274 739 4964 9621 62.1% 101 27 205 831 1335 79.6% 270 734 5409 10308 62.2% 102 34 161 860 1329 79.4% 216 617 4735 9159 60.8% 總計 1852 5342 32361 65231 60.6%
台灣圖像 家暴案件逐年上升,兒童保護佔1/3;女童受暴案件96年至今成長269.5%,居所有案件之冠。 兒童保護案件12歲以下受虐性別男高女;12-18歲女高於男。 兒童受虐類型以身心虐待最高,性虐待案件增加率最高;女性仍是性侵案件最主要受害人;唯就結構比看,18歲以下男性遭受性侵占全體男性侵比高於女性。 兒保案件施虐者,男性是女性2倍,六成為30-49歲;性別比例最小分為20-29歲、60歲以上、30-39歲。
父權結構的影響與隱形的暴力
父權結構下的影響 父權結構定義:以男性為主所呈現的文化、風俗、法律、政策、制度、方案措施 父權結構影響所及:男女刻板印象(男尊女卑、男外女內、男剛強女柔弱、男獨立女順服…)、性別分工、性別隔離(職業隔離)、性別歧視與責難、忽略性少數者。
以性別暴力為中心,落實婦幼實質平等 父權結構下的權控理論-不僅呈現在家庭,亦表現在社會各種法制與執行 父權結構下,女依附男的無法分割關係 權控與女附男,雙重禁錮,導致女性分離的恐懼、害怕、擔心等負面情緒,形塑女性走上求助之途的困境 此困境特別表現在,求助時間的拖延、不願走上司法(非志願型案主)、態度反覆 面對上述,兒保社工如何回應權控暴力家庭
認識隱形的暴力
Stark (2007)對暴力行為的分類 1. 爭吵 (Fight) 2. 伴侶間的攻擊 (Partner Assault) 20%+ 3. 高壓控管 (Coercive Control) 60%+
高壓控管 一種有性別基礎的施虐模式 意圖利用暴力、性要脅、恐嚇、孤立、 以及控制等手段來主導和剝削伴侶 並且剝奪她基本的權利和資源
美國/英國的控管盛行率 奪走她的錢 (.54) 時間控管 (.85) (.66) 不准去看醫生或取得任何醫療協助 (.29) (.22) 時間控管 (.85) (.66) 不准去看醫生或取得任何醫療協助 (.29) (.22) 不准去上學 (.62) (.52) 不准和朋友社交 (.79) (.71) 不准和家人見面 (.60) (.50) 不准開車 (.54) (.31) 不准離開家 (.62) (.47) 拿孩子當要脅的把柄 (.44) (.40) 不准去工作 (.34) (.40) 試圖把她逼瘋 (.89) (.75) Sources: Tolman,l989; Rees, Agnew-Davies & Barkham, 2006; Buzawa et al. l999
高壓控管 肢體暴力 恐嚇要脅 孤立隔離 日常生活管控 Stark/Flitcraft HRSA 1999 23
高壓控管下的肢體暴力 重複的、輕微的例行事件 發生率遠比單純施暴高出六倍之多 只有輕微的或根本沒有「衝突」 可能不存在 意在征服對方 有典型的模式 11 Stark/Flitcraft HRSA 1999 24
恐嚇要脅 威脅 騷擾 用孩子當籌碼 監視 恐嚇目擊者或證人 跟蹤 12 Stark/Flitcraft HRSA 1999 25
判斷標準 = 沒有任何不會造成嚴重後果的選擇,因此只能配合。 何謂性壓迫 迫使某人在違反其意願的狀態下發生性行為 包含許多行為 判斷標準 = 沒有任何不會造成嚴重後果的選擇,因此只能配合。
家暴與性強迫 34%-50%表示遭強暴 (20% 發生在分居之後) (Bergen, 1996; Campbell & Soeken, 1999) 68% 聲請保護令者表示遭強暴 (McFarlane et al., 2005) 27% 表示 「經常」 或 「總是」 被強迫發生性行為,以及 24% 表示至少被迫進行一次肛交 (Davies et al. 2006) 34% 表示配偶/伴侶對其施以性強迫 (Basile, 2002) 86% 的女性表示曾因強迫性交而離開或嘗試離開 (Block &DeKeseredy, 2007)
親密伴侶跟蹤的發生率 國外的調查: 1. 美國1998年所公布的全國婦女遭受暴力經驗調查 (Nation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urvey, NVAW)中發現,每12位婦女中就有1位婦女在 其一生中曾經發生過被跟蹤的事件。 2. 男性跟蹤者所跟蹤的對象中,以其女性親密伴侶 佔最多數。例如Spitzberg (2002) 檢視超過四十 份有關跟蹤行為的研究後指出,跟蹤者與被害人 的關係,平均49%為前親密伴侶關係。
國內TIPVDA的調查結果 他過去曾對你有跟蹤、監視或惡性打擾等行為(包括唆使他人) 跟蹤是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例如:非當事人所同意的尾隨、監視或窺視,非期待地出現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或行進的路途中,經常性地打電話至被害人工作場所騷擾,破壞被害人之車輛、住家或辦公處所之財務…等。 著重相對人有強烈控制被害人的行為,而造成被害人害怕、恐懼或嚴重困擾。
親密伴侶跟蹤的發生率 國內TIPVDA的調查結果 1.對本土親密關係暴力被害者(n=543)的調查中發現,通報的被害婦女中,有25.5%有遭其施暴伴侶跟蹤、監視之經驗(王珮玲, 2010)。 2.TIPVDA八分以上者,60.4%有遭跟蹤、監視。(TIPVDA建構時之資料) 3.高危機列管案件中遭親密伴侶暴力加害人跟蹤、 監視或惡性打擾的比例更高,高達63.50%。(現代婦 女基金會個案服務分析資料)
各國對跟蹤的定義範圍有差異 2.行為重複發生 3.他人所不願意 4.引起害怕 Spitzberg & Cupach (2007)指出,各地法律對於跟蹤行為的定義雖有不同,實則均包含下列四個要素: 1.有意圖 2.行為重複發生 3.他人所不願意 4.引起害怕
親密伴侶跟蹤的方式 依據跟蹤者所使用的方法,作者(王珮玲)將跟 蹤行為分為四類: 1. 以工具、設備監控 2. 以人員、車輛跟追或近距離監控 3. 藉由留下痕跡發出警告 4. 間接透過各種方法持續糾纏
跟蹤行為伴隨的暴力 1. 肢體傷害 2. 控制被害人 3. 威脅、恐嚇與騷擾
日常生活嚴苛控管 基本面向:錢、食物、衣物、交通、求助管道、外出與回家時間 家庭角色 性 微型控管 :規則 發言、打掃、照顧小孩、電話、電視等。 透過空間延伸: 獎勵?/不聽話的處罰
剝削 微型操控 剝奪 日常生活控管 限縮自主權 無法自行作主 無力逃脫/抵抗/自衛 貶抑受害者的性別角色 監困受害人 受傷/死亡的風險 重新聚焦於生存議題
性別與人身安全政策法律新視角
人權角度出發 性別平等的定義 是來自父權結構的反省,解構現有男女刻板印象的限制,並消除性別歧視,讓兩性(第三性)擁有更多的選擇權,站在平等的基礎上,自由的發展並能相互合作。
「轉化」意涵:轉採取差異看法,不只看到男女之間的差異,還必需看到男女內部都有階級、種族、年齡、性傾向等各種多元的差異。 性別平等的三模式-1 「相同」意涵:將性別平等定義為「相同」,主張男女應有同樣的機會和權利,反對因為性別而有的不同待遇。 「相異」意涵:特別關切女性因「異於」男性而「不利」之處,例如家務、托育、照顧等束縛,主張除綁除女性的負擔,讓女性可以在與男性實質平等的條件下發展,以促進女男實質結果平等。 「轉化」意涵:轉採取差異看法,不只看到男女之間的差異,還必需看到男女內部都有階級、種族、年齡、性傾向等各種多元的差異。
性別平等的三種模式-2 例如新移民女性受暴率是本國籍的4.53倍,大陸籍是1.93倍,原住民女性受暴率是本國籍3.26倍,為何非本國籍的女性有較大的暴力風險?文化與法制扮演什麼角色?我們的防治內容,是否應有何不同? 例如親密關係暴力的受暴性別,雖以女性為大宗,但是亦有一成以上的男性,我們應如何對待與服務他們? 例如性少數者亦會遭受暴力議題,但是擔心出櫃等因素,他們求助時,是否面臨更多的障礙? 例如身心障礙的朋友遭遇性別暴力時,庇護所有適當的設施,提供他們暫時居住嗎?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父權結構下,世界因應的方式-CEDAW 1.讓女性享有完整人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健康、安全、家庭…),且不附屬任何人。 2.清楚界定歧視女性及性別的定義 3.政府要承擔消除歧視(暴力)的責任 4.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監督
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審查建議0626-1 一、關切6歲女童性侵案例,法官錯誤考量法定強暴案例中孩童的同意;強烈建議進行具性別觀點之引用法律之研究。 二、持續關心家暴持續未消與盛行,特別是外籍配偶;以及未能對受害者提供足夠保護。 三、關切保護令未能儘速核發,未能保護受砉者免於來自加害人的暴力。
主持評估家庭暴力現況、政策有效性及對其改進重點與方法,以及提出未來行動 確保保護令及時核發 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審查建議0626-2 四、審查委員會建議 徹底實施家暴法 配置特定資源於打擊家暴 主持評估家庭暴力現況、政策有效性及對其改進重點與方法,以及提出未來行動 確保保護令及時核發
邁向共治、共享、共贏 的永續社會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教有效途徑 共同基本理念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教有效途徑 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各篇理念價值 參與式民主是促進兩性共治共決的實踐策略 混合式經濟體制是婦女經濟安全的最佳屏障 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的基礎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參與式民主是促進兩性共治共決的實踐策略 就業、經濟與福利 混合式經濟體制是婦女經濟安全的最佳屏障 人口、婚姻與家庭 性別觀點的人口政策是健全社會發展的基礎 教育、文化與媒體 具性別意識的教育媒體文化政策是建構性別平等社會的磐石 人身安全與司法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是捍衛人身安全的重要關鍵 健康、醫療與照顧 性別特殊性及身心並重是推動全方位健康政策的目標 環境、能源與科技 女性關懷融入環保與科技是對永續社會的承諾
人身安全與司法 核心議題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人身安全與司法-主要具體行動 (一)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議題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1.政策與人力:國際合作、通譯人才認證、專業法庭、單一窗口服務 2.文化認識與教育:工作人員、雇主、移工三方訓練 3.被害人服務 1.建構對性別暴力零容忍之社會意識與教育 2.組織與人力資源 3.法規與資訊 4.個別人口群之處遇與服務 5.推動企業參與防暴 6.性騷擾防治
人身安全與司法-主要具體行動 (三)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四)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1.科技與安全:建置人身安全扶助系統;高危被害人衛星定位與警察連線 2.環境規劃與安全 3.社區參與:強化社區參與;發展因地制宜社區安全方案 1.組織與人力:建立督導評鑑、強化司法人員性別與多元文化訓練;專業法庭;普設司法社工、心理師 2.友善之司法環境:建立專家證人與引進專業避免偏狹;司法與保護性網絡單位合作 3.資訊與研究:建立統計與實證研究;保護性案件審判文書機制
家暴法修法新趨勢-1 一、增列「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擴充「跟蹤」內涵, 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實務 狀況及需求。 二、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調查 、研究,以掌握我國家庭暴力問題並檢討防治工作執行 成效。 三、增列移民機關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協調之機關,並 將「經評估有需要之家庭成員」亦納入服務對象,同時 增列各地方政府應辦理危險評估及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之規定。
家暴法修法新趨勢-2 四、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核發相當內容保護令之 適用範圍;法院未成年子女行使或面交往裁定前,必要 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 五、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放寬延長聲請次數限制。 六、為周延被害人保護,增列法院得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 令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之規定。
家暴法修法新趨勢-3 七、法院對於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緩刑宣告, 增列除顯無必要者外,得附帶條件命令。 八、增列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違反規定之罰則,俾保障 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九、為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各項補助申請之調查及核定, 增列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義務,及依個法保障當事人隱 私。
家暴法修法新趨勢-4 民間版訴求與未來思考方向: 非同居暴力行為入法,保護範圍擴及交往情侶 ,希望有效減少因情侶爭執引起的社會案件( 想一想,是否該比照國外降低保護年齡) 增加保護令之禁酒令,以降底酒後施暴者危機 經濟暴力、高壓權控等議題入法思考
結 語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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