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法律事務所 30億元的信任(股票盜賣案) 老師:張民昌 學生:劉自強 MA380203 廖偉璿 MA380205
理律法律事務所 約有員工500人,律師82人 國內規模最大的法律事務所,台北、新竹、台中及高雄均有事務所 接案重心初以智慧財產權案件及跨國性案件為主,目前朝向有關金融、 投資、商務貿易等多方發展 自我期許- 以法律專業與人文關懷並重,團體發展與個人成長兼顧; 對內重視資深與資淺同仁相互提攜、支援; 對客戶提供高品質服務,協助提昇產業競爭力; 對社會關心弱勢、宣導法治,以所創造的資源對社會作出正面貢獻與回饋
劉偉杰: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 民國78年加入理律。前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 其2003年10月於台灣任職理律法律事務所專員時, 利用職務涉嫌侵佔。其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美 商新帝公司)寄存十二萬餘張聯華電子的股票,賣 得金額高達新台幣30億元,全遭其侵佔,並將贓款 轉賣為高價值的鑽石。 劉繁複高竿的洗錢程序相當罕見。而當理律發現客 戶股票遭盜賣時,劉已利用其男同性戀密友黃室華 的身份潛逃出國。這個案件震驚台灣社會,劉偉杰 也成為台灣的十大通緝犯,目前仍未到案。
舞弊案經過 - 精密洗錢犯罪過程 78年12月,劉偉傑(簡稱劉)進入理律,擔任法律專員,負責投資、 併購業務(非訴訟)。 91年,美商新帝公司(SanDisk)與理律簽約,委託理律代其保管聯 電股票,並伺機出售,得款用於兩岸投資。理律替新帝在中信證券 開證券戶,並在彰銀開存款戶。各有存摺及印章,理律把SanDisk 的兩本存摺交給劉。 92年7月新帝公司將其所有聯電1.83億股股票,匯撥入中信證券的 證券集保戶。 92年8月,劉申請留職停薪,生效日:10/1,搬到五星級飯店居住。 理由:參加考試。 8月劉私自於亞洲證券、世華(南京東路及香港分行)、台北華泰、 上海及彰化銀行開戶 。
舞弊案經過 - 精密洗錢犯罪過程 8月2日~6日劉將1.21億股票從中信證券轉至亞洲証券,移轉時的授權書 是假的;授權人的印章不是盜用就是偽刻。 8月6日~25日由劉安排投顧喊盤的角色,在14個交易日中,把1.21億股 聯電股票全數賣出,共獲得現金新台幣30.9億。 8月~9月劉進行洗錢行動,將新台幣30.9億用以購買鑽石及旅行支票等。 9月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接獲銀行通報,但該通報為大額匯款之例行通報, 而非不法事項之通報。 9月底10月初劉辦理交接,移交給理律同事。 10月9日2:00pm,劉離開理律,直奔機場,以補票的方式,持同居人黃 室華的護照及台胞證搭乘商務艙離台。
舞弊案經過 - 精密洗錢犯罪過程 10月9日~13日同仁核對移交之帳目後發現帳目不符,向合夥律師報告。合夥 律師在得知劉盜賣股票後,分派人員赴香港處理善後,與SanDisk商討,檢討 事務所之制度,與安定人心。 10月13日下午,理律項新帝公司報告,其員工侵占,出售新帝託管的1.21億股 聯電股票。 10月14日10:00pm,理律合夥人宋耀明向台北地檢署控告劉及兩位珠寶商。 10月15日理律招開記者會,表示事務所已向客戶提出完整報告;客戶如因此蒙 受損失,理律將承擔,強調事務所之營運及業務執行不受影響。檢察官下令凍 結劉所開立新帝公司帳戶內資產,惟錢已被提領。 11月17日理律說明已於11/14與SanDisk公司達成賠償協議。
理律的賠償協議 理律一度瀕臨破產,與客戶達 成協定,以16期分期攤還外加 18年法律服務及公益慈善抵債 很多人認為是理律的「信任」 文化,讓劉偉杰有機可乘;但 不可思議的是,在幾乎崩潰的 信任危機中,理律居然沒有背 棄信任,反而用長年對客戶、 員工累積的「信任」,化解了 危機。
問題思考Q1 如果你是理律的負責人,你會如何做?你覺得一項決策應考慮那些方面及利害 關係人的權益,才稱得上是倫理決策? 結束營業 - 面對天價的巨額債務,宣布破產,讓損失最小,放棄理律35年辛苦建立的 「信任」名聲,有機會再另外重啟爐造。 繼續營業 - 自尊不允許結束營業,勇於承擔,扛起天價的債務,想盡辦法解決公司危 機。不讓顧客失望,更努力把「信任」招牌擦亮。 我相信這不是一個人就能夠去面對的問題,逃避與承擔,天人交戰的決策是需要經過整個 團隊的討論與決議。在一片驚慌中,背後還有更大的「責任危機」。 在法律上,一般公司企業賠償,只負有限責任,律師卻是要負無限責任。最後理律還是做 出了最後的決定,全公司上下一條心,雖然賠償金額高達 30 億元,但五百個同仁站在一 條船上,因為我們知道,如果選擇逃避,就像劉偉杰一樣,我們的良心一輩子過不去。 而一項決策的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其利害關係人應該要有:公司本身、員工、投資人、消 費者。在面對此危機事件的處理時,公司與員工一條心,且不辜負投資人、消費者對理律 的「信任」。
問題思考Q2 理律因為信任員工,而遭逢此重大危機,理律是否應調整其對信任的 經營理念?應如何調整? 『控制』體系出現重大缺失 『組織文化』扮演的重要角色 企業文化就是信任,理律今天的事業規模如此龐大,就是因為信任,客戶與理律的相互 信任,才讓理律有如此規模。既然信任是理律的信念與初衷,就不應該調整,因為這才 是理律這間公司最大的價值所在,且問題出在控管及監督機制,應該調整的是這個方向, 既然信任會產生風險,就應該從此風險面去下手,給予員工信任,但也必須要有控制及 監管的制度,因此遇到危機後,發現哪裡有問題就應該制定一套預防問題的方法才對。
問題思考Q3 預防重於治療,企業營運應由一系列決策構成,企業應善盡職責確保顧 客權益,除了劉偉杰外,你認為理律其他主管在這起弊案中應負何種責 任?其決策機構符合倫理嗎? 整件事的發生是由陳偉杰監守自盜,有球員兼裁判這情況,問題明顯出在理律的監管 機制並沒有完善,或是說因為對最基本的員工的信任,才會沒有監管機制,也許其他 主管也該負起一些責任,但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主管該負何種責任這是信任與監督的 相互矛盾。最高的上層對於其公司的理念,而主管們也相信此理念,才會讓陳偉杰有 機可趁。 我想,該改變的不是公司的理念,而是公司的制度,如何在不違背信任這個理念的前 提下,設立監督與管理機制,是理律在危機發生後,應該去面對與重視的問題。 而理律在危機發生後的處理與勇於承擔的能力與決策,絕對是符合倫理的,值得讚賞, 甚至全部公司同心來面對此危機,是這間公司最大的價值所在! 『控制』在管理學上真正的意涵在於,「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違反法律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2 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證卷交易法第171條 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 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
心得感想 理律危機,輸在信任,也贏在信任。 許多人認為是「信任」文化,讓劉偉杰有機可乘;但在幾近崩潰的信任危機中,理律居 然沒有背棄信任,反而用長年對客戶、員工累積的「信任」,化解危機。在問題排山倒 海而來,理律的「信任」招牌卻意外發生效果。不但得到員工全力支持,客戶的反應也 出乎意料,不但沒有一個客戶跑掉,而且還有客戶願意簽四年約,助理律度過難關。且 幾乎破產的理律,剩下的唯一資產就是多年在信任文化下累積的信譽,沒想到新帝居然 認同「法律服務」及「公益慈善」這種無形資產,願意代抵做為賠償。重這裡看得出來 「信任」這個理念,理律是成功的,理律給的不僅是簡單的公司倫理,而是帶給整個社 會重要的價值觀! 但即使如此,還是必須早出問題並解決,才能不重蹈覆轍。 理律必須培養危機意識及能力,就算寫出成功的模式並不代表你能達到成功,真正成功 者也只有十分之一,其餘十分之九,大多因為出了某個狀況而無法控制,結果造成了失 敗的例子。因此將危機預防系統化是必要的,不能因為信任,就不去監督與控管,有監 督管理,才能真正避免被自己的信任危機給擊敗。 經過此危機,必須深切瞭解,從設定目標,到達成目標的過程中,其實是危機重重的。 最重要的工作,是找出這些可能的危機,然後一一預防。而危機發生時,也要有一套完 整的方法來處理,才能避免最大的危機出現,才能算是理律真正的成功。
資料來源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 102112166 http://mapleduh.pixnet.net/blog/post/39566729 http://cvchen.blogspot.tw/2003/11/blog-post_17.html http://old.ltn.com.tw/2003/new/oct/18/today-fo2.htm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 001&FLNO=171 http://lawtw.com/index.php 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4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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