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税收制度与税法 第二节、税制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税收分类 第二章 税收制度 第一节、税收制度与税法 第二节、税制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税收分类
第二章 税收制度 第一节、税收制度与税法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第二章 税收制度 第一节、税收制度与税法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制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制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条例、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狭义的税制主要是指税收法规和税收条例,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收制度是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也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 税收制度作为调整政府与纳税人分配关系规范,是实现税收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需要。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组成,主要有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了解这些要素的构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执行税法的规定。
第一,对税收分配关系进行规范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主体的无偿性的分配,它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税收制度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征税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的法律准绳,使整个税收分配纳入有序的法律轨道。
第二,为税收征管活动提供依据和准绳是税收制度的特殊作用。 税收制度对税收制度要素、征收机关的职责分工、征管权限划分、征管形式和方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征税机关的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
第二节 纳税的构成要素 一 纳税人 (一)纳税人概念 第二节 纳税的构成要素 一 纳税人 (一)纳税人概念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负担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为实现税收职能和作用提供法律保证。 税收的职能与作用不可能自发地实现,而要通过税收制度的强制实施予以保障。离开了税收制度的法律保证,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无从发挥的。
1.自然人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如在我国从事工商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2.法人 法人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具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化。法人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二)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和纳税单位。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直接发生纳税关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需要由和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代国家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交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交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如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负税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法律用语,是指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经济学概念,是指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实际负担者。 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联系和区别见下表: 特 征 联系和区别 说明 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 例如,对烟、酒、化妆品等采取高税政策 不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 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请表纳税。例如,个人所得税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妻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公司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它是税法中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的物或行为,即征税的客体,指明对什么征税。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有:计税依据、税源、税目。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它是计算应证税额的依据。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一般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 营业税 营业收入金额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如下表所示: 一般而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表现形态 说明 价值形态 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营业收入,计税依据也是营业收入。 实物形态 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面积、重量等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如我国的消费税中对黄酒征税,征税对象是黄酒,而计税依据是销售吨数。
2.税源 税源指税收的来源或税收的源泉,即税收的最终来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总是当年新创造的国民收入的构成部分。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资金、利润、利息等。
3.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三、税率概念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我国税率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政需要,产品的盈利水平和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兼顾国家、部门、企业的利益为目的,做到合理负担,取之适度。
税率的设计原则如下表所示: 设计原则 说明 体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 如消费税率设计原则之一是体现国家消费政策,限制某种商品的消费。 体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 如消费税率设计原则之一是体现国家消费政策,限制某种商品的消费。 保持公平、简化的性质。 如增值税只设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就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1 .产品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即一种(或一类)产品采用一个税率。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增值税等都采用这种税率形式。在产品比例税率中又可分类、分级、分档确定税率,如消费税中,酒按类别设计税率,卷烟按级设计税率,原油按档次设计税率等等。
行业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它一般适用于营业收入的征收,如建筑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企业税率为5%。 2.行业比例税率 行业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它一般适用于营业收入的征收,如建筑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企业税率为5%。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3.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在这个幅度内,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如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20%,在此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税率。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即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级次的中间税率。也就是说,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表 注:个人征税起点为3500元 级次 含税级次 税率(%) 1 不超过1 500元的 3 2 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 10 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25
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 全额累进税率特点: 特点 1 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 2 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这对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是不利的
[例2.1] 纳税人赵某,2011年3月薪金收入8000元,如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解:根据上表所示,赵某应纳税额为:(8000-3500) × 10% = 450 (元)
[例2.2] 纳税人钱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1元,如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计算其应纳税额。 解:根据上表所示,赵某应纳税额为:(8001-3500) × 20% = 900.20 (元) 例2与例1相比,赵某比钱某只多一元应纳税所得额,但要多交450.20元的税额。可见全额累进税率虽然计算简便,但在临界部分将出现税负陡增现象。
计算方法较复杂,数额越大,等级越多,计算步骤越多。 特点 1 计算方法较复杂,数额越大,等级越多,计算步骤越多。 2 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级次 含税级次 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1 500元的 3 2 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25 1005
[例2.3] 纳税人钱某,2011年3月薪金收入8001元,改为采用超额累进计算,计算其应纳税额。 解:第一级:1500×3%=45(元) 第二级:(4500-1500)×10%=300 (元) 第三级:(4501-4500)×20%=0.20 (元) 应纳税额=45+300+0.20=345.20 (元) 例3与例2相比,对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说,超额累进的税负要比全额累进的税负轻(要少负担105元),也就是说超额累进率的累进幅度比较缓和,更能体现合理税负的原则。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速算扣除法”。即按全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出税额,再从中减去一个“速算扣除数”,其差额即为超额累进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