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與參與合作事業 2015/05/09 內政部 陳佳容
合作社是 營利組織 還是 非營利組織?
合作社非 為營利,非 為救濟,乃 是服務基層 庶民,以獲 得安居樂業 的民主互助 法人企業。
合作事業的發展趨勢 經證實合作事業在面臨經濟危機的優越性 資本主義的極限-金融危機後對於資本主 義廣泛的檢討與省思 經濟民主的提倡與民眾自主意識的興起 合作社十年藍圖目標:到2020年讓合作社 成為最快速成長的企業模式
合作事業方興未艾 (摘自ICA 年度報告) 自世界上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合作社--1844年英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算起,已有160餘年歷史的合作事業。 加入ICA之會員有273個,含蓋98個國家,75萬個合作社,超過10億的社員人數。 合作社雇用1億的人員(100million)、保障30億人的生計、占有25%保險市場、供應全世界33%的日常用品。
合作事業概況
籌組合作社需要考慮的項目 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是籌組合作社時機? 籌組合作社至少要有多少「人」和「錢」? 要向誰申請籌組合作社? 思考點 我適合組織哪一類的合作社? 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是籌組合作社時機? 籌組合作社至少要有多少「人」和「錢」? 要向誰申請籌組合作社? 籌組合作社的流程為何? 同意籌組後是否一定要成立? 合作社是否免稅? 籌組合作社需要考慮的項目
合作社的失敗原因 選擇了不適任的理事 社員加入後並不利用合作社 社員雖然利用合作社,但卻不願承擔責任 未精算的大額投入(為補助款…) 少數人決策 社員、理監事不重視會議 缺乏持續經常性的社員教育 掩飾合作社的一些真相 錯誤的財務政策 教育與社交工作的錯誤 決策與管理的錯誤 違反法令 …… 未精算的大額投入(為補助款…) 經濟規模不足,難以集貨 未有適當通路(進批發市場…)
合作社成功的標準,它不完全相同於其他企業,因有其本質與特性,另有判定的標準,茲提供下列數項,作為檢視的參據: 判別合作社成功的標準 合作社成功的標準,它不完全相同於其他企業,因有其本質與特性,另有判定的標準,茲提供下列數項,作為檢視的參據: 合作社是否有能力生存、成長和創新? 是否履行合作社七大原則? 提供的服務是否社員所需要的? 決策時,是否提供了社員民主參與的機制? 是否有效的達成社會,經濟和文化目標?
合作社成功的 關鍵字 教育 還是教育
從小村落到全球性企業—印度讓人激勵的個案 合作社協助提升廬安達的糧食安全 2013年4月19日報導 從小村落到全球性企業—印度讓人激勵的個案 2013年4月30日報導
ILO主任支持合作社作為緊縮政策的另一項選擇 新加坡合作社被稱為東南亞最佳的品牌 2013年5月7日報導 ILO主任支持合作社作為緊縮政策的另一項選擇 2013年5月8日報導
問題交流
我適合組織哪一類合作社 生產、運銷、勞動、保險、供給、消費、公用、運輸、合作農場、其他、儲蓄互助社 合作社的業務類型 主體是誰 生產者、消費者、…(具同性質之共同需要) 如何命名 責任+地名(組織區域)+oo+業務類型+合作社
合作社的業務種類 業務種類 內容 限制 生產合作 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限社員利用 運銷合作 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 供給合作 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機具及資材等業務 利用合作 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社員生產上使用業務 勞動合作 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 消費合作 公用合作 設置住宅、醫療、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 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服務等業務 保險合作 經營保險業務 合作農場 經營農業生產、運銷、供給及利用等業務 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種類及業務 儲蓄互助 儲蓄貸款等業務(另依儲蓄互助社法設立)
合作社的創設條件 有自立自強、互助合作的態度與能力 有民主的素養 有健全的社員 能滿足社員共同需要的經濟事業 法令所許可或不禁止的業務 有合作社的理念與信念 有自立自強、互助合作的態度與能力 有民主的素養 能滿足社員共同需要的經濟事業 法令所許可或不禁止的業務 社員與合作社能承擔的經費 所經營之業務,能收支平衡 能得到外界資源的支援 有健全的社員 有適當的業務 合作社是服務性志願組織,必有服務社員與社會的志願與能力,始可創立。因此,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足夠的資源
人 錢 籌組合作社至少要有多少「人」和「錢」? 最小經營規模(損益平衡點) 人 錢 最小經營規模回推 軟硬體設備 考量每人能承擔的資金 固定開支 業務週轉金 如何籌措 人 錢 最小經營規模(損益平衡點)
向誰申請-合作事業的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合作社法第2-1條、儲蓄互助社法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目的事業,受 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 (合 作社法第2-1條) 與目的事業機關之協調事項
營業稅 營所稅 合作社是否免稅? 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稅 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稅 僅依法經營之消費合作社免稅 其他合作社均應稅 營所稅
現行法律對合作事業租稅課徵之規定 法規 內容 合作社法第7條 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5條 依本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向財政主管機關申請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 依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組織,依法經營者,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儲蓄互助社法第13﹣1條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6條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 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依有關稅法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之、土地其房屋稅、地價稅減半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免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4條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 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