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政策及经办实务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 第二部分: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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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政策及经办实务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 第二部分:生育保险

第一部分 : 工伤保险 主要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6号国务院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304号)、《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杭人社发[2011]268号)、《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1号)等。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桐庐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13年1月1日起,除建筑施工企业外,单位新增人员参保须按“五险”参保,不再设立“单工伤”参保类型。2013年1月前的原“单工伤”参保人员参保类型不变,但所在单位须按规定转由地税局实行“五费合征”,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基数一致。 2.缴费比例:我县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费率在0.6%-1.8%之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统一为0.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一为0.5%;建筑施工行业缴费标准统一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1.1‰。

三、工伤认定的情形 1.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 1.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2.参保在前,工伤在后(建筑施工行业在到工地工作后10日内申报的均可认可)。 3.职工受伤后1个月后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从申请之日起的费用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请日以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待遇情况 1.非建筑施工行业 2 .建筑施工行业(医疗及康复待遇同非建筑施工行业)

非建筑施工行业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待遇 挂号费 一般门诊标准 按照标准报销(乙类的药品、诊疗不自理,进口材料先自理10%) 工伤保险 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最低工资的35% 15元/天 停工留薪期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市劳动局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厡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按所住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

工伤发生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 非建筑施工行业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不解除劳动关系的) 90%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85% 80% 75% 70%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 6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工伤发生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非建筑施工行业 项目 标准 标准(基数) 支付渠道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亡上年度省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不得一次性领取。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不得一次性领取。

非建筑施工行业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备注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时 上年度省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①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浙政发[2009]50号文件规定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伤残金、生活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辅助器具等) 建筑施工行业 (标*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伤残金、生活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辅助器具等) 一次性待遇 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 工伤发生时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 16倍 2级 14倍 3级 12倍 4级 10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 工伤发生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 18个月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 30个月 6级 16个月 25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13个月 10个月 8级 11个月 7个月 9级 9个月 4个月 10级 2个月

工亡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建筑施工行业 标准 支付渠道 备注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工亡上年度省平 工资×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条件的供养亲属,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困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它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亡上年度省平 工资的60%×40% 其他供养亲属:工亡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30% 孤老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五、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1 .工伤医疗费报销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就医相关资料:包括发票原件及门诊病历、住院的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县外就医需提供转院证明或急诊证明。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表。 (3)伤残鉴定费发票。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工伤职工本人申请。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表。 (5)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据。 (6)职工与用人单位有纠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或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

4 .工亡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核定供养亲属范围的资料(村镇证明)。 (3)火化证明。 以上都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户。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特别要注意的两种情况 1.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工伤(主要是交通事故)有5类费用(医药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是补差的(浙政发[2009]50号及浙人社发[2011]253号均明确)。 2.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发生在前,申报在后的,到工地工作在10天内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杭政办函〔2007〕148号)。

第二部分: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主要政策依据:《桐庐县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桐政办[2013]43号) 桐庐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 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 。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四、生育保险待遇 主要有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医疗补贴费、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项。 1.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津贴标准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计划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国家机关及其他财政全拨单位的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不再重复享受。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 3.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2)妊娠 3 个月以上(含)、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休假期限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2 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 1 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 7 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 21 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 14 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 (7)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 ;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2.生育医疗补贴费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生育医疗补贴费最高补贴额为: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 元。生育医疗费报销、生育医疗补贴费及其他政府各类补贴(助)费之和不得超过生育医保费总额(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就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五、办理生育(计划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贴费的时限及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申请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计划生育的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证(计划生育无此项); (4)医疗费发票原件; (5)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6)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六、其它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该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 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上述月标准除以 30 天计算。

谢谢!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