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民間業者座談會 第一場--都市更新融資貸款 95.08.22 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執行單位:都市更新總顧問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簡介 及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說明 簡報大綱 壹、緣起 貳、方案目標 参、組織架構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伍、預期成效
壹、緣起 台灣地區人口成長趨緩,30年以上老舊住宅達140萬戶,佔總戶數的五分之ㄧ,唯有改善舊市區之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才能與全球同步實現永續發展新願景。 為避免台灣地區房地產因全球經濟成長漸緩,造成失溫、泡沫化,政府對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以帶動營建關聯產業,刺激經濟成長責無旁貸。 內政部與行政院經建會共同研提「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期望整合目前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與資源,有效提升總體經濟成長,增加國家財政收益及增進都市公共利益。
貳、方案目標 一、選定公有土地,加速辦理都市更新:選定具有開發潛力且公有土地占多數之地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整體規劃及地權整理。 二、建立單一窗口服務制度:對於一般民間申辦中之一般都市更新事業,由政府部門成立單一窗口,主動協助其解決問題,輔導儘速實施。 三、透過都市更新之推動,以提振營建關聯產業發展,提升經濟成長,並帶動地區發展。
参、組織架構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政策小組 推動小組 都市更新專責單位 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 都市再開發基金 政策與協調 部份 專責推動 部分 協辦機關 部分 事業實施 部分 都市更新專責單位 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 都市再開發基金 公有土地、建物管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整合型 實施型 政策小組 推動小組
参、組織架構 一、政策與協調部分: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成立政策小組,並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內政部共同召集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負責跨部會之政策及事務協調。 二、專責推動部分: (ㄧ)都市更新專責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成立都市更新任務編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成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負責相關業務之推動。 (二)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由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任務編組為主體,並甄選都市更新總顧問,提供完善的都市更新諮詢服務及溝通平台。 (三)都市再開發基金:未來視實際推動需要成立,選擇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予以投資或融資。
参、組織架構 三、協辦機關部分: 四、事業實施部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其服務型態區分為以下兩類: (ㄧ)公有土地、建物管理機關:協助公有土地現住戶之搬遷安置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使用變更調整,地權整理。 四、事業實施部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其服務型態區分為以下兩類: (ㄧ)整合型:辦理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前置作業工作,其服務內容包括:整合相關權利人意願、草擬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及都市計畫、協調安置現住戶及草擬招商計畫等相關事宜。 (二)實施型:除辦理整合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工作外,並可進行相關土地的開發與建設。
参、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圖
参、組織架構 都市更新總顧問執行工作 第一分項:政策性優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輔導推動 第二分項:協助提供完善便利之民間單一窗口輔導服務 第五分項:都市更新E化平台之建置 第四分項:都市更新諮詢顧問作業 第二分項:協助提供完善便利之民間單一窗口輔導服務 第一分項:政策性優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輔導推動 第三分項:社區自力更新之協助輔導
参、組織架構 都市更新總顧問人員組織圖
参、組織架構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ㄧ、推動方式: (一)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採「公私部門合作」方式辦理,由政府主動辦理都市更新初期規劃、意見整合、產權整理及招商作業後,得依相關法令由民間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舉辦之事業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適用範圍者,並得同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民間為主之都市更新:由專責單位提供輔導及協助。 1.成立服務單一窗口,專責協助解決問題。 2.提供或協助議定低利資金。 3.提供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協調服務。 4.協調地方政府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規定,代為拆遷,排除少數私有土地權利關係人無理阻撓。 5.建立都市更新審議標準化流程、簡化及聯審機制。 6.培訓都市更新規劃專業人員,建立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書圖格式範本、 簡易版都市更新作業手冊。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1.推動經費: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以補助、投資或貸款方式提供推動經費。 (三)財源與融資機制1 1.推動經費: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以補助、投資或貸款方式提供推動經費。 低利貸款融資:由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於95-98年,匡列新臺幣20億元之運用額度,以低利貸款融資中央、地方政府、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都市更新前置作業工作,俟更新基地產權釐清,以標讓售或徵求實施者辦理投資開發後,回收資金。 直接投資: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直接投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政府基金亦可策略性投資具指標性更新個案。 2.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相關公共建設預算,配合本方案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低利貸款:提供中長期融通資金至少新臺幣2,000億元,低利貸放 (三)財源與融資機制2 3.事業資金籌措: 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不動產證券化:實施者可依法進行不動產證券化,募集開發資金。 4.保證機制:協調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都市更新事業實施 者貸款之信用保證。必要時,可由公務預算編列專款 挹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四)政府為主之更新地區推動步驟 1.更新地區勘選:以財政效益大及公地比例高為原則,並以火車站、捷運站及港灣地區為優先。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評估確實可行,依法公告為更新地區。 2.都市相關計畫擬定與變更: 都市更新計畫:每一更新地區委託辦理先期規劃,提出地區發展願景,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之指導。 都市計畫變更:現行都市計畫不能符合更新需求者,依照都計法第27條之2,採重大開發投資案件之計畫變更程序。 3.地權整理、現住戶處理: 地權整理:現住戶、占用戶或夾雜私有土地無法協調搬遷或協議共同開發者,以區段徵收或徵收方式整理或清理。 現住戶處理:配合更新地區整體規劃構想,考量公共利益、法定權益及弱勢保障之原則,就個案訂定處理方式。 4.甄選實施者:公開甄選實施者。 5.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實施。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二、配合及輔導措施: (一)都市更新地區公有及國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處理: 1.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一律參加都市更新。 2.國營事業及政府持有股權對業務經營有監督管理能力之民間機構之土地及建築物: (1)採減資價繳方式繳回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再由國有財產局委託 內政部辦理後續更新作業。 (2)以委託方式委託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作業,於都市更新完竣或土地處分後,其開發利益或權利依參與比例分回原委託機關。 (二)檢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比例:本方案選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其變更回饋相關原則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肆、相關政策與輔導措施 二、配合及輔導措施: (三)檢討相關法令: (四)時效獎勵: 1.檢討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將「開發型」不動產(含都市更新)納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 2.修正「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健全權利變換估價之機制。 3.研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研議修正放寬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對象範圍之規定對協議合建者稅捐減免之可行性。 4.研議修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有關違建戶及合法建築物之認定。 5.訂定有關國有財產參與都市更新與相關處分之原則。 (四)時效獎勵: 1.依據方案規劃時程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2.本方案劃定為更新地區之權利關係人,自願配合實施時程者,給與優惠獎勵,方式由內政部營建署定之。 (五)人員與組織:以現有人力調配運用為原則,如有困難,必要時以專案方式辦理。 (六)建立輔導民間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機制。
伍、預期成效 一、配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政策,以都市更新 方式有效利用低度使用或被占用之公有土地,提高國家資產收益,挹注國庫。 一、配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政策,以都市更新 方式有效利用低度使用或被占用之公有土地,提高國家資產收益,挹注國庫。 二、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成長,擴大乘數效果,提 振房地產市場及國家經濟成長。 三、結合更新地區週邊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復 甦都市機能,創造地區發展新契機。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