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第二次革命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解读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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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第二次革命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解读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解读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

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全会常识 二、依法治国—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全会常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宣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是关系国家兴旺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步伐。

1. 强烈的制度设计导向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7年、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进行再部署,既缘于历史经验,也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大家知道,今日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可说前所未有。快速发展期,面对多元利益诉求如何定分止争,促进公平正义?改革深水区,面对多样实践探索如何划定边界,掌握改革航向? 很多改革亟需从制度上突破,一些制约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核心的、制度化的问题的解决也亟需从治标走向治本。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直面中国的现实,有效解决中国问题,“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即“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正因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与以往依法治国方略一脉相承的基础上,以一次全会的形式研究依法治国,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框架下谈依法治国,这不管是从理念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一种提升。同时,也表明了一种非常强烈的制度设计的导向。

我们认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有三个关键词非常重要: 2. 三个关键词:“全面”、 “道路” 、“体系” 我们认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有三个关键词非常重要: 一是“全面”。《决定》提出的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涵盖了国家、政府、社会、政党、军事等方方面面,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是“道路”。《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路径,澄清了社会上一些长期存在的模糊认识,强调中国的法治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法治道路;

三是“体系”。 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来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并作为法治国家的风向标,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创举,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了全面论述。《决定》论述的内容,集中在三个层面。 (1)一个本质特征,即党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五个具体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3)两个协同坚持,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意义:基本确立未来三十年的道路 我们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虽然涉及了国家、政府、社会、政党、军事等领域的方方面面,面很广,但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法治的关系 《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经验”和“根本要求”;

(2)明确界定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决定》一方面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 全会明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也就是说,先立法、后改革,即便是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也要先有法。党中央有了政治决策之后,要先立法后推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允许再有法治轨道之外的改革,更不允许再有“依法”行“权宜之计”的改革,更不允许再有利用公权力行“人治”的改革,真正引领改革走上“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的绿色通道; 另一方面还把进行了30多年的改革实践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予以确认。

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第二次革命》作为题目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从政治角度、从长远角度的考虑。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决定》不仅是一个依法治国、法治的概念,还是政治改革最具体的里程碑式的、纲领式的文件。因为法治文明就是政治文明。

邓小平说“中国的改革能不能成功最终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能不能成功”。政治体制改革我们以前也进行过理论上的探讨和具体的实践,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怎么搞,民主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趋势。 邓小平认为,民主必须要制度化、法治化。要发展民主没有问题,但不能把西方社会的民主拿到中国,那将会是不适应的。民主又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就要在法治文明上规范民主,发展中国政治改革。

二、依法治国—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用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深化改革,带领人民实现中国梦,就是要依靠法治。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全面改革的总目标。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到底怎么样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给出了答案,就是依法治国,这既是治理方式的明确规划,又是如何更好的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很好的落脚点。

怎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一个非常严密、符合逻辑、符合中国实际的决定: 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三个最根本的核心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支撑、道路指引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科学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有利于科学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有利于科学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决定》的基本框架结构:三大版块 (三)《决定》体现出依法治国的十大亮点

(一)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重要的法治理论观点有: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重要的法治命题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公民权利保障法制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 “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决定》提出的这些理论观点和理论命题科学回答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体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

三个关系 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是辩证的。 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180多项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 同时,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法治和改革是双向互动的关系。改革要于法有据,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合理的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 总之,要用法治来引领、规范、推进、保障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

关于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树立法律权威。法治建设是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党强大的组织力量、动员力量和思想力量来推进的。党的领导能够强有力地支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监督执法和司法,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 第二,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能不能尊重宪法和法律,能不能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存在与否。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历史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这成为此后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治思想。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学术界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没有形成共识。 党的十六大以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

“德主刑辅”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一、国家治理靠法治 整个国家机器科学有效地运转,主要依靠法治;建立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主要依靠法治。 二、国家治理既要靠法律,又要靠道德 我们除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之外,还有广泛的社会生活,比如家庭生活、社区生活、文化生活等,依靠强制力实施的法律在这些领域不太适合,道德则显现出了更多优势。所以,国家治理既要靠法律,又要靠道德。 三、道德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也要靠法律来解决 比如违约失信问题、侵权损害问题、侵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等。同样,法律要想得到有效实施,也要依靠道德的支持,例如,社会舆论的力量、善与恶的评价等保障着法律的实施。 四、从法哲学角度讲,一方面,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另一方面,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 可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五大基石构筑国家法治体系 :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 假如某人因网购的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在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     2.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这需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3.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已经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中心。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形成法治体系,是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制定良法、落实良法,法治中国的前景将更加光明。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的人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科学立法是基础。立法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途径,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超越部门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是动力。应加快建立法律实施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法治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够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干部。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密监督才有效。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执法者须臾不敢忘记法定的职责,司法者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严格、公正实施。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目前,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           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机关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关系到组织、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      此外,在法治监督体系前还有一个定语“严密的”,这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体制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体制的“分灶”固化,进而滋生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金钱案,出现了个别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被插手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      同时,执法司法保障的低职业化现象较为明显,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准入、遴选、晋升、转任机制不健全,形成职业保障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驱逐人才”。           首先,应加快推进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围绕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办案组织体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      再次,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职业化,如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以司法助理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为辅助,以综合管理服务事务官三个序列适度分离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首先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国家制度建设与党内制度建设要同步进行,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过程,强化腐败的制度治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要始终贯彻依法执政理念,实现党内法规法治化,使党的权力结构及其行使方式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分割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机制。     再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注意处理好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规则体系,更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这里讲讲“党内法规体系” 从宪法层面来讲,处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要把握两点: 1.党内的法规只对党内有效,对党外无效。 2.对党员可以要求严格,比一般普通人员要严格一些。但是处理的手段不能超越国家的法律。只要把住这两条,那么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就可以和谐。 党内法治建设: 一要尊重党员权利,党员应该成为党内的权利主体; 二是拓展党内民主; 三是实行党内法治:建立党内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完善党内法规规章的创制体制和程序;对党员的处分要规范化,特别是要防止以党纪代替国法这样一种倾向。

3、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四实现一促进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三个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四实现一促进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政府的目标 过去我们都讲法治政府的目标是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目标: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4、实现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5、全会提出的六个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政府的公信力,就是权力的公信力,是权力合法的根基) 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守法,法治观念要深入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日常行为之中,出门就受法律的约束,一言一行都要合规合法)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有专业的、职业化很强的法治工作队伍) 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决定》的基本框架结构:三大版块 第一版块:总论(导语和第一部分)阐述依法治国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重大决策,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产生里程碑似的意义。这是一个帽子,是前提,是方向。

第二版块:(第二至第五部分)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全民法治观念和法治社会。 第二部分讲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是根本法,其他法律要根据宪法制定,要科学立法,加强人大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部分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过程中一个非常实在的,有许多任务需要做的,法治政府是对廉洁政府、透明政府的最好表述; 第四部分讲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老百姓心目中最直接的体现,这次四中全会让每个老百姓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威力,共产党的公信力可以在这个地方重整旗鼓; 第五部分讲全民法治观念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一切都将付诸东流。

第三版块:(第六、第七部分和结束语)法治队伍建设;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就是整个文本的结构,可以说跟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队建设等的另一个层面的诠释,侧重点不一样。 所以说三中全会《决定》与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 三中全会《决定》是改革蓝图、顶层设计、发动机,四中全会《决定》是稳定器、安全阀、制度保障。就以开车比喻,一个是动力,一个是平衡;一个是油门,一个是脚刹和方向。二者都是在十八大之后,贯彻十八大的左右手,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因此称之为姊妹篇。

(三)《决定》体现出依法治国的十大亮点 亮点一,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依宪治国,就是要把政治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

依法执政 《决定》对“依法执政”的内涵做了两个方面的概括: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所确立的“依法执政”内涵,既包括了“依法治国”的内容,又涉及到了“以规治党”的内容,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系统推进思想中的工作重点做了非常清晰的描述。执政党抓好 “依法执政”这个“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各项法治工作必然会取得巨大成效。

亮点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亮点三,重大行政决策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过去我们都讲法治政府的目标是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目标: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十八大报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政府部门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 十八大报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亮点四,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决定》提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亮点五,追究领导干部插手案件 《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亮点六,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现在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都合在人民法院这个体制上,是存在缺陷的。审判权是司法权,执行权是行政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国家的执行机关,由审判机关按照审判权的标准去行使执行权,必然导致执行体制的扭曲,造成实践中的执行难和执行乱。 应当将执行权从法院的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另外专设一个独立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在内的全部国家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可以更接近事发地、接近诉讼当事人,自然,审判公正性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还能减少地方政府对审判的干预,同时,也可以避免诉讼当事人来回地往最高人民法院跑,降低诉讼成本。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为了保证审判独立,以避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从制度上推进审判公正。 1.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2.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一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   二是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苦不堪言。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决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亮点七,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决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首先,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综合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次,在程序意义上,所有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大权利的侦查、起诉行为都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 再次,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 “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证据调查、定罪量刑等都必须在“庭审”中进行,法官的裁决必须基于“庭审”中证据调查、法庭辩论的结果而在“庭审”中作出。这就意味着: (1)法庭调查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庭之上,不能在庭审前也不能在庭审后; (2)裁判基础形成于法庭之上,不能以庭审以外的因素作为裁判的依据; (3)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之上,不能在庭审之前形成裁决结果。

《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段论述正是要借助制度改良去实现防冤纠错。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法制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则意在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成为“决定性”环节。 所以说,“以审判中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自身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以侦查为中心”形象地说,就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即: 公安机关做饭,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察和定性等;人民监察院端饭,是指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等;法院吃饭,是指法院对经过检察院审查过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以谋杀案为例,公安机关负责寻找证据、犯罪嫌疑人和认定案件性质为故意杀人,检察院负责审查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是否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若决定起诉,案件移交给法院审判。 由此可见法院审什么的案,由公安机关查到什么案或接到什么案决定

司法潜规则 “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疑罪从无 有的案件定罪证据不够,甚至自相矛盾。但是,司法机关担心放纵犯罪,就硬着头皮判下去,只是量刑上留有余地地偏轻一些。按照案情,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出现杀错的后果。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念斌案均是按照“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思路处理的“杰作”。尽管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一直在按“疑罪从轻”的潜规则办案,这实际上是对“疑案从无”原则的变相歪曲。 “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公检法互相制约 迄今为止,媒体披露出的许多冤假错案,往往都有“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影子,念斌案同样有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因素。严格意义上讲,任何形式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都是对宪法独立审判原则的亵渎和践踏,是不当干预司法的违宪行为。

亮点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亮点九,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      《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2000年,法官们开始穿上西服式的法官制服,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们披上了黑色庄严的法官袍,端坐于法台之上. 2002年,全国法院开始正式使用法槌

亮点十,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 《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四、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更严密充分的保护 1.财富得到更好保护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2.蓝天碧水有望回归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3.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更清晰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4.保证司法公正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5.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6.让平安就在身边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二)更完备便利的服务 1.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3.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三)更广泛深入的参与 1.参与立法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参与政府重大决策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3.参与司法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4.参与社会治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四)更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1.时时处处要遵法守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从小要学法懂法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3.诚信受奖失信受罚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