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2014年3月
年金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年金运作流程——年金方案的报送 单位制定年金方案; 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 中央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企业年金方案,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通过获得方案备案函。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缴费环节 单位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领取环节 按期领取: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政策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政策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计划备案流程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缴费环节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计算扣缴税款,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负责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领取环节 受委托的年金托管人根据账管人提供的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计算扣缴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年金托管人负责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 年金缴付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 年金领取环节 年金单位缴付部分 年金个人缴付部分 年金按期领取 年金一次性领取 新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资3倍,且缴付比例≤4%的,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领取:全额按工薪所得计算税款,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 按季、年:分摊各月,以按月领取方式计算税款 已纳税的年金缴费,按照已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出境定居、个人死亡: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到各月,不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税款 其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款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款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未做规定
年金政策执行要点 新政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上述政策执行。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