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 1、产生的条件: 法律规范(前提)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婚姻家庭行为和自然事实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自然形成、依法取得 内容:限于亲属共同生活的范围之内 客体:物、人身方面的利益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主体:公民 身份性: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用特殊的纽带相连:结婚、生育、收养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单务无偿、不能人为解除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精神和执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衽计划生育。”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个实行和六个禁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自由表示爱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3、结婚自由有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三、当前婚姻自由的状况。 四、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1、 概念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 基本含义 (a)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 (b)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c)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2、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一种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不共同生活,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重婚者主观上故意的,构成犯罪。 (2)、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姘居,虽不是犯罪,但应受到谴责和行政处理。
(三)、男女平等 1、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2、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恩格斯曾指出:“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列宁在谈到男女平等的意义时指出:“这里不是指的要使妇女的劳动生产率、劳动量、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都要同男子相等而是使妇女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同而受到压迫。”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主要措施是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三胎。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项基本国策,利国利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计划生育为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尚。 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采用狭义的结婚概念,不承认订婚的效力。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从求妻方法看结婚制度的沿革,可分为: 1、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2、有偿婚,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一定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表现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 3、聘娶婚,指男子向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我国西周时形成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共诺婚,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有允诺婚和自由婚。 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 反对爱情至上、物质第一、杯水主义。
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 当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与结婚有关的问题 1、婚约 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在外国法上的效力。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限制承认主义三种。有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发展的趋势。 我国法律的规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