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 第七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 (二)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 第一部分的条款 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 减让表” 第二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 称谓的修正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名称作了修正。修正内容见表7.1.
《1947年关贸总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 成员 欠发达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达缔约方 发达国家成员 执行秘书 表7.1: 称 谓 的 对 应 《1947年关贸总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 成员 欠发达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达缔约方 发达国家成员 执行秘书 世贸组织总干事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 世贸组织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 条款内涵修正 1. 对第2条 (减让表) 第1款(乙)项的补充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 对第17条 (国际贸易企业) 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 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 对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的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 关于第28条 (减让表的修改) 的谅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指出,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实现上述宗旨的途径是,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一) 非歧视原则 (二)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三)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四) 公平竞争原则 (五)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 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所谓最惠国待遇,系指一个成员方给予任何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除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少数例外情况下,均应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比双边最惠国待遇更为稳定。“无条件”,是指这种最惠国待遇的实施不得以任何政治或经济要求为先决条件。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应产品。也就是说,在缴纳海关关税之后,进口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和分配等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均应与国产品一视同仁。如果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对其采用其他限制措施,那么缔约方之间所进行的关税减让的好处就会被抵销。
(二)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不禁止对国内工业实行保护,但要求这些保护应通过关税进行,而不要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关税保护透明度高,便于成员方之间进行减让谈判,从而减少保护对贸易形成的扭曲。
(三)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将这些减让的税目列入各国的关税减让表,使其“约束”起来,从而为发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打下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基础。由于列入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三年内不得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的成员国家协商,并为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约束后的关税难以发生回升现象。
(四) 公平竞争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利用关税或其他行政措施对本国工业实行保护,从这一角度说,《1994年关贸总协定》实行的并非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但《1994年关贸总协定》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不公平的贸易作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措施。所谓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进口国在关税之外再加征反倾销税,以抵销倾销对国内产品造成的损害。另外一种不公平贸易作法是政府对出口给予补贴。无论出口补贴还是国内可申诉的补贴均被视为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违背。因此,《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征收“反补贴税”也作了规定。
(五)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条款。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国产品与本国工业进行竞争,因而被《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禁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也允许采取数量限制。但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三条,采取这种数量限制时,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得厚此薄彼,具有国别针性。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二) 保障条款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五)安全例外
(一)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此外,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工业实行保护。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产业部门。
(二) 保障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受影响的产业有义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允许成员方在满足一定的严格标准的情况下,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建立区域贸易集团。这种集团内成员国家间的关税及其他大量的非关税措施都要取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上述区域贸易集团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集团内成员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不给予集团外的国家。该条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区域性贸易安排,既促进集团内国家间的贸易,又不对集团外国家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贸易集团有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和力量的壮大,它们的利益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也得到相应的反应。《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应当享受更优惠条件;发达国家成员承诺,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做的贸易减让,不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供的普惠制待遇;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口实行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
(五)安全例外 允许成员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而禁止火药、武器、毒品和淫秽出版物等的进口。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 二、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变化 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 关税减让:发达国家减让关税40%,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 2. 约束关税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在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货物,纳入约束税率的比例在73%左右。 3.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在10年内,取消原“多种纤维安排”项下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限制措施。 4. 原“多种纤维安排”下的配额水平在10年过渡期内大大提高,提供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5. 在4年内 ( 即在1999年1月1日以前 ),取消针对其他工业制成品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 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 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使它们不再提高。 3. 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 4. 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承诺。 5. 按照协议百分比,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 6. 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
二、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变化 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各类型成员方的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均呈下降趋势。发达国家整体的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乌拉圭回合之前的6.3%下降到乌拉圭回合后的3.8%,经济转型国家整体从8.6%下降到6.0%,发展中国家均有程度不同的下降。详细情况见表7.2,7.3和7.4。
表7.2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达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贸易加权平均关税 发达国家成员 乌拉圭回合之前 乌拉圭回合之后 发达国家 6.3 3.8 澳大利亚 20.1 12.2 澳地利 10.5 7.1 加拿大 9.0 4.8 欧盟 5.7 3.6 芬兰 5.5 冰岛 18.2 11.5 日本 3.9 1.7 新西兰 23.9 11.3 挪威 2.0 南非 24.5 17.2 瑞典 4.6 3.1 瑞士 2.2 1.5 美国 5.4 3.5
贸易加权平均关税 转型经济成员 乌拉圭回合之前 乌拉圭回合之后 转型经济体 8.6 6.0 捷克共和国 4.9 3.8 匈牙利 9.6 表7.3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转型经济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贸易加权平均关税 转型经济成员 乌拉圭回合之前 乌拉圭回合之后 转型经济体 8.6 6.0 捷克共和国 4.9 3.8 匈牙利 9.6 6.9 波兰 16.0 9.9 斯洛伐克共和国
表7.4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表7.4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贸易加权平均关税 发展中成员 乌拉圭回合之前 乌拉圭回合之后 阿根廷 38.2 30.9 巴西 40.6 27.0 智利 34.9 24.9 哥伦比亚 44.3 35.1 哥斯达黎加 54.9 44.1 萨尔瓦多 34.5 30.6 印度 71.4 32.4 韩国 18.0 8.3 马来西亚 10.2 9.1 墨西哥 46.1 33.7 秘鲁 34.8 29.4 菲律宾 23.9 22.2 罗马尼亚 11.7 33.9 新加坡 12.4 5.1 斯里兰卡 28.6 28.1 泰国 37.3 28.0 土尔其 25.1 22.3 委内瑞拉 50.0 津巴布韦 4.8 4.6
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二)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药品 (1)产品范围:包括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30章的全部产品,第29章的部分产品,以及国际卫生组织定义的“国际非专利商品名”(INN)的大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人体或动物制品、血液产品、疫苗、混合或非混合等抗生素、中成药、治疗用的纱布、绷带、试剂等,维生素、激素、生物碱、青霉素等抗菌素。 (2)实施期。在世贸组织生效之日,各参加方取消所有关税并取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其他税费。
(一) 零关税部门 医疗设备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28章、39章、84章、87章、90章及94章的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放射性物质、消毒器具、心电图仪、B超、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各种诊断仪;注射器、针头等治疗器具;血压计、内窥镜等测量仪器;输血设备;牙科、眼科、外科用仪器及器具;人造关节、假牙等以及残疾人用车等。 (2)实施期 世贸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一) 零关税部门 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84章、87章的部分商品。主要产品有:提升机、起重设备、输送设备、升降机包括电梯,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掘进机,凿井、凿岩机械、钻缝机、采油机、混凝土混合机、搅拌机、非公路自卸车等。 (2)实施期。世贸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一) 零关税部门 农业机械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84章、87章的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犁、耙、松土机等耕作机械;播种机、种植机、施肥机、液压机、割草机、翻晒机、打包机、收割机、脱粒机、分选分级机、挤奶机、乳品加工机、拖拉机等。 (2)实施期。协议实施起分5年取消所有的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钢材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72-73章的大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铁及非金属钢的初级产品、半制成品、热轧钢板、冷轧钢板、涂镀、涂锡、锌等板材;铁及非金属合金条、杆、铁丝、钢丝、不锈钢初级产品、办制成品、不锈钢板材、合金钢的初级产品、轨材、条杆钢丝、型材及钨钢桥粱等;带制钢铁丝、钢铁丝制的布、网;铁钉、图钉等。 (2)实施期。要用10年逐步取消。
(一) 零关税部门 家具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94章的部分商品。主要产品包括:各种材料及功能的家具、床椅两用椅;各种材料作的办公家具、卧室家具。 (2)实施期。 这些产品将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酒 (1)酒包括两类:一类是啤酒;一类是葡萄酒制品、烈性酒、威士忌、水果白兰地、蒸馏酒。 (2)实施期。从协议生效后8年内取消啤酒的关税,其他酒的关税10年内取消。
(一) 零关税部门 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47、48、49章的所有产品,主要产品有:机械木浆、化学木浆、半化学木浆、其他纤维状纤维浆等;新闻纸、面巾纸、牛皮纸、瓦楞纸、包装纸、纸板、复写纸、转印纸、壁纸、以纸或纸板为纸的铺地制品;信封、明信片、登记本、标签等纸及制品;书籍、小册子、板纸、杂志、期刊、乐谱、各类地图册、建筑、工程、工业图、邮票、发票等空白支票、钞票、贺卡、日历等印刷品。 (2)实施期为10年。
(一) 零关税部门 玩具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中税号为9501-9505的产品。主要产品是儿童童车、玩偶、各种智力玩具、模型、玩具动物、台球、电子游戏机、扑克、节日用品、魔术道具等。 (2)实施期。10年内减让到0。
(二)协调关税 化学品 发达国家对化学品达成了协调关税,所谓化学品的协调关税是将化工原料、中间体、制成品的关税分别减让到0,5.5%和6.5%。 (1)化工原料。 这部分包括:《税则》中税号为2901-1902的产品,主要产品有乙烯、丙烯等无环烃,苯、甲苯、二甲苯、精柰、十二烷基苯等有环烃等。 (2)中间体。 这部分包括《税则》第28章的产品及税号2903-2915的产品,即所有无机物、烃类及其衍生物;醇类及其衍生物;酚、酚醇及其衍生物;醚、醛化化合物、酮基化合物及醌基化合物等有机物。 (3)制成品。产品范围为2916-1942及《税则》第31章-39章。 (4)实施期。 对于现行关税税率在10%及以下的5年达到减让税率;对于现行税率在10.1%到25%(含25%)的用10年时间达到减让税率;对于现行税率在25%以上的用15年时间达到减让税率。
(二)协调关税 纺织品 纺织品协调关税为把纺织品的关税分别减为纱线5%,织物10% ,服装17.5%。 (1)纱线。纱线的协调关税为5%,包括棉、丝、合成、毛、混纺等各种原料的纱线及人造纤维。 (2)织物。纺织织物包括纯棉、麻、织物、化纤织物、混纺织物、纯毛织物等。 (3)服装。服装包括由各种纺织原料制成的格式服装,有针织、钩编服装,非针织、非钩编服装以及其他纺织制成品。涉及《税则》第61、62、63章的全部产品。 (4)实施期。实施期为10年。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七、关税减让表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很广泛的含义。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加以约束;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三是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关税减让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二是税率基础。 (一) 商品基础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进口税则。在谈判中常以协调税则税号确定商品范围,使谈判具有共同语言。 (二)税率基础 税率基础是关税减让的起点,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即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 (二)应考虑对方的需要 (三)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 (四)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一)互惠互利 互惠互利是关税谈判的指导思想,各方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互利应从整个国家的贸易发展不能仅局限在具体的关税谈判上。互惠互利也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关税谈判中,谈判双方都要作出减让承诺,如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时,承诺减让的只有申请加入的一方。申请方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从成员方在多边谈判中已作的关税减让承诺中得到利益。
(二)应考虑对方的需要 关税谈判应充分考虑每个成员、每种产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还应顾及各成员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需要。
(三)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 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关税谈判,但具体的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双方对谈判承诺的情况保密,以避免其他成员在谈判中互相攀比要价。只有在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其他成员知晓。在谈判中,谈判一方如果有意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应受到谴责。
(四)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关税谈判达成的谈判结果,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实施。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三)最初谈判权方
(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如果是另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者,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主要的供应利益,被称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方,通称主要供应方。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与主要供应方进行谈判,可以较准确地对减让作出评估。 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某项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 在实际谈判中,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
(三)最初谈判权方 一个世贸组织成员与另一方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首次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通常称为有最初谈判权方。当作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关税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 最初谈判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持谈判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最初谈判权方一般都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方,不一定对某项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 在双边谈判中,有些国家对某项产品并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但这些国家认为,他们对该产品有潜在利益,因而要求最初谈判权,此时,谈判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给予最初谈判权的产品品种的多少,由双方谈判确定。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非世贸组织成员加入时的关税谈判中。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一) 多边关税谈判 (二) 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关税谈判 (三)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一) 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是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贸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都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如下。 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 2.成立谈判委员会,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线性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 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缔约方或成员,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 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二) 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关税谈判 任何一个加入世贸组织申请方都要与原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补偿。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程序如下。 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 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上的具体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 3.申请方根据对方的要价,并考虑本国产业情况进行出价,谈判双方进行讨价还价。这一过程一般要经过若干次谈判。 4,谈判双方签订双边关税减让表一式三份,谈判双方各执l份,交世贸组织秘书处1份。 5.将所有双边谈判的减让表汇总形成为加入方的关税减让表,作为加入议定书的附件。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减让是单方面的。申请方有义务作出关税减让承诺,无权向成员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资格,一般不以是否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来确定。任何成员均有权向申请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是否与申请方进行谈判,由各成员自行决定;要求谈判的成员也可对某些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申请方不得拒绝。
1.通知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要求修改或撤回某项产品的减让,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启动关税谈判。 (三)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程序如下。 1.通知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要求修改或撤回某项产品的减让,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启动关税谈判。 2.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确定修改或撤回的减让幅度,给予补偿的产品及关税减让的水平等。一般来说,补偿的水平应与撤回的水平大体相同。 3.谈判达成协议后,应将谈判的结果载人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4。若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申请方可以单方采取行动,撤回减让;但其他有谈判权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撤回各自减让表中对申请方有利益的减让。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一)产品对产品谈判 (二)公式减让谈判 (三)部门减让谈判
(一) 产品对产品谈判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已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
(二)公式减让谈判 公式减让谈判是指,对所有产品或所选定产品的关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的谈判。 公式减让谈判是等百分比削减关税,因而对高关税削减幅度会较大,对低关税削减幅度较小。
(三)部门减让谈判 部门减让谈判是指,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上的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6位编码确定。 在部门减让谈判中,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统一约束为零,该部门称为零关税部门;将选定产品部门的上限关税税率统一约束在某一水平,该部门称为协调关税部门。
七、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是各成员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减让结果应体现在各成员的税则中。在“乌拉圭回合”后,各成员的减让表均作为附件列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是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减让表也成为一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附件。 关税谈判结果的税率与各成员实施的税率是不同的。谈判结果的税率是约束税率,而实施税率是各成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税率。各成员实施的关税水平,均不得高于其在减让表中承诺的税率以及逐步削减的水平。如要将某产品的关税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以上,或调整关税约束的产品范围,均应按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经过谈判确定的修改结果,重新载入减让表。关税减让表格式如表7.5。
表7.5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减让表格式 87032314 --小轿车 51.9 25 2006年7月1日 AU,JP,PL,US 表7.5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减让表格式 87032314 --小轿车 51.9 25 2006年7月1日 AU,JP,PL,US 87032315 --越野车(四轮驱动) AU,JP,US 87032316 --9座及以下 的小客车 87032319 --其他 --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 87032334 87032335 AU,JP,KR,US 87032336 87032339 --其他 ..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 87032430 61.7 87032440 87032450 87032490 --其他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的其他车辆: ..汽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30 JP,US 87033140 JP,KR,US 87033150 87033190 --其他 ..汽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税号 商品描述 加入之日约束税率 最终约束税率 实施期 现行减让的确定 最终谈判权 首次并入 GATT减让表中的减让 早期最初谈判权 其他税费 8703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