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青少年危機 談志工如何輔導司法處遇少年 士林地方法院 吉靜如少年調保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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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濫用之認識與防治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佘青樺. 戒斷症狀 當吸毒者一再重複使用一種或多種藥物, 漸漸形成生理依藥性。一旦藥物投與終止 或減少時,所產生之非常焦躁、極度不安 之身體症狀,且有強烈需要服用藥物之慾 望。 當吸毒者一再重複使用一種或多種藥物, 漸漸形成生理依藥性。一旦藥物投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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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青少年危機 談志工如何輔導司法處遇少年 士林地方法院 吉靜如少年調保官報告

青少年犯罪讓人跌破眼鏡

送感化院原來是最後手段 但今天卻成為唯一手段

少年進感化人數何以暴增? 家庭無力管教、學校想管卻無法管

感化教育大爆滿 到底原因何在?

家庭管教功能不彰 溺愛的家長毫不自覺

學校能管嗎?

教師管教權越來越薄弱!

老師可以搜書包嗎?

老師可以沒收學生物品嗎?

許多老師受到傷害後都不敢管

學生說法反反覆覆 老師動則得咎

學生的態度

我們的青少年到底怎麼了?

危機一:手機網路危機

網路行為容易招來危機

手機該由誰來控管?

父母?

買手機卻管不了手機?

學校?侵犯人權

毒品的傷害

毒品分1至4級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 大麻、 LSD(搖腳丸、一粒沙)、 速賜康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etamine(K他命) 第四級毒品:蝴蝶片、Diazepam(安定、煩寧)、Nimetazepam(一粒眠)、Lorazepam

青少年殺手:K他命、搖頭丸

兒少身心症的增加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症狀分類 注意力不足 注意力不足型 過動 混合型 過動-衝動型 衝動

孩子身心症家長需正確因應 務必就醫 務必持續服藥 務必有兩種運動 作息務必穩定 讓他的環境和朋友瞭解他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青少年

認識少年事件處理法 讓教育與司法一起合作幫助學生

青少年刑事政策:保護教育 非以處罰為主 不了解認為縱放及輕忽

迷思:法律保護青少年,真的給了相當大的空間 可能成為被利用之原因

成年與否責任差很多 兒少保護之下的保護傘 青少年常不知嚴重性

案例新湖國小吳曉蕙老師命案

移送標準:犯罪時間 但少年法庭處理最多至21歲

少年法庭處理年齡底線:21歲

青少年是指幾歲?

12歲以上~未滿18歲

年齡 12-18歲青少年→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罰,重罪要判刑 0-7歲→無行為能力人→不罰責任在家長 7-12歲兒童→限制行為能力人→ 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國小學童有部分認事能力) 12-18歲青少年→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罰,重罪要判刑 成年人→刑法死刑、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兒童觸法越來越難處理 年紀越來越小、行為態樣越來越多元

案例:五年級性侵害事件

少年事件 觸法行為 虞犯行為

少事法特色---虞犯 虞犯事件---犯罪預防之做法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經常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虞犯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逃家者 所謂「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所謂「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得」,是指足以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而言,例如酒家、茶室、妓院、舞廳、賭場、暗藏春色之咖啡廳、具有賭博性質的撞球場和電動遊樂場等是。 經常逃學逃家者 常見的少年犯,最初多有逃家、逃學的行為,故經常逃家、逃學,顯然已有犯罪的徵兆,允宜加注意,予以防範。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少年參加這種組織後,與不良分子朝夕相處,受其感染支配,早晚必淪於犯罪。為其預防,故列入虞犯範圍,及時予以適當處理,以免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所謂「刀械」,是指尖刀、扁鑽等足以供犯罪之用的械具而言。例如刀劍、棍棒、飛輪、鐵鍊、鐵拳頭等。少年心性未定,血氣方剛,極易逞強鬥狠,攜帶刀械,容易促成犯罪,經常攜帶,危險性尤甚,故必須予以禁止。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吸K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虞犯誰有請求權 少事法18條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 家長、學校、社福機構都能請求

移送逃學逃家的困境

虞犯的困境 大法官會議664號解釋後: 逃學逃家不能收容

大法官會議解釋664號 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國家應以其最佳利益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使其身心健全發展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建議處理方式 學校請求處理需要技巧 請依少事法第三條移送 應檢附相關輔導紀錄: 逃家逃學外、其他觸法行為請一併敘明

青少年觸法行為處理流程

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案發(警方查獲或有請求權人請求) →移送警局製作筆錄 →移送轄區分局 →移送轄區法院 →值班法官開庭審理責付或收容(少年觀護所) →少年法庭分案 →少年調查官調查 →少年法庭法官開庭審理(協商式審理)裁定結案 →執行(少年保護官)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少 年 事 件 的 流 程 圖 : 收 案 調 查 審 理 不付審理 - 不符合犯罪或虞犯的構成要件 轉 介 輔 導 收 案 調 查 轉 介 輔 導 不付審理 符合構成要件。 但情節輕微 審 理 調 查 交嚴加管教 告 誡 審 理 交 付 觀 察 不付保護處分—不符合要件 訓 誡 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 勞動服務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收容與責付

收容理由 責付不當 家長無法約束管教 重大案件 逃亡或串供 責付不能

責付:無需費用 法定代理人 家長 最近親屬 現在保護之人 適當機關團體或個人

收容 與成年收押相同

收容:少年觀護所

收容時間 調查階段二個月、可延一個月:共三個月 審理階段二個月、可延一個月:共三個月

社工可以探視少年嗎? 少年法庭不公開審理

審理 指定期日 通知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之人 社工陪同開庭: 法官應予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可否不在少年面前陳述?

少年法庭審理:協商式審理

不公開審理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 在場旁聽: 但少年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認為相當之人。

少年法庭:獨任制法官

處遇建議的行程

關鍵:重大犯罪不見得重判

少年法庭處遇依據 涉案法條 故意過失傷害、重傷、殺人 平日表現 家庭組織及管教力 學校依附及表現 犯後態度

學生觸法事件老師 可以使力的方式

請學校主動與少年法庭聯繫! 法律上的限制

管教人員可施力之機會: 初次進法院 當少年無心之過,具可改變性 青少年無關痛癢的囂張行徑 找到降低處罰的機會協助孩子 於司法處遇上提供確實訊息做出適當處遇

青少年觸法處遇

分成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殺人、強制性交

少年事件裁定之處遇 輕微不付審理 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 不付審理轉介適當機構輔導 告誡

少年保護事件處罰 感化教育(少年輔育院3年) 保護事件移送少年法庭 依照行為嚴重性處遇 訓誡 假日生活輔導3-10次 保護管束3年(保護官報到) 安置輔導2年(民間安置機構) 感化教育(少年輔育院3年)

前科紀錄:三年後塗銷 需執行完畢

犯罪隔天滿18歲?

移送法庭以犯罪年齡計算 行為時間未滿18歲就是少年犯

可執行到21歲

抓到後滿21歲少年法庭不處理 送刑事庭

家長的疏忽管教 司法也有方法

少事法:親職教育 84條 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至少年有處犯行法法令之行為,或有虞犯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庭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得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再不接受按次連續罰至接受為止,連續罰三次以上得裁定公告姓名。

老師的擔心 學生留下前科紀錄

不會留前科紀錄 少年保護處分後有否前科紀錄?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塗銷之規定,視為未受宣告。

老師的擔心 家長會因進司法而改變?

Q:家長要不要處罰? 少年法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

管教人員擔心 -破壞輔導關係

正確考量角度 法律面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現犯罪 依法須通報之責任 刑訴241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有犯罪行為應為告發。 依據兒權法、「性侵害防制法」第6條之2規定相關人員員)知悉依法需向主管機關通報,

迷思:青少年事件和解後就無法司法處理? 有些孩子仗勢父母陪錢有恃無恐

正解:少年案件無論和解與否司法都要介入 少年事件處理法精神與刑法不同

管教人員的法律責任 通報責任 保密原則 輔導與社政資源聯繫

感謝您的參與 青春期是人生的關鍵期 有你的陪伴與協助孩子一定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