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冰律师简介 林冰律师,经济学学士、民商法硕士,现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具有经济师、会计师职称和实务经验。1990年起先后在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专业从事公司合同、交通物流、保险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股东争议、合同纠纷、经济犯罪、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该律师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的财务知识,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为许多公司、企业、个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有许多胜诉案例。其中多起案例被《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法制报》、《物流时代》、《集装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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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冰律师简介 林冰律师,经济学学士、民商法硕士,现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具有经济师、会计师职称和实务经验。1990年起先后在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专业从事公司合同、交通物流、保险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股东争议、合同纠纷、经济犯罪、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该律师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的财务知识,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为许多公司、企业、个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有许多胜诉案例。其中多起案例被《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法制报》、《物流时代》、《集装箱运输》专题报道。亦多次作为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专业律师参加有关案例点评。林冰律师基于其十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故特别善于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有能力使许多案件在没有胜诉希望或即将败诉的情况下独辟蹊径,使案件峰回路转;也能使不少案情复杂、取证困难、难于定性的案件找到最恰当的解决办法。在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时,能够提供非常有实用价值而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及方案,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宝典 主讲人:林冰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3823182709

很多企业家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遇到员工与企业的纠纷问题。尤其当企业规模上升以后,这样的问题出现的更频繁。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是每个管理者经常头疼的事。 遇到纠纷怎么办呢?能协商处理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就要寻找法律途径。而且,协商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达成的。所以说,企业管理者很有必要去了解劳动法,特别是即将实行的新劳动法。下面,我就针对新劳动法的规定,从企业的角度来提出一些建议和方式,希望对各位有所启发。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共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1)如何应对新劳动合法中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建立建全各项人事资料,比如入职登记表、职工身份情况、职工学历状况。职工名册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上的员工人数、姓名等情况一致。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行使监察时,会要求企业提供以上资料。因此企业在建立这些文件时,尽可能按照劳动局监察的要求建立相关文件,并让这些文件保持高度一致,以避免不小心招来巨额罚款之灾。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应重视法律文件的保存及建立,一般应保存二年以上。

(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该条款是我们物流企业要给于百分之百重视的一个条款。因为此条款的规定与我们物流行业通用的收取安全保证金的方式有本质上的冲突。如何做到既能保障企业的利益又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冲突,是我们企业要费心思去研究的问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避免物流企业所担心的的比如交通事故、司机带货潜逃的问题。现代保险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更多防犯风险的手段,比如新出现的信用保险等都可以是企业家规避此条款的好方法。或者是和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时就开始,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建立是把双刃剑。从企业方来说,建立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利于企业的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较长时间内,在一个固定的工资水平维持劳动合同关系,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无疑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人员的流动性,避免企业培训的成本的提高。

另外建议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的内容应尽可能的全面,合同用语应尽可能的准确,以免发生争议,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赔偿金的给付,试用期等合同重要条款更需小心谨慎,尽可能防犯风险。比如说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要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其实就给了企业一个变通的工资支付办法。

(5)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5)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物流企业作为特殊行业,有他自己的行业特点。根据我们集装箱企业的实际通用作法,我们建议最好和员工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物流企业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的约定完全符合物流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第二,采用此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受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也不会因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约束。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这条法律规定实质上是一种温柔陷井。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万万不可使用该条规定。按照一般合同法的理解,双方协商解除,一般没有违约惩罚。但劳动合同法却规定,即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操作中,即便是协商一致解除,也要员工填写类似辞职申请一样的辞职文件。此条适合有个例外情况,就是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好处是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口头协议。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尝试四小时轮班制的工作制度。

(8)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对以下行为作出了惩罚性的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否则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实践中,各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签收制度,以免以后发生争议时扯皮。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给了企业一个月的宽限期。企业用工 之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所以 该条实质上给了企业一个月考察员工是否符合企业的要求,因此企业在 此一个月中应给予员工高度注意,以免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期满终止 还是得支付劳动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照前面的法律规定,可能企业面临最多的是法律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条法律规定一是要求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该两次签定的固定期限的时间上必需中连续的。企业可以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期限尽可能的延长,比如一次性签五年,七年等。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以每人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此条要高度重视,以免引来巨额罚款。上面已经提到过相关处理方式,就不再赘述。

(9)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新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1)新劳动合同法自二零零八年1月1日起才施行。 (2)在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在本法施行前,劳动合同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自二零零八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施行后再签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订立。

以上建议只是方向性,框架性的,具体的方案还需要在不同的个案中来制定。企业在遇到以上问题时需要结合企业本身的特点来制定不同的方案。也可以在实践中与你们企业的法律顾问磋商。尽管劳动法作为社会学,主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但是并不代表企业只能被动受罚或者承担给付责任。在座的企业如在实践中需要法律支持,可以与我们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