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 税收政策介绍 2013年11月
◆涉税问题简要分析 ◆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国税相关情况介绍 ◆涉税问题简要分析 ◆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国税相关情况介绍
◆涉税问题简要分析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上市 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的处理。在现实 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税务问题 而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 按照时间特点,可分为三个阶段。这三 个阶段的涉税问题不尽相同,应对上也应该 区别对待。
第一阶段: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如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前 年度未缴、少缴、缓缴、欠缴的税款;税收优惠手续的完 备;历史办税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存档的各类备案手续、税 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拟上市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 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必要时,拟上市企业还可以 聘期税务中介机构帮助研究和处理此类问题,以分担部分 风险。否则,总是对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持置之不理的态 度,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很有可能因为时间仓促和考虑不 周而没有选择最恰当的问题解决方案,结果可能付出更高 的税务成本,甚至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
第二阶段:上市准备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 公开申请上市的其中一条基本条件:公司 及发起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因此,在IPO 发行审核中, 发审委将会就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 的纳税情况的说明进行重点审核。 因此,要想成功IPO,必须先肃清最近三 年及最近一期的税务问题,确保在税务上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
一是企业重组时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 组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前的重组一般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 购、资产收购、合并等几种方式。 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税务问题, 如重组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 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高管 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拟上市企业应及早关注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才能既满足企 业的商业规划,同时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在上市前进行的业务重组,必须是以公司 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目标为导向的,即要有合理的商 业目的。如果是以节税为导向,那么税务机关可能 会认定整个安排是以避税为目的,从而不认可企业 的税务安排,并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转让定价中的税务问题 拟上市企业往往不是单一法人企业,而是涉及多家关联 企业, 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或是在公司经营中,通过分割 业务,有意识将利润在不同的主体间分配、调节。这样很容 易因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进行纳税调整。 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 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 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 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等。
三是刻意进行的利润调节 如为了上市需要虚增利润,虚构业务增加业务收入,通 过各类减值准备、坏账确认、费用摊销以及其他各类会计政 策的不合理运用减少成本费用等。 企业上市可以说是对企业范围最广、程度最深的全面体 检,企业最好不要进行人为的利润调节。
四是存在争议的涉税事项 很多企业都会有一些业务在税收政策适用上与税务部门 存在理解差异。在上市前应尽可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对一 些难以把握其本来含义的税收政策,容易产生歧义或存在争 议的税收文件规定,可以提请税务机关进行确定性解读,准 确理解和把握其真正目的和出发点,力求实际操作中执行不 偏差,减少税收风险。 所以说,本阶段是我们拟上市企业应对的重点,也是我 们交流的重点。企业上市之前应当选择一家资深的财税中介 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的税务风险 进行清理。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以 及税务部门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既满足重组需要,又能合 理降低税负。
第三阶段:上市后存在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上市后会涉及更多更新的税务问题。 如股息红利、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 但由于经过上市的准备以及财务力量的增强, 总体来说,压力不会太大。
◆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增值税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 二、货物出资增值税规定 三、农产品收购业发票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二、税前扣除方面 三、企业重组方面 四、税收优惠方面
◆主要税收政策交流 上市企业一般都会涉及多个税种,但除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规定相对简单,掌握比 较容易,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涉及范围广, 税收业务政策繁杂,税基项目多,计算环节多,客观 上容易产生申报错误,是上市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一 个税种。 下面选择一些比较关键或重要的,与上市企业紧 密相关的税收政策作简要的介绍交流。
●增值税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货物出资增值税规定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 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三、农产品收购业发票(上市办收集的企业反映的问题) 收购农业产品对外开具的发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 由收购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二是企业自行对外开具的发票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属于高税收风险事项,是税务机关 风险防范的重点。 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政策规定以及以往使用、管理、 检查情况,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 个体经营者(最起码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向其他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或普 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开具内容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农业产品(指初级农 产品)。 (3)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顺号且各联次一 次性开具。收购发票每一笔收购业务必须逐笔开具,一律不 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4)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 须当场交付出售人。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 称开具。 (5)发票项目填写必须齐全。 (6)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7)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与发票开具规模应相适应。
●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 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 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土地 (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情况,对于以房地产 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 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很多, 选择几个方面作简单介绍,重点是 所得税日常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包括收入、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和 税收优惠四个方面。
一、收入方面 主要介绍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不 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处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较为全 面的一般性、基本性文件。 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确认条件:主要风险报酬转移、没有继续管理和 控制、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与会计差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上 遵行的谨慎性原则,税收上基本上不予认可的,收入方面 如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问题,成本方面如各类准备金、 或有负债等。
(二)特殊规定 1、有些收入的确认,税法规定了特殊的方式,背离了权责 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六种收入确认属于特殊形式: 第一种,有三类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但有特例,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 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二种,劳务工期超12个月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第三种,产品分成按分得产品时间确认收入 第四种,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第五种,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 第六种,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典型的税收与会计差异)
2、税收与会计差异 税收与会计差异容易被会计人员遗 漏、疏忽,因而经常引发纳税风险。 差异原因:税收立法基本上以会计 原则为出发点,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 性、税收收入的均衡、保证公平合理、 防止避税等考虑,在收入实现的程度判 断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1)视同销售:理论上的争议(必要纳税资金原则、经济 利益流入原则);理论与实践差异 企业资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是判断的重要标准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也存在差 异。如: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自产货物用 于在建工程等企业内部使用行为、跨县(市)的总分机构 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等。
(2)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 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 这里债务重组所得递延计入所得属于总 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例外,即属于“除另 有规定外 ”,其他的如股权转让收入、债权转 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收入等已经取消了分期计入所得的规定。
19号公告: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 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 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 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 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 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是5年 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企业取得的政府各类补贴收入, 税收收入的确认基本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
(三)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原来规定的企业一般能够涉及的不征税 收入: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 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目前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 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 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注意事项》《 备案资料》
(四)政策性搬迁收入税收处理 《 注意事项》《 备案资料》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 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 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说明: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与国税函 [2009]118号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优惠幅度大大降 低。 《 注意事项》《 备案资料》
二、税前扣除方面 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所得税核算的难 点,类型多、环节多、税收与会计差异 多、政策规定多、税收管理与税法原理 脱节大。 (一)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的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实际发生、与 取得收入有关、合理。
三个原则解释或税收管理实践: 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业务发生是真实的,这是关键。管理 实践中,对待成本费用有差异,费用往往要求实际支付。 时间认可汇缴结束前。 相关原则,与收入相关是指直接相关,从支出的性质和根 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相关性分析重点是个人消 费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而不是结果关联。如经理个人 旅游疗养。 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计算和分配方法 应该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主要靠税务人员、企 业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
税前扣除凭据相关政策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 证记帐,进行核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 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80号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 除凭据。国税发[2008]088号 5、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 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 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号
(二)特殊规定 税收与会计差异 税收与会计差异主要内容应该体现在成本 费用方面。 会计上费用是个大概念,成本也属于费用, 是按一定对象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税收上费用则指三项期间费用,成本则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在税收管理中我们一般所指的成本、费用 两者是清晰区分的并列关系,即税收上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时间不同 而产生的差异,从涉及事项整个过程来看税收与 会计总体处理上并不存在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 旧,因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会计处理不同,而 产生某一年度折旧额的不同,但从该固定资产在 整个使用寿命中计提的折旧来看,总的折旧额是 相同的,并不存在差异。 一是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二是预计负债 三是折旧摊销
◎永久性差异 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 算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 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 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税收罚款、滞 纳金,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在利润中扣除,但 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 一是不属于应纳税所得计算的范畴。 二是税法列明的不予税前列支的惩罚性规定。 三是规定扣除比例、限额的费用。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 有关的资产损失。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分类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 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 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 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 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 关的纳税资料。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 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证据 证据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一般情况下外部证据 往往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但外部证据取得难度相对较大, 而且可能还需要付费。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 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专 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 鉴定证明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 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4、执行中注意点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 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关于以前年度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 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定,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 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五年。
(3)总分机构资产申报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 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 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 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企业重组业务 (一)范围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 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 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 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该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 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 交易价格从新确定计税基础。《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二)税务处理区别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 处理,两者的区别: (1)特殊性税务处理要同时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后详)。 (2)重组涉及的股权、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一般性税务 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3)合并、分立重组中,亏损和所得税相关事项,如果适 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不得结转,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以结转。 (4)税务管理要求不同。一般性税务处理只需要将资料留 存备查,只有涉及企业清算的要报送资料;特殊性税务处 理需要备案或提请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以后年度后续监管。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 1、规定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允许递延纳税的处理方式,出于 企业发生重大重组时是否有必要纳税资金的考虑。适用特 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是被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比例。75% 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 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 定比例。85% 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 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操作流程 一是备案。企业重组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 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 案表》及相关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该类重组特殊性税务 处理规定的条件。 二是确认。重组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 各方如需要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对企业影响:企业未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 或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局确认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两个相关问题 1、股权变更的税收问题 企业股权变更,对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 方面一般没有什么影响,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持股 方可能会有税收方面的影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股权按原账面价值入账,不产生增值,也不存在所得税问 题;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转让增值部 分需要并入转让企业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改制中资产清核结果的税收问题 企业重组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资产 按照原账面价值入账,清产核资结果只作为企业财务核算 的依据,而不是计税基础,不产生转让增值,也不存在所 得税问题。但是有此将产生部分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与会 计差异,需要建立资产折旧所得税核算台账,年度汇缴时 进行纳税调整。
四、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于所得税核算的所有环节, 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应税所得、税率、税额等,具体执 行时要注意不同类型金额的计算。 针对我市拟上市企业的具体企业类型、生产经营内容, 以及优惠政策自身特点,下面选择五种主要的税收优惠类 型进行介绍。
(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 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 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 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 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 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要求。
执行中注意事项: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享受此优惠的年度,上 述的科技(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比例仍要符合规定条件。 2、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 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不一样,前者要求相对较宽, 而后者严格界定为文件规定的8项内容。《备案资料》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 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行中注意事项: 1、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 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 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 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 部门审批。 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4、文件中规定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收入享 受减免税。这里的“密不可分”判断标准为:如果没有此 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则技术转让无法实现。 《备案资料》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执行中注意事项: 1、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 项目确认书》。 2、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 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 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 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 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 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 《备案资料》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 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 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执行中注意事项: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 《备案资料》
(五)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额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 抵免。 2、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 转抵免。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 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 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 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备案资料》
◆国税相关情况介绍 一、淮安国税征管模式优化 (一)专业化管理 (二)市区分局职能调整 (三)市局处室职能调整
二、纳税服务策略 (一)服务机构专业化 专门设置服务机构。市、县(区)局专设纳 税服务处(科),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 维护涉税权益;市局专设大企业国际处,为 全市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 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税。凡是纳税人找国税机 关的事项,都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扎口负责 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咨询、受理、审批等事 务。
(二)征纳双方信赖合作 政策适用有利原则。凡是政策不明确的,按有 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处理;同层级适用政策有 两种及两种以上且相互冲突的,由纳税人自 我选择适用政策。 柔性化原则。不定期发布纳税风险提示,帮助 纳税人自我预防、自行纠正。对主动配合、 自我纠正的,可按规定补税、缴纳滞纳金。 对日常办税中违规情节轻微、且未产生后果 的,以提醒为主,原则上从轻或不予处罚。 免打扰原则。在税收管理中,可以应用邮件方 式了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尽可能用 邮件调查,避免上门打扰。
(三)咨询宣传确定性 涉税咨询。市国税局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以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咨询主渠道,以淮安 国税网站“在线问答”栏目为咨询辅助渠道, 各办税服务厅接受面对面咨询。 涉税提醒。主要通过淮安国税123661517短信 服务平台发布,辅以淮安国税新浪官方微博、 淮安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 政策解读。以市国税局为主要解读人,以《淮 安日报》、《淮海晚报》、淮安新闻网、淮 安国税网站为统一发布平台,定期对比较重 大或纳税人掌握有一定难度的税收政策进行 权威解读。
(四)办税服务便捷性 窗口办税。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式服务,100 多项事务一窗办结,一站办结。 自助办税。深化24小时自助办税,持续优化性 能、研发新功能;探索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 网上办税。提供免费的网上申报、开票和申请 提交服务,提供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服务, 打造网上国税局。 掌上办税。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纳税服务需求, 积极探索手机办税功能。
(五)大企业服务个性化 客户协调员制度。鉴于大企业业务的多样性、 复杂性,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的个性化服务。 为每户大企业明确一名客户协调员,大企业 涉税疑难问题都可找客户协调员沟通解决。 面对面高层沟通机制。每年12月份,举办一次 由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大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税企沟通会,增进 互信,响应需求,达成共识。税务风险内控 测试。在自愿申请前提下,帮助大企业进行 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
(六)权益保护透明化 税收法律救济。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 局行政复议工作援助电话: 83785706。 举报投诉。纳税人可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12366,也可通过淮安国税网站“局长信箱” 反映。 意见建议。纳税人可随时通过淮安国税网站 “意见建议”栏目反映。市国税部门也将定 期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征集纳税人的意 见建议。 主动接受监督。纳税服务策略在新闻媒体、国 税网站公开发布,并向市有关部门备案。
三、淮安国税助推企业上市八条意见 (一)成立服务团队 成立以政策法规处为牵头单位,相关业 务处室为成员单位的上市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与上市办等部门联系,拟上市企业国税 业务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向上市后备企业 公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配备税收协调员 建立税收协调员制度,专门为上市后备 企业配备沟通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税收协 调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协调税务机关内部 资源,响应企业需求,提供更专业、更有效 的服务。
(三)组织企业研讨 上市服务领导小组定期邀请市上市办牵 头,组织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座谈,积极研讨 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并 努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税收问题和合理诉求。 (四)税收政策宣传 通过上市后备企业QQ群、国税微博等渠 道,及时向企业宣传相关上市涉税政策,帮 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防范禁止性规 定,便于企业及早主动纠正,防止影响上市。
(五)主动上门辅导 定期走访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涉税问题 和需求收集机制,及时向企业进行确定性政 策解读,并发布企业上市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辅导、协助上市后备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六)涉税风险提示 无特殊原因,不主动安排税务稽查,通 过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等方式,及时提示企 业存在的涉税风险,辅导企业自查自纠,避 免行政处罚。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 涉税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按有利于企 业上市原则处理。
(七)完善风险内控 应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帮助企业进行税 务风险内控测试,引导和协助企业建立完善 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八)开辟绿色通道 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需要出具企业 纳税情况证明等材料的,由税收协调员全程 陪同,按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办税流程,及 时出具相关涉税文书,力争一日办结。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