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普查表格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
主要内容 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生活源普查表格分类、结构与内容 生活源普查表主要填报内容、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
一、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普查依据 普查对象与普查范围 技术路线与普查主要污染物 普查方式 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普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国办发〔2007〕37号)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508号国务院令)
(二)普查对象与普查范围 1、普查对象 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和机动车;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范 围
2、普查对象确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 活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 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建制 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 的所在地。 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 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和机动车纳入普查。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确定 普查对象 划分单位 规模低限 住宿业 床位数 ≥30张 餐饮业 餐位数 ≥30个 洗染服务业 设备总容量 ≥20公斤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理发座位数 ≥3个 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 ≥3张 洗浴服务业 澡堂(桑拿)衣柜数 ≥20个 沐足座位数 摄影扩印服务业 设备容量 有扩印设备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 专业洗车设备 或经营面积 有专业洗车设备或 经营面积≥20平方米 医院 ≥20张 独立燃烧设施 锅炉额定出力 ≥0.7兆瓦(1蒸吨/小时)
3、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只普查到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普查对象满足普查规模要求均纳入普查范围。 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城镇生活污染源均纳入普查范围。乡村、集镇的生活污染源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备容量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
普查信息获取 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三)技术路线与普查主要污染物 普查表不需要填报污染物的量,仅需填报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应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各类的产排污系数,在数据软件中自动计算出生活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生活源普查技术路线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普查表格设计 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 清查 发放各类普查表 各 级 质 量 检 查 与 抽 查 普查表收集与校核 否 普查表填报 符合要求 是 否 数据录入与校核 产排污系数 核算产排污量 是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普查对象 污染物普查指标 住宿业、餐饮业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氨氮、总氮 废气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业 洗染服务业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粉煤灰和炉渣 理发及美容 保健服务业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铅、汞 洗浴服务业 摄影扩印服务业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六价铬、总铬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 保养业(洗车业)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
普查对象 污染物普查指标 医院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汞 废气 废气量、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粉煤灰和炉渣 独立燃烧设施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粉煤灰和炉渣 城镇居民生活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 机动车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四)普查方式 以环保、统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为基础,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清查。通过清查确认辖区内全部生活源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行业硬件特征等信息,建立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在此基础上,通过入门入户拉网式清查,完善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将达到或超过普查规模低限的清查对象确定为普查对象。由普查员发放普查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 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
(五)普查表填报规定 1、普查表的填报 普查对象按照普查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要求填报普查表。部 分第三产业中的个体经营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 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住宿业中含有多个经营单 位,如果各经营单位是独立经营的,且各自独立注册的,由 业主单位协调各经营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如果各经营单 位不是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统一填报。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 机构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负 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普 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 机构填报。
2、普查数据的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对普查表进行审核。对于生活源,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自审、普查员初审、普查指导员审核。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 为了确保污染源普查的数据质量,必须实行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普查表的分类、结构与内容 (一)生活源总体分类: 住宿业、餐饮业——S401表; 医院——S403表和S403-1表; 独立燃烧设施——S404表;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S405;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S406
(二)普查表的设计与结构 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分别由行业基本信息、公共特征指标与行业特征指标等三个部分组成。 城镇居民生活与机动车普查表由普查机构进行填报。
(三) 普查表格内容 住宿业、餐饮业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9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收集情况、床位数、餐位数等。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9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收集情况、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床(座)位数、洗浴服务业衣柜(座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设备总能力、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数等。 医院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5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指标19项。
独立燃烧设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23项。包括锅炉基本情况、 能耗、废气处理设施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标23项。包括常住人口、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用水量、生活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等,由设区城市的区、县(县级市)、建制镇的普查机构填报。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指标7项,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普查单元。包括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基本情况、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其中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由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四)普查表填报规定 1、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3、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4、有填报内容的表格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5、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对象填报的表格内容、填报页数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三、生活源普查表主要填报内容、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
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公章)】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 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个体经营户等没有公 章的,由业主或联系人签章。没有单位名称的,按“负责人姓名”+ “行业小类名称”进行填报。 例如:“张三理发店” ★填报与审核要求: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 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填报注意事项: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 单位名称。对于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 名。
【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 × × × × × × × — × | | | | | ˉˉˉˉ校验码 | ˉˉˉˉˉ连字符 ˉˉˉˉˉˉˉˉˉˉˉ本体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样本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条件的,填写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法人代码时,除填写连锁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9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个体经营户有营业执照的填写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注册号。2007年7月1日以后注册或者进行了变更登记和增补、更换营业执照(登记证)等的共有15位阿拉伯数字;2007年7月1日以前注册未更新为15位的填写原13位阿拉伯数字。 个体经营户无营业执照的由区(县)普查机构 给予临时编码。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15位码。前9位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第10位为汉语拼音S(代表生活源),后5位为区(县)普查机构对其进行编码,从00001~99999,共15位码。 ★ 填报与审核要求:组织机构代码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填报时法人代码9个字符后加6个0补齐15位;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只有13位数字的,其后加2个0补齐15位。
【法定代表人】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法定代表人。没有 法定代表人的,填写单位实际负责人姓名。个体经营户填业 主姓名。 ★填报与审核要求:不能填写职务及职称,如:王厂长、王 经理等。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1)单位地址指2007年末普查对象经营场所实际所在地的 详细地址。 (2)行政区划代码指普查对象的经营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地 区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区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要根据企 业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内。行政区划代码按污 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表》填报。
(3)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原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和镇;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 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 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 方法如下: ①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②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③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从 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联系方式】指普查对象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及邮政编码。 ★填报与审核要求:此栏必填。单位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 (市、州、盟)、县(区、市、旗)、 镇以及具体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填报注意事项: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提供的编码,为按照2006年的全国行政区划编码,如2007年行政区划代码有变动的,则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码)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编码,县以下代码(第7-12位码)按编码原则自行编码,但不能与提供的编码重复。 【联系方式】指普查对象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及邮政编码。 ★ 填报与审核要求:左顶齐方式,从左至右填写在“□”内。 区 号 1 电话号码 8 4 6 7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张三
1 9 9 9年0 2月 【开业时间】指普查对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分以下几种情况: (1)1949年以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合并或兼并单位,按合并前主要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3)分立单位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填报与审核要求:此栏必填。年份填4位,月份填2位。如: 【经营天数】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实际经营天数。计量单位为天。 ★ 填报与审核要求:不得为0-365之外的任何数值。 1 9 9 9年0 2月
【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三种方式:集中收集、排放环境、其他,只选择一种主要方式在相应选项前“□”内划√。 (二)用水、污水处理与排水情况 【用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吨。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普查对象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总能力。计量单位为吨/日。 【污水处理设施总投资】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式投产所需的全部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污水实际处理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实际处理的污水总量。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也计算在内。计量单位为吨。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指2007年全年维持处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污水处理工艺代码】根据污水处理的工艺方法,按表填报。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1000 物理处理法 3600 其它 4330 A2/O工艺 1100 过滤 4000 生物处理法 4340 污水处理方法名称及代码表 代码 处理方法名称 1000 物理处理法 3600 其它 4330 A2/O工艺 1100 过滤 4000 生物处理法 4340 A/O2工艺 1200 离心 4100 好氧生物处理 4400 1300 沉淀分离 4110 活性污泥法 5000 组合工艺处理法 1400 上浮分离 4111 普通活性污泥法 5100 物理+化学 1500 4112 高浓度活性污泥法 5200 物理+生物 2000 化学处理法 4113 接触稳定法 521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2100 化学混凝法 4114 氧化沟 5220 物理+厌氧生物处理 2110 化学混凝沉淀法 4115 SBR 5230 物理+组合生物处理 2120 化学混凝气浮法 4120 生物膜法 5300 化学+物化 2200 中和法 4121 普通生物滤池 5400 化学+生物 2300 化学沉淀法 4122 生物转盘 54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2400 氧化还原法 4123 生物接触氧化法 5420 化学+厌氧生物处理 2500 4200 厌氧生物处理法 5430 化学+组合生物处理 3000 物理化学处理法 4210 厌氧滤器工艺 5500 物化+生物 3100 吸附 4220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 5510 物化+好氧生物处理 3200 离子交换 4230 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 5520 物化+厌氧生物处理 3300 电渗析 4300 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 5530 物化+组合生物处理 3400 反渗透 4310 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5600 3500 超过滤 4320 A/O工艺 —
【污水处理后回用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水量。计量单位为吨。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排水去向,指普查对象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向江、河、湖、海等环境水体,还是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按表3填报。 代码 排水去向类型 A 直接进入海域 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 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 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H 进入其它单位 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L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K 其他
【18.受纳水体名称】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或经过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后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等)。 【19.受纳水体代码】此项由普查对象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水体代码要按照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6《河流代码表》填报。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河流代码表》中未编入的河流,可按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如确实编码困难,可按汇入的上一级河流代码填报。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编码,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编码;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流,如其上一级河流也完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编码并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备案;如上一级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则需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编码。 填报要求与说明:在受纳水体代码表中没有河流代码的,且河流长度小于50公里的纳入上一级河流填报;河流长度大于等于50公里的须进行编码。
(三)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序号】若有多台锅炉,从1开始往后排,单台锅炉或没有锅炉,此指标不填。 【投运时间】指单台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时间。 【锅炉额定出力】计量单位统一按兆瓦计。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换算关系:60万大卡/小时≈1蒸吨/小时≈0.7兆瓦 ★ 填报与审核要求:若有多台锅炉,则每台锅炉均需填写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代码、锅炉燃料消费量、锅炉燃烧方式代码、锅炉燃料硫份、锅炉燃料灰份这6项,表格可自行复印。 【锅炉燃料类型代码】根据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使用燃料种类按如下类型,在“□”内填报相应代码。对于双燃料锅炉,只填报一种主要燃料的代码。
锅炉燃料类型代码表 代码 能源种类 100 煤炭 300 油 101 原煤 301 原油 102 洗精煤 302 汽油 103 其它洗煤 303 煤油 104 型煤 304 柴油 105 焦炭 305 燃料油 106 其它 306 200 气 700 生物质 201 焦炉煤气 701 大豆秆、棉花秆 202 高炉煤气 702 稻秆 203 其它煤气 703 麦杆 204 天然气 704 玉米秆 205 液化天然气 705 杂草 206 液化石油气 706 树叶 207 炼厂干气 707 薪柴 208 708 沼气
★ 填报与审核要求:餐饮灶头等的燃料消费量不填报 【锅炉燃料消费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拥有的单 台锅炉燃料消费量。煤、燃油和液化石油气的计量单位 为吨,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燃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 填报与审核要求:餐饮灶头等的燃料消费量不填报 锅炉燃烧方式代码表 代码 燃烧方式 RF01 层燃(手烧及机械烧) RF02 室燃(煤粉、油、气燃烧) RF03 沸腾燃烧(循环流化床、沸腾炉) RF04 其他燃烧方式
★ 填报与审核要求:如果普查对象无法提供燃料的硫份、灰份,由普 查机构根据区域燃料消耗情况填写平均灰份、平均硫份。 【锅炉燃料硫份】指锅炉所用燃料中硫的百分含量(气态能源中含硫 情况用浓度mg/m3表示)。如果2007年全年内不同批次燃料中含硫量 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计量单位为%,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气体燃料中含硫量计量单位为毫克/立方米,允许保留三位小数。 例:某普查对象2007年全年分3批次购进原煤,第一次购200万吨,含 硫0.9%;第二次购150万吨,含硫0.6%;第三次购100万吨,含硫 0.5%,则: 【锅炉燃料灰份】指锅炉所用燃料中灰份的百分含量。如果2007全年 内不同批次燃料中灰份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计算方法同 硫份计算方法)。计量单位为%,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 填报与审核要求:如果普查对象无法提供燃料的硫份、灰份,由普 查机构根据区域燃料消耗情况填写平均灰份、平均硫份。 200×0.9%+150×0.6%+100×0.5% 2007年内该普查对象所用原煤的含硫量(%)= =0.7% 200+150+100
【废气处理设施数】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用于防治大气污染的废气处理设施(包括构筑物)总数,以单个废气处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废气处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经废弃的设施不统计在内。计量单位为套。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指普查对象所有的废气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总能力。脱硫、除尘设施串联的不重复统计设计处理能力。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时。 【废气处理设施总投资】指建成该处理设施(除尘、脱硫设施一并统计)并正式投产所需的全部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废气实际处理量】指2007年普查对象实际处理的废气总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指2007年全年维持该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脱硫工艺代码、除尘工艺代码】按废气处理设施采用的除尘、脱硫方式,对照下表填报。 注意: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湿法除尘不计入脱硫设施。 ★ 填报与审核要求:左顶齐方式,从左至右填写在“□”内。 废气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 代码 除尘方法 脱硫方法 A 重力沉降法 X0 炉内脱硫法 B 惯性除尘法 X1 循环流化床锅炉 C 湿法除尘法 X2 炉内喷钙法 D 静电除尘法 X9 其它炉内脱硫法 E 过滤式除尘法 Y0 烟气脱硫法 F 单筒旋风除尘法 Y1 石灰石石膏法 G 多管旋风除尘法 Y2 旋转喷雾干燥法 W 其它除尘方法 Y9 其它烟气脱硫法 — Z0 炉内脱硫与烟气脱硫组合法
【粉煤灰、炉渣收集方式】指锅炉和餐饮炉灶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的收集方式。三种方式:集中收集、排放环境、其他,只选择一种主要方式在相应选项前“□”内划√。 ★ 填报与审核要求:若填报锅炉燃料(煤炭)消费量,且不为0,则粉煤灰、炉渣收集方式必填,且粉煤灰、炉渣收集方式从三个选项中选一个。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时间】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年运行小时数。计量单位为小时。
S401 住宿业、餐饮业污染源普查表 普查范围: 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本次普查为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可用于对外出售的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经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待所也纳入普查范围。 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本次普查为至2007年末可用于经营餐饮服务的餐位数大于等于30个的餐饮业经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大型商场、超市等租赁场地经营餐饮的经营单位也纳入普查范围。只有烹饪没有餐位(仅送餐)的供餐量按每5份折算1个餐位,日供餐量相当于30个餐位以上的也纳入普查范围。
住宿业、餐饮业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等独立燃烧设施,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住宿业中含有多个经营单位,如果各经营单位是独立经营的,且各自独立注册登记的,由业主单位协调各法人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S402;如果各经营单位不是独立注册登记的,由业主单位统一填报S401表。 对没有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屋、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及营业额 2004年末,全国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9.3万个,就业人员429.3万人,全年营业额3106.7亿元。 住宿业个体经营户17.8万户,就业人员50.5万人。 餐饮业个体经营户276.1万户,就业人员904.8万人。 法人单位(个) 就业人员(万人) 营业额(亿元) 合 计 住宿业 旅游饭店 一般旅馆 其他住宿服务 92820 39262 12244 24058 2960 429.3 205.6 137.0 61.3 7.3 3106.7 1567.0 1226.2 299.5 41.3 餐饮业 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 饮料及冷饮服务 其他餐饮服务 53558 43093 3452 2834 4179 223.7 188.9 21.8 3.9 9.1 1539.7 1240.3 226.8 20.4 52.2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6.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行业小类名称。 【行业代码】对照表填写行业代码。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 住宿业、餐饮业行业代码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I 住宿和餐饮业 本类包括66和67大类。 66 住宿业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661 6610 旅游饭店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或具有同等质量、水平的饭店活动。 662 6620 一般旅馆 指不具备评定旅游饭店和同等水平饭店的一般旅馆的活动。 669 6690 其他住宿服务 指上述未列明的住宿服务。 67 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671 6710 正餐服务 指提供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务。 672 6720 快餐服务 673 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指以提供饮料和冷饮为主的服务。 679 6790 其他餐饮服务 指上述未列明的餐饮服务。
【20.宾馆饭店等级代码】指普查对象等级规模代码。按照酒店的建 筑设备、酒店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划分星级。按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划定的星级填写相应代码,代码如下: A一星级;B二星级;C三星级;D四星级;E五星级(含白金五星 级);F准三星级;G准四星级;H准五星级;I无星级。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GB/T14308-2003)依据酒店各种 条件划分5个星级类别。旅游饭店: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 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 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星级: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 即’一早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 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 越高。预备星级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
★ 填报与审核要求:普查可供客人住宿使用的固定床位数,不包括服务人员的床位数。 【21.床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拥有的可对外出售的固定床位数量。计量单位为张。 ★ 填报与审核要求:普查可供客人住宿使用的固定床位数,不包括服务人员的床位数。 【22.年平均入住率】指2007年普查对象每天开房的所有房间数与可供出售的客房总数的比率的全年平均值。计量单位为%,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23.洗染设备总容量】指普查对象(住宿业含的洗染服务业)拥有的洗染设备总容量。计量单位为公斤,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24.美容保健床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住宿业含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中美容业)拥有的床位数量。计量单位为张。 【25.理发座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住宿业含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中理发业)拥有的座位数量。计量单位为个。
【26.澡堂(桑拿)衣柜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住宿业含的洗浴服务业)拥有的澡堂(桑拿)衣柜数量,不包括服务人员衣柜。计量单位为个。 【27.沐足座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住宿业含的洗浴服务业)拥有的沐足座位数量。计量单位为个。 【28.经营面积】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餐饮业)拥有的固定经营面积,其中含操作间。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29.餐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餐饮业)拥有的固定餐位数。计量单位为个。 【30.固定灶头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餐饮业)拥有的固定灶头数。计量单位为个。注:不包括烧烤、火锅、麻辣烫用的灶头,也不包括使用酒精、木炭的灶头。 【31.油烟净化器数】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餐饮业)拥有的油烟净化器数。油烟净化器指对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的设备。计量单位为个。
S40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污染源普查表 普查范围: 洗染服务业,指专营的洗染店。有洗染设备的经营场所或在他处接收洗染服务需求的洗染设施,且设备总容量大于等于20公斤的纳入普查范围,没有洗染设施的洗染门市不纳入普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不对外服务的洗染设备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指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理发业座位数大于等于3个;美容和保健服务业床位数大于等于3张的纳入普查范围。 洗浴服务业,指专业洗浴服务。经营场所中用于提供顾客使用的衣柜数或沐足座位数大于等于20个的纳入普查范围。 摄影扩印服务业,按摄影扩印设备所在场所普查,没有摄影扩印设备的门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洗车业),指非汽车制造厂、修理厂的修理和维护活动;本次只普查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中的洗车业,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纳入普查范围。
★ 填报与审核要求: 住宿业中含有的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等经营单位,如果各经营单位是独立经营的,且各自独立注册登记的,由住宿业业主单位协调经营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S402;如果各经营单位不是独立注册登记的,由业主单位统一填报S401表。 对于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有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以上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中没有洗车服务的其他行业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名称代码表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本类包括82—83大类。 82 居民服务业 821 8210 家庭服务 822 8220 托儿所 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看护服务。看护服务可分为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服务。 823 8230 洗染服务 指专营的洗染店以及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染服务。 824 8240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指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825 8250 洗浴服务 指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 826 8260 婚姻服务 指从事婚姻介绍、婚庆典礼等服务。 827 8270 殡葬服务 指与殡葬有关的各类服务。 828 8280 摄影扩印服务 829 8290 其他居民服务 指上述未包括的居民服务。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名称代码表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 8311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本类包括82—83大类。 83 其他服务业 831 修理与维护 8311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 指非汽车制造厂、修理厂的修理和维护活动。这类活动一般在路边规模较小的修理服务部进行。包括为汽车、摩托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 8312 办公设备维修 指各种办公设备修理公司、修理门市部和修理网点的修理活动。 8313 家用电器修理 指家用电器维修门市部,以及生产企业驻各地的维修网点和维修中心的修理活动。 8319 其他日用品修理 指其他日用品维修门市部、修理摊点的活动,以及生产企业驻各地的维修网点和维修中心的修理活动。 832 清洁服务 指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洗和消毒服务。包括专业公司和个人的清洗服务。 8321 建筑物清洁服务 指对建筑物内外墙、玻璃幕墙、地面、天花板及烟囱的清洗活动。 8329 其他清洁服务 指专业清洗人员为企业的机器、办公设备的清洗活动,以及为居民的日用品、器具及设备的清洗活动。包括清扫、消毒等服务。 839 8390 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21.洗染设备总容量】指普查对象(洗染服务业)拥有的洗染设备总容量, 包括干洗和水洗设备。计量单位为公斤,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22.美容保健床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中美容业)拥有的床位数。计量单位为张。 【23.理发座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中理 发业)拥有的座位数。计量单位为个。 【24.澡堂(桑拿)衣柜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洗浴服务业)拥有 的澡堂(桑拿)的衣柜数,不包含服务人员衣柜数。计量单位为个。 【25.沐足座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洗浴服务业)拥有的用于沐 足的座位数。计量单位为个。 【26.扩印设备总能力(张/小时)】指普查对象(摄影扩印服务业)拥有 的扩印设备一个小时内洗印照片的张数(不含数码扩印设备)。计量单位 为张/小时。 【27.日平均扩印照片数(张/日)】指普查对象(摄影扩印服务业)平均 每日扩印照片数。计量单位为张/日。 ★ 填报与审核要求:不含数码扩印设备扩印照片数。
【28.车位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中洗车业)拥有的洗车车位数。计量单位为个。 ★ 填报与审核要求:对于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车位数、专业洗车设备数不可全空、或全部为0。 【29.专业洗车设备数】指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中洗车业)拥有的压缩机数量。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计量单位为台。 例如:电脑洗车机属于专业洗车设备。 【30.专业洗车设备(电机总功率(千瓦))】指普查对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中洗车业)拥有的压缩机的总功率(千瓦)。计量单位为千瓦,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31.新鲜用水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中洗车业)用于洗车服务的新鲜水量,包括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计量单位为吨。
S403 医院污染源普查表 普查范围: 至2007年末拥有的床位总数大于等于20张的医院。包括综 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和疗养院六个行业小类,即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名 称代码中所列的中类851医院内的六个小类纳入普查范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名称代码中所列的852卫生院 及社区医疗活动、853门诊部医疗活动、854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活动、855妇幼保健活动、856专科疾病防治活动、857 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859其他卫生活动这些中类都不 纳入普查范围。
至2007年末拥有病床总数20张(含20张)以上的医院。 门 类 大 中 小 类别名称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51 医院 8511 综合医院 8512 中医医院 8513 中西医结合医院 8514 民族医院 8515 专科医院 8516 疗养院 852 8520 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 853 8530 门诊部医疗活动 854 854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855 8550 妇幼保健活动 856 8560 专科疾病防治活动 857 8570 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859 8590 其他卫生活动 普查范围: 至2007年末拥有病床总数20张(含20张)以上的医院。 只普查851
我国2005年已有医院18703家,县以上医疗单位的床位数已达 200多万张,其中传染病科的床位数达到11万张。 医院的排污在排污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医院排出的污水污 物可能含有传染性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等有毒有害 物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不妥善处理、处置,其对医务人员 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及环境的危害显而易见。 类别 数量(个) 百分比(%) 综合医院 12982 69.4 中医医院 2620 14 中西医结合医院 194 1 民族医院 195 专科医院 2682 14.3 护理院 30 0.2 医院 18703 100
【19.医疗废物产生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总量。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计量单位为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20.医疗废物处置方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可选择集中处置、本单位处置、其他处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选,在相应选项前“□”内划√。 【21.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包括本单位无害化处置量和送往危险废物或医疗废药集中处置厂的处置量。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对医疗废物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的过程。计量单位为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22.其中本单位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物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本单位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的量。计量单位为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23.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送往医疗(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医疗废物量。计量单位为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24.其中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方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自身处置医疗废物的方式,可选择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化学消毒。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选,在相应选项前“□”内划√。 ★ 填报与审核要求: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或多个,如选择焚烧,则焚烧炉类型、焚烧炉烟气处理方式、医疗废物本单位焚烧量必填。
【25.焚烧炉类型】指固定床、炉排炉、流化床、旋转窑或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选,在相应选项前“□”内划√。 【26.焚烧炉烟气处理方式】对照废气脱硫、除尘方法代码表填报焚烧炉烟气处理方式。若有多种方法时,选择主要的两项填写相应代码。 ★ 填报与审核要求:左顶齐方式,从左至右填写在“□”内。 【27.医疗废物本单位焚烧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本单位焚烧处置的医疗废物量。计量单位为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S403-1 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 普查范围: 有20张以上床位,并有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医院必须填报本表。 (一)医用电磁辐射设备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国家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要求,频率大于500Hz且功率5kW以上的医疗应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中、高频设备纳入本次电磁辐射设备普查的范围。 本表调查统计医院用于医疗、诊断、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的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电磁辐射设备。
(二)含放射源设备与射线装置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在普查中,含放射源设备、射线装置的普查不针对放射性核素、核素活度和射线类型等专业指标,只对医院中使用含放射源设备与射线装置进行普查。非密封放射源不进行普查。 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主要应用于疾病诊断和治疗、放射免疫分析等。
高频透热机(包括热疗癌机、微波电疗机等) 【1.电磁辐射设备类别】和【2.设备代码】 要注意设备类别与代码的一一对应。 电磁辐射设备类别代码表 设备类别 设备代码 高频理疗机 133PY01 高频透热机(包括热疗癌机、微波电疗机等) 133PY04 微波针灸设备 133PY07 超短波理疗机 133PY02 高频烧灼器 133PY05 核磁共振 133PY08 紫外线理疗机 133PY03 高频手术刀 133PY06 —
【3.设备型号】按照设备铭牌上的型号填写,如果某些电磁辐射 设备由于历史年代久远,铭牌上的型号无法识读,可空。普查 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应重点审核。 【4.标称功率】是反映电磁辐射能量强弱的指标,是普查表填报 的重要内容;如果某些电磁辐射设备由于历史年代久远,指标 无法识读,可空。应重点审核。填报时,应注意功率计量单位 为千瓦,并按铭牌或说明书上内容填写。 【5.工作频率】是反映电磁辐射能量强弱的指标,所以是普查表 填报的重要内容;如果某些电磁辐射设备由于历史年代久远, 这两项指标无法得到,可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 应重点审核。填报时,应注意频率计量单位千赫,填报设备铭 牌或说明书上的最大工作频率。
【6.启用时间】是反映电磁辐射设备开始对 环境和人体产生影响的指标,应填写电磁辐 射设备第一次使用的时间。 【7.设备使用状态】如果至2007年末设备在 使用,或者暂停使用但以后还需使用的,在 用前“□”内划√;如果设备已经废弃或闲置 不再使用,或已报废,但尚未送相关废物处 置单位处置的,在终止使用前“□”内划√。
部分含放射源设备中含有多个(枚),则每个(枚) 放射源填报一行,顺序填写,其它指标也相应填写。 (二)医用含放射源设备 国家对放射源采用编码管理,即身份证管理。每一 个(枚)放射源都有唯一放射源编码(即放射源编 码卡上12位国家编码)。放射源编码是国家环保总 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源生产单位依据国家 统一要求编制的对含放射源设备中放射源的唯一编 码。普查对象应根据放射源编码卡(见下图) 填报【12.放射源编码】,如果没有放射源编码, 则空或者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后填报。如 果普查对象填报了其它指标但该指标为“空”,应 重点审核,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与省级辐射环境监 管机构。 部分含放射源设备中含有多个(枚),则每个(枚) 放射源填报一行,顺序填写,其它指标也相应填写。
放射源编码卡 ★ 填报与审核要求:含放射源设备必须与放射源编码对应, 放射源编码是唯一编码,不应重复。 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 贝可 出厂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厂家 源外形尺寸 标号 国家编码 放射源编码卡 ★ 填报与审核要求:含放射源设备必须与放射源编码对应, 放射源编码是唯一编码,不应重复。
【8.含放射源设备类别】和【9.设备代码】注意设备类别与代码的正确。 含放射源设备类别代码表 设备类别 设备代码 钴-60治疗机 513PY01 后装机 522PY01 校验源 555PY01 表面敷贴器 513PY02 γ射线骨密度仪 543PY01 — 伽马刀 514PY01 含锗-68的ECT/PET 552PY01 【10.设备型号】应按照设备铭牌上的型号填写,如果某些设备由于历 史年代久远,铭牌上的型号无法识读,或者对于终止使用的放射源的 设备,放射源与设备已经分离,难以找到设备型号,可空。如果普查 对象未填写,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应重点审核。
【11.出厂时间】是反映放射源开始对环境和公众产生影响 的指标,由于放射源不断衰变,通过出厂时间和放射源编码 记录能大致计算出放射源的当前活度,放射源的强弱程度。 【13.设备使用状态】如果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的含放射源 设备在使用,则在“在用”后的“□”中划√;如果设备已 经废弃或闲置不再使用,或已报废,但尚未送相关废物处置 单位处置的,则在“终止使用”后的“□”中划√。注意: 已经送往城市废放射源库或废物处置地的报废放射源,不填 报。 ★ 填报与审核要求:普查对象如果有放射原则应填报9-14 项,如果设备铭牌上的型号等无法识读时,可空,但普查员 应认真核实。
(三)、医用射线装置 【17.装置型号】应按照设备铭牌上的型号填报,如果某些射线装置由于历史年代久远,铭牌上的型号无法识读,可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普查对象未填写,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机构应重点审核。 射线装置名称代码表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 112PY01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112PY04 X射线深部治疗机 113PY01 CT机 112PY02 X射线骨密度仪 112PY05 X射线体外碎石机 113PY02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 112PY03 医用加速器 121PY01 —
【18.射线装置类别】普查对象应根据 射线装置分类表中列出医用射线装置的各种射线装置对照自有的射线装置填报出Ⅰ、Ⅱ、Ⅲ,填写在“□”内。 【19.设备使用状态】如果至2007年末普查对象的射线装置在使用,“在用”后的“□”中划√;如果装置已经废弃或闲置不再使用,或已报废,但尚未送相关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终止使用”后的“□”中划√。注意:已经送往城市废放射源库或废物处置地的报废放射源,不填报。 ★ 填报与审核要求:普查对象如果有射线装置则应填写14-19项,如果设备铭牌上的型号等无法识读时,可空,普查员应认真核实。
射线装置分类表 装置类别 医用射线装置 Ⅰ类射线装置 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 医用加速器 Ⅱ类射线装置 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 重离子治疗加速器 质子治疗装置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其他医用加速器 X射线深部治疗机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 Ⅲ类射线装置 医用X射线CT机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 X射线摄影装置 牙科X射线机 乳腺X射线机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射线装置分类表
S404 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 普查范围: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非社会化运营的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独立燃烧设施,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范围。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不包含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内的锅炉。
S405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 普查范围: 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为单元普查。此表由普查机构填报。区、县(县级市)填报本级,不包括辖区内建制镇;建制镇单独填报。 设区城市的区: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 县城(县级市):指县(县级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 建制镇: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 ★ 填报与审核要求: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
【1.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名称】按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名称填写。加盖本次普查机构公章。 【2.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区普查机构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表》填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填写本级的6位数字,建制镇填写9位数字。 【3.联系方式】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环保联系人或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 【4.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和常住外来人口)。计量单位为万人,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5.煤炭消费量】按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煤炭的总量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 填报与审核要求:若填报煤炭消费量,且不为0,则煤炭中平均硫份、灰份不得为0。 【6.煤炭中平均硫份】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煤炭的硫份含量。如果2007年全年不同批次煤炭中含硫量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计量单位为%,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7.煤炭中平均灰份】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煤炭的灰份含量。如果2007年全年不同批次煤炭中灰份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计量单位为%,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8.燃料油消费量】按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燃料油的总量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 填报与审核要求:若填报燃料油消费量,且不为0,则燃料油中平均硫份不得为0。 【9.燃料油中平均硫份】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燃料油的硫份含量。如果2007年全年不同批次燃料油中含硫量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计量单位为%,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 填报与审核要求:由普查机构根据区域燃料种类、产地填报区域平均灰份和平均硫份。 【10.管道煤气消费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管道煤气的消费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1.天然气消费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天然气的总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2.液化石油气消费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用作居民生活的液化石油气的总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3.生活垃圾清运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由环卫等部门集中收集的生活垃圾量。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包括单位生活垃圾、居民生活垃圾和街道保洁垃圾。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 填报与审核要求: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置量+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处置量+生活垃圾堆肥量+生活垃圾焚烧量+生活垃圾其他处置方式处置量 【14.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进入垃圾处理厂后采用无害化填埋方法处理的生活垃圾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5.生活垃圾简易填埋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进入垃圾处理厂后采用简易填埋方法处理的生活垃圾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6.生活垃圾堆肥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进入垃圾处理厂后采用堆肥方法处理的生活垃圾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7.生活垃圾焚烧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进入垃圾处理厂后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的生活垃圾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8.生活垃圾其他处置方式处置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进入垃圾处理厂后采用除无害化填埋、简易填埋、焚烧、堆肥外的方法处理的生活垃圾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9.生活用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居民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的总量(包括自来水和自备水)。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20.居民家庭用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区域居民家庭用水的总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21. 受纳水体名称】指普查对象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或经过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后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等)。 【22.受纳水体代码】此项由普查对象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水体代码要按照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6《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表》填报。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23. 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量】指普查对象产生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量。计量单位为万吨,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S406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 普查范围: 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普查在用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机动车普查对象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在用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 大型载客汽车: 中型载客汽车: 小型载客汽车: 微型载客汽车: 重型载货汽车: 中型载货汽车:
轻型载货汽车: 微型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1.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名称】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名称填报。加盖本次普查机构公章。 【2.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普查机构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表》填报。 【3.联系方式】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 【4.载客汽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客车的登记在用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5.载货汽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货车的登记在用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6.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在用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7.摩托车】指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摩托车的登记在用数量。计量单位为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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