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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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法制”的起源 “法制”一词在我国先秦史籍中就有记载。 如:《商君书*君臣篇》中“立法制、度量,以禁之”。 《礼记*月令》中:“修法制,善囹圄”  历代关于“法制”的记载很多,但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从清末民初开始的,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二、研究对象   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研究探索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

三、学习目的 培养我们建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制观,并为我们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从而加深我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 中国法制史批判的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供必要的借鉴。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生命力之所在。

四、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理清历史发展的线索、思路,抓住中国法制发展的脉络。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理清历史发展的线索、思路,抓住中国法制发展的脉络。 首先,必须抓住中国法制发展的几个大的阶段。 其次,了解每一阶段包括那几个主要朝代。 最后,掌握每个朝代的法制的内容、特点。

   大致是从立法概况、立法思想、法律形式、部门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制度、经济立法等)、司法制度这几个方面来学习。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 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社会主义时期。

1、奴隶制时期    我国奴隶制社会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终止于公元前476年.在其1500余年的存续期间,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这三个时期。夏商是奴隶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则是奴隶制法制成熟与完备时期、春秋是奴隶制法制衰败与解体时期。

2、封建制时期 我国在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的战国时期步入封建社会。其中,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尤其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达到最高水平。

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达到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自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秦朝,经历了延续近三千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封建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其中,秦朝法制、汉朝法制、隋唐法制是我们的重点章节。

3、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分别代表不同阶级的社会利益。

4、社会主义时期 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有了社会主义法制。课本介绍的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学习重点: 1、中国的国家和法的起源 2、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的释义 3、夏朝的刑事立法 主要内容包括: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圜土

一、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

(一)国家的出现 |母系氏族 | 原始群……氏族公社| |……国家 |父系氏族 |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 私有制的产生。 |母系氏族 | 原始群……氏族公社| |……国家 |父系氏族 |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 私有制的产生。 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二)法律的产生 1、法律是如何形成的? 我国奴隶制法律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 (1)礼源于原始宗教礼仪 (2)刑始于兵

2、阶级社会的法律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不同 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社会舆论;国家强制力。 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的。

二、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 的释义 (一)刑 ①刑罚 ②法,如:《禹刑》、《汤刑》 奴隶时代法通称为刑。 (二)法 二、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 的释义 (一)刑 ①刑罚 ②法,如:《禹刑》、《汤刑》 奴隶时代法通称为刑。 (二)法 法:均平、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用“法”而不用“刑”,如:《仆区法》

(三)律 律:均布,古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引申为规范约束,与法通用。 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用,如:《秦律》、《永徽律》。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另外,“辟”、“彝”都由“法”之义。

三、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禹刑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夏正刑有五,科三千条”:意思是夏朝刑罚体系由墨、劓、刖、宫、大辟五刑组成,共三千条。

(二)“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出自《尚书●甘誓》,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依据。

(三)“昏、墨、贼,杀。”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 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 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 墨(不洁)。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 杀人为贼。

(四)“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赎刑:指用钱赎罪。在当时指的是用青 铜来赎罪。

(五)“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监狱的设置 圜土: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 防止其逃跑。 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

学习重点: 1、商朝刑事立法 (1)汤刑 (2)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3)刑名 (4)罪名 2、商朝的婚姻制度 3、商朝的继承制度 4、监狱

一、商朝的刑事立法

1、 立法概况: A、继续沿用原商朝部落某些习惯和夏朝颁布的对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时根据新情况颁布一些命、诰、誓等。 B、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思想,“恭行天罚”

3、刑名 (1)死刑 A斩、戮 B炮烙 C醢 D脯 E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F剖心刑

(2)肉刑 主要是指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而不取其性命的刑罚 A墨刑 B劓刑 C刖刑 D宫刑 奴隶制五刑:指的是奴隶社会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3)徒刑 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

4、罪名 (1)舍弃稼穑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

(4)三风十衍罪 这是商初的官刑,商初统治者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为永保王室之盛隆,做官刑,以警戒公卿百官,严禁“三风十衍”。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巫风是指沉湎歌舞;淫风:贪财好色、游猎无度、怠惰政事;乱风是指狎侮违背圣人之言、拒逆不纳忠直规劝、疏远年长德高之人;亲近凶顽无知儿童。 十衍:指的是三风所包含的十种罪名。

二、商朝的婚姻制度 |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 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亚血缘群婚制

三、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商朝末期: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 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四、监狱 圜土,羑里、囹圄。

五、司法机构 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中央和地方还分别设有专司审判案件的官吏,中央、“寇”,地方的称为“正”、“史”。 商朝的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天发神判特色,司法裁判、定罪量刑常常是通过占卜有“神判”来决定。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学习重点: 1、西周的法律形式 2、西周的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2)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3)罪名与刑名 3、西周的民事立法 (1)契约关系 4、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5、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二、西周的立法状况 1、制定周礼 “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2、编订刑书 (1)九刑:存在不同的解释。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2)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三、法律形式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四、西周的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 1、产生原因 2、具体含义 3、意义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原则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3、罪疑从轻惟赦原则 4、同罪异罚原则 “八辟之法”: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三)罪名 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寇攘与杀人于货罪 4、群饮罪

(四)刑名 1、死刑 2、肉刑:墨、劓、刖、宫 3、流刑 4、徒刑 5、拘役刑:嘉石拘役 6、赎刑

五、民事立法

(一)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亦称质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短券”,即剂。 借贷契约:亦称傅别。 租赁契约:

六、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制 2、婚姻关系的缔结 (1)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 约之言。 (2)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3)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 (4)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去”: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二)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三)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七、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 4、乡土 5、遂士

(二)诉讼与审判 1、起诉 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称“剂”,民事案件的书状称“傅别”。 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

2、审理 五听:“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 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4、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