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Ⅰ130099.1 西方社会思想史 于 海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6 十七世纪自然法社会思想
本章重点 本章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熊彼特关于“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的判断,帕森斯将社会秩序问题定义为霍布斯问题,即理性人为了自保而与他人全面交战状态下如何通过社会结合谋取和平的问题,可见自然法对于社会学的分析意义及对学科史的重大价值。自然法学说也包含了近代自由主义几乎全部的起源性观念。 本章的另一重点是从自然法批判的学科史,辨析自然法中历史叙事与规范原理、个人与社会、原子主义与社群结合等诸多纠结。其中马克思的批判堪称典范,是启发学生评价自然法学理得失、区分逻辑缺陷和历史贡献的最好指南。
熊彼特: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 自然法”这个题目对于所有社会科学的起源和早期历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首先是因为”自然法哲学家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即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所有问题 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概念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73页
近代自然法不同于 古代和中古自然法的特点 完成和强化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 彻底经验主义的人性观 原子主义和唯名论 资产阶级利益诉求 理性主义与功利主义
霍布斯与洛克论自然法 霍布斯与秩序问题:功利主义的人性假设,自然状态下的争取利益演化为诉诸武力和欺诈的战争状态;功利主义的思想实验证明功利主义不能解决秩序问题 洛克:除了利益同一性外,功利主义假设与霍布斯一样。安全问题降为次要问题。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三章
霍布斯论自然状态 自然主义的平均主义人性观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的人。
在智力上人与人更加平等 至于智力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可以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态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为根据人类的本性说来,不论他们承认有多少人比自己机灵、比自己口才好、比自己学问好,但却不会相信有很多人能像自己这样聪明。因为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时是从近旁看的,而看他人的智慧时则是从远处看的。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等而不是不平等。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分。
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如何发生的? 能力的平等导致希望的平等 在自我保全的限度内,运用武力或机诈都是允许的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就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在自我保全的限度内,运用武力或机诈都是允许的 由于人们互相疑惧,于是保全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这并没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都是允许的。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自然法的第一和第二自然律 因为人们的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交战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如此,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无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 理性的法则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基本的自然律;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是天赋的自然权利。 从寻求和平的基本自然律引申出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凭自己想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 以上各页见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三和十四章
洛克论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洛克论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论财产的起源 劳动是财产的起源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过多地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这是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
何为政治社会?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这样就容易辩别谁是和谁不是共同处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但是那些不具有这种共同申诉——我是指在人世间而言——的人们,还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这种情况,如我在前面已经说明的,是纯粹的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和国家的起源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人民革命的权利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因为决不能设想,社会的意志是要使立法机关享有权力来破坏每个人想通过参加社会而取得的东西,以及人民为之使自己受制于他们自己选任的立法者的东西;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所以,立法机关一旦侵犯了社会的这个基本准则,并因野心、恐惧、愚蠢或腐败,力图使自己握有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种绝对的权力,来支配人民的生命、权利和产业时,他们就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丧失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便归属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 以上各页, 见洛克:《政府论》下篇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Thirteen Colonies in Congress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卢梭对自然状态说的批评 研究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追溯到这种状态。有些人毫不犹豫地设想,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已有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但他们却没有指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何以会有这种观念,甚至也没有说明这种观念对他有什么用处。另外有一些人谈到自然权利,即每个人所具有的保存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权利,但却没有阐明他们对于属于一词的理解。再有一些人首先赋予强者以统治弱者的权力,因而就认为政府是由此产生的,但他们根本没有想到在人类脑筋里能够存在权力和政府等名词的意义以前,需要经过多么长的一段时间。总之,所有这些人不断地在请人类的需要、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的时候,其实是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他们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71页
马克思对自然法学说人性观的批评 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应归入18世纪鲁宾逊故事的毫无想象力的虚构,鲁宾逊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设想的那样,仅仅是对极度文明的反动和想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论,也不是奠定在这种自然主义的基础上的,这是错觉,只是美学上大大小小的鲁宾逊故事的错觉。这倒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後者在过去历史时代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而在18世纪的预言家看来(斯密和李嘉图还完全以这些预言家为依据),这种个人是一种理想,他的存在是过去的事;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於人类天性的看法,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康德辨析社会契约论 社会公约作为人民中所有的个别私人意志的结合而成为一个共同的和公共的意志却决不可认为就是一项事实(这样一项事实就根本是不可能的),竟仿佛首先就必须根据以往的历史来证明曾有过一族人民,其权利和义务是我们作为后裔的继承下来了的,竟仿佛这族人民确实曾经有一度完成过这样一桩行动,并且还一定得在口头上或书面上留下给我们一项确凿无疑的有关通告或工具,好使我们尊重自己所要受到的那种即定的公民体制的束缚.它的确只是纯理性的一项纯观念,但拥有毋庸置疑的实在性,亦即,它能够束缚每一个立法者,以至于他的立法正如从全体人民的意志中产生出来的,把每一个愿意成为公民的臣民看作仿佛他已经同意了这样一种意志。因为这是每一个公开法律之合权利性的试金石。也即是说,倘若法律是这样的,以至全体公民都不同意的话,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但只要有可能整个人民予以同意的话,那么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就是义务了,哪怕人民目前处于这样的状态或思想状况,即假如征询他们对它的意见的话,他们或者会拒绝同意它。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190页
福柯:契约论表象中的虚构原子 人们常说,以个人为构成元素的社会模式是从契约与交换的抽象法律形式中借鉴而来的。按照这种观点,商业社会被说成是孤立的合法主体的契约结合。情况或许如此。诚然,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治学说往往似乎遵循着这种公式。但是,不应忘记,当时还存在着一种将个人建构成与权力和知识相关的因素的技术。个人无疑是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原子。但是他也是我称之为“规训”的特殊权力所制作的一种实体。 福柯《规训与惩罚》218页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方法论和历史贡献 说他们无视历史,不等于说他们游离历史。他们的思想与时代发生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是注重实际的改革者,他们在与在他们看来是“不合理的给定历史现状”作斗争。在这种斗争中,他们的过分简化反倒帮助他们赢得了群众。他们撇开人性的具体性,抽象出人性的普遍性,概括为平等、自由、财产,理性的“天赋人权说”,是对超现世的神圣权利与义务体系作出的最好反击;它被写入《独立宣言》与《人权宣言》,使千百万人热血沸腾为自由而战;社会契约论高扬人的理性,着重人的自由意志,给在与封建主义斗争中的人们以莫大的鼓励。自然法学说认为存在着一种优于政治力量并独立于政治力量的自然法,并把自然法等同于人性、理性、财产所有权,这包涵了区分自然的社会(市民社会)结构与人为的政治结构的思想萌芽,包涵了经济自主原则与政治第二性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近代社会学的发展。他们的功利主义人性观简洁明了,极其彻底,成为社会科学中一种十分流行十分有用的分析模式,并对现代社会学的自然主义流派发生很大影响。他们通过无视历史的实际条件、进程和限制,而将注意力集中于发现一种理想的社会和正义制度,从而完成了一项社会任务,奠定了现代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的基石。 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第5章
参考书和本章问题 参考书 本章问题 霍布斯:《利维坦》,第13-15章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2、5、7、8、9章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性质》,70-73页,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19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86-87页 福柯:《规训与惩罚》,218页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2章第6-7节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三章 本章问题 如何理解“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学说提出了怎样的人性观和社会观?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是历史叙事还是规范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