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境外基金
本章大綱 5.1 境外基金的基本觀念 5.2 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制度 5.3 台灣投資人可投資的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的基本概念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差異 境外基金與國際基金的差異 投資境外基金的優點
表5-1 境外基金與境內基金的 比較
境外基金與國際基金的差異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對全球金融市場的研究能力明顯優於台灣本土的投信公司。 在台灣募集投資於國外的境內基金,我們定義為國際基金。 研究能力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對全球金融市場的研究能力明顯優於台灣本土的投信公司。 當台灣本土投信公司在台灣募集國際基金時,通常會聘請一家外國投資顧問,以彌補其研究能力的不足。 匯率風險 可從投資人與基金操作兩個層面探討。
表5-2 寶來全球優勢基金的發行條件
投資境外基金的優點 便於跨國投資 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掌握匯率、賺取匯差 取得專業投資機構的協助 可作為租稅規劃的工具
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制度 2005年8月4日所通過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完全改變了台灣境外基金的市場生態,例如將境外基金的銷售制度改為總代理制,允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灣募集或私募境外基金等。
境外基金的總代理制 過去台灣的投資人僅能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的方式投資境外基金或將資金匯至海外直接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申購。 為了增加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的管道,「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將境外基金的銷售制度改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委任投信公司、投顧公司及證券商可擔任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負責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業務。 在目前境外基金的總代理制中,主要是以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二級制為架構 。
圖5-1 境外基金總代理制
圖5-2 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資訊 公告平台的首頁 圖5-2 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資訊 公告平台的首頁
表5-3 總代理制與特定金錢信託的比較
境外基金的私募 除了境外公募基金外,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也可自行或委任台灣境內的銀行、信託業、證券商、投信公司或投顧公司,於台灣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且需同時委任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 私募的對象可包括銀行、票券商、信託業、保險業、證券商、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金管會所訂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但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 政府對境外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並沒有太多的限制 ,較境內私募基金的規範寬鬆許多。
台灣投資人可投資的境外基金 在總代理制未實施之前,境外基金通常是由投顧公司引進台灣市場,提供顧問服務,並與台灣當地的代銷機構(如銀行)建立合作關係,將境外基金銷售給台灣的投資人。 不管是過去投顧公司引進或現在的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要在台灣募集與銷售,都必須先取得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 雖然總代理制可能使台灣境外基金的商品更加多元化,但過去存在的政策問題仍未完全獲得解決。如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或香港紅籌股的投資比率限制 。
境外基金的資格條件(1/2)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值之0.4%。 境外基金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30%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合計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值之10%。
境外基金的資格條件(2/2) 台灣境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值之比率不得超過90%。 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台灣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資地區,其投資於台灣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值之70%。 該境外基金不得以新台幣或人民幣計價。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1年(境外基金經金管會專案核准或基金註冊地經台灣承認並公告者不受此限)。 境外基金已經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者。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