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為了避免同學們繳交期中報告時,因為郵件傳送問題未收到,造成同學們權益受損,故本學科仍決定舉行期中考試。 試題類型於第二次大面授時(102.04.13星期六下午14:50,Room:C404)將會告知, 並進行重點提示,敬請同學們準時出席 。 公證法授課老師鄭惠佳102.03.18
公證法第一次大面授授課大綱 為何要辦理公證? 哪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認證? 要到哪裡辦理公、認證?有沒有管轄區域的限制? 什麼是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文書效力如何? 辦理公、認證有無時間的限制? 公證與認證有何區別? 辦理公、認證之程序為何? 辦理公、認證需準備哪些文件? 公、認證得否授權代理人辦理? 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為何要辦理公證? 由法律諮詢專家介入以保障私權 文書檔案保管即證據保存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預防紛爭、疏減訟源 →促進程序進行、達到經濟效益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逕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執行,較訴訟程序迅速
公證文書的形式證據力 公證書效力:公證書為公文書(民訴355條I:推定為真正 ) 認證效力(民訴358條I:推定為真正 ) 法院公證人製作:刑法第10條III 民間公證人製作:公證法第36條 認證效力(民訴358條I:推定為真正 ) 在公證人面前表示 文書上之簽名確實為真正
公證文書的實質證據力 公證書:民訴355條I,形式推定為真正 認證效力:民訴358條I,形式推定真正 最高法院86台上2142號判決肯定實質證據力 公文書推定真正→公文書上所表彰法律行為作成與私權事實存在(外觀與內容)有推定真正之效力(形式證據力與實質證據力均受拘束) 認證效力:民訴358條I,形式推定真正 當事人文書內容之證據力(實質證據力)由法官自由心證
哪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認證? 法律行為和涉及私權的事實 法律行為和涉及私權的事實所作成的私文書與公文書,包括原(正)本、繕(影)本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法律行為和涉及私權的事實所作成的私文書與公文書,包括原(正)本、繕(影)本 →公證人就該公、私文書(正、影本)加以認證
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 「法律行為」是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即權義關係的變動)之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一種法律事實。也包括非基於表意人表示行為,而基於法律規定發生效力的「準法律行為」。 意思通知:催告、要約拒絕(民法§80、§155) 觀念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代理權授與之通知(民法§297、§167 ) 情感表示:贈與人對受贈人之宥恕、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宥恕(民法§416II、§1145II)。 關於私權之事實,不須有內部效果意思,而因為自然人事實上的動作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或其他涉及私權之事實狀況。
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 債權契約行為、物權得喪變更行為、親屬關係行為、遺產處分行為、涉及商事行為、其他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 關於時效事實、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事實、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漂流物或沈沒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先占之事實、其他涉及私權之事實
要到哪裡辦理公、認證?有沒有管轄區域的限制?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當事人請求時原則上沒有轄區限制 →民眾得依便利性及喜好度決定 例外:法律另有規定(票據法第106條、非訟事件法第69條 )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時有區域的限制 →在司法院指定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 例外: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之性質
什麼是民間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文書效力如何? 民間公證人是經司法院遴任從事法定公證事務之人員,所從事之公證事務與法院公證人完全相同。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作成之公證文書,依法視為公文書。 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之程序與收費標準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唯一不同在於差旅費之收取。
辦理公、認證有無時間的限制? 正常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但當事人或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可於法令所定時間外辦理。 當事人請求於法令時間以外,例如例假日或夜間辦理時,公證人得依法加收費用二分之一。
公證與認證有何區別? 公證:藉由專業人員之法律諮詢完成合法有效之法律行為,或證明涉及私權事實之存在,透過公證人製作之公證書以保障私權。 認證:就證明公文書之真正、透過私文書出具人當場簽署或承認簽名以確認形式真正、及影本與正本對照相符三種類型,以直接在該文書上認證或另作成認證書以保存證據。
公證與認證有何區別? 效力--證據力、執行力 程序上不同-- 1、代理範圍 2、製作格式 3、增刪字修改 4、費用收取 偽證罪則
一般辦理公、認證之程序為何? 自願提出聲請 公證人收件 公證人審查:程序及實體審查、公證費用核算 公證人闡明 聲請人補充修正 公證人作成公、認證書→交付公、認證書 未作成公、認證書→證明事項不合法、要件不完備,逾期未補正 ⑴公證人拒絕聲請→異議(公證法第16條) ⑵聲請人撤回→繳納一半公證費用(公證法第126條)
公證人審查 程序審查 (請求人資格審查) 請求方式合於程式和其他法定要件(公證法第3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1條(1) ) 不具有應迴避事由(公證法第10條) 身分證明文件的提出(公證法73條) 符合通譯、見證人使用(公證法74、75條) 代理方式合於規定(公證法76條)等
公證人審查 實體審查(請求標的審查) 適格性審查(公證法第2條) 合法有效性之審查(公證法第70條) 其他實體事項之審查 請求事項有無不得代理情形(公證法第4條但書) 是否符合約定強制執行要件(公證法第13條I) 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是否同意人已到場表示或是已提出同意之證明書(公證法第77條)
辦理公、認證需準備哪些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 代理人請求時,經證明之授權書 辦理文書認證時,該文書影本(公證法第104條) 授權行為經公證或經認證之授權書 未經認證之授權書 公務機關 駐外館處 駐華機構 附有印鑑證明之授權書 辦理文書認證時,該文書影本(公證法第104條)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公、認證得否授權代理人辦理? 依法律規定不得代理:公證遺囑、密封遺囑(民法第1191、1192條、公證法施行細則§69、70條) 依事件之性質不得代理:結婚事件、認領事件、兩願離婚事件、收養事件、協議終止收養、委託監護事件、離婚子女監護協議(公證法施行細則§ 60、65、66、 64條、民法第1092、1055條I前段 ) 得命具結事件(公證法第102條)
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費用法定原則:公證費用種類及數額依法律規定(公證法第108條) 公證費用收取原則 標的價額主義(公證法第109條 ) 定額主義(公證法第112、113條I、114、117、118條 ) 所需時間主義(公證法第115條 ) 張數主義 (公證法第124條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