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營運服務 電廠資訊
附表三 10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附表三 10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第一期上限費率(元/度) 第二期上限費率(元/度) 太陽光電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6.8633 6.6721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5.7378 5.576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5.3627 5.2155 500瓩以上 5.1935 5.0537 地面型 1瓩以上 4.8845 4.7521 註: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上限費率:第一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第二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 附表四 10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上限費率(元/度)註 太陽光電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瓩 6.8633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5.7378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5.3627 500瓩以上 5.1935 地面型 1瓩以上 4.8845 註:屬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為附表四之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表三 2015年度太陽光発電設備競売免除対象電力の売電価格 表三 2015年度太陽光発電設備競売免除対象電力の売電価格 再生エネルギー種類 分類 装置容量クラス 第一期上限価格(元/度) 第二期上限価格(元/度) 太陽光発電 屋根型 1kW以上20kW未満 6.8633 6.6721 20kW以上100kW未満 5.7378 5.576 100kW以上500kW未満 5.3627 5.2155 500kW以上 5.1935 5.0537 地面型 1kW以上 4.8845 4.7521 注:競売免除適用対象者に属する場合,売電価格は表三の上限価格を適用:第一期上限価格の適用対象は2015年1月1日から2015年6月30日までに施工を完了したもの;第二期上限価格の適用対象は2015年7月1日から2015年12月31日までに施工を完了したもの。 表四 2015年度太陽光電発電設備競標対象電力の売電価格 再生エネルギー種類 分類 装置容量クラス 上限価格(元/度)注 太陽光発電 屋根型 1kW以上20kW未満 6.8633 20kW以上100kW未満 5.7378 100kW以上500kW未満 5.3627 500kW以上 5.1935 地面型 1kW以上 4.8845 注:競売適用対象者に属する場合,売電価格は表四の上限価格に(1-落札割引率)を乗じる。
電廠營運服務 申請文件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五條規定,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步驟 一 二 三 作業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簽訂購售電契約 完工證明 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設置場址照片及該場址之房屋、土 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檢附土 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3. 最近一期電費單據(未供電者免附) 4. 小型發電設備設置計畫表 再生能源設備認定證明 1. 原核發設備認定證明影本 2. 完工照片及位置圖 3. 設備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4. 裝置容量證明文件,或其產品型錄及符合國內 外相關檢測標準之原廠性能測試報告影本 5. 經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之完工驗收文件 6. 使用執照影本(依法得免申請建造或雜項執照 者,得以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文 件及該簽證文件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之文件影本代之)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有效期間 1年內完成併聯審查及簽訂購售契約 簽約日起1年內完成併聯及申請完工證明,得展延1次(6個月) 法令規定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第4 條及第5條 2. 審查符合者,發給證明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第8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第8條及第9條
第三型再生エネルギー発電設備: 再生エネルギー発展条例例第五条の規定に基づき,装置容量が量不500kW未満で利再生エネルギーを用いて発電する自家用発電設備を指す。 步驟 一 二 三 作業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簽訂購售電契約 完工證明 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設置場址照片及該場址之房屋、土 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檢附土 地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3. 最近一期電費單據(未供電者免附) 4. 小型發電設備設置計畫表 再生能源設備認定證明 1. 原核發設備認定證明影本 2. 完工照片及位置圖 3. 設備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4. 裝置容量證明文件,或其產品型錄及符合國內 外相關檢測標準之原廠性能測試報告影本 5. 經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之完工驗收文件 6. 使用執照影本(依法得免申請建造或雜項執照 者,得以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文 件及該簽證文件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之文件影本代之)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有效期間 1年內完成併聯審查及簽訂購售契約 簽約日起1年內完成併聯及申請完工證明,得展延1次(6個月) 法令規定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第4 條及第5條 2. 審查符合者,發給證明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第8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第8條及第9條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指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步驟 一 二 三 四 作業名稱 工作許可證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簽訂購售電契約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 文件 1. 申請書 2. 計畫書 3. 土地使用說明(同意書) 4. 環評核准文件 1. 工作許可證 2. 再生能源設備認定證明 1. 內線圖 2. 線路分布圖 3. 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相 關證書 有效期間 認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併聯審查及簽訂購售電契約 簽約後1年須取得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得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6個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以1次為限) 法令規定 1.「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 則」第2條及第6條 2. 設置者必須為:工礦廠 商、農田水利、機關、 學校、醫院 3. 審查要件符合規定後, 核發工作許可證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 定辦法」第4條及第5條 2. 審查符合者,發給證明 定辦法」第8條 2. 依簽約電價餘電躉售 則」第3條及「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 第8條 2. 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
第二型再生エネルギー発電設備: 電業法の規定に基づいて設置された,容量量が500kW以上かつ利再生エネルギーを用いて発電する自家用発電設備を指す。 步驟 一 二 三 四 作業名稱 工作許可證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簽訂購售電契約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 文件 1. 申請書 2. 計畫書 3. 土地使用說明(同意書) 4. 環評核准文件 1. 工作許可證 2. 再生能源設備認定證明 1. 內線圖 2. 線路分布圖 3. 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相 關證書 有效期間 認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併聯審查及簽訂購售電契約 簽約後1年須取得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得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6個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以1次為限) 法令規定 1.「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 則」第2條及第6條 2. 設置者必須為:工礦廠 商、農田水利、機關、 學校、醫院 3. 審查要件符合規定後, 核發工作許可證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 定辦法」第4條及第5條 2. 審查符合者,發給證明 定辦法」第8條 2. 依簽約電價餘電躉售 則」第3條及「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 第8條 2. 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步驟 一 二 三 四 五 作業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電業籌設許可 施工許可 簽購售電契約 成立給照 文件 設置計畫書或電業籌備創設核准文件影本 1. 籌設計畫書 2. 環評核准文件 3.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函 4. 融資意願書 5. 土地使用同意書及 地政機關意見書 6. 電源引接同意書 1. 工程計畫書 2. 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3. 土地完成變更或容 許使用證明文件 (設至於領有使用 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上者,免附) 工作許可證 1. 電業登記規則第8 條所列各書圖 2.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 要點所列各文件 有效期間 經認定之日起1年內須取得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1.於電源線引接同意書有效期限內依電業法相關法規完成電業籌備創設 2.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日起至電業籌備創設期間屆滿前電業完成簽定訂購電契約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簽約後18個月內必須取得電業執照 法令規定 1.「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認定辦法」第4條 及第5條 2. 審查符合者,發給 證明 1.「電業登記規則」 第3條 2. 審查要件符合規定 後,核發工作許可 證 3. 工作許可證有效期 間(比照風力為1 年),得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一年 依簽約電價躉售20年 第3條及「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認定辦法」 第7條 2. 審查符合規定後, 核發電業執照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電業法の規定に基づいて,設置された利再生エネルギーを用いて発電する発電設備を指す。 步驟 一 二 三 四 五 作業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電業籌設許可 施工許可 簽購售電契約 成立給照 文件 設置計畫書或電業籌備創設核准文件影本 1. 籌設計畫書 2. 環評核准文件 3.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函 4. 融資意願書 5. 土地使用同意書及 地政機關意見書 6. 電源引接同意書 1. 工程計畫書 2. 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3. 土地完成變更或容 許使用證明文件 (設至於領有使用 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上者,免附) 工作許可證 1. 電業登記規則第8 條所列各書圖 2.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 要點所列各文件 有效期間 經認定之日起1年內須取得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1.於電源線引接同意書有效期限內依電業法相關法規完成電業籌備創設 2.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日起至電業籌備創設期間屆滿前電業完成簽定訂購電契約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簽約後18個月內必須取得電業執照 法令規定 1.「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認定辦法」第4條 及第5條 2. 審查符合者,發給 證明 1.「電業登記規則」 第3條 2. 審查要件符合規定 後,核發工作許可 證 3. 工作許可證有效期 間(比照風力為1 年),得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一年 依簽約電價躉售20年 第3條及「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認定辦法」 第7條 2. 審查符合規定後, 核發電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