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五專招生 規劃說明會 教育部 99年9月13日
簡報大綱 辦理依據及規劃過程 99學年度免試入學執行情形 100學年度五專入學管道規劃 100學年度五專入學管道調整說明 免試入學辦理方式 申請抽籤入學辦理方式 配套措施 其他事項
辦理依據及規劃過程 辦理依據 規劃過程 本部 98.9.4 發布「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99.4.21起召開10次研商會議及2次規劃說明會,邀集家長及教師團體、五專學校、縣市政府、國中代表等,就五專入學檢討規劃。 評估影響因素:99年免試入學執行檢討、各招生管道名額比率分配規劃(本部免試入學方案規劃、北區五專學校因應100學年度「北北基聯測」實施)。
99學年度免試入學執行情形(1/ 4) 免試入學(35%) 招生重要日程 45校/19,429名額 99新增 甄選入學(35%) 本部 98.9.4 發布 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免試入學(35%) 99新增 甄選入學(35%) 登記分發(30%) 45校/19,429名額 招生重要日程 辦理事項 免試入學 簡章發售 98/12/07 起 受理集體通訊及 個人網路報名 自99/03/01 起 至99/03/08 止 受理集體現場報名 時間:09:00~ 16:00 自99/03/09 起 至99/03/10 止 現場登記分發、 報到 99/03/20
99學年度免試入學執行情形(2/ 4) 招生比率 辦理方式 各校以核定名額35%辦理。 1 招生比率 各校以核定名額35%辦理。 2 辦理方式 採「跨區聯合辦理」,維持現行北、中、南3區,其學校分區與甄選入學相同,各校依免試入學比率核算招生類科與名額,並於簡章訂定招生條件。 區別 招收五專學制技專校院區域及數量 各區主辦學校 北區 台北、基隆、宜蘭、桃園、新竹、花蓮地區共20所 經國管理暨 健康學院 中區 臺中、苗栗、南投地區共6所 南開科技大學 南區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地區共19所 東方設計學院
99學年度免試入學執行情形(3/4) 辦理原則 成績計算 採學生申請模式辦理,由各校訂定條件,凡符合條件之「國中應屆畢業生」,得依性向、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區招生委員會提出入學申請,惟每人僅限向1所技專校院申請就讀。 4 成績計算 在校成績(五學期-七大學習領域八科科目五等第換算為級分制)及特別加分,成績計算依據各校所定標準。
99學年度免試入學執行情形(4/ 4) 錄取、報到情形 5 招生區 核定 招生名額 報名 人數 錄取 報到 報到率 北 區 3,118 北 區 3,118 13,114 2,668 2,548 95.50% 中 區 908 5,905 829 604 72.86% 南 區 2,768 9,789 2,088 1,964 94.06% 合 計 6,794 28,808 5,585 5,116 91.60% 99.7.5 統計
100學年度五專入學管道規劃 99 學年度 現行入學管道 100 學年度 明年入學管道 1 2 3 1 2 3 免試入學 35% 學生申請模式 在校5學期成績(級分制)和特別加分兩項 甄選入學 35% 國中基測成績 特別加分項目 登記分發 入學 30% 100 學年度 明年入學管道 免試入學 35% 學生申請模式 在校3學期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 申請抽籤入學 北區 35~55% 在校3學期成績全 校排名百分比、 第1次國中基測或 北北基聯測成績 之PR值(3者擇1) 中南區35% 登記分發入學 10~30% 國中基測成績 中南區30% 1 2 3 1 2 3
100學年度五專入學管道調整說明(1/3) 成績採計方面-減少在校學習表現採計次數為3學期 免試或申請抽籤入學採計在校成績,由去年5學期成績總級分方式,調整為固定3學期(八上、八下及九上)七大學習領域八大學科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全校排名百分比。理由如下: 在校學習表現採固定3學期,考量國一新生尚須適應期,如此可減輕 學生學習壓力,不用於國一即面對升學壓力。 採計七大學習領域八大學科完整採計,非僅著重智育成績,學生可以 完整學習,可兼顧五育均衡發展及正常學習活動,有助於全人教育之 落實;且因學科成績完整採計,五專招生學校亦可於同分比序時,作 優勢能力領域成績之採計。 招生事務相對最簡單方便,無須涉及由誰擇優及避免擇優時成績難以 檢視確認之問題。 9
100學年度五專入學管道調整說明(2/3) 入學管道方面- 甄選入學」調整為「申請抽籤入學」 為免試入學奠基,也因應100年北北基自辦聯測,爰將「甄選入學」調整為「申請抽籤入學」;申請抽籤入學採計成績項目多元,符合條件門檻之一者,即可 報名申請,由各校科採抽籤方式錄取。調整原因如下: 避免名額切割過細, 保有五專招生主體性 落實免試入學方案精神 避免衍生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報名費退費問題 增加國中非應屆畢業生參與入學機會 10
100學年度五專入學管道調整說明(3/3) 名額分配方面-彈性調整招生名額比率 中區及南區五專招生學校就三種入學管道之名額分配,係維持與99學年度相同比率,亦即以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35%、35%及30%來分配為原則。但北區五專有二成之彈性調整空間: 北區五專學校為免因100學年度北北基聯測之實施,造成名額 分配過細,故保留上限20%彈性調整空間,讓學校得在「申請 抽籤」及「登記分發」入學管道酌予調整名額提供之比率。 各校若認為生源主要來自基北區,「申請抽籤」比例至多可增 加 2成,招生比率從35%至55%,但「登記入學」則相對調整 為 10%至30% 11
免試入學辦理方式(1/2) 第1次基本學力測驗集體報名前辦理完畢(100年4月8日前)。 辦理時間 招 生 區 全國分為北、中、南 3 個招生區,分別成立北、中、南 3 區招生委員會辦理免試入學招生作業。 招生名額 以占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35%為原則。 免試入學名額之缺額得併入後續入學管道中辦理招生。
免試入學辦理方式(2/2) 招生對象 成績採計 採「學生申請模式」辦理 。 國中應屆畢業學生。 成績採計 採「學生申請模式」辦理 。 以在校三學期(八上、八下及九上)七大學習領域八大學科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全校排名百分比作為成績採計項目。 各校得訂定招生條件門檻,符合所定條件門檻者,應於指定時間向一所五專招生學校辦理現場分發,由各校依招生條件依序錄取。
申請抽籤入學辦理方式(1/2) 辦理 時間 招生區 招生 名額 第2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辦理完畢(100年6月20日前) 全國分為北、中、南 3 個招生區,分別成立北、中、南 3 區招生委員會辦理申請抽籤入學招生作業。 招生 名額 北區:以各校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35%至55%為原則。 中區、南區:以占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35%為原則。 申請抽籤入學名額之缺額得併入後續入學管道中辦理招生。
申請抽籤入學辦理方式(2/2) 國中應屆畢業學生 招生對象與成績採計 各校科得訂定招生條件門檻,學生凡符合各校科所訂招生條件之一者,得向各區招生委員會報名,由各校採抽籤方式錄取。 國中應屆畢業學生 在校三學期(八上、八下及九上)七大學習領域八大學科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全校排名百分比。 100學年度「第1次國中基測」或「北北基聯測」成績之PR值。 國中非應屆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學生 15
配套措施 修正「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設計在校成績證明單統一格式(含一般生與特殊生專用表單),並於招生簡章明列在校成績計算及排名百分比轉換範例供參。 編定招生簡章。 擬定申請抽籤入學之抽籤模式,供各校參考。 修正特殊身分學生相關法規。
其他事項(1/5) 各區招生委員會 負責研擬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 彙編訂定各區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作業及彙整所屬各區五專學校錄取名冊,並函送當學年度高中職及五專各相關招生委員會。 簡章公告日期、招生名額、招生條件、在校成績計算與轉換、分發方式、最低參與分發標準、錄取、放榜、報到及招生申訴處理程序等相關招生事項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中。 應辦理宣導說明會,並建置相關招生資訊網站。 為辦理免試入學試務工作所需經費,得向參加免試入學學生收取報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其他事項(2/5) 五專招生學校 應於校內成立招生委員會。 採計在校學習表現非擴大免試入學必然要採行的方式,因此,建議各校可不訂定招生條件門檻,並於同分比序時盡可能強調優勢能力之採計。 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免試入學簡章辦理各項招生事務,處理招生相關緊急事宜及訂定相關人員迴避原則。 應將錄取報到學生名冊,送交各區招生委員會。
其他事項(3/5) 錄取學生 經「免試入學」或「申請抽籤入學」錄取之學生,應於指定時間向一所五專招生學校辦理現場分發,並依規定日期向錄取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其後高中高職申請或甄選入學、高中高職五專登記分發入學及各項五專單獨招生入學管道者,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放棄錄取入學資格後,始得報名參加後續管道。
其他事項(4/5) 配合招生簡章所定成績單格式,修改國中校務成績處理系統相關程式功能。 建請於招生宣導說明會納入五專宣導並邀請五專代表與會。 縣市政府 配合招生簡章所定成績單格式,修改國中校務成績處理系統相關程式功能。 建請於招生宣導說明會納入五專宣導並邀請五專代表與會。
其他事項(5/5) 配合辦理校內說明會,加強師生及家長宣導。 國中學校 配合辦理校內說明會,加強師生及家長宣導。 依招生簡章所定統一格式發給學生在校成績證明單(含一般生與特殊生)及協助學生登記、報名等事宜。 依成績單格式修改國中校務成績處理系統相關程式功能。 協助針對特種身分學生參加免試入學成績加分處理--請各國中先就原始成績計算全校排名百分比,再將特種生原始總分進行加分,並依其加分後之分數對應全校排名百分比,所得結果即為採計在校學習表現依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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