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二)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
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 2001年,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并在全国举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以示纪念。德国、西班牙、墨西哥、挪威、丹麦、俄罗斯、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家,或把“宪法日”规定为“国民的节日”、“全民的节日”,或作为法定的“休假日”。 韩国“宪法日”这天,股市休市。其作用都是为了进行全国普法宣传,让各国公民更多更深刻地了解本国的宪法,接触法,体验法,有利于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历史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宪法是第一部不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是第一部成文宪法 ★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1918年的《苏俄宪法》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美国宪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 美国通过修正案(迄今已有27条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四次修正案: 1、1988年第七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 1993年第八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3、1999年第九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4、2004年第十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俄]列宁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基本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 法 =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国家性质 根本制度 国家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根本任务 基本权利义务 现代化建设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行政法规 普通法律 组织 规章 公民的行为准则 效力高于 宪法第六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 第一条 为例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例, 第一条 为例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等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劳动法》 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 《兵役法》 宪法(母法) 普通法(子法)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等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劳动法》 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 《兵役法》
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同年6月20日,在未公布详细程序的情况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收容案。 孙志刚墓志铭全文: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劳教制度改革-任建宇案 重庆劳教处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在他的公务员身份处于公示期,处以两年劳动教养。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 重庆劳教处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在他的公务员身份处于公示期,处以两年劳动教养。 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3年7月24日,任建宇要求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申请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3881元。
劳教制度改革-唐慧案 2006年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惨遭强奸、被逼卖淫。女儿被救出后,由于不满法院对7名罪犯的判决结果,唐慧为女儿的遭遇不断上访,上访过程中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被抓被打,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最后被永州官方送进了劳教所 。 唐慧的代理律师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切实依据《宪法》撤销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恢复其人身自由等各项权利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 依法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劳教制度违宪 本案件说明,劳教制度被一些权力机关当成迫害无辜群众和打击上访者的便利工具,严重侵害了公民人权。 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事处罚,但这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不经司法程序审判就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规,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劳教制度违宪 劳教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明显冲突。 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4年。 没犯罪的人,却可以因为劳教制度的存在可以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甚至四年。这完全与宪法规定矛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13年12月28日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至此1957年颁布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历经四十年后最终走到了尽头,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我国依法治国又一次进步,体现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原则。
劳教历史沿革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2012年:《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马歇尔在本案中引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问题,就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生生冲突,应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马歇尔认为宪法是优先的、最高的法律,因而和宪法相冲突的法律被裁定为无效,从而开创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 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3、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提出修 正案 通过修 正案 修正案 生效
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或1/5以上全国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大代表提议
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 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
视频—— 我和我的国家引擎
思考: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即宪法能否直接在司法中适用)
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一审: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 上诉:主张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
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依据宪法第46条作出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 “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 ——翟小波:“宪法不能司法化”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4.法治原则 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总纲(1—32)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33—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57—135) 第一章 总纲(1—32)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33—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57—135)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7—78)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79—84) 第三节 国务院(85—92)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93—94)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95—111)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12—122)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23—135)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36—138)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国 体 国家性质 政 体 国家形式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13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形式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执政者不存在独立于人民的利益,更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故没有分权的社会经济基础。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倡导,其初衷为了通过分割王权而使新兴的资产阶级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形式来夺权,使得新兴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一席之地。这可能是在王权相当强大的背景下,避免激烈革命而不得已求其次的做法。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其根源是私有制。 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党派之间激烈的争夺甚至极端到刺杀的程度,这很难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来解释。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而不是分权,权力的源头还是唯一的,即人大(来自于人民)。人大享有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权。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一府两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 西方的三权分立则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议会、政府、法院),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所在。 据近20年来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参选率在90%左右。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有近290万各级人大代表,他们都是兼职的、是人民中的一员,工作和生活在亿万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无论是战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或者沉着应对当前仍在困扰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所表现出的快速决策和高效执行的能力,都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而不搞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本身的缺陷 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会导致效力低下和内耗,三机关运行一旦卡壳“死机”,谁来按“重启键”激活?! 权力分立的“防腐”功能并非理论上那么完美,权力的内耗本身就是对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台湾地区的“五权分立”照样没有阻止阿扁的腐败。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六)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主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功能 立法權 任免權 決定權 監督權 修改憲法 制定其他法律 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的主要成員 決定國家重大事項,例: 審查和批准國家預算案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及和平問題 憲法的實施 其他國家機構的運作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 举 权 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 游行示威自由
人身自由权 人身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批评、建议、申 诉、控告、检举权 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河南赵作海”获国家赔偿 河南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入狱11年后被无罪释放,取得国家赔偿65万元。
赵作海案 赵振裳失踪4个月,侄子1998年2月15日报案。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在1997年和他打架的赵作海身上。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5月9日, “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
张辉、张高平叔侄蒙冤事件 浙江高院向张辉、张高平各支付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 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10年后竟发现,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叫勾海峰。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此案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浙江公安”发布消息称:“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社会经济权 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你的休息权得到保障了吗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文化教育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特定主体具体指: 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 特定主体权利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