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规制及其特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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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规制及其特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青锋

一、何为欧盟

欧洲联盟(英文:European Union;法文:Union européenne德文:Europäischer Anschluß),简称欧盟(EU)。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 440万平方公里,人口5亿,GDP16.106万亿美元。 17个国家加入欧元区,25个申根国家。

欧盟的由来和发展 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以及卢森堡。标志是1957年罗马条约。 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欧盟的由来和发展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巨大影响力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欧盟的由来和发展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欧盟的由来和发展 欧盟已经制定了一个单一市场,通过一个标准化的法律制度,其中适用于所有会员国,保证人,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迁徙自由。它保持了一个共同的贸易政策,包括农业和渔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17会员国已通过了一个共同的货币,欧元。在对外政策上,代表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和在联合国的会议上发言,维护其成员国利益。

欧盟总部

欧盟总部

欧盟旗帜   

欧盟旗帜的含义 欧盟旗帜的设计早在欧盟尚未存在时就已经有了,1955年,最初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设计的,当时该组织只有6个成员国。蓝底上由12枚金星组成的圆环,灵感来自文艺复兴宗教画上的圣母脑后的“十二星冠”。“十二星冠”的出处源于《圣经·启示录》12章一节:“这时,天上出现一大异象:有一女子身披太阳,脚踩明月,头戴十二星辰的冠冕……“ 此女子通常被解读为圣母玛利亚。因此,“星冠”的构思,象征欧洲民族的完美统一。1986年,盟旗正式使用时,成员国恰好12个,数字的对应纯属偶然。目前欧洲联盟使用的这面“蓝天金星旗”,原本是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自1955年开始使用的会旗。 欧洲会议于1986年决定,沿用这张“蓝天金星旗”作为欧洲联盟的旗帜。旗子的底色为深蓝,中间为一个“十二颗五角金星环成一圆”的图案。

欧盟的盟歌 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 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 欧洲日:每年的5月9日。

贝多芬庄园:匈牙利 布隆格威克庄园

欧洲联盟27成员国 ▪ 法国 ( 1950年) ▪ 意大利 ( 1950年) ▪ 荷兰 ( 1950年) ▪ 比利时 ( 1950年) ▪ 卢森堡 ( 1950年) ▪ 联邦德国 ( 1950年) ▪ 爱尔兰 ( 1973年) ▪ 丹麦 ( 1973年) ▪ 英国 ( 1973年) ▪ 希腊 ( 1981年) ▪ 葡萄牙 ( 1986年) ▪ 西班牙 ( 1986年) ▪ 奥地利 ( 1995年) ▪ 芬兰 ( 1995年) ▪ 瑞典 ( 1995年) ▪ 波兰 ( 2004年) ▪ 拉脱维亚 ( 2004年) ▪ 立陶宛 ( 2004年) ▪ 爱沙尼亚 ( 2004年) ▪ 匈牙利 ( 2004年) ▪ 捷克 ( 2004年) ▪ 斯洛伐克 ( 2004年) ▪ 斯洛文尼亚 ( 2004年) ▪ 马耳他 ( 2004年) ▪ 塞浦路斯 ( 2004年) ▪ 保加利亚 ( 2007年) ▪ 罗马尼亚 ( 2007年)

欧盟与欧洲 欧洲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 面积1016万平方公里。 人口7.4亿。 欧盟27国,440万平方公里,人口4.8亿。 17个国家加入欧元区,25个申根国家。

二、何为欧盟法律规制

regulation 规制:静态——规则 动态:管控、管理等 1、欧盟制定的法律规范 2、欧盟法律规范的实施

欧盟法律规制 欧盟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制 制定主体:欧盟 实施主体:欧盟及其成员国

1、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  欧洲理事会: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 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个事实上的成员。 欧洲理事会此前由各成员国领导人轮流担任轮值主席,根据《里斯本条约》,从今年1月起设常任主席,即俗称的“欧盟总统”,任期两年半。

2009年11月19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召开特别峰会,选举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英国的欧盟贸易委员凯瑟琳·阿什顿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是按照2009年11月3日通过的《里斯本条约》设立的。根据职务特点和内容,这两个职务还被形象地称为“欧盟总统”和“欧盟外长”。 范龙佩在2010年1月1日正式上任。 阿什顿的任命经过欧洲议会批准后上任。

2、欧盟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也称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分为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总务理事会和由农业、财经、科技、工业等部长组成的专门部长理事会委员会。一直以来,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不过,《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设立欧盟外长一职,合并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两个职位。

3、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 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及欧洲理事会的决定,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动议,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谈判,负责管理欧盟的资金。 欧盟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在政治上向欧洲议会负责。 委员会由27人组成 ,每个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2004-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为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葡萄牙)。

4、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也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 除了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欧洲议会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议会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表决,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 欧盟内部市场、保护消费者、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事务,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决策。

欧洲议会的议员共有 751 名。 议长任期2年半 ,议员任期5 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德国的资深议员舒尔茨2013-1-17日当选欧洲议会新一任议长 。

6、欧洲审计院 欧洲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由15人组成,由欧盟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任命。 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盟收支状况,确保欧盟财政的正常管理。审计院设在卢森堡。

5、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欧盟的最高仲裁机构,负责解释欧盟法律,审理和裁决欧盟和成员国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发生的争执,保障欧盟规章得到尊重,并对条约和规章作出最终解释。 法院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三年。

7、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币局。欧洲央行的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主导利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以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其职责和结构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之外。

独立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它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它是唯一有资格允许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机构,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后,欧元国政府将失去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必须实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 2011年11月1日由意大利人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hghi)出任欧洲央行行长。

欧盟的组织结构

三、欧盟法律规制特点

1、欧盟法律规制的国际性 欧盟规制的国际性,首先体现在立法主体的超国家主体。 欧盟委员会(又译为欧盟执委会,简称欧委会,相当于行政机关)享有立法建议权,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欧盟理事(相当于参议院),目前由27个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是欧盟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协调机构。 欧洲议会(相当于众议院),议员名额按照各国人口名额,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现有751名议员,分为7个党团,有工作人员近5千人。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此外,它还负责欧盟预算的审批。

欧盟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处理欧盟日常事务,负责起草和实施欧盟法律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是欧盟的立法建议与执行机构,现下设有27名委员。 欧洲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法律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但是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拘束力。

欧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国际法主体形式,其成员国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为了获得力量、扩大规模,各成员国自愿将其“主权”适当让渡“集中”,将其部分决策权委托给欧盟共同机构,使得对一些涉及各成员国共同利益的事项,可以通过民主方式,在欧洲层面作出决策。大体而言,欧盟介于美国这样的联邦体系和联合国松散政府间合作体系之间。由此相对应的是,欧盟法律与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以及一般的国际组织法律都不相同。

2、法律规制形式的特殊性 欧盟倡导法治理念,采取的每项行动都建立在由成员国自愿民主通过的条约之上。欧盟的法律渊源分为: 一级渊源,又称基础法律、原始渊源、重要渊源,主要包括组建欧盟的以下条约:罗马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等。里斯本条约一般被称为简化的欧盟宪法。

次级渊源,又称派生法源。包括: (1)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成员国之间的协定、机构间的协定,包括欧盟内部组织之间的协定。 (2)单边的法律: ——条例(regulation)。对所有成员国都适用,无需依靠成员国的转换措施,具有直接适用效力。

——指令(directive)。对接受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但需通过某种方式将指令转换为国内法才得以实施。指令会列明需达到的目标,由成员国决定如何去实现,但指令会明确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的期限,这个期限通常是两年。欧盟会统计汇总成员国转化指令为国内法的比例。

——决定(decision)。直接为指向的特定对象(包括成员国或单个的公司、个人),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确定某项协议无效或提出公司合并、罚款等措施。

(3)补充渊源,包括:司法解释及其判例、国际法、法律的一般原则。 此外,还有意见、交流建议等不具约束力的“软法”。除上述法律渊源外,欧盟的内部通告、通知、决议、框架文件等,只能算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渊源。 截至2013年4月,欧盟现行有效的条例349件、指令50件、授权立法25件、实施细则909件,合计14万页。

罗马条约签署地意大利罗马市政大楼

1957年3月25日,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合作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人们称这两条约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六国议会先后批准了,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联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成立,即正式确定建立一个共同市场的总目标。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欧洲联盟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即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欧盟新条约。这一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随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各国批准后,条约于2009年1月生效。但各国批准进程比预想困难许多,一直到2009年11月3日,捷克总统克劳斯宣布他已经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成为27个成员国中最后有一个签署国,至此欧盟27个成员国已全部批准该条约。

  《里斯本条约》通过现场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是欧盟的首部宪法条约,旨在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欧盟宪法条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法国和荷兰2005年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使得这部被寄予厚望的宪法条约陷入困境。

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200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根据欧盟各国首脑达成的框架协议,新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签署)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签署)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这样,新条约的重要性下降,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核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的全民公决。

3、立法程序的规范性 欧盟立法程序 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规定了普通立法程序。 (一)立法动议:从行政决策到进入立法规制程序 一般情况下,立法动议是由欧盟的行政机构主导,即由欧委会提出,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也可为实现条约确定的目标而要求欧委会提交合适的提案。此外,根据里斯本条约的特别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联合提议,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建议立法,欧洲法院可以请求立法。

实际工作中,先由欧委会相关总司在征求企业、团体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起草议案,经与内部有关总司协商并经法律服务司审查后,草案文本提交欧委会委员会议审议。获得通过后,由欧委会正式提交议会和理事会同时进行审议。同时,还要提交各成员国的议会听取意见。这是行政决策上升为欧盟法律的主要的路径。

此外,根据里斯本条约,100万名以上的公民签名也可提出立法动议。具体要求是:来自7个欧盟成员国的100万以上的公民签名后可向欧委会提出立法倡议,内容必须是欧盟职权范围内事项。考虑到人数过多,公民可纸上签名,也可电子签名,由各成员国确定签名是否真实有效。对公民的立法倡议,欧委会需要举行听证会最后决定是否立法。如果决定立法,则由欧委会启动立法,进入普通立法程序。

(二)立法审查:从行政决策上升为立法规制 (1)各国议会的审查:在收到提议后的八周内,各成员国的议会可以对提案进行是否符合实质性原则的审查。如果有三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认为不符合实质性原则,则提案需退回欧委会重新审视。

各成员国议会在审查时遵循实质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是指是否需要欧洲层面立法,可否交由成员国或更小地区自行立法,或只采取软法,即制定相应政策即可。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拟采取的政策法律方式与要解决的问题的复杂程度是否相匹配,是否小题大做。

(2)一读。欧洲议会有20个专门委员会,每项具体法案先由直接相关的议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一般还征求欧洲经社理事会、地区理事会的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由其报告人提交审议意见;遇到复杂议案,还可举行专家听证会,或进行立法影响评估。根据简单多数投票决定是否进入二读并提出修改意见。议会审完后,交由理事会一读。理事会有100多个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具体到某个议案,负责审理的往往只是一两个委员会。一读没有审查时限。

(3)二读。程序与一读相似,只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有4个月的审查时限。二读如果同意一读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只需简单多数同意即可;如果反对或者修改一读所提的意见,则需绝对多数同意。 在一读和二读阶段,都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顺利通过法案。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进入协商与三读阶段。需指出的是,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议期间,欧盟委员会都要积极参与其中的协商,形成“三方对话”机制,共同商量修改方案。

(4)协商与三读:二读仍未通过法案时,需由议会和理事会各出27名代表组成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以形成“联合文本”。如果三读同意“联合文本”,法案即获得通过;如果不能形成“联合文本”或三读时议会或理事会任何一方不同意“联合文本”,则需将法案退回欧委会。如需立法,则启动新一轮的立法程序。三读的时限为6个月。议会和理事会分别采取简单多数和合格多数同意的投票原则。

(5)公布:法案获得通过后,需经欧洲议会议长、欧盟理事会主席共同签署后,在《欧盟官方通讯(公报)》上予以公布。

4、欧盟法律规制与成员国法律的一体性 欧盟像一部巨大的造法机器,制定出了许多法律规制。欧盟各成员国则不断按照欧盟制定的法律规制,来改造原来本国的法律规制,以适应欧盟法律规制的要求,从而使欧盟的法律规制在各成员国一体适用和共同遵守。欧盟各成员国与欧盟法律规则一体化,是欧盟成员国立法规制的基本趋势。目前,各成员国与欧盟法律规制一体化的程度都比较高了,一般在70%-80%。

欧盟的各种法律渊源构成了欧盟的法律体系。而欧盟与其成员国的法律一体化,又使得欧盟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而且随着这种一体化的进程的不断加快加深,欧盟的法律规制也逐步成了各成员国的制度基础。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大的创新和发展,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法的基本理论,突破了现代主权国家法律的作用范围,突破了国家间的人们的思维和经济社会联系以及交往方式,使得欧盟的法律规制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地作用世界经济政治的格局,以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发展方向。

欧盟法律一体化运动,像一根强有力的纽带,把欧盟各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对自身和世界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进一步提升对欧盟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了解欧盟法律一体化的巨大作用,对我们正确定位、处理和构建中欧关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5、欧盟法律规制的基础性 以法治作为欧盟的共同制度基础,发挥法治的根本性作用。 法治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里斯本等一系列条约,欧盟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建立了超国家的欧盟——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组织形式。欧盟法是实现欧盟运行的制度基础。

历史上的欧洲四分五裂、战乱频繁。基于惨痛的教训,欧洲有识之士呼吁成立了欧盟。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从60多年的历史看,建立欧盟的目标基本实现:统一的欧洲市场已经形成,人们可以在欧盟内自由迁徙、工作和居住;通过创新、扶贫、救灾等活动,实现了全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团结;统一的货币--欧元已经流通,欧元区已扩大到17国;欧盟对外行动署统一了各成员国的对外政策等。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在过去,国家之间解决问题方式是战争,历史上两次世界大战欧洲都是主战场。战争的方式取决于军事实力等因素。现在欧洲各国通过经济交流、互相了解,在欧洲内部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政治协商机制。正因为如此,2012年欧盟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6、规制实施的强制性 欧盟法律对成员国法律影响很大,并且具有较强的有效的执行机制。 欧盟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成员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成员国必须在欧盟法的范畴内制定国内法。 欧盟在协调各成员国法律的过程中实施自己的法律政策理念,并借此影响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制度。

欧盟成员国在依据欧盟的指令制定其国内法律规范时,必须依据指令的词句和目的进行解释。此外,欧盟立法从成员国传统中借鉴的法律原则制度融合在欧盟法律规范中,又通过欧洲法院的审判实践重返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 欧盟会按年度统计各个成员国转化欧盟指令的比例。当某一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时候,欧盟委员会会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果裁决成员国违反欧盟法,那么成员国就必须执行欧盟法。

7、规制体系技术的完备性 (1)欧盟法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欧盟认为,为使所立之法能够很好地理解,并得以正确实施,欧盟各机构所立之法必须理智和一致。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手册,包括:联合实践指南、欧盟理事会立法先例手册、内部规程等。欧盟强调立法需适用统一的表述原则,使用统一的立法技术,使得公民和经济个体能够明晰其权利和义务,必要时成员国能够适时正确地移植这些法律,同时保证法院能够执行这些法律。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欧盟实施了很好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2009年,欧委会公布了最新版本的规制影响评估指引,对所有涉及政府与市场的重要条例、指令等议案,都要在欧委会提出新的立法动议前进行规影响评估,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的潜在影响评估,分析其成本和收益,包括直接和间接影响,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欧盟内部和外部的影响。这个统一的规制影响评估框架,为欧盟成员国制定监管规则确定了统一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成为制定政策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工具,使政治决策者们对各种政策的优劣有个清晰的了解和研判。

评估的步骤为:1、锁定问题。2、评估欧盟层面介入的必要性。3、确定目标。4、提出政策选项。5、分析各选项的影响。6、对不同选项进行比较分析。7、列明政策监督和评价的方式方法。

评估的结果可能是在欧盟层面无需采取规制,或是在欧盟层面进行立法,并且立法手段是合适的选择。2014年,欧盟拟对规制影响评估指引进行审视评价,看是否加以改进,包括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延长到12周,更新最低咨询标准,扩大翻译范围,更好回应互动等。

规制影响评估指引建议对于规制目标的调整和完善,遵循SMART五项原则,即: 有针对性(Specific),制定目标应当作到具体、严谨不会产生歧义; 可衡量性(Measurable),评估目标应当用可衡量的语言进行描述,以便对未来目标的实现进行论证,应当量化评估目标,或进行定量化的描述;

可接受性(Accepted ),如果评估的总目标或分目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行为,应当对评估目标作出明确的解释,以便利害关系人理解; 可实现性(Realistic),目标的制定应当有远见,具有可实现性; 时间性(Time-dependent),如果不是必须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评估目标不应当设定具体的完成日期。

目前规制影响评估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欧盟理事会主席的要求,法案提交议会前必须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为加强对规制影响评估的质量控制,欧洲议会成立了影响评估局,理事会成立了规制影响评估委员会,对上报件提出规制影响评估报告意见包括改进建议,对不合格的上报件可要求其退回重做。

(2)欧盟法律清理运动 近几年来,欧盟遭遇了严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为此,欧盟开展了法律清理运动,对那些未得到很好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2011年欧盟通过问卷调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关注点调查,重点检查需要减少中小企业经营负担的领域,主要包括:增值税、数据保护、产品质量、职业危害、公共采购、职业资格、道路交通记录设备、废物处理、工作时间等。 2012年发出欧盟规制合适性的交流意见,批准640件简化法律的动议,拟废止4450件法令法规。两年来,欧盟在13个优先领域减少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合计308亿欧元,约占这些企业经营成本的25%。

8、规制与经济政治发展相融性 欧盟奉行法治主义的原则。在法治的基础上,将其经济等方面的行政决策通过立法规制的形式规范化法律化,更加强化了欧盟这个经济共同体在经济运行、财政政策、货币发行、政府预算等方面一体化程度。法律的一体化,深化、巩固和发展了经济的一体化。法律、经济的一体化,又促进了政治向共同的方向发展,以保证欧盟大家庭社会的超国家形态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治理。

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 在最近欧盟委员会提出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平均11.8%的临时惩罚性关税,尽管德国、英国等欧盟17个成员国明确反对,但是他们的反对票对欧盟委员会6月6日前将要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初裁不具法律效力。如果欧盟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成员国就很难改变。可见,与欧盟的成员国交流合作固然重要,但是与欧盟的交流合作更加不能拘泥于传统的与一般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的思维和方式。特别是在立法规制等制度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更是如此。 欧盟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课征11.8%临时反倾销税,这一裁定再次暴露了欧盟贸易执法的随意性。因为在5月8日提出的草案中,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是平均税率高达47%、最高税率达67.9%,

欧盟对华光伏征税将致中方损失超3500亿 欧盟是中国光伏产品的最大出口地,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有近358亿美元的光伏产品出口,其中70%以上是输送到欧洲市场,2012年欧洲市场占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份额的一半以上,而超过220亿欧元的涉案值也使此次光伏双反案成为史上最大的贸易争端。因此,欧盟市场对于中国光伏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和两个月后47.6%的税率的杀伤力究竟有多大? “欧盟一旦征收惩罚性关税,势必导致大批光伏企业破产,这将给我国造成超过3500亿元的产值损失,超过2000亿元的不良贷款风险和超过50万人的直接人口失业。同时,反倾销措施将造成欧盟当地损失近3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太阳能业内高达80%从事上下游组件制造的员工造成负面影响。”海外上市光伏企业阿特斯阳光电力首席执行官瞿晓华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语气中透着愤慨。

突破传统思维 重新认识欧盟 扩大交往合作 振兴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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