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派驻机构巡查工作的 初步认识 孟宪立
一 巡查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二 我县的派驻机构巡查制度 三 巡查和巡视的区别
一 巡查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巡察制度 ↓ 中共革命时期的巡视制度 党的现行巡视制度 派驻机构巡查制度
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除天子巡狩外,还设有“方伯”并“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
秦汉时期 刺史巡察制度: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13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13个刺史。 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
唐朝时期 监察御史巡察:唐代中央下去巡视的官员,由监察部门的监察御史担任。 十道巡按巡察:唐朝在地方依山川地理形势划分为10个监察区,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
明清时期 明朝的巡察制度在封建专制史上是最完备的。它除了继承了唐宋时期这种“条块”结合的巡察制度以外,最大的贡献是完善了巡察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
我国古代的巡察制度的特点 (1)权威性强。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 (2)职能明确。主要是四项:一是考核官吏,弹劾不法;二是复查案件,平反冤狱;三是检查政务,考察民情;四是广施恩惠,举荐人才。 (3)法规完备。汉代《刺史六条问事》、隋代《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 ,明代《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
明代《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在经费开支上必须保持独立.凡“合用纸笔、石粜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回京复命时要将开支帐目申报都察院,“秋毫毋得取费于有司”。 明代《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巡按御史巡历期满,回京汇报工作后,由都察院对其任期内的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称职的回道管事,不称职的酌情予以处罚,称为回道考察。
(二)中共革命时期的巡视制度 1925年9月,设立“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 1929年11月,聂荣臻以省委巡视员身份到广东东江地区巡视党的工作。 1933年,邓小平到乐安县南村当巡视员。 1931年5 月,中央专门制定了一个指导巡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央巡视条例》
(三)党的现行巡视制度 1990 年3 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党内巡视制度的问题。 1996年,中央纪委制定并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2009年7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内巡视制度分为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 。
巡视工作的六条主要任务 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 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巡视的五种主要手段 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召开座谈会。 与有关人员谈话。 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二、我县的派驻机构巡查制度 我县对巡查工作的定义 怎样开展驻部门巡查工作 怎样开展专项巡查工作
(一)我县对巡查工作的定义 根据平纪发2011(2)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 巡查制度是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了解、测评、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所监督部门(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的检查。巡查分驻部门巡查和专项巡查。
派驻机构巡查制度是在对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进行垂直管理以后,充分借鉴巡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一制度目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和实行。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不多。已开展巡查的各地区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和规则 。甚至有的地方不叫巡查而叫巡察 。
(二)怎样开展驻部门巡查
巡查的主要内容 1、所监督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情况; 6、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8、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 9、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驻部门单位巡查步骤 1、制定巡查方案,确定巡查重点; 2、进驻前公示; 3、召开巡查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会议或部门负责人会议,讲明巡查的意义、目的、内容、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等; 4、受理投诉; 5、查阅资料,包括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6、调查了解,一般采取座谈、问卷测评、列席会议、走访等方式进行
巡查报告的内容 1、巡查组织情况 2、基本评价 3、发现的主要问题 4、巡查建议
巡查报告的处理 1、巡查报告要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 2、巡查报告经县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和问题。 3、被巡查部门根据巡查建议向巡查组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
(三)怎样开展专项巡查 专项巡查的概念:专项巡查是指派驻机构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安排部署,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日常报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在所监督范围内开展巡查。专项巡查可在所监督范围内多个部门(单位)或单个部门(单位)中进行。
专项巡查方案的制定 专项巡查要确定具体的巡查方案。巡查方案应包括巡查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等。专项巡查方案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批准后实施。
适用范围 专项巡查适用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大额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
三 巡查和巡视的区别
1、行政层级不一样 《巡视条例》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巡查工作是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一项工作制度。
2负责对象不一样 巡视组不向纪委负责报告工作,而是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查组向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人员组成不一样 巡视工作人员基本是由纪委、组织部人员组成,巡视组长是由部分退休的老干部担任。 巡查工作人员是由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4、机构设置不一样 “巡视”是有专门的机构、有专项经费。 “巡查”是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一项工作职能,没有专门机构。
5 工作职能不一样 “巡视”工作主要是对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巡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党务工作,还包括政务工作。 1、所监督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情况; 6、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8、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 9、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6 、工作权力不一样 巡视工作对巡视人员规定的“三不”原则,即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巡查工作做到不干预被巡查对象的日常工作,不插手被巡查对象的业务工作,对遇到的问题不盲目表态。 但《巡查实施细则》规定:巡查组可提出处理意见,可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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