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保险市场监管
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经营 风险的特殊行业,同时也是公众性、社会性很强的 行业。从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保险监管是保险业 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 位。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保险监管历 史、监管产生原因及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掌握监管原 则、目标、方式及内容;全面把握我目前保险监管现 状及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保险 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章重点与难点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的原则、目标、方式及内容 关于保险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我国保险监管现状
本章教学内容 §10~1 保险市场监管概述 §10~2 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10~3 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
§10~1 保险市场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产生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始于16世纪后半期。 (二)现代保险监管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 门的保险机构,使之专司监管之责。 (三)现代保险监管制的重要进步体现为保险监管 法规的不断完善。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它体现在保险经营的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征上; 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保险市场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
三、保险监管体系 (一)保险监管法规(又称保险业法) 注意:保险法和保险业法。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调整一切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既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又包括属于民法范畴的保险合 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合同法。它或规定于民商法典中, 或单行。
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一般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其内容: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 定;二是对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我国将其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 法,如《保险法》。 保险特别法:相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具体指除保险合同法之 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 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规定以保险的方式补偿劳 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 经济损失的法规。
中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1998年11月18日成立 (二)保险监管机构 英国:工贸部下设的保险局(金融管理局) 美国:主要为州保险署,全国有55个 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下设保险课 中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1998年11月18日成立 《保险法》 第9条
(三)保险行业自律 通常以保险同业公会或行业公会、保险协会的 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 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它对保险市 场的监管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 协调作用。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市场行为监 管、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 支柱框架体系。
§10~2 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政府监管的原则 坚实原则:目的为维护保险业的清偿能力 公平原则:监管者对保险加入者的公平和 签定合同的公平 健全原则:创造保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原则: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政府监管的目标 教材 P443~446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政府监管的方式 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信息须满足如下要求: 相关性、时效性、易得性、全面性、 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 教材 P449~454 三、政府监管的方式 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信息须满足如下要求: 相关性、时效性、易得性、全面性、 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 现场检查
四、政府监管内容 组织监管:体现在对保险机构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介人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监管依据是保险业法。 经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行为、再保险监管等。 财务监管:包括对资产、准备金、资金运用、偿付能力、财务核算监管等。 《保险法》 第92条、107条 《保险法》 第92条、107条
关于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即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2003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规定》中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 第 条
§10~3 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 一、保险行业自律的概念和目标 保险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 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 范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基本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本行业的合 法利益,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
二、行业自律组织在国外的发展及其形式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具体实施行业自身管理的 机构,指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人组合以及与保险 业共生组织的统称。属保险企业自律性的民间社团性 质,具体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发展快 影响大。
国外自律组织形式 英国:1917年成立保险联合会。1977年成立保险经纪人联合会。 美国:1971年成立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oners ,简称NAIS) 新加坡:按业务性质分别组成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同业公会,与官方的保险总监署并存。 中国香港:1988年成立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另外中介自律团体有: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合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等。
注意: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采用保险行业 上述所有行业组织,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作用与意义是 相同的,那就是协调国家与保险行业、保险行业与其它行业、 保险行业内部的各种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快 速发展。 从行业组织形式看多种多样,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归纳 起来主要有三大类: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形式分类表。 注意: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采用保险行业 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两种基本形式。
三、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保险监管的原因分析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具有自发性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有其在管理上的不可替代性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属于内行管理,具有专业性
四、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 代表会员对议会或政府的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施加影响 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 制定统一的保单和条款 制定最低费率标准,避免破坏性竞争 意义: 它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是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法制的需要 是同业间互通有无,共同发展的需要
五、保险行业自律的内容 制定具体的保险经营管理补充规定,配合保监会检查监督,代表保险主体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 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调; 加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和经营主体的行为; 监督各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承担中介人的职业培训工作。
本 章 小 结 本章共分三小节内容,重点阐述政府对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目标、原则及内容等,同时对保险行业自律管理目标、形式、内容、意义与作用进行简单介绍。 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该制度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的英国。保险监管得以普及的原因:一是保险经营具有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二是保险交易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三是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
保险监管运用的一般原则为坚实性、公平性、健全性、社会性原则。保险监管的目标一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二是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从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市场的管理包括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只包括前者,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行业自律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补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监管体系由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律三大部分组成。 保险监管法规包括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和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具体有:保险业务许可、保险组织形式、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再保险安排、保险资金运用、财务、中介管理等。
保险监管机构名称因国而异,我国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财险部、人身险部、中介监管部、国际部、发展改革部、法规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运用部、再保险部、派出机构工作部、监察局、统计信息部等15个部门,保监会有自己的任务和职能。 保险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范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目的。它是非官方、非强制的监控手段,是法律手段和政府监控的必要补充,其具体实施机构为各类不同形式的行业组织。我国为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1月16日。
保险监管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有三部分:组织监管、经营监管、财务监管。 本章重要概念:保险监管、非现场监控、公开信息披露、现场检查、保险行业自律。 本章主要问题:关于保险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识我国初步形成的保险监管体系。
谢谢各位!